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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清史稿·食货志》,2/3a。因丁税和地税合并征收而引起的混乱,使得文人偶然丧失他们自古以来就免服劳役的特权,从而使得那些拥有官衔或头衔的绅士成员成为唯一的不服劳役的阶层,参见前注184。王仁堪《王苏州遗书》,卷首5b和3/4a中指出,山西巡抚张之洞在1881年上奏建议,“一等生员,无论有无田产,准免徭费二百亩,二等半之,三等又半之,劣等不免”。清政府采纳了这一建议,但是,并不是所有文人阶层都得沾天恩,而只有那些上了年龄、拥有相对较高学术成就的文人才能享受。〔编者按:生员免徭建议并不是张之洞向清廷提出的,而是时任山西学政的王仁堪咨文张之洞的建议,见《王苏州遗书》卷三《咨山西巡抚商定章程六条文》。又《卷首·年谱》第五页,“光绪七年”条下:“山西为文勤公(王仁堪)旧治……手定章程六条……咨商巡抚张公之洞,以次施行。”是张之洞接受了王仁堪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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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这些并不是对纳税人划分的正式术语,清政府也不以之来划分纳税人。我们使用这些术语,只不过是要表明人户所拥有的社会地位是有差别的,并指出不同地区的称呼也是各不相同的。每一个术语的实际含义,我们将在随后的几页中详述。“大户”一词,或许是指没有绅士头衔而财富殷实的大地主;这正如1757年到1758年担任江苏巡抚的陈宏谋所指出的那样:“州县自顾考成,奏销前则捉拿大户,不问小户。”州县所捉拿的不太可能是拥有绅士地位的大地主,特别是在江苏这一绅士影响力相当大的省份。〔编者按:陈宏谋两任江苏巡抚,一任是1757—1758,一任是1758—1762,引文见《征收钱粮条规檄》,乾隆二十五年(1760)九月,在第二任期内。参见《培远堂偶存稿》,46/4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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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大清会典事例》,172/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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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大清会典事例》,172/4b。这项措施是1660年开始推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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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大清历朝实录·圣祖朝》,3/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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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徐珂《清稗类钞》(1917),8/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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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金华知府吴齐的文章,见李渔《资治新书》二集,1/14b。还请参见钱泳《履园丛话》,1/7a。李慈铭《越缦堂日记·受礼庐日记》上集,4b-5a,引用了计六奇对1661年苏州诸生抗粮之狱的叙述,认为吴县知县任维初要对该案件负部分责任。在同一时期,据报告说,有10个类似案件发生于朱国治管辖下的镇江、金坛、无为和其他县区,总共有121人被处死。根据计六奇《明季北略》,由于明王朝对文人过于宽容,诸生过横,终于导致1661年灾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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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李渔《资治新书》二集,3/8a-b。〔编者按:蔡祖庚《申学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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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钦定六部处分则例》,15/28a-29b。原始文件上有“绅衿”二字,在这里,其意思是“绅士成员和有科名士子的成员”。参见第三章注释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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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大清会典事例》,172/5b和330/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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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大清会典事例》,172/4b-5b。《大清律例汇辑便览》,11/8a-b中说道:“应纳钱粮,以十分为率,欠至四分以下者,举人问革为民,贡监生员并黜革,杖六十。欠至七分以下者,举人问革为民,杖八十,贡监生员黜革,枷号一个月,杖一百。”还请参见《大清律例汇辑便览》,11/11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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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户部则例》,11/11a。左宗棠(1812—1885)《左文襄公全集》,19/84a 中收录了他在1866年的一篇上奏,请求清政府对于那些已经交纳拖欠之税的盐商,恢复其举人头衔。这一事例表明,只有在全部交纳所拖欠之税后才能恢复品级或头衔的规定,在实际中至少在一些地区得到了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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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汪辉祖《病榻梦痕录》,卷下,33a-34a〔编者按:应为38a-3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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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清朝文献通考》,22/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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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无锡金匮县志》,11/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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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无锡金匮县志》,11/1b:“道光二十六年,轮役罢而甲田之多寡无关轻重。”这让我们想起,大约在同时,山西省的文人丧失了他们的特权地位,即使到1881年,也没有恢复的迹象。参见上文注释184和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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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清朝文献通考》,22/5051;《大清会典事例》,172/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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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清朝文献通考》,2/4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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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清朝文献通考》,25/5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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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大清会典事例》,172/5a;《清朝文献通考》,2/4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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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大清会典事例》,172/5a;《清朝文献通考》,2/4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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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大清会典事例》,172/5b;《清朝文献通考》,3/4871;《大清历朝实录·世宗朝》,16/21b-22a。清世宗和清高宗分别在1727年和1736年重申了相同的禁令。参见《大清会典事例》,172/19b;《清朝文献通考》,71/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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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清朝续文献通考》,1/7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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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东莞县志》,3/4a中所引洪穆霁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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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浙江巡抚王元曦的饬文,引见李渔《资治新书》初集,3/1a-2b。〔编者按:《严饬官兑漕米牌》。〕还请参见金安清的文章〔编者按:《浙江南米截漕利害说》〕,引见《清朝续文献通考》,3/7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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