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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79 [52] 《清朝文献通考》,19/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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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81 [53] 《清朝文献通考》,19/5025。户部作出的一项决定:“康熙五十五年,户部议以编审新增人丁,补足旧缺额数……倘开除二三丁,本户抵补不足,即以亲族之丁多者抵补;又不足,即以同甲同图之粮多者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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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83 [54] 《大清会典事例》,157/1b;《清朝文献通考》,19/5025。署名O.P.C.的作者认为“土地税是康熙帝永久地固定的”。参见他的文章“Land Tax in China and How Collected”,China Review,VIII (1881),p.291。〔编者按:应为1880年,391页。〕很明显,该作者混淆了“丁”和“粮”的概念。康熙帝固定的是丁税或劳役,而不是“粮”或土地税。Morse,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 I,p.30,也犯了同样的错误。清政府在1712年采取的措施,使居民在登记册上登记姓名比以前要积极些,正如Richard Wilhelm在Chinese Economic Psychology,p.17中指出的:“在18世纪之初雍正帝的统治之下,清政府采纳了一种基本税法,引进了一种节制的土地税。……雍正帝还废除了之前的人头税。这一措施的结果之一,就是人口迅速增长。”即从1724年的统计数字25,284,818增加到1753年的102,750,000。不过,作者所认为的雍正帝“引进了节制的土地税”和“废除了之前的人头税”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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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85 [55] 丁税合并到土地税,虽然在雍正即位之前,清政府并没有批准,但是已经在一些县区实行了。王庆云《熙朝纪政》3/16a:“自并丁赋以入地粮,罢编审而行保甲,于是黄册积轻,鱼鳞积重。”虽然黄册的确失去了其地位,但是鱼鳞册是否取得了重要地位,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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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87 [56] 参见《大清会典事例》,157/1b;《大清历朝实录·高宗朝》,130/1a-3a;《清朝文献通考》,19/5028。1740年发布的一道上谕,其中一部分这样说道:“其自今以后,每岁仲冬,该督抚将各府州县,户口减增,仓谷存用,一一详悉具折奏闻。朕朝夕披览,心知其数,则小民平日所以生养,及水旱凶饥,可以通计熟筹,而预为之备。各省具户口数目,着于编审后举行,其如何定议,令各省画一遵行,着该部议奏。”户部随后上奏说道:“应令各督抚,即于辛酉年编审后,将各府州县人丁,按户清查,及户内大小各口,一并造报,毋漏毋隐。”参见《大清历朝实录·高宗朝》,131/4b-5a。清王朝中央政府其他官员进一步考虑之后,作出下列结论,上奏清廷:“户部议行岁查民数一事……难据作施行之用……应俟辛酉年编审后,户口业有成数,令各督抚于每岁仲冬,除去流寓人等,及番苗处所,将该省户口总数与谷数,一并造报。”乾隆帝采纳了这一建议。参见《大清历朝实录·高宗朝》,133/5b-6a。乾隆帝还采纳了户部下列建议:“每岁造报民数,若俱照编审之法,未免烦扰。直省各州县设立保甲门牌,土著流寓,原有册籍可稽。……番疆苗界不入编审者,不在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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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89 [57] 《大清会典事例》,157/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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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91 [58] 《大清会典事例》,157/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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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93 [59] 王庆云《熙朝纪政》,3/9a-1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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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95 [60] 《明史》,78/6b中概括地解释了“一条鞭”法。该制在1581年(万历九年)最后采纳之前,就已经经历了一段发展时期。《续文献通考》,2/2793和16/2915-2919,简略地叙述了“一条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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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97 [61] 王庆云《熙朝纪政》,3/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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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99 [62] 《清朝文献通考》,19/5026。编者评价说,1723年(雍正元年)清廷批准以前,这种做法在广东省也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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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01 [63] 《大清会典事例》,157/6a。1821年(道光元年)发布的一道上谕,部分内容如下:“山西通省州县,向来丁徭地粮,分款征收,嗣因分民输纳维艰,节经奏准,将丁徭银两,归地粮摊征,已有八十一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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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03 [64] 王庆云《熙朝纪政》,3/19a,有这么一段话:“而户册所谓富民、市民者,拥赀千万,食指千人,不服田亩,即公家一丝一粟之赋无与焉。”该书成于1862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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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05 [65] 《大清会典事例》,157/4a;《清朝文献通考》,19/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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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07 [66] 为了回答雍正帝发布的一道旨令,清政府中央九卿和科道上奏建议,由皇帝下旨指示直隶巡抚检查该省的土地登记入册情况,以便于在直隶有效推行丁税的公平摊派,“使无地穷民,免纳丁银之苦”。最终的结果是,清廷决定在每地赋银一两摊入丁银0.207两,一起征收。参见《清朝文献通考》,19/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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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09 [67] 参见《大清会典事例》,157/4a-6a。税收一体化的程序,在乾隆帝即位初期就已经大部分完成。最后得到批准的县区,是在1821年山西省的大约20个州县。关于详细资料,可以参见《清朝文献通考》,19/5026。根据王庆云《熙朝纪政》3/13a中的记载,在奉天府、山西、广西和贵州的一些地区,丁税仍然是分开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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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11 [68] 《户部则例》,13/7a-b;《户部则例续纂》,3/1a-15a;《大清会典事例》,157/4a-6b;《清朝文献通考》,19/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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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13 [69] 参见第二章“里甲组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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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15 [70] 《吉安县河西坊廓乡志》(1937),1/2b中说道:“盖明洪武间,因户编里,里各一图,非计地之广袤,实因户籍之多寡为定也。”支持这一观点的例子,可以参见戴肇辰《学仕录》,2/27a引赵申乔(1670年的进士)的话;《蔚州志》(1877),3/25a和7/1b;《兴国州志》(1889),2/6b和5/2a-7a;《湖南通志》(1885),卷48各页;《九江儒林乡志》(1883),5/10a-19a;《贺县志》(1934),2/17a-18a引1890年旧志;《湄潭县志》(1899),4/1a和8/53b-54a;《镇雄州志》(1887),3/15b;及《寻甸州志》(1828),1/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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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17 [71] 《杭州府志》,5/2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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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19 [72] 《淮安府志》(1884),17/3a-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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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21 [73] 《昌平州志》(1886),11/23a-2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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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23 [74] 《户部则例续纂》,2/9a-10a。
1703093924
1703093925 [75] 《大清历朝实录·圣祖朝》,5/13b-1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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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27 [76] 《清朝续文献通考》,25/7757所引李建侯《王公编审碑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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