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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62 [243] 王庆云《熙朝纪政》,3/35a。关于19世纪后半期的情况,可以参见魏源《圣武记》(1842),引自李棠阶《李文清公日记》,卷8,咸丰二年八月一日;A.H.Exner,“The Sources of Revenue and the Credit of China” ,China Review,XVII (1888),276-291;《知新报》(1897),25/14b,引德国方面的材料;Parker,China (1901),p.197;Morse,Trade and Administration (1913),p.111;L.Richard,Comprehensive Geography (1908),p.321,引Robert Hart的文章;Joseph Edkins,Revenue and Taxation(1903),pp.55-57,pp.66-68,所引各种资料。有关盐税的资料,参见《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5—40各页;关于杂税,可以参见同书,卷29—32和41—48各页;关于厘金,参见卷49—50;关于关榷税,参见卷29各页;关于海关税,参见卷31各页。翁同龢(1880年代,他处在对财政状况有发言权的职位上)在《翁文恭公日记》中(25/91a,光绪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说:“阎公(阎敬铭,户部尚书)见起,力陈部库支绌,寅吃卯粮。”还参见其《日记》30/7a,光绪十七年二月一日。翁同龢当时是户部尚书,“部库正项待支者止六万,明日不敷发”。还请参见李慈铭《越缦堂日记补》,己集,89a-b,咸丰九年(1859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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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64 [244] 参见贾士毅的《民国财政史》,1928年上海商务印书馆版,第一章,第4页;朱偰的《中国田赋问题》,第9—10、17—24和70—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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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66 [245] 张德坚《贼情汇纂》(1932),卷十《虏劫》。〔编者按:原文为抄本,并无页码,据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二十二辑,台湾文海出版社,引文在777、7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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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68 [246] 罗尔纲《太平天国史纲》,1936年上海商务印书馆版,第90—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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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70 [247] 张德坚《贼情汇纂》,卷十《科派》〔编者按:文海版在第787页〕。曾国藩《曾文正公奏稿》,18/24a,叙述了他从南京到安徽的视察途中所看到的情况。他在同治二年(1863年)二月二十七日的奏折中这样报告说:“粤匪初兴……颇能禁止奸淫,以安裹胁之众;听民耕种,以安占据之县;民间耕获,与贼各分其半。……今则民闻贼至……男妇逃避,烟火断绝,耕者无颗粒之收,相率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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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72 [248] 前文已指出,清朝统治者从明王朝那里继承了这一问题。虽然清政府努力设法解决,但没有取得什么真正的结果。清代制度复刻了明王朝后期流行的一些设置粮长的做法。根据《明史》,卷78,《食货二》的记载:“成、弘以前,里甲催征,粮户上纳,粮长收解,州县监收。……近者,有司不复比较经催里甲……但立限敲扑粮长,令下乡追征。豪强者则大斛倍收,多方索取……孱弱者为势豪所凌,耽延欺赖,不免变产补纳。”黄六鸿《福惠全书》(1694)卷六中的叙述,详细地描绘了清王朝统治早期流行的不法行为。其中一些不法行为,在清王朝统治的最后几十年里仍然存在,其形式随着历史环境和政治制度的变化而稍有不同;1909年(宣统元年)度支部(即以前的户部)一名小京官的上奏,就能说明这一问题。引见《清朝续文献通考》,5/7540。刘世仁《中国田赋问题》,第85—92、105—113和159—165各页中指出,一些腐败行为在帝国灭亡后存活下来,继续然害着大众。《食货半月刊》1936年第3期第237—248页,载王毓铨《清末田赋与农民》,试图揭示在清王朝统治的最后几年里,税收制度对农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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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77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603]
1703094278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第五章 饥荒控制:社仓及其他粮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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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80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604]
1703094281 清朝的粮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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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83 清朝皇帝虽然认识到没有足够的财政收入就无法让行政体系运作,但是也意识到维持足够收入的最佳方法就是保障百姓的缴税能力。因此,清政府注意保护农人的土地,推行垦荒、[1]保护水利(包括灌溉和防洪)等措施。[2]同时,清政府设法减轻农人频繁遭受的苦痛,帮助他们预防自然灾害。对于遭受灾害地区的纳税人,清政府依法准许延期或豁免税赋。[3]清政府还建立一套地方粮仓体系,在灾民处于极端困难而需要粮食救济时,可以采取售卖、借贷以及直接赈济等方式,从粮仓里取出粮食分发给他们。在清朝的整套乡村统治体系中,灾荒控制所占地位非常重要,清政府对它的重视程度并不亚于保甲或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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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85 清政府所采取的灾荒控制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是非常有用的,但也不免受到官吏无能、冷漠和腐败的影响。随着时间推移,无论灾荒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有多大,都随着清朝走向灭亡而消失。遍布全国各地的粮仓网——灾荒控制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更是如此。在本章里,就来讨论粮仓体系的结构和功能,尤其注意分布在乡村中的粮仓。至于与灾荒控制体系无关的其他乡村组织方面,只是偶尔涉及。这里并不打算讨论整个灾荒控制体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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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87 清朝确立的地方粮仓体系(应该把它从清政府中央粮仓体系中明确区分出来)[5],包括三种独立而又互有关联的粮仓:“常平仓”(常设的正规粮仓)[6]、“义仓”(公益粮仓或设在乡镇的粮仓)、“社仓”(社区粮仓或乡村粮仓)。大体说来,这三大类型的粮仓,其区别在于它们的所在地和管理的方法不同。关于它们的地点,据说:“常平与义仓皆立于州县,惟社仓则各建于各乡,故凡建于民间者,皆社仓也。”[7]虽然所有的社仓都分布在乡村,但并不是所有的义仓都设置在城市里。根据1679年(康熙十八年)颁布的一项措施,清政府鼓励地方居民在城外的乡镇和乡村集市设置义仓。[8]1742年(乾隆七年),清政府又规定除了设在县城内,还要在“巨乡大镇”设置义仓。[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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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89 常平仓同其他两类粮仓的区别在于,它所贮存的粮食,部分来自于官府;主要是用官款购买的,当然也接受乡绅富民的捐献。[10]而另一方面,义仓和社仓,其贮存的粮食主要由私人捐献,前者来自乡镇或乡村集市里的商人捐献,[11]后者来自乡村邻里居民的捐献。[12]常平仓和义仓及社仓之间的又一(或许是关键性的)区别,在于前者实质上是政府性质的,因此由地方官员直接管理;[13]而后两者,虽然总是在官府的监督和检查之下,却是由各当地居民自行管理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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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91 与中国所有其他制度一样,粮仓体系在结构上并不是严格统一的。一些省区,比如陕西和广西,其社仓叫“官置社仓”,因为其贮存的粮食是用官款购买来的,或者来自常平仓。[15]此外,尽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要将义仓和社仓区别开来,仍然很困难。虽然两者整体上存在着区别,但是它们的名称有时会交换使用,好像它们是一样的(关于清朝粮仓制度的历史回顾参见附录二)。[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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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93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605]
1703094294 地方粮仓的组织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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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96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606]
1703094297 常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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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299 本章关心的主要问题是乡村中的社仓,不过若先概括一下整个地方粮仓网络(包括义仓和常平仓),对社仓就会有更好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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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301 最早的常平仓是在1655年设置的。根据当时和随后颁布的规定,每州县设置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政府粮仓,由当地知州或知县负责管理。所贮存的粮食(大米、小麦、高粱或其他粮食),[17]部分由政府用官款购买,部分由关心粮仓事业的私人捐献。在某些省区,其中包括直隶、江南、江西、陕西和山西等,任命一名“仓大使”(粮仓专员)负责监督、视察每省粮仓的运行情况。当情况需要时,粮仓所贮存的粮食就借给极端需要的农人,或者以“常”价(即低于当时的市场价)出售。无论从粮仓里取出多少粮食,都必须尽可能地补充进去。每年,地方官都必须清点一下粮仓贮存情况,并将结果上报到清廷。[18]清帝国各地设置多少个粮仓、贮存多少粮食,都有章可循。[19]依据1691年的规定,大县的贮存量为5,000石,小县为4,000和3,000石。在不同时期,贮存量是变动的,因此,全帝国的贮存量大约在30,000,000石和48,000,000石之间。[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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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303 清政府对常平仓的运行作了具体规定,[21]此处可举出几项。每年秋收之后,都必须购买粮食,或者在当地购买,或者在邻近价格相对较低的地区购买。如果市场供应短缺,那么例行的购买就会推迟到来年。[22]为了在丰年购买粮食,清政府专门拨出一笔款。清政府还鼓励“乡绅富民”为政府的粮食贮存事业作出贡献;[23]如果所贡献的粮食达到一定量,就会得到“监生”的头衔。[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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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305 粮仓存粮的支出,是采取“平粜”(平价卖出)和“赈借”(救济性借给)的形式。为了避免在长时期的贮存中出现粮食腐烂,每年都要在春季和夏季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售卖一定量的存粮,然后在秋收后再补充新粮。售卖的比率通常占粮仓存粮的30%,不过各省不尽相同。饥荒发生时,售出的存粮会超过通常的数量。自由市场上的粮食供大于求时,就会减少出售存粮的数量,或者在当季完全停止出售。卖价的降低,视情况而定。在丰年里,存粮以每石低于市场价0.05两出售;而在荒年,则每石低于市价0.1两。虽然清政府可以采取特别手段进一步控制价格,但是从未超过每石0.3两。[25]“赈借”就是把存粮借给缺少种子或粮食的农人,[26]借者必须在秋收后归还。大约有10个省区,其中包括山东、江南、广东和四川,不要求付息;即使在那些要求付10%利息的地方,只要庄稼损失达到30%或更多,官府就要减免利息。[27]任何人——包括利用粮食买卖或赈借而牟取暴利的绅士,和坐视存粮减少却不补充或眼看粮仓破损而不修缮的官员——都要受到惩罚。[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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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307 常平仓制度从来就不怎么有效。官府管理的常平仓,其状况如何,直接取决于负责管理的官员的态度如何。虽然有事例表明有些官员认真努力地使常平仓成为有用的工具,[29]但多半官吏并不关心。非常可能的是,清朝在其建立初期所发布的上谕和定下的措施,基本没有执行。[30]无论如何,即使在清朝鼎盛时期,常平仓能否摆脱官吏腐败的影响,也值得怀疑。的确,根据17世纪一位见多识广的作者的叙述,[31]正是由于官吏的欺诈和盗用行为,使得许多常平仓的贮存量未能达到清廷所规定的标准。许多实际事例显示,州县官员不仅偷盗存粮,还挫败了清廷遏阻他们不法行为的努力。1726年(雍正四年),即在雍正帝威胁以死刑处罚偷盗者一年之后,他就不得不承认说,在特别派出钦差大臣到福建省(有人上报,该省的偷盗行为十分严重)调查常平仓情形时,“不肖有司”抢先采取行动,在钦差大臣到来之前,就从富户手中借出粮食装到粮仓中去。[32]1746年(乾隆十一年),清廷对浙江省常平仓情形的调查,几乎以失败而告终。一位当地的监生采取特别的行动,将偷盗存粮的州县官吏揭露出来,但是由于省级官员自己的利益同其下属密切相关,他们不愿让恶行曝光,所以所有被举报的州县官吏都逍遥法外。[33]尽管常平仓的地位极其重要,清朝皇帝们却悲哀地发现它已经变得“有名无实”了。[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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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309 反映常平仓制度退化变质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存粮的逐渐耗尽。早在1766年,清廷就得知各省区的存粮数量已经低于规定的数量。到1831年,清廷又得报说,“各直省州县于常平仓大率有价无谷”。[35]一份官方材料表明,1835年,常平仓的实存粮食几乎只有规定数量的一半。[36]一名西方作者1880年代在华进行一次旅行调查时,发现地方官“听任仓库空空如洗”。他参观了“非常多的官仓”,却“发现很少有哪个粮仓有些许粮食”,许多粮仓都“破烂不堪”。[37]一名研究粮仓体系的中国学者指出,有关常平仓规定的材料,在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以后就没有了;[38]他作出可靠的结论:常平仓在清朝崩溃之前实质上就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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