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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大清会典事例》,189/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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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例见《灵山县志》,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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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皇清奏议》,8/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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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Richard H.Tawney,Land and Labor in China (1932),p.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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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巴陵县志》,15/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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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大清会典事例》,189/3a和6a、192/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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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参见1726年福建发生的案例,《大清会典事例》189/3a。亦见同书192/6a中的记述。1869年,直隶发生了一件不可思议的取消粮仓的事例。广平县的一名进士写了一封信给大学士倭仁,说广平县知县把粮仓送给“外夷”修建教堂。载翁同龢《翁文恭公日记》,9/12b-13a,同治八年乙巳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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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兴国州志》,6/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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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丁日昌《抚吴公牍》,45/1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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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汪辉祖《学治续说》(1794),7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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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佛山忠义乡志》,7/4b-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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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汪辉祖《学治续说》,7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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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晏斯盛1745年的上奏。《皇清奏议》,42/15a。〔编者按:应为42/14a。晏斯盛《请清社仓积弊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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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雍正七年的上谕,参见《 大清会典事例》,19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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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嘉庆四年的上谕,参见《 大清会典事例》,19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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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巴陵县志》,15/3a引吴敏树(1832年中举,旋任湖南浏阳县教谕)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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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柏景伟《澧西草堂集》,1/12a-17b。值得指出的是,官府管理常平仓产生了许多非法行为。张师诚(1762—1830)在1820年记述:“乃州县平日署中之食用,往往动碾仓谷,甚有借请出粜出借之时,私行多粜渔利。……盖私粜可获重价,而交代只须每石作银六钱,是以相率效尤。”参见《牧令书辑要》,10/50b-5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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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王庆云《熙朝纪政》,4/29b-3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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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戴肇辰《学仕录》,5/27b-38a。还请参见《新宁县志》(1893),12/20b-2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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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俞森《荒政丛书》,卷十下,3a-b。引沈鲤《社仓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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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皇清奏议》,50/10b。文中所提到的官员是河南巡抚图尔炳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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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皇清奏议》,53/11b。文中所提到的上奏者是江西布政使富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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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汪辉祖《学治续说》,10a。衙门走卒有时利用他们的地位从胆小如鼠的土地所有者那里榨取钱财。18世纪40年代在江苏几个县任过知县的袁枚(1716—1798)指出:“社长一与官接,费累不支。素封之家,宁贿吏以求免。而里胥知其然也,则又故报多人为索贿计。是社仓于贫民无角尖之益,而于富民有邱山之累。”参见《牧令书辑要》,10/2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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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王先谦《东华录·康熙》,108/3b-4a。《大清历朝实录》中没有记载此事。这道上谕中所提到的李光地,在1690年和1696年到1698年,两次出任直隶学政,1699年到1705年出任该省巡抚,1705年到1718年任大学士。〔编者按:清制并无直隶学政,直隶设顺天学政,李光第1694年任顺天学政,当年即以忧免,1698年至1705年任直隶巡抚。见《清史列传》卷十。〕张伯行在1716年左右署仓场侍郎,参与了顺天府和永平府的救济工作;随后不久,担任礼部尚书。〔编者按:张伯行1715年署仓场侍郎,次年同荆山、阿锡鼐监视顺天、永平二府的赈济工作。雍正元年(1723年)擢礼部尚书。见《清史列传》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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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王庆云《熙朝纪政》,4/26a-30a,列举了时间和措施:康熙十八年(1679),诏乡村立社仓,市镇立义仓;四十二年(1703),诏直隶立社仓;五十四年(1715),令输粟社仓分别免役〔编者按:原文为康熙五十年(1711年),今依原文径改〕;六十年(1721)……谕之曰……(社仓)并无成效。奇怪的是,王庆云没有提到康熙五十九年(1720)回应朱栻请求的一道上谕。还请参见《清史稿·食货志》,2/20a-2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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