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3093429e+09
1703093429
1703093430 县之区为若干乡,江以南皆然。乡区若干里为都,都区若干户为图,图有甲凡十,更迭以供县之役。役必其里之长,曰里长曰粮长。二长分任夏秋两赋之催输,终一岁而更。有司予以期会,尝晨入检校,谓之点卯。违则杖且罚。胥与隶辄多为之名,至期索二长,钱给惟命。金溪之乡凡六,为都四十有奇,曰归政者,六乡之一也,属九都,为图四,去县三四十里不等。夏税入城,僦居市廛,赴胥隶约,岁费率不下七八十金。秋税输米,抵许湾漕仓,费称是。绅之户曰宦,士之户曰儒,皆著民册,其抗不输纳者,有司置不问,惟按册稽督,岁代输又不下二三十金。鞭笞拘囚,月不绝,值役者往往破其产。
1703093431
1703093432 到1708年,情况有所好转:
1703093433
1703093434 邑生冯公讳梦鹍,九都之二图人……其应输田粮当甲三之一,怜其役之繁且累也,为立免役法,旧日册书、图长、甲长、户长诸名色,悉择殷实而诚笃者充之,定以四月输夏税银之半,八月而毕。输秋税粮,期以十月,余时不入城,值卯诸费悉除。且以宦儒倡之,先期纳如额,其他编户,图长责诸甲长,甲长责诸户长,更移多寡之数,册书任其事。始康熙四十七年戊子,迄今庚子,行十余年矣。计所省费,盖不下二千余金。丁酉公卒,户皆焚香哭,时归政之图,各仿公法,未几,六乡之闻而效者,又什之三四。[115]
1703093435
1703093436 无论金溪县从上述改革中得到什么利益,这种利益都只是局限于局部地区。冯梦鹍在金溪县所努力纠正消除的苛政,在清帝国许多其他地区仍广泛存在着,而且未得到铲除。由于局势相当糟糕,终于引起了清廷的注意,正如1724年所发布的一道谕旨表明的那样。雍正帝指示江西巡抚:
1703093437
1703093438 地丁钱粮,百姓自行投纳,此定例也,闻江西省用里甲催收,每里十甲,轮递值年。……小民充者,有经催之责,既不免奸胥之需索,而经年奔走,旷农失业……需即查明,通行裁革。[116]
1703093439
1703093440 这道针对江西里甲组织所下上谕的执行结果如何,没有具体资料可以确认,但是有一些资料表明,其他许多省区(包括湖南、广西、贵州和山东)也存在着类似的做法。举例来说,在湖南省道州,每甲设置了“户首”(亦即户长),由甲内各户轮流担任。按照当地规定,这种户首要从地方衙门领取“滚单”,并随同衙门所派差役到其所在邻里催促每户交税。如果有人未及时交税,那么户首就会遭到鞭打。有时,一些住户所在地离户首居住处较远,因而户首根本不可能到这些人户家去催促交税;或者在另一些情况下,拖欠者同户首的关系非常紧密,使得户首难以有效地履行其作为征税代理人的职责。这些情况使户首更容易受到笞罚。结果,许多户首为了逃避苦难,要么向衙门差役行贿,找人代为受笞;要么行贿衙门书吏,把担子转到其他住户身上。1853年,道州知州准许积极忙于州试的年轻士子家庭,免除承担格外的催征任务;[117]这显示,上述不法行为到19世纪仍然存在。
1703093441
1703093442 17世纪末至18世纪初广西容县普遍采用的另一种折磨里甲人员的做法是,把那些与“催科”有关联的、未经法律准许的“效劳”,强加在里长的身上。一位地方志编纂者叙述:
1703093443
1703093444 康熙年间,每十年里轮一家作里长,户轮一人作冬头。里长主承充公事,冬头主催纳钱粮。所谓公事者,若迎新送旧,修理铺设,置备县衙执事家什,此一年中大小物料,皆出自里长,时里长之值月者,每夜办攒盒二副,送入衙内,共折白金二两,他费不与焉。……又院司府道衙署岁修经费,皆出自里长,科岁考棚支用,补筑城池,盖整公所,惟里长办。……尚有一切飞差,开载不尽。……而本衙门差役胥吏生端开派,更不可究诘矣。故乡民一轮里长,即性命以之。虽有富民,九年之蓄,常败于一年之费。于是有真逃亡,于是有伪死绝。而田荒役不荒,乃累及同产包赔,同产又逃亡,累及同役摊赔。[118]
1703093445
1703093446 这绝不仅仅是个例,清帝国其他地区也存在着类似情况。[119]虽然清廷禁止非法强迫里长承担上述种种“效劳”,但是,只要里甲还在运作,种种非法行为就会继续存在。早在1660年(顺治十七年),清廷就严厉禁止地方官员把未经批准的职责强加在里甲人员身上,诸如“日用薪米,修造衙署,供应家具礼物,及募夫马民壮”。1669年和1700年,清廷又重申这一禁令。[120]然而,这些非法“效劳”对于地方官员来说,即使不是必不可少的,也至少是非常方便的。因此,他们不愿理会清廷的愿望,或尊重里甲组织的法定职能。结果许多里长甲长处于相当困难的境地,对里甲组织作为税收的辅助性工具形成阻碍。
1703093447
1703093448 不过里甲头人当然也不是无可指责的。许多里甲头人把地方官强加的非法负担转嫁到纳税人的身上。[121]在另一些情况下,里甲头人也发展出了他们自己的腐败做法,利用自己作为官府征税代理人的权力,压迫辖下的纳税人,非法索取钱财。下面这个特别显著的事例,就说明了县以下基层存在的最恶劣的腐败情况。一位中国作者描述了19世纪后半叶陕西省长安县的情况:
1703093449
1703093450 伏查长安民粮分为四十九里,每里分为十甲(亦有分十一二甲者)……自来有粮者均为花户,管粮者乃为里长,此通例也。而长安有不然者……既为花户,则不敢看里长之账,亦不问里中之账,任里长飞摊过派,不敢稍有计较。一或触忤,则群起而摧辱之。……虽重费有所弗恤,彼花户者寡不敌众,弱不敌强,有倾家破产而终不得伸者,以故忍气吞声,甘受鱼肉而无言。凡里中算账,里长则坐于庭中,花户则立于门外,里长则筵于堂上,花户则食于阶下,谓里长为父母,花户为子孙,则尊卑判矣。近又有不与花户结亲之说,则清浊分矣。……花户之地,虽卖于别人,亦仍为花户,即绅衿不能易也。细查此弊,悉由二三里蠹,交通粮差,借端渔利,凌虐良懦所致。……里蠹者,即各里久管粮务者也。[122]
1703093451
1703093452 可以理解,里长甲长之职在清帝国许多地方成为可以牟取私利的工具,因此,有些人千方百计谋求此职,并且事实上不得不用钱来买。例如,在广东省东莞县(该县的里甲记录员叫“书算”),知县以相当可观的价格出售里长甲长之职。根据该县县志记载:
1703093453
1703093454 邑百二十七图,每图书算一人,各挟册籍藏私家,业户割税计亩,索贿乃为收除。五年更替,例奉县千金。[123]
1703093455
1703093456 在这种情况下,里甲组织很难诚实地、有效地帮助官府收税,或依法公平地对待纳税人。事实上,里甲体系显然重演了保甲体系的故事:从诚实乡人中产生的里长甲长,却变成了衙门走卒的牺牲者;从流氓恶棍中产生的人选,则导致乡村社会中产生种种不法行为,使纳税人成为牺牲品。
1703093457
1703093458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599]
1703093459 对里甲体系的总评价
1703093460
1703093461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600]
1703093462 税收问题
1703093463
1703093464 里甲体系只不过是清王朝税收体制中的一个环节。很明显,如果不把里甲体系放在清王朝整个税收体制中进行考察,是难以对它作出恰当评价的,因此必须首先明了赋役制度大体上面临了哪些难题。里甲组织——作为清政府在乡村负责登记的工具,或者作为乡村征税的工具——未能克服其天生的缺陷,从而充分、适当地履行其职能,其失败的原因绝大部分在于其运行所处的社会环境。
1703093465
1703093466 清朝的税收制度,虽然比以前任何王朝的都要来得完善,但是也不能克服或恰当地面对伴随着帝国体制而来的不可避免的历史情境。随着时间流逝,官僚群日益贪婪、腐败;乡民普遍处于绝望的境地,容易受到官僚群体和绅士阶层的敲诈勒索;广大的乡村地区,通讯隔绝、交通落后;所有这一切,形成了许多实际上不可能解决的问题,赋役制度成为令统治者挫折感倍增的难题。一方面,中央政府很少能把法定的税额全部收齐;另一方面,乡村的纳税人经常不得不缴纳远超法定数额的税款,承受着远远超出规定份额之外的巨大负担。由于承受不了压迫,乡民就揭竿而起,或者采取其他暴力行为,这就危及到帝国的和平与安全。
1703093467
1703093468 户口登记、税额摊派和征税等,都面临着许多问题,也产生许多弊端。[124]为了讨论方便,可以把这些问题归纳成两大类:其一,伴随着税收摊派和登记而来的不法行为;其二,伴随着“催科”和其他征税程序而来的不法行为。我们将要讨论地方官员和衙门走卒(他们对这些不法行为要负直接责任)的行为、乡村绅士的参与等问题,期望有助于了解19世纪清王朝税收制度的运作情况。
1703093469
1703093470 (一)税收摊派和登记中的不法行为
1703093471
1703093472 清王朝建立之初所定的原始税额,主要是以明代的税额为基础,原本就是极不公平的。随后而来的欺诈行为使情况更加恶化,由不公转为不义。即使在清王朝较早的时期,也有一些地区报告说税册造假,为衙门走卒盗用公款和地主逃税大开了方便之门。这种行为带来的后果之一,就是税负从本来应该承担的人身上,转嫁到没有土地的人身上。[125]由于这种不法行为在全国到处都存在,很快就出现了一种行话,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或许就是“飞”“洒”“诡”和“寄”。近代一位中国作者对这些行话作了简明的解释:
1703093473
1703093474 所谓“飞”者,是以已收应完粮户的银额,移报于准豁免钱粮不再征收的户名项下,而将所收的银项饱入私囊。所谓“洒”者,以已收的钱粮,侵蚀入己,而以其数分摊其他各户,以补其不足。所谓“诡”者,系以熟田报作垦田,以偏灾作普灾,或以重灾报轻灾,或以轻灾报重灾,……均有可以肥己之处。所谓“寄”者,系以已征钱粮吞没而报为未征。乙区已完之户,故不销号,寄之于甲区未完之田产项下。辗转寄顿,无根可寻。[126]
1703093475
1703093476 有关税册造假的实际事例,是19世纪一位江苏巡抚(丁日昌)提供的。他在一篇标明1868年回答阜宁县知县请求的文章中说:
1703093477
1703093478 该县总书王孝贞,无恶不作,凡农民肯出费者,便可以熟作荒;无费者,荒亦作熟。百姓恨之入骨。[127]
[ 上一页 ]  [ :1.70309342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