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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王庆云《熙朝纪政》,4/26a-30a,列举了时间和措施:康熙十八年(1679),诏乡村立社仓,市镇立义仓;四十二年(1703),诏直隶立社仓;五十四年(1715),令输粟社仓分别免役〔编者按:原文为康熙五十年(1711年),今依原文径改〕;六十年(1721)……谕之曰……(社仓)并无成效。奇怪的是,王庆云没有提到康熙五十九年(1720)回应朱栻请求的一道上谕。还请参见《清史稿·食货志》,2/20a-2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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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康熙帝要求朱栻负责管理山西的社仓,并命令他留在山西,直到完成他自己提出的建议。于是,朱栻承认自己判断出错,请求回到北京。康熙帝毫不宽容,未给予批准。不过康熙帝没有说明这样做的原因。参见王先谦《东华录》,康熙五十九年九月,108/6b-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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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皇清奏议》,42/1b。陈宏谋当时是陕西巡抚,这道奏折是他和川陕总督庆复联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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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皇清奏议》,42/1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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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皇清奏议》,42/1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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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皇清奏议》,58/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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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皇清奏议》,58/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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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参看注13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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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福建通志》(1871),51/18b -1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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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康济录》,4/57b-59a中所引朱熹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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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俞森在其《荒政丛书》中(卷十上)记述了下面的事例:浙江金华县在1175年修建了潘氏社仓;福建建阳县在1184年修建了长滩社仓,光泽县也修建社仓(日期不明);江苏宜兴县在1194年设置了社仓;江西南城县在1194年修建了吴氏社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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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康济录》,2/20a-b所引朱熹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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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Gray,China (1878),II,p.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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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魏禧关于救济方法的一篇文章《救荒策》,见俞森《荒政丛书》,7/1b。魏禧是江西人,康熙十八年(1679)举“博学鸿词”科,但他没有接受这项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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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地方起草关于设置社仓的措施,见《兴国州志》,6/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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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俞森《荒政丛书》,卷十上,1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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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南海县志》(1910),6/9a-10a;《佛山忠义乡志》(1924),7b-5a;《九江儒林乡志》(1883),4/3b-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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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卷十三各页。陈描述了他1741年到1763年期间担任江西、江苏、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河南、陕西和山西等省巡抚时,管理社仓的计划和方法。〔编者按:参见本章注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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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王仁堪《王苏州遗书》,7/107a-10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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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柏景伟《澧西草堂集》,2/22a-2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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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柏景伟《澧西草堂集》,1/14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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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佛山忠义乡志·人物六》,3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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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灵山县志》,10/12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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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王庆云《熙朝纪政》,4/3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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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汪辉祖在1790年的记述,以如下的言语概括了更令人扫兴的情况:“换斗移星,权归胥吏,而有名无实,窒碍多端,初犹藏价于库,终且库亦虚悬,而仓愈难信矣。”参见《学治臆说》,56a。即使是清朝中央政府的粮仓,也摆脱不了贪污和错误管理的危害。1879年早期,南新仓因95,000多石的存粮被贪污盗用而导致存粮不足的事情被发现,并上报到慈禧太后。李慈铭《越缦堂日记·桃花圣解庵日记》,癸集第二集,69a-b和83b,引述了关于这一事例的两道上谕。1890年,清帝国的首都北京粮仓缺额几乎达170,000石,被发现上报。参见户部尚书翁同龢的《翁文恭公日记》,29/65a-72a和30/13a-21a。这些事例载于North China Herald(《北华捷报》),引见Harold C.Hinton,The Grain Tribute System (1956),pp.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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