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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885 [108] 贵州布政使良卿的上奏,见《皇清奏议》,57/4b。其他省份也上报了与此稍有不同的情况。例如,周锡溥(1775年进士,随后担任知县)在一封信中描述了湖南永顺县如何收集常平仓存粮的过程;这一过程,给贫户和富户,都带来了痛苦,见《牧令书辑要》,2/55a-5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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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887 [109] 《钦定六部处分则例》,27/3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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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889 [110] 给事中宋澍所上的奏疏。参见《皇清奏议续编》,4/2b。〔编者按:《筹补仓库钱粮疏》,嘉庆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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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891 [111] 曾国藩的一位朋友吴敏树写的一篇文章,见《巴陵县志》(1891),15/3a。吴在1832年考中举人,后来担任湖南浏阳县的教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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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893 [112] 《大清会典事例》,191/1a-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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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895 [113] 黄六鸿《福惠全书》,27/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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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897 [114] 《大清会典事例》,189/1b〔译者按:应为21b〕。1802年到1806年间担任福建巡抚的李殿图就明确指出了这种非法行为还在盛行。其奏疏部分内容如下:“乃积久弊生,即无需接济之年,而亦以出陈易新为词,更或以青黄不接为请,竟至年无不动之仓谷,以为染指分肥之地。出仓既已短发,还仓又复浮收。……故良民虑及一出一入之扰累,不愿借领。”参见《牧令书辑要》,3/2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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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899 [115] Émile Bard,Chinese Life in Town and Country (1950),pp,91-92.〔编者按:宫中档奏折光绪二十三年张兆兰《奏请分别详报各省所属常平仓存谷数目事》(录副奏片,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档案号03-6677-089)所载原文如下:“再各省设立常平仓,均系领官款买谷存储,如遇歉收之年,减价平粜,亦可酌成赈数,洵为有备无患之良法,乃奉行既久,各州县移新掩旧,挪东补西,虽例有盘查,多未认真办理。迨至本任交卸,不能掩饰,始行查参。是以各省亏短仓谷之案,层见迭出。近闻各州县多有将存仓之谷变价,发商生息,年年存款,为数甚多,均有案卷可查。然掩饰腾挪,亦在所不免。迨该管上司指款提用,多不能如期报解。可否请旨饬下各督抚,通行各属,将仓谷实在存数若干、变价生息若干,每年分别造册,勒限咨报户部存案,不准丝毫挪动。一遇荒年,奉文指拨,即可克期报解,庶不至有名无实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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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901 [116] 直隶总督李光地(1642—1718)所下的命令,见戴肇辰《学仕录》,2/30a-b。〔编者按:李光地《饬兴水利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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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904 [117] 赵汝愚的上奏,见俞森《荒政丛书·社仓考》,卷十上,1a,以及《康济录》,2/19b。朱熹也有同样的观点:“隋唐所谓社仓者,亦近古之良法也。今皆废矣,独常平、义仓尚有古法之遗意,然皆藏于州县,所恩不过市井游惰辈。至于深山长谷力穑远输之民,则虽饥饿濒死,而不能及也。又其为法太密,使吏之避事畏法者,视民之殍,而不肯发,往往全其封,递相付授,至或累数十年不一訾省,一旦甚不获已,然后发之,则已化为浮埃聚壤,而不可食矣。”见《崇安社仓记》,引自《康济录》,4/5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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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906 [118] 例见《富顺县志》,7/1a-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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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908 [119] 陈宏谋1745年的上奏,见《皇清奏议》,42/1a-3a。〔编者按:庆复、陈宏谋联署《筹积贮疏》,乾隆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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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910 [120] 《卢龙县志》(1931),21/3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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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912 [121] 黄钧宰《金壶七墨·金壶浪墨》,5/4b-5a。该书中叙述了1860年发生的耸人听闻的“山阳赈狱”。〔编者按:山阳为淮安旧称,在今江苏,此案发生在嘉庆十三年(1808年)。《浪墨》卷五记候补县李毓昌奉旨查赈遇害事,与正文所言不同,疑为二事,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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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914 [122] 王庆云《熙朝纪政》,1/7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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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916 [123] 《户部则例》,113/1a;《钦定六部处分则例》,24/4a;《清朝文献通考》,69/5485。根据陈宏谋在18世纪晚期所说的,贡生和监生并不是平民,无权享受救济粮。他们只有在当前生活处于相当贫苦的状态中,才可以作为平民得到救济粮。参见戴肇辰《学仕录》,9/15a。〔编者按:周震荣《赈荒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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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918 [124] 戴肇辰《学仕录》,9/14b-15a。清政府规定,那些生活艰苦的各省学子所得到的救济,原本来自“学地”的利息和存粮。不过,由于学地带来的资金和粮食很少,因此在1738年(乾隆三年),乾隆帝命令各省总督、巡抚和学政指示地方教育官员准备贫苦文人的名单,以便从“公项”中拨款给予特殊救济。见《清朝文献通考》,71/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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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920 [125] 于宝轩《皇朝蓄艾文编》,18/17b-18a。这名巡抚是福润。还请参见《州县事宜》,51b中关于“卖荒”的记述。拖延交税和免除交税过程中产生的严重不公,有时也被揭露出来。18世纪晚期的一位举人汤震,在一篇文章中说:“朝廷有大庆典,有大水旱,必蠲缓,所颁誊黄,必逦逦数千言。上谕、部议、督抚之奏,累牍连篇,无论愚民无知,即略识丁字者,曾不数行,首尾茫然矣。大抵城门通衢不得不张贴一二,若乡僻,从未见有誊黄者。”参见《危言》(1890),2/26b-27a;亦见于宝轩《皇朝蓄艾文编》,17/11b。1865年,时任浙江巡抚的左宗棠上奏清廷,其部分内容如下:“道光癸未、辛卯以后,两次大水……蠲缓频仍,然朝廷虽屡沛殊恩,而小民未尽沾实惠,盖一县之中,花户繁多,灾歉蠲免,悉听经书册报。世家大族,丰收者亦能蠲缓,编氓小户,被歉者尚或全征。”见《清朝文献通考》〔译者按:应为《清朝续文献通考》〕,3/7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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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922 [126] 《大清会典事例》,189/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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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924 [127] 例见《灵山县志》,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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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926 [128] 《皇清奏议》,8/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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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928 [129] Richard H.Tawney,Land and Labor in China (1932),p.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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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930 [130] 《巴陵县志》,15/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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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932 [131] 《大清会典事例》,189/3a和6a、192/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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