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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清朝续文献通考》,2/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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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清朝文献通考》,21/5045,引述了清王朝早期所规定的一项措施:“其州县官或于额外私派而上司徇隐者,许里长、甲长据实控告,依律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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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自上古以来,中国政府就很难对有特权地位的个人或家庭,进行征税。这类事例可以参考:《史记·赵奢传》,81/5a,“平原君家不肯出(租)”;赵翼《廿二史札记》,关于“明乡官虐民之害”的文章,34/14a;朱之瑜《舜水遗书》,转引自《食货半月刊》,卷5,第8期,第20页(明王朝时期宦户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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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较充分的谈论,可以参见第三章注释12。Chung-li Chang,The Chinese Gentry,pp.32-43,也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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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大清律例汇辑便览》,11/41b;《大清会典事例》,383/16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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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学政全书》(1910),32/1a和2a-b;《大清律例汇辑便览》,9/2b和18a。清政府还明确规定,绅士还可以免于“充当总甲图书之役”(“杂色差徭力役”的组成部分之一)。这道上谕发布于1736年(乾隆元年)。参见《清朝文献通考》,71/7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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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周礼郑氏注》(1936),《地官·乡大夫》,3/73:“乡大夫之职……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有关汉朝到宋朝时期免服徭役的阶层情况,可以参见《文献通考》,1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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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大清历朝实录·世祖朝》37/21a-b中,叙述了清王朝初期设立的“优免则例”。还可以参见《清朝文献通考》,25/5071-5072。1648年(顺治五年)规定的措施可以概括如下:以京官优免为标准,地方官对应各减一半,以礼致仕者免十分之七。1657年,顺治帝接受户部的一项建议,规定每名官员(从最高级官员到最低级官员和所有不同头衔的文人)只有一丁可以免服徭役;至于粮食税,则没有提到什么。假如当时所有这样的免税都被废除,那么所有土地所有者,不管其地位如何,都必须交纳粮食税(或土地税)。地方志中通常记载了一些资料,可以说明免服丁税的人数情况。比如,《滁州志》(1897),卷二,11a记载,该地的总丁数为12,292名,有401名举人、贡生和生员优免当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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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清朝文献通考》,25/5073。然而在清王朝最后统治的年月里,“士”(即文人)的特权和声望正在消失。在一些地区,他们也成为徭役征集的对象。例如,1881年时任山西巡抚的张之洞收到一份咨文,其部分内容如下:“自丁摊入地,徭亦因之,故晋省士子向例不免徭费。”参见王仁堪《王苏州遗书》(1933),3/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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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朱偰,《中国财政问题》(第一编,1933年国立编译馆版,第15—16页):“无地之丁,不再输丁银,人丁税之名存实亡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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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包世臣《齐民四术》(1822),8/10a:“然绅士既免差徭,而稍有力之家,指捐职衔,即入优册,是唯终岁勤勤之农民,方供杂派。”嘉道时期在直隶为官的张杰写有《论差徭书》,其部分内容如下:“乡间办差,各处情形不同,省北州县,有旗办三而民办七,有旗不办而民独办者;省南州县,有绅办三而民办七者,有绅不办而民独办者。……因而地亩稍多之家,或挂名衙门,或捐纳职衔,以图免差。……是年年直隶所承办之大差,非州县官吏也,非官绅大贾也,乃地亩至少之良善穷民也。”引见《牧令书辑要》,3/74b-7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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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清史稿·食货志》,2/3a。因丁税和地税合并征收而引起的混乱,使得文人偶然丧失他们自古以来就免服劳役的特权,从而使得那些拥有官衔或头衔的绅士成员成为唯一的不服劳役的阶层,参见前注184。王仁堪《王苏州遗书》,卷首5b和3/4a中指出,山西巡抚张之洞在1881年上奏建议,“一等生员,无论有无田产,准免徭费二百亩,二等半之,三等又半之,劣等不免”。清政府采纳了这一建议,但是,并不是所有文人阶层都得沾天恩,而只有那些上了年龄、拥有相对较高学术成就的文人才能享受。〔编者按:生员免徭建议并不是张之洞向清廷提出的,而是时任山西学政的王仁堪咨文张之洞的建议,见《王苏州遗书》卷三《咨山西巡抚商定章程六条文》。又《卷首·年谱》第五页,“光绪七年”条下:“山西为文勤公(王仁堪)旧治……手定章程六条……咨商巡抚张公之洞,以次施行。”是张之洞接受了王仁堪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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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这些并不是对纳税人划分的正式术语,清政府也不以之来划分纳税人。我们使用这些术语,只不过是要表明人户所拥有的社会地位是有差别的,并指出不同地区的称呼也是各不相同的。每一个术语的实际含义,我们将在随后的几页中详述。“大户”一词,或许是指没有绅士头衔而财富殷实的大地主;这正如1757年到1758年担任江苏巡抚的陈宏谋所指出的那样:“州县自顾考成,奏销前则捉拿大户,不问小户。”州县所捉拿的不太可能是拥有绅士地位的大地主,特别是在江苏这一绅士影响力相当大的省份。〔编者按:陈宏谋两任江苏巡抚,一任是1757—1758,一任是1758—1762,引文见《征收钱粮条规檄》,乾隆二十五年(1760)九月,在第二任期内。参见《培远堂偶存稿》,46/4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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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大清会典事例》,172/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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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大清会典事例》,172/4b。这项措施是1660年开始推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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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大清历朝实录·圣祖朝》,3/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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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徐珂《清稗类钞》(1917),8/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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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金华知府吴齐的文章,见李渔《资治新书》二集,1/14b。还请参见钱泳《履园丛话》,1/7a。李慈铭《越缦堂日记·受礼庐日记》上集,4b-5a,引用了计六奇对1661年苏州诸生抗粮之狱的叙述,认为吴县知县任维初要对该案件负部分责任。在同一时期,据报告说,有10个类似案件发生于朱国治管辖下的镇江、金坛、无为和其他县区,总共有121人被处死。根据计六奇《明季北略》,由于明王朝对文人过于宽容,诸生过横,终于导致1661年灾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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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李渔《资治新书》二集,3/8a-b。〔编者按:蔡祖庚《申学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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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钦定六部处分则例》,15/28a-29b。原始文件上有“绅衿”二字,在这里,其意思是“绅士成员和有科名士子的成员”。参见第三章注释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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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大清会典事例》,172/5b和330/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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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大清会典事例》,172/4b-5b。《大清律例汇辑便览》,11/8a-b中说道:“应纳钱粮,以十分为率,欠至四分以下者,举人问革为民,贡监生员并黜革,杖六十。欠至七分以下者,举人问革为民,杖八十,贡监生员黜革,枷号一个月,杖一百。”还请参见《大清律例汇辑便览》,11/11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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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户部则例》,11/11a。左宗棠(1812—1885)《左文襄公全集》,19/84a 中收录了他在1866年的一篇上奏,请求清政府对于那些已经交纳拖欠之税的盐商,恢复其举人头衔。这一事例表明,只有在全部交纳所拖欠之税后才能恢复品级或头衔的规定,在实际中至少在一些地区得到了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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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汪辉祖《病榻梦痕录》,卷下,33a-34a〔编者按:应为38a-3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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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清朝文献通考》,22/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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