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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04 里甲及“黄册”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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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06 编辑“丁册”或“黄册”的程序,官方术语叫作“编审”(编辑和审查)。清代的做法与明朝大致相同。[47]每隔三年,就要对帝国全境的户口和居民作一次调查,州县官员要负责编辑当地的登记册。其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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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08 以百有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城中曰坊,近城曰厢,在乡曰里。……每遇造册时,令人户自将本户人丁,依式开写,付该管甲长。该管甲长将本户并十户,造册送坊厢里各长。坊厢里各长将甲长所造文册,攒造送本州县。该州县官将册比照,先次原册,攒造类册,用印解送本府。该府依定式别造总册一本,书名画字,用印申解本省布政使司。造册时,民年六十岁以上者开除,十六岁以上者增注。[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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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10 这就是有关登记入册程序的规定和建立里甲体系的基本规则。很明显,里甲最初只是帮助官府编造丁册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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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12 在1648年(清政府设置编审登记制度)到1772年(该制被取消)之间,清政府颁布了许多补充性措施,以提高里甲组织的运作效能。1654年颁布的一项法律规定,在进行三年一次的人口调查时,必须详细检查每个里甲的名册,以保证能清楚地表明旧有的人口总数、被删掉的和增加的民人姓名、有缴税义务的人数及征税的总数。登记出错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49]根据1657年发布的一道命令,如果州县官员在编审黄册时,丁口数比上一期的数字增加2,000口以上,就会得到奖励。三年后,各省督抚得到指示,要以人口增加或减少作为衡量地方官政绩优劣的标准。[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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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14 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登记是相当繁重而困难的工作,甚至从未令人满意地执行过。为了减轻工作负担,清政府在1656年修改了最初规定的登记程序,下令把三年一次的人口调查改为五年一次。[51]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药方,因为根本问题在于登记不准确,里甲未能把所有纳税者的名字都登记在丁册上。劳役额不足经常发生,官方称之为“缺额人丁”。缺额问题当然要设法填补,清政府在1686年威胁,如果知县未能上报近来达到缴纳丁税资格者,将会受到惩罚。次年,清政府命令各省督抚在下一次丁口调查登记中必须把所有缺额补上。[52]但是问题一直没有改善。一直到1716年,还在为同一问题搏斗的清政府,甚至下令同甲或同图的居民来顶补“缺额”的丁数。[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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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16 1712年(康熙五十一年),清政府采行了一个关键举措:按照当年登记入册情况,把丁口数额永久地固定下来。圣祖皇帝康熙在一道非常著名的上谕中宣布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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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18 朕览各省督抚奏编审人丁数目,并未将加增之数,尽行开报。今海宇承平已久,户口日繁,若按现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应令直省督抚,将现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毋增毋减,永为定额,嗣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增出实数,察明另造册题报。[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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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20 这样一来就大大降低了里甲组织作为黄册编辑的辅助性工具的意义。统计居民人数的程序因此变成一种对人口进行的一般普查,而不再是确认可税丁口确切情况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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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22 与此同时,清政府还采取了另一项决定性政策。自从大约1672年(康熙十一年)以来,各地方陆续把丁税连同土地税合并在一起征收。很快,丁税在法律上合并到土地税中了。这样一来黄册以前拥有的许多作用就消失了。[55]五年一次的“编审”程序继续实施一段时间,事实上在1772年废止黄册以前,清政府还在设法保证登记册的准确性,正如1736年(乾隆元年)和1740年(乾隆五年)发布的上谕表明的那样。[56]不过清政府很快就意识到,实在不值得为黄册的那点用处,去承受进行特别里甲记录时所遇到的麻烦,因此在户部的建议下,决定取消里甲编审程序,利用保甲登记作为年度上报的基础——造报登记册的初步措施。1740年,乾隆帝在发给各省督抚的一道上谕中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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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24 造报民数,每岁举行,为时既近,而自通都大邑,以及穷乡僻壤,户口殷繁,若每年皆照编审造报,诚恐纷烦滋扰。直省各州县,设立保甲门牌,土著流寓,一切胪列,原有册籍可稽。若除去流寓,将土著造报,即可得其数目。令该督抚于每年仲冬,将户口实数与谷数,一并造报。[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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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26 乾隆帝对“摊丁入亩”的发展作出了符合逻辑的结论,他也完全把五年一次人口调查登记的做法取消了。他在1772年发布的一道上谕中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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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28 编审人丁旧例,原因生齿繁滋,恐有漏户避差之弊,是以每届五年查编造册以备考核。今丁银既皆摊入地粮,而滋生人户,又钦遵康熙五十二年皇祖恩旨,永不加赋,则五年编审,不过沿袭虚文,无裨实政。……嗣后编审之例,着永行停止。[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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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30 这就是清廷的“致命一击”,正式结束了早已失去作用但还存在的黄册编审程序。从那时起,清朝皇帝们放弃了为了税收而要弄清生活在清帝国乡村中的人数的所有努力。[59]里甲组织虽然并没有同黄册编审程序一起废止,但是已经失去了其最初、独特的协助编纂乡村丁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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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32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596]
1703093333 赋役合并对里甲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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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35 在清王朝建立早期,土地税和徭役虽然在执行上倾向于合并,但是在法律上是帝国两大独立的税收来源。事实上在一些地方,清廷就已经准许采用明末[60]流行的“一条鞭”法。[61]例如,四川省大部分地区针对土地征收的粮税,总是“载”着丁税。[62]把丁税放在土地税中一起摊派和征收,其好处相当明显。这是一种操作更为简便的方法。比起不考虑拥有土地的情况而只根据户口进行摊派征收,丁税附着在土地上进行征收,更难逃税。由土地所有者来承担纳税责任,不再向没有财产而无力纳税的人征税,政府因而摆脱了坏名声。[63]这种方法未必是公平的。富者如果坚持不买土地,依然可以免纳丁税;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隐藏自己的土地而不纳税。[64]但是由于清政府的兴趣并不在于解决抽象的公平,而在于如何方便地征税,因而它很快就批准了这一已经流行一段时期但还未成为法律的征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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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37 大概在1716年(康熙五十五年),清政府迈出了第一步。是年,清廷批准广东省按照0.064两到1两的税率,把丁税摊入土地税中征收。[65]1723年(雍正元年),清廷批准在直隶推行;[66]接着各省陆续获准推行。到19世纪初,全国各省实际上都采行了这种征税方法。[67]各地的税率相差很大,从0.001两(江苏)到0.861两(湖南)不等。[68]在清后期,“赋”和“役”实际上就是一种相同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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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39 原本为了登记某一特定乡村地区丁数而设立的里甲组织,随着土地和劳役的整合而发生了变化。正如本书第二章所描述的,[69]里甲组织最初建立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所规定的居民户数的基础之上,而不以土地为基础。[70]不过,自清初以来丁税有时就连同土地税一起征收,因此在一些地方,可税土地数成为里甲组织设置的基础。《杭州府志》记载的事例就能反映这一情况,在1671年(康熙十年),浙江杭州府的“绅衿士民”请求规定里的规模,以便每个里能拥有总数为3,000亩的土地。[71]根据《淮安府志》的记载,江苏省盐城县的部分情况如下:[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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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44 山阳县的里组织虽然叫“图”,但是其情况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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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49 把丁税和地税合并征收后的变化反映得最清楚的,是《昌平州志》(1886)提供的事例。[73]从17世纪末的某个时候起,在这个属于直隶省的昌平州,就不再以户数作为里甲组织设置的基础。根据修志者所说,昌平地区的里甲组织设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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