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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091 [158] Edward H.Parker,China:Her History,Diplomacy and Commerce,from the Earliest Times to the Present Day (1901),p.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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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093 [159] 《佛山忠义乡志》(1924),17/14a-b。1778年和1786年,南海县又增加了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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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095 [160] 丁日昌《抚吴公牍》,3/5a。其他相同的事例可以见之于广东省一些地区。比如,《东莞县志》(1921)就在51/49a中说到,五年一任的“书算”之职,其价格为1,000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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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097 [161] John L.Nevius,China and the Chinese (1869),pp.145-146:“中国人崇拜……财神的故事是这样的:财神最初是税吏。有一次,这名税吏到一户哀求无力交税的人家,同这户人家住在一起,直到收到税。税吏在退职成财神以前,吃惊地听到其窗户下一只老母鸡对它孩子们说:‘主人家中来了个客人,主人因而决定明天杀我招待客人。情况会怎么样呢,我亲爱的宝宝?’税吏被这个令人悲伤的对话所感动,因而辞去了税吏之职,成为骑在老虎背上布施财富的神仙。”《牧令书辑要》中记载了两个布告,18世纪早期河南巡抚(田文镜)发布禁止买卖“柜书”(钱库登记员)行为和里长职位的布告(2/60b-61a),以及陈宏谋在另一省签发的檄文〔编者按:《征收钱粮条规檄》〕,见同书3/64a-b。〔编者按:《牧令书辑要》以下,与正文关系并不大,依文意,此段应置于注160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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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099 [162] 《佛山忠义乡志》,17/14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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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101 [163] 《东莞县志》,51/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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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103 [164]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中和》月刊,第2卷第9期,第54页,引用题为《长随论》的抄本。〔编者按:《长随论》原文如下:更有粮书与殷实大户交好,减价预收粮银。粮书先给收字为据,其银串缓期付执。粮书即将该户串票银数分散,多折张数收存。遇有小户买粮,粮书即将折好串票,查其银数相符者,更改户名或年份,通挪侵用。大户收执粮书收据,无串安业,小户收执改名串票,照实征册内并未扣销,混称民欠,迨至摘户签催,小户将改名串票呈验,粮书捏称失销为词,此为张冠李戴。〕并参见《牧令书辑要》,3/61b所载的陈宏谋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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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105 [165] 冯桂芬《显志堂集》,5/3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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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107 [166] 《容县志》(1897),9/6a-b。《州县事宜》在45b-46a中描述了负责检查和熔铸所交税银的“官匠”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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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109 [167] 《慈利县志》(1896),6/3b-4a。还请参见《牧令书辑要》,2/60a-b,所引严如煜(1800年举孝廉,寻补知县,官至陕西提刑按察使)关于“截粮”这一众所周知不法行为的叙述。该手段与发生在慈利县的“侩”使用的手段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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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111 [168] 《大清会典》(1908),19/1a,其中说:“凡国用之出纳,皆经以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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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113 [169] 王庆云《熙朝纪政》,5/8a-10b。钱泳(1759—1844)《履园丛话》,1/14b:“乾隆初年,每白银一两换大钱七百文,后渐增至七二、七四、七六至八十、八十四文。余少时每白银一两,亦不过换到大钱八九百文。嘉庆元年,银价顿贵,每两可换钱一千三四百文,后又渐减。”还请参见汪辉祖《病榻梦痕录》卷下,49b-50a:“辛巳以前,库平纹银一两易钱不过七百八九十文,至丙午犹不及一千,至是可得一千三百文。”57a:“是年库平纹银一两易制钱一千四百四五十文。”库平是户部所用的规定衡量标准,在北方各省广泛使用。1库平两大约等于0.9872关平两(关平是海关所采用的衡量标准)。有关同一问题的陈述,可以参见叶昌炽(1849—1917)《缘督庐日记钞》,1/74b,光绪丁丑(1877)农历十月十六日;汤震的《危言》,2/24a-28b。然而在19世纪晚期,一些地区的发展趋势颠倒过来了,李慈铭《越缦堂日记补》(丁集,6a-b,咸丰七年七月十六日记)、翁同龢《翁文恭公日记》(26/6a-36a,光绪丁亥,从农历一月十三到四月初四日记)、L.Richard,Comprehensive Geography of the Chinese Empire and Dependencies(p.318)中,都叙述了1736年到1907年间的税率兑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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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115 [170] 王庆云《熙朝纪政》中把银价上涨的原因归结于雍正帝和乾隆帝在位期间铜钱供大于求。李星沅《李文恭公奏议》(3/65a和10/52a)、贺长龄《耐庵奏议存稿》(4/9a),也强调了铜钱供大于求的问题。而李慈铭在《越缦堂日记补》(辛集上,67a)中,认为银价上涨的原因在于,咸丰以来铜钱供不应求,导致了市场上出现劣制铜币。冯桂芬则谴责说,银价上涨的原因,在于中国对外贸易处于劣势,特别是鸦片贸易使得中国银元大量外流。包世臣《齐民四术》(26/5a)、太平山人《道光银荒问题》(《中和》月刊,第1卷,第8期,第61—75页),所持观点同冯桂芬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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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117 [171] 李星沅《李文恭公奏议》,10/52b:“溯查顺治十四年征收钱粮银七钱三之例,虽经刊入由单,行之未久,旋即中止。”换句话说,清政府不再收纳以铜钱缴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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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119 [172] 《清朝文献通考》〔译者按:应为《清朝续文献通考》〕,2/7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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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121 [173] Holcomebe,The Real Chinaman,p.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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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123 [174] 包世臣《齐民四术》,2/1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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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125 [175] 《铜仁府志》(1890),9/40b。Père Hoang观察指出江苏省发生的情况,同铜仁事例相似:“官吏喜欢规定乡人用相应的货币代替实物交税。然而,由于粮食价容易不断地波动,因而,就由布政使根据当年粮价来决定该年交纳的钱币税,然后由州县官员公布出来。例如,如果现年每石大米的价格为2,300文铜钱,那么,农民每交纳一石大米实物税,换用钱币缴纳,就必须是3,352文。……农民也宁愿用钱币交税,因为这样就可以避免衙门代理人(即衙门走卒)制造的种种困难,如用大体积的容器来收粮食,挑剔粮食质量差等等。因而只有那些衙门走卒不敢打扰的大地主,才可以用实物交税。”引见Hinton,Far Eastern Quarterly,XI,p.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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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127 [176] 《清朝续文献通考》,2/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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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129 [177] 《清朝文献通考》,21/5045,引述了清王朝早期所规定的一项措施:“其州县官或于额外私派而上司徇隐者,许里长、甲长据实控告,依律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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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131 [178] 自上古以来,中国政府就很难对有特权地位的个人或家庭,进行征税。这类事例可以参考:《史记·赵奢传》,81/5a,“平原君家不肯出(租)”;赵翼《廿二史札记》,关于“明乡官虐民之害”的文章,34/14a;朱之瑜《舜水遗书》,转引自《食货半月刊》,卷5,第8期,第20页(明王朝时期宦户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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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133 [179] 较充分的谈论,可以参见第三章注释12。Chung-li Chang,The Chinese Gentry,pp.32-43,也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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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135 [180] 《大清律例汇辑便览》,11/41b;《大清会典事例》,383/16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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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137 [181] 《学政全书》(1910),32/1a和2a-b;《大清律例汇辑便览》,9/2b和18a。清政府还明确规定,绅士还可以免于“充当总甲图书之役”(“杂色差徭力役”的组成部分之一)。这道上谕发布于1736年(乾隆元年)。参见《清朝文献通考》,71/7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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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139 [182] 《周礼郑氏注》(1936),《地官·乡大夫》,3/73:“乡大夫之职……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有关汉朝到宋朝时期免服徭役的阶层情况,可以参见《文献通考》,1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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