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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08 另一个事例,发生在北方两个省区。阎敬铭在1879年的上奏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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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10 差徭累民实甚,北省悉然,山陕尤重。前此军兴征调,不能不借民力,粮银一两,派差银数倍不等。……近年兵差已少,只有流差。不惟驿路差费未能大减,即僻区仍然烦重。见在粮银一两率派差银八九百一串余不等,明无加赋之名,阴有加赋之累。钱粮或有蠲缓,差钱歉岁仍摊。[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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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12 驿站制度——帝国政府为传送官文而维持的常态设施之一——变成了又一种非法征税的借口。1668年颁布的一项措施规定,那些为官府雇佣、从事陆地或水路驿站服务的人,其“工食银”由官府从“正项钱粮”拨款支付。[137]在清政府所严格规定必须征收之外征收的任何附加税或索取“效劳”,都是非法的。总督以下的任何官员,即使在执行公务,也不能要求知州知县为运输提供力役和物资。[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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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14 然而大体说来,上述措施和禁令通常都是被无视或规避,而不是服从。的确,乾隆帝在著名的江南游(即众所周知的乾隆下江南)时,就非法征收了许多劳役。虽然乾隆并不知晓,也无意征收,但他要为此负责。一位目击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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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16 纤夫之供御舟用者,俱系淮安河兵。其随驾诸舟,则派于民。每图派四十余名,船五只,以听用。又有扛抬夫,一图派二十余人,县无牌票,但以口督办,盖以明禁加派故也。每夫发工食银二钱,民间雇工须要二两。……自十五年春,已有捉船之令,乡舟入城,县役拘住,索贿得免。[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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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18 地方官经常违背清廷的禁令。无论愿意与否,他们在其上司或朝廷大员经过其所管州县时,都非法利用驿站系统(和可以利用的乡村力役)来提供运输服务。1803年,一名致仕一年的尚书,在上奏中就提到了这个问题。他指出现行制度所规定的运输设施完全能满足官员执行公务的实际需要之后,接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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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20 自州县管驿,可以调派里下,于是乘骑之数不妨加增……有增至数十倍者。……由是管号长随办差书役,乘间需索。……小民舍其农务,自备口粮草料,先期守候,苦不堪言。[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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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22 在需要运输劳役的水路上,同样存在着类似情况。一名目击者描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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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27 某大吏过境,其舟容与中流,久而稍前,颇怪牵者多而行之缓也。及近而察之,则数百人中,偻者、眇者、跛者、胫大如股者、病而呻者、饥而啼者、号寒而无裈者,十居其九。或行数步而仆,或疲而不能步,以肘加缆,听人曳之而后举足,或脱络下堤而奔。伍伯二人执扑先后督之,惰者挞之,逃者追且呼之……仆者逃者多,伍伯畏责亦掷扑而逸。久者舟过,逃者自草间出,诘其状,颦蹙言曰:我曹皆饥民也,官舟过境,例有牵,视其官之大小为者多寡,隶胥驱我曹供役,人与钱五六十,粗给一日食。官钱例有费,层递折扣,人率得十数钱,不足一饱。大吏仆从舟子倚势,多赍百货,冀免榷税,邀厚利……以疲民而曳重载……故舟不能进,往往不终事而逃也。[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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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29 其他种类的劳役——其中包括有关防洪、水利和城墙整修——也存在着非法募工或征税的情况。大体情况与驿站中发生的问题十分类似。众所周知,在黄河沿岸容易被水淹没的各个地区,清政府取消了明王朝每年征集劳役的做法,固定由一些人充当力役承担治河任务。按照《赋役全书》的记载,这些固定的力役,其“工食银”由政府“正项”下开支。[142]然而,清廷所规定的这一措施,既没有得到广泛运用,[143]也没有得到长期贯彻。早在1690年(康熙二十九年),各个州县就开始征收额外税,增加雇佣劳工从事护堤工作的经费。[144]浙江、湖南、湖北和四川等省区,也征收特别税,作为海岸或河岸各地的防护经费。[145]而为城墙、政府粮仓和衙门等“有紧修处”而募集劳力的做法,由于在全国各地普遍推行,最终获得了清政府的默许。[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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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31 总而言之,在有关徭役摊派与募集的问题上,清廷法律规定和地方实际做法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地方官及其下属对此要负直接责任。在里甲代理人处于任凭衙门摆布的情况下,希望他们来执行清廷法律的规定,是不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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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33 (二)税收征集中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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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35 许多不法行为看来是同各种各样的税收程序联系在一起的;对这些不法行为的考察,能进一步指出里甲体系运行所处的困境。正如前文已经指出的,各地的“催科”程序各不相同。[147]很明显,在衙门走卒接到催科任务之后,巨大的苦难就降临到纳税人的头上了。17世纪担任过浙江总督的一位官员指出,“图差”——被分派到每甲中执行催征任务的差役——经常“入乡叱哮,坐索酒食”。[148]同一时期担任山东青州分巡的一名官员,在给总督和巡抚的报告中,叙述了“坐催”(坐下来催征)做法所带来的骇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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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37 (青州)府辖十余县,则每县有一专役,自正月至年终,朝夕在县督催;县管数十社,则每社有一专役,自正月以至年终,朝夕在社督催,故名坐催。此辈既得此差,视同三窟。官差一人,辄带羽翼挂搭数人。一至地方,索差钱,索盘缠,索往来销号使费,无日宁息。……使果能不误国课,犹云事有缓急,势必先急公而缓在民,所不恤也。无奈此辈鼠腹既盈……及至违限,仍旧别差衙役……千人一辙。[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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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39 一些一心为民的官员,有时设法约束负责征税的衙门差役(经常被称为“粮差”)的恶行。举例来说,18世纪担任过陕西巡抚的一名官员,甚至设法取消派遣衙门差役到乡村催征的做法。[150]但是收效甚微,在陕西省和其他各省,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19世纪,甚至更晚。一位中国作者对19世纪60年代陕西省某县的情况,作了如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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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41 长安四十九里,各派一差以专督催,然所派者皆民快皂各班之头役也。头役倚势作威,并不下乡,则私派散役数人代为应比,谓之跑差。头役有公食,跑差亦有公食。……此外又有送扇子钱、比交钱、车费钱、承情钱。……各里多寡牵算,粮差一项,已逾万串矣。以故头役既充粮差,则共相庆贺,以其可以致富也。查各里均称粮差为当家,凡事必请命于当家。……而里蠹等尤亲昵之。县主或怜里民困苦,比粮稍缓,则当家必唆使抗纳。其应比也,则雇一人上堂受笞,被笞一次,里民必为出比交钱若干串。又以此为有功于里民而纷纷承情焉,其承情也,托有红白等事,里蠹则代设筵,传齐各甲,大嚼既毕,里蠹等复为周旋……一人倡言应与当家出钱若干串,其党即应之曰诺。……而当家遂满载而归矣。[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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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43 另一种形式的敲诈是衙门书吏和差役狼狈为奸,见之于广东省。1834年初,香山县一些绅士联名给知县的陈情书,反映了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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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45 本邑共一十四都,……共分四十四图,每年向有饬举总催之票,名曰金花票。粮胥每按图分肥瘠,卖票于差,差遂向轮年之户讹索银两。……中下之户,每值轮年,辄为大戚。……至各户完欠细数,例载岁令里胥开送查对,出示本里,所以昭核实,使人预筹办纳也。今十甲新旧欠数,止交图差手执……令图差出其不意,拘拿吓诈。[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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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47 根据一部地方志的记载,类似的卑鄙勒索在广东省非常盛行。一位湖广道御史在1836年的上奏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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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49 各属图差征收钱粮,不向的名欠户催比,惟择同户身家殷实者任意锁拿,供其勒索。稍不遂意,裂檄毁衣,架名拒捕,每有一家欠粮,数家破产者。[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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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51 对19世纪最后几十年中敲诈勒索的概况,概括得最好的,或许就是一位翰林院侍读(王邦玺)在1884年〔编者按:应为1886年〕的一篇上奏。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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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53 利于钱漕之速完者官也,利于钱漕之多欠者差也。一县之中,承催钱漕之差,名目甚多,有总头,有总总头,有都差,有图差,有保差,有帮办之差,有垫办之差,有比较上堂代受枷责之假差,如此等众,皆指望百姓积欠丁漕,以养身者也。图保差下乡催征,辄先饱索贿赂,名曰包儿钱。包儿到手,公项即可央缓。其有豪富骤穷之户,积欠较多,则总头亲临催取,华服乘轿,随从多人,勒索包儿,动至数十千,而公项亦仍可央缓。迨卯限已满,完纳不旺,堂上官照例比较,则以钱雇倩无赖之人上堂领扑,或枷以警众,而总头图头等差无恙焉,且更挟枷责以为索诈之具。开征之初,书差辄择中上家产能自完纳之花户,代为裁串完粮,然后持票向本户加倍勒还入己,名曰代票。[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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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55 在东南一些地区,衙门走卒用另一种方式进行欺骗。根据一名举人在19世纪末的记叙,其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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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557 而欠者民之所有,又吏之所喜也。寅粮而卯完之,曰陈粮,完者加什之三四成不等,少延辄由悍役挈票来其家,曰垫完,叫嚣隳突,唯所欲噬,竟有加及倍者,而酒食膏黍不待言矣。……此其弊东南各行省多有之。[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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