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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41 [83] 冯桂芬(1809—1874)《显志堂集》,5/37a,写给巡抚许乃钊的一封信。冯桂芬说:“今则易知单特为粮书需索舞弊之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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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43 [84] 王庆云《熙朝纪政》,3/16b-1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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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45 [85] 《大清会典事例》,172/4b-8a,可以看到这些基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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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47 [86] 《户部则例》,1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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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49 [87] 《户部则例》,11/4a;《清朝文献通考》,2/4867和22/5051。还可参见李渔的《资治新书》,二集,1/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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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51 [88] 《户部则例》,1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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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53 [89] Joseph Edkins,the Revenue and Taxation of the Chinese Empire (1903),pp.14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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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55 [90] 《清朝文献通考》,2/4867,编者所作的一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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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57 [91] 《清朝文献通考》,4/4885。也有些例外,若州县官对清廷的规定和人民大众的利益特别注重,“滚单”在一定程度上就能有效地防止非法行为。据说广东省和平县有这种运作得较好的事例。参见《惠州府志》(1881),18/6b-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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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59 [92] 《清朝文献通考》,1/4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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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61 [93] 《清朝文献通考》,22/5051。还请参见《江西通志》(1880),卷首之一,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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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63 [94] 《户部则例》,11/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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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65 [95] 不只一个州县为拥有土地的不在地地主规定了特殊的缴税程序。参见《清朝文献通考》,3/4876,“顺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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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67 [96] 《钦定六部处分则例》,25/45a中说:“输纳钱粮,令小民自封投柜,照数填给印串为凭,如州县官勒令不填数目,及不给与印串者,将州县官革职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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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69 [97] 王庆云《熙朝纪政》,5/16b,提供了一些材料。在1725年到1730年间使用的收据是一式四联。第四联是发给纳税人。纳税人一旦纳完税,就把这第四联单独放入一箱子里,进行额外检查。这种方法在1730年就不再实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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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71 [98] 《户部则例》(11/9a)和《清朝文献通考》(2/4866)中都描述了这种一式三联收据的形式和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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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73 [99] 《户部则例》(11/9a)和《清朝文献通考》(2/4866)中进一步描述了一式三联收据的实行措施,补充说明了有关文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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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75 [100] 《户部则例》,11/9a。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中和》月刊,1941年,第2卷第9期,第53页,描述了税收程序。其他相关资料,参见《户部则例》,11/5a;及《清朝文献通考》,1/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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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77 [101] 《户部则例》,11/10a。还请参见织田万《清国行政法分论》第5卷,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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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79 [102]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中和》月刊,第2卷,第9期,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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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81 [103] 《州县事宜》,11a-12a。还请参见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中和》月刊,第2卷,第9期,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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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83 [104] 《清朝文献通考》中(22/5049)所引沈荃为一部有关劳役的书(江苏省娄县知县李复兴所作)写的序。见《清朝文献通考》,22/5049。自中国古代以来,就认识到必须在乡村地区设置税收代理人。《周礼·地官》包含了其中一些基本概念,特别的有里宰、闾胥、遂人、乡师(3/71和77、4/85和98—99及101)。汉朝的啬夫(《汉书》,卷1上,19a;《后汉书》,38/5b-6a),隋朝的里长(《隋书》,24/6a-7b),唐朝的里正、户长、乡书手(《旧唐书》,48/3a;《文献通考》,12/127)和明朝的粮长、里长等等,都是负责县以下基层税收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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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85 [105] 《明史》,77/3a-b。粮长最初是在1371年(洪武四年)在不同地区设置的。根据《明史》,78/4b,明政府任命大地主担任粮长,负责监督其所在乡村纳税。每年七月,州县官员派人随同粮长进京,领取勘合。还请参见《续文献通考》,2/2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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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87 [106] 《明史》,78/4a-b和8b;《续文献通考》,2/2785和16/2914-2915。每万石粮食,设一粮长和助手负责运送。在1397年(洪武三十年),增设一名粮长和助手。到15世纪中叶,取消了这些代理人。山根幸夫(Yokio Yamane)《明代里长の职责に関する一考察》,《东方学》,1952年1月, pp.79-80,利用明代所刊地方志资料,分析了明王朝征税代理人的职能。按照该文的英文摘要,其主要结论是:“乡村头面人物的职责是将牲口、水果、药材、皮毛、丝绸和其他类似的东西,作为贡物送交朝廷。其职责还在于发挥自己的作用,为地方政府收集经费,其中包括宗教仪式费、过年费、社会福利费、娱乐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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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989 [107] 《州县事宜》,53b-54a。还请参见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中和》月刊,第2卷,第9期,第57页;《牧令书辑要》,3/52a-5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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