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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44 山阳县的里组织虽然叫“图”,但是其情况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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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49 把丁税和地税合并征收后的变化反映得最清楚的,是《昌平州志》(1886)提供的事例。[73]从17世纪末的某个时候起,在这个属于直隶省的昌平州,就不再以户数作为里甲组织设置的基础。根据修志者所说,昌平地区的里甲组织设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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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54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597]
1703093355 里甲作为登记辅助工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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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57 既然里甲是在1772年正式终止执行税收登记功能的,那么评估里甲组织的作用也就限于1648年到1772 年之间。令人遗憾的是,就里甲组织的实际运作来说,能找到的史料中基本上都没有记载。除了从一些零星记载中寻找参考之外,没有更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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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59 清政府已经预料到登记册有可能作假,因而特别下令禁止“欺隐田粮,脱漏版籍”,并禁止借名滥冒优免丁银。[74]但是,再多的禁令也不能完全根绝逃税行为。里甲负责人经常由于个人利益而不向官府提供正确的记录;有时邻居中有势力的人户企图逃避税责,他们也无力阻止。清王朝从前朝继承下来的登记册相当混乱,却无意重新展开一个全国范围的登记工作,更让这种困难雪上加霜。根据清初一位巡按御史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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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61 直隶各省州县卫所编审花户人丁,俱沿袭旧数。壮不加丁,老不除籍。差役偏枯不均。[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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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63 根据保甲组织运作情况进行判断,可以说,里甲登记入册制度在随后的年月里也并没有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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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65 19世纪一位中国作者的说法,虽然主要指山西省的情况,不过也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19世纪和之前的年月,里甲组织运作的一般条件。他指出登记入册过程中普遍存在几个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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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67 赋役既有定额,而户之大者非苞苴之私投,则请谒之公行,本宜多坐而反减者有之。大户减则弱户益增,放富差贫,古患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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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69 三门九则,原为贫富不同而设,无如操纵于长吏笔端之上下,其所欲上,一丁而供数丁之役;其所欲下,数丁而无一丁之费。[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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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71 很难想象,在这种情况下编造出来的里甲组织登记册,能够反映实际户数和人口数,或不同邻里之间各户拥有的实际土地数。即使这种登记册在计算上准确,是否可以作为公平摊派税额的根据,也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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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73 我们也不能假定地方官员和衙门书吏会真正重视里甲组织登记册和据以编成的黄册。清王朝很可能重蹈了明朝的覆辙。《明史》中说:“其后黄册只具文,有司征税、编徭,则自为一册,曰白册云。”[77]不管怎样,可以肯定的是,到19世纪后半叶,所有以里甲组织登记册为基础而编成的、此前可据以征税的书,都因战争和自然灾害而大量地丢失了。这样,地方征税就不得不常常依靠衙门书吏私人抄写和保存的登记册。[78]自从1712年永久地固定丁税和1723年丁税第一次正式纳入土地税一块征收以后,里甲组织登记册对税收制度就没有什么作用了。税收的绝大多数弊端来自于混淆和篡改土地登记册,而这完全不是里甲体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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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75 在里甲组织登记程序废止之后,以保甲登记册为根据而编成的人口登记册,并没有比以前根据里甲的资料而编成的登记册更为精确。按一位官方参考资料编纂者的话来说,每年上报北京的户数汇报(假定是以实际的保甲数字为根据),大体上是按照下列模式捏造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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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77 布政司以问之州县,州县以问之二三虎狼吏,聚一室而攒造之已耳。[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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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79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598]
1703093380 里甲在税收上所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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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82 里甲组织原来的职能是定期协助地方官编审黄册——登记帝国各地有义务缴纳丁税的丁口数的册子。然而,里甲组织最终同税收程序联系在一起,而完全停止执行其最初的职能。为了考察里甲组织职能的这一变迁过程,了解一些跟这个问题有关的中华帝国特有的征税程序特征,是很有必要的。征税总程序,明显划分为三大阶段:[80](1)正式通知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这一过程在帝国时期通常叫“催科”(意即“催促交税”)。(2)收税,以实物缴纳或折算成相应金额的税款。(3)将各地征收上的税上交中央政府。在这三阶段中,里甲组织只是在前两个阶段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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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84 由于拖欠纳税是长期而普遍的情况,复杂的“催科”就变得很重要,官府发现必须反复地、强制性地提醒土地所有者履行纳税义务。整个“催科”过程,以官府宣布各地的交税日期开始。清政府规定,每年分两个时段征收土地税和徭役税;各省时间各不相同。[81]大约在规定交税日之前一个月,州县衙门就要向其所属地区的每个纳税人下达一份叫作“易知由单”的文件。这样,每个纳税人就知道要纳多少税,什么时候交纳。[82]1649年采行的“易知由单”后来证明为敲诈勒索开了方便之门,[83]因而在1687年被正式废止。[84]清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补救性措施,[85]准许纳税人可以抗议不法行为。[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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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86 取代“易知由单”的是17、18世纪设计的“滚单”。“滚单”是由州县衙门签发给甲长的文件,由甲长负责在其管下的5到10户居民之间传阅,以提醒各人缴税。[87]如果有哪户人家未能按照顺序把“滚单”传给下一户(因而造成“催科”过程中的延误),就会依法受到惩处。[88]据说这个措施革除了一些臭名昭著的弊端,但是仍有更多非法行为一直蔓延到19世纪。[89]“滚单”对纳税人只不过是一件利弊参半的事,[90]他们和从前一样默默地承受着痛苦。[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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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88 法律规定的收税程序比较简单。政府在1661年签发的一道命令,规定各个纳税人将其应缴纳的税钱放入安放在衙门大门前的木柜里,将应缴纳的税粮送到指定的谷仓里。[92]这种强迫本人亲自缴纳的方法,一而再再而三地得到重申,因为清政府相信它是唯一能预防书吏、衙役和里甲长侵吞国家税收的方法。[93]然而,纳税较少的人(指其应纳税额在一两银子以下),可以要求税额较多的人代为缴纳[94](这就为恶劣的不法行为“包揽”提供了方便)。[95]官府要向完成缴税的人签发收据。收税了而不给收据,或者发给收据却没有载明收税的总额,都是犯罪,要受到法律惩处。[96]除了在短暂时期实行过一式四联收据之外,[97]这些收据均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衙门保存,第二联由得到授权的收税代理人在收税时使用,第三联发给缴税人。[98]这种收据就是众所周知的“三联串票”,或者简称“串票”;由于它盖有官印,并且把相应各联撕开分发给官府、收税代理人和纳税人,因而有时被称为“印票”(盖章收据)或“截票”(撕开的收据)。[99]谁人手中持有“串票”,就在法律上证明了他完成了当年的纳税任务。然而,有许多纳税人,在官府拖延很长一段时间后,或只有在他们向负责收税的衙门走卒行贿之后,才能得到这一相当重要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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