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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490 最令人咋舌的现象,则来自于这些非法摊派的不公。该布政使继续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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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492 至百姓承办差务,历系按地匀摊,无如奉行不善,始因缙绅大族加以优免,继而举贡生监亦予优免,甚或书吏门斗兵丁差役一切在官人等,均谓以身充役,概行优免。不但白役日多,更有同姓之人择族中狡辩者,凑捐微名,以免一姓之差。免差之地愈多,则应差之地愈少,地愈少则出钱愈增,以至力作之农民,每地一亩出钱至二三四百文不等,较之正赋每亩征银一钱上下者多愈倍蓰。[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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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494 正是这种非法强加的税收负担,使得税额不可能按照明确的规定来确定。由此产生的混乱,反过来又排除了监督的可能性。这样,衙门走卒就随心所欲地榨取、贪污,中饱私囊。根据19世纪另一位作者的叙述,直隶省的情况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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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496 有按牛驴派者,有按村庄派者,有按牌甲户口派者,杂乱无章,致上司无可稽考。其出之于民,亦各处情形不同,有城居优免者,有绅士优免者,有在官人役优免者,偏枯不公,使小民独任其费。[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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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498 1882年(光绪八年),时任山西巡抚的张之洞,在奏折中反映了山西省的一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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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00 晋省州县虐民之政,不在赋敛,而在差徭。所谓差徭者,非易民力也,乃敛民财也。向来积习所派差钱,大县制钱五六万缗,小县亦万缗至数千缗不等,按粮摊派,官吏朋分。冲途州县,则设立车柜,追集四乡牲畜,拘留过客车马,或长年抽收,或临时勒价,一驴月敛一百,一车勒索数千,以致外省脚户,不愿入晋。[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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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02 即使在丁税相对较轻的南方省区,也经常可以看到非法强加的税收负担。例如,一名吏科给事中上奏康熙帝指出,“伏见浙江造船,分派各州县。皆取办于地方里甲”。地方官榨取数额惊人,比如,遂安县知县超过1,700两;乌程县知县超过12,000两;诸暨县知县超过7,000两。[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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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04 军事行动使那些物资供应线经过地区的情况更为糟糕。1800年,一名监察御史上奏嘉庆帝,报告了广西发生的情况。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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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06 自乾隆五十三年兵靖安南,而思恩、南宁、太平、镇安、泗城各府按户派拨民夫于各塘堡,搬运军需。自大功告蒇之后,十余年相沿,事竣而派累未裁……日日派农民分给各处伺候,而一邑之民散居各村,离官道远者或数十里、百余里、二百里不等,每日轮班自带粮食,在塘堡露居野处,荒废功业。……各衙门之胥役、长随,俱愿塘堡有夫,以任其恣纵。……或村民间有不能当夫者,每月暗补银于号书,号书借以肥己,与衙门之胥吏、长随勾结分肥。……而地方官又或受号书随月馈送,谓之月规,遂因仍颟顸,奉文而不即裁革。[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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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08 另一个事例,发生在北方两个省区。阎敬铭在1879年的上奏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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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10 差徭累民实甚,北省悉然,山陕尤重。前此军兴征调,不能不借民力,粮银一两,派差银数倍不等。……近年兵差已少,只有流差。不惟驿路差费未能大减,即僻区仍然烦重。见在粮银一两率派差银八九百一串余不等,明无加赋之名,阴有加赋之累。钱粮或有蠲缓,差钱歉岁仍摊。[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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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12 驿站制度——帝国政府为传送官文而维持的常态设施之一——变成了又一种非法征税的借口。1668年颁布的一项措施规定,那些为官府雇佣、从事陆地或水路驿站服务的人,其“工食银”由官府从“正项钱粮”拨款支付。[137]在清政府所严格规定必须征收之外征收的任何附加税或索取“效劳”,都是非法的。总督以下的任何官员,即使在执行公务,也不能要求知州知县为运输提供力役和物资。[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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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14 然而大体说来,上述措施和禁令通常都是被无视或规避,而不是服从。的确,乾隆帝在著名的江南游(即众所周知的乾隆下江南)时,就非法征收了许多劳役。虽然乾隆并不知晓,也无意征收,但他要为此负责。一位目击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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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16 纤夫之供御舟用者,俱系淮安河兵。其随驾诸舟,则派于民。每图派四十余名,船五只,以听用。又有扛抬夫,一图派二十余人,县无牌票,但以口督办,盖以明禁加派故也。每夫发工食银二钱,民间雇工须要二两。……自十五年春,已有捉船之令,乡舟入城,县役拘住,索贿得免。[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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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18 地方官经常违背清廷的禁令。无论愿意与否,他们在其上司或朝廷大员经过其所管州县时,都非法利用驿站系统(和可以利用的乡村力役)来提供运输服务。1803年,一名致仕一年的尚书,在上奏中就提到了这个问题。他指出现行制度所规定的运输设施完全能满足官员执行公务的实际需要之后,接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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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20 自州县管驿,可以调派里下,于是乘骑之数不妨加增……有增至数十倍者。……由是管号长随办差书役,乘间需索。……小民舍其农务,自备口粮草料,先期守候,苦不堪言。[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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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22 在需要运输劳役的水路上,同样存在着类似情况。一名目击者描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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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27 某大吏过境,其舟容与中流,久而稍前,颇怪牵者多而行之缓也。及近而察之,则数百人中,偻者、眇者、跛者、胫大如股者、病而呻者、饥而啼者、号寒而无裈者,十居其九。或行数步而仆,或疲而不能步,以肘加缆,听人曳之而后举足,或脱络下堤而奔。伍伯二人执扑先后督之,惰者挞之,逃者追且呼之……仆者逃者多,伍伯畏责亦掷扑而逸。久者舟过,逃者自草间出,诘其状,颦蹙言曰:我曹皆饥民也,官舟过境,例有牵,视其官之大小为者多寡,隶胥驱我曹供役,人与钱五六十,粗给一日食。官钱例有费,层递折扣,人率得十数钱,不足一饱。大吏仆从舟子倚势,多赍百货,冀免榷税,邀厚利……以疲民而曳重载……故舟不能进,往往不终事而逃也。[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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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29 其他种类的劳役——其中包括有关防洪、水利和城墙整修——也存在着非法募工或征税的情况。大体情况与驿站中发生的问题十分类似。众所周知,在黄河沿岸容易被水淹没的各个地区,清政府取消了明王朝每年征集劳役的做法,固定由一些人充当力役承担治河任务。按照《赋役全书》的记载,这些固定的力役,其“工食银”由政府“正项”下开支。[142]然而,清廷所规定的这一措施,既没有得到广泛运用,[143]也没有得到长期贯彻。早在1690年(康熙二十九年),各个州县就开始征收额外税,增加雇佣劳工从事护堤工作的经费。[144]浙江、湖南、湖北和四川等省区,也征收特别税,作为海岸或河岸各地的防护经费。[145]而为城墙、政府粮仓和衙门等“有紧修处”而募集劳力的做法,由于在全国各地普遍推行,最终获得了清政府的默许。[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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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31 总而言之,在有关徭役摊派与募集的问题上,清廷法律规定和地方实际做法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地方官及其下属对此要负直接责任。在里甲代理人处于任凭衙门摆布的情况下,希望他们来执行清廷法律的规定,是不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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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33 (二)税收征集中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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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35 许多不法行为看来是同各种各样的税收程序联系在一起的;对这些不法行为的考察,能进一步指出里甲体系运行所处的困境。正如前文已经指出的,各地的“催科”程序各不相同。[147]很明显,在衙门走卒接到催科任务之后,巨大的苦难就降临到纳税人的头上了。17世纪担任过浙江总督的一位官员指出,“图差”——被分派到每甲中执行催征任务的差役——经常“入乡叱哮,坐索酒食”。[148]同一时期担任山东青州分巡的一名官员,在给总督和巡抚的报告中,叙述了“坐催”(坐下来催征)做法所带来的骇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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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37 (青州)府辖十余县,则每县有一专役,自正月至年终,朝夕在县督催;县管数十社,则每社有一专役,自正月以至年终,朝夕在社督催,故名坐催。此辈既得此差,视同三窟。官差一人,辄带羽翼挂搭数人。一至地方,索差钱,索盘缠,索往来销号使费,无日宁息。……使果能不误国课,犹云事有缓急,势必先急公而缓在民,所不恤也。无奈此辈鼠腹既盈……及至违限,仍旧别差衙役……千人一辙。[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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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39 一些一心为民的官员,有时设法约束负责征税的衙门差役(经常被称为“粮差”)的恶行。举例来说,18世纪担任过陕西巡抚的一名官员,甚至设法取消派遣衙门差役到乡村催征的做法。[150]但是收效甚微,在陕西省和其他各省,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19世纪,甚至更晚。一位中国作者对19世纪60年代陕西省某县的情况,作了如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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