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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里为一图,每图编民一百一十户,分为十甲,择丁田多者为里长,是为田甲。领中产十户为甲首。……里长轮年应役,周而复始,又以里长一人不胜其役之繁也,于是有总甲、有税书(即今之户书,俗名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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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为里长者,先一年为总甲,后一年为税书,故一人而接踵三载,余七载为空年。一年而并役三甲,余七甲为空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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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长管一图之钱粮,凡盈缩完欠,追催比较,皆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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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甲管一图之事务,凡不公不法,人命盗贼,皆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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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书管一图之钱粮册籍,凡同都隔扇推收过割,皆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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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情形持续到1686年。明显由于现存里甲体系引发了严重的弊端,因而江苏巡抚汤斌,作了一些小变动。他禁止里长承担催粮职务。结果,一直由里长承担的职责就转到了总甲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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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变化发生在1820年〔编者按:应为18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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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道光)二十五年〔译者按:应为二十六年〕,巡抚李星沅……始叠下严札,略曰:……嗣后地保一役,照例由各图士民公举……报官点充。……如有抗欠不完者,责成粮差协同地保催追。[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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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引述虽然冗长,但是特别有趣,因为它摘述了里甲组织在江苏的一些发展,而且这种情况也以略微不同的方式发生于其他地区。从引述中看出,早在17世纪中叶清王朝建立之时,各地就已经背离了清廷的规定,指派给里甲的职责明显超出了法律的限制。里甲组织登记纳税人户的正式职能已经完全让位给征税功能。到李星沅实施其改革措施时,总甲紧跟着里长和税书之后,也从历史舞台上消失了,只有地保留下来承担以前由这些里甲负责人承担的任务。这种变化趋势在前面有关保甲体系的讨论中就已经提到了。[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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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南海县志》(1872)中引述的材料,不但反映了里甲组织的另一种运作情况,而且说明了在征税过程中里甲组织人员面对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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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邑赋税之入,以都统堡,其堡多少不等,以堡统图。……以图统甲,每图分为十甲,每年轮值,以一甲统一图办纳之事,谓之当年。为当年者,于正月置酒通传十甲齐到,核其粮串,知其有欠纳与否,有则行罚例。……故乡曲至今相传,为当年不嫁娶,盖……以办公事为急……不暇及其私也。以甲统户,户多少不等,有总户,有子户……由甲稽其总户,由总户稽其子户……所应纳者,无从逃匿,法至善也。但各县之册籍存于官,乡老甲长无从而见。……故胥吏得恣其飞洒。[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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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里甲负责人的职责令人望而却步。在许多情况下,他们不但要负责催促其同乡交税,而且还要负责赔偿同乡未交的税。一位方志编纂者因而说道:“遇轮值之年,举族不嫁娶,土著坐是离散。”[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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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方想方设法改变这种局面。江西省金溪县的经验相当有代表性,根据一位中国作者的记述,其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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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之区为若干乡,江以南皆然。乡区若干里为都,都区若干户为图,图有甲凡十,更迭以供县之役。役必其里之长,曰里长曰粮长。二长分任夏秋两赋之催输,终一岁而更。有司予以期会,尝晨入检校,谓之点卯。违则杖且罚。胥与隶辄多为之名,至期索二长,钱给惟命。金溪之乡凡六,为都四十有奇,曰归政者,六乡之一也,属九都,为图四,去县三四十里不等。夏税入城,僦居市廛,赴胥隶约,岁费率不下七八十金。秋税输米,抵许湾漕仓,费称是。绅之户曰宦,士之户曰儒,皆著民册,其抗不输纳者,有司置不问,惟按册稽督,岁代输又不下二三十金。鞭笞拘囚,月不绝,值役者往往破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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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1708年,情况有所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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邑生冯公讳梦鹍,九都之二图人……其应输田粮当甲三之一,怜其役之繁且累也,为立免役法,旧日册书、图长、甲长、户长诸名色,悉择殷实而诚笃者充之,定以四月输夏税银之半,八月而毕。输秋税粮,期以十月,余时不入城,值卯诸费悉除。且以宦儒倡之,先期纳如额,其他编户,图长责诸甲长,甲长责诸户长,更移多寡之数,册书任其事。始康熙四十七年戊子,迄今庚子,行十余年矣。计所省费,盖不下二千余金。丁酉公卒,户皆焚香哭,时归政之图,各仿公法,未几,六乡之闻而效者,又什之三四。[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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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金溪县从上述改革中得到什么利益,这种利益都只是局限于局部地区。冯梦鹍在金溪县所努力纠正消除的苛政,在清帝国许多其他地区仍广泛存在着,而且未得到铲除。由于局势相当糟糕,终于引起了清廷的注意,正如1724年所发布的一道谕旨表明的那样。雍正帝指示江西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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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丁钱粮,百姓自行投纳,此定例也,闻江西省用里甲催收,每里十甲,轮递值年。……小民充者,有经催之责,既不免奸胥之需索,而经年奔走,旷农失业……需即查明,通行裁革。[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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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道针对江西里甲组织所下上谕的执行结果如何,没有具体资料可以确认,但是有一些资料表明,其他许多省区(包括湖南、广西、贵州和山东)也存在着类似的做法。举例来说,在湖南省道州,每甲设置了“户首”(亦即户长),由甲内各户轮流担任。按照当地规定,这种户首要从地方衙门领取“滚单”,并随同衙门所派差役到其所在邻里催促每户交税。如果有人未及时交税,那么户首就会遭到鞭打。有时,一些住户所在地离户首居住处较远,因而户首根本不可能到这些人户家去催促交税;或者在另一些情况下,拖欠者同户首的关系非常紧密,使得户首难以有效地履行其作为征税代理人的职责。这些情况使户首更容易受到笞罚。结果,许多户首为了逃避苦难,要么向衙门差役行贿,找人代为受笞;要么行贿衙门书吏,把担子转到其他住户身上。1853年,道州知州准许积极忙于州试的年轻士子家庭,免除承担格外的催征任务;[117]这显示,上述不法行为到19世纪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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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末至18世纪初广西容县普遍采用的另一种折磨里甲人员的做法是,把那些与“催科”有关联的、未经法律准许的“效劳”,强加在里长的身上。一位地方志编纂者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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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年间,每十年里轮一家作里长,户轮一人作冬头。里长主承充公事,冬头主催纳钱粮。所谓公事者,若迎新送旧,修理铺设,置备县衙执事家什,此一年中大小物料,皆出自里长,时里长之值月者,每夜办攒盒二副,送入衙内,共折白金二两,他费不与焉。……又院司府道衙署岁修经费,皆出自里长,科岁考棚支用,补筑城池,盖整公所,惟里长办。……尚有一切飞差,开载不尽。……而本衙门差役胥吏生端开派,更不可究诘矣。故乡民一轮里长,即性命以之。虽有富民,九年之蓄,常败于一年之费。于是有真逃亡,于是有伪死绝。而田荒役不荒,乃累及同产包赔,同产又逃亡,累及同役摊赔。[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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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绝不仅仅是个例,清帝国其他地区也存在着类似情况。[119]虽然清廷禁止非法强迫里长承担上述种种“效劳”,但是,只要里甲还在运作,种种非法行为就会继续存在。早在1660年(顺治十七年),清廷就严厉禁止地方官员把未经批准的职责强加在里甲人员身上,诸如“日用薪米,修造衙署,供应家具礼物,及募夫马民壮”。1669年和1700年,清廷又重申这一禁令。[120]然而,这些非法“效劳”对于地方官员来说,即使不是必不可少的,也至少是非常方便的。因此,他们不愿理会清廷的愿望,或尊重里甲组织的法定职能。结果许多里长甲长处于相当困难的境地,对里甲组织作为税收的辅助性工具形成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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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里甲头人当然也不是无可指责的。许多里甲头人把地方官强加的非法负担转嫁到纳税人的身上。[121]在另一些情况下,里甲头人也发展出了他们自己的腐败做法,利用自己作为官府征税代理人的权力,压迫辖下的纳税人,非法索取钱财。下面这个特别显著的事例,就说明了县以下基层存在的最恶劣的腐败情况。一位中国作者描述了19世纪后半叶陕西省长安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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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查长安民粮分为四十九里,每里分为十甲(亦有分十一二甲者)……自来有粮者均为花户,管粮者乃为里长,此通例也。而长安有不然者……既为花户,则不敢看里长之账,亦不问里中之账,任里长飞摊过派,不敢稍有计较。一或触忤,则群起而摧辱之。……虽重费有所弗恤,彼花户者寡不敌众,弱不敌强,有倾家破产而终不得伸者,以故忍气吞声,甘受鱼肉而无言。凡里中算账,里长则坐于庭中,花户则立于门外,里长则筵于堂上,花户则食于阶下,谓里长为父母,花户为子孙,则尊卑判矣。近又有不与花户结亲之说,则清浊分矣。……花户之地,虽卖于别人,亦仍为花户,即绅衿不能易也。细查此弊,悉由二三里蠹,交通粮差,借端渔利,凌虐良懦所致。……里蠹者,即各里久管粮务者也。[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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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理解,里长甲长之职在清帝国许多地方成为可以牟取私利的工具,因此,有些人千方百计谋求此职,并且事实上不得不用钱来买。例如,在广东省东莞县(该县的里甲记录员叫“书算”),知县以相当可观的价格出售里长甲长之职。根据该县县志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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