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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072 顺治帝1652年公布的《六谕》比较简单,其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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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074 1.孝顺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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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076 2.恭敬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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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078 3.和睦乡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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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080 4.教训子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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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082 5.各安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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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084 6.无作非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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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086 这六条圣训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圣训1、2和3,指的是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圣训4谈的是教育;圣训5指生计;圣训6涉及的是社会秩序。作为整体,它把儒家伦理道德的基本内容以最简单的语言表达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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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088 康熙帝的《圣谕》十六条,当然要比《六谕》详细得多。[17]二者之间的关系,下页表可以很好地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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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090 虽然《圣谕》实质上就是《六谕》的详细化,但两者之间至少在一个重要方面存在着区别:《圣谕》更强调防止犯罪行为和反社会行为。有人推论,不管顺治帝的态度如何,到他的儿子康熙帝在位期间,官方儒学不再是劝人向善的训谕,而变成了防止臣民危害帝国的工具。[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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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092 《六谕》和《圣谕》之间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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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097 这一重点的转移,在雍正帝1724年所颁布的《圣谕广训》中表达得更明白。[19]在这一冗长的文献中,他不断地阐述如何培养有益于帝国良好秩序的个人态度和行为,即使在谈论其他事情如社会关系、教育和生计的部分。举例来说,他在谈论孝道时就认为,孝道所包含的不仅仅是对父母的爱,还包含忠君和认真履行所有社会责任。换句话说,作为孝子,同时“在田野为循良之民,在行间为忠勇之士”(圣训1)。他宣布说,每个人的地位既然是上天安排的,那么即使各人的能力不同,也会有适合于自己的职业;这种职业,无论高低,就是个人适当的责任。他还补充说:“夫天下无易成之业,而亦无不可成之业,各守乃业,则业无不成。”(圣训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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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099 雍正帝特别向农人提出劝告。他以如下激励的言辞要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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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101 勿因天时偶歉,而轻弃田园,勿慕奇赢倍利,而辄改故业。……公私输用而外,羡余无几,而日积月累,以至身家饶裕,子孙世守,则利赖无穷。(圣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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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103 他劝告所有人都必须节俭,为各种灾难预作准备;奢侈浪费会让人们在灾害之年陷于无助,“弱者饿殍沟壑,强者作慝犯刑”(圣训5)。不过,人人都必须慷慨地纳税;不向自己的政府提供财政支持,完全是忘恩负义的行为。雍正帝以如下的语言劝告所有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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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105 尔试思庙堂之上,所日夜忧劳者,在于民事,水溢则为堤防,旱魃则为虔祷,蝗蝻则为扑灭,幸不成灾,则尔享其利,不幸成灾,则又为之蠲租,为之赈济。如此而为民者,尚忍逋赋以误国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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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107 尽管雍正帝极力使用和蔼的语言,但在说到这里时他就像一个严厉的父亲——一个从未忘记自己目的、从不相信子民所作贡献的父亲。浏览《圣谕广训》中直接处理防止犯罪和维持统治秩序的部分时,就会发现许多地方,甚至连言语也不温和。冒犯法律和官府命令的人都要遭到惩罚;保甲(乡村保安制度)必须加强,使得“贼盗无所容身”。所有人都被警告不要轻信政府明令禁止的“异端”。他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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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109 奸回邪慝,窜伏其中,树党结盟,夜聚晓散,干名犯义,惑世诬民,及一旦发觉,征捕株连,身陷囹圄,累及妻子,教主已为罪魁,福缘且为祸本。如白莲、闻香等教,皆前车之鉴也。(圣训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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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111 各代皇帝还不时发布乡约宣讲的补充内容,显示出他们对帝国安全的重视。除了几个相反的事例——特别是1713年[21]、1746年[22]和1891年[23]的上谕——之外,清朝政府的兴趣很明显在于加强宣传这些圣谕圣训中与维持秩序及服从法律有关的内容。因此在1737年下令,每次讲约会结束时,必须对帝国的主要法典法规条款进行解释;各省官员要刊印法规手册,向所有大小乡村散发。[24]清廷的另一道命令,规定乡约宣讲员要提醒听众注意一些法律条规,指出如果任何人违背了圣谕的训令,就会触犯这些法条。1739年,禁止结仇、斗殴的法规成为讲约的补充材料。[25]1744年,清廷指示各省督抚应就“各地方风俗所易犯、法律所必惩者,淳恳明切,刊刷告示”,包括抢劫、强奸、掘坟盗墓和各种形式的谋杀;要指导讲约员警告听众不要做下这些犯罪行为。[26]1777年,清廷重申了这道命令,命令各省的提刑按察使负责将相关条例刊刻告示。[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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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113 特别形式的犯罪活动引起了乡约宣讲的注意。自清朝立国以来,它就意识到秘密社会和非法宗教组织所带来的危险。无论《圣谕》第七条规定要回避的“异端”一词留下什么模糊空间,雍正帝都把它消除了。他在《圣谕广训》中向大众说,所谓“异端”,是指白莲教、闻香教、天主教的教义。随着破坏性宗教团体的威胁更加严重,这条圣训也就受到更多的注意。1758年,清政府命令讲约员在通常的讲演之外,还要补充说明处理“邪教”案件的法规。[28]同年,清廷采纳了一项建议,刊印关于处理异端和邪教的法规,并向各地居民散发。[29]1839年,道光帝同意一些省级官员的请求,指示翰林院准备一份阐述《圣谕》第七条的韵文,并散发到所有乡村。[30]咸丰帝为“教匪”的猖獗所震惊,希望以反宣传的手段来铲除“异端”的影响,于是亲自手抄了《四言韵文》,刻在石碑上,并把拓本向所有乡村学堂散发。10年之后(1861年),由于太平天国起义之乱尚未平定,咸丰帝命令各省官员利用乡绅和士子来为乡约体系服务,特别选派生员分赴城镇、乡村讲解《四言韵文》,以求达到“家喻户晓”。[31]一直到1877年,清政府还在不厌其烦地强调,讲解圣谕、圣训仍然是防止“邪教”狂潮最适用的措施。[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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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115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620]
1703095116 宣讲体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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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118 为了让所有臣民都服从其专制统治,清朝统治者设法用官方儒学基本概念来彻底教化他们。虽然清政府没有认真地想要通过普及教育来根除文盲,但却费尽心机,努力使乡约宣讲成为全国性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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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120 虽然讲约的主要目的在于教化“无知乡人”,[33]但是各个社会阶层、各个民族的人都有机会参加听讲。这一制度很快就在全国推行开来。1686年,清廷规定所有军营的武官和士兵都必须阐述自己对康熙《圣谕》十六条的心得体会。[34]1729年,在准许广东船民定居在岸上之时,清政府就下令要为他们任命一定数量的约正,并从受尊敬又有学问的年长生员中选任。[35]对于生活在四川省的番人(少数民族),规定要特别设置“讲约所”向他们解释《圣谕》十六条、整饬地方利弊的文告和律例;至于语言障碍,可以利用翻译的帮助来克服。[36]1797年,清廷把乡约宣讲制度发展到陕西和甘肃的回民(穆斯林)[37]、广西的苗民中[38]。在各族群中最有特权的旗人可以不参加半月一次的讲约会,但必须熟读《六谕》《圣谕》十六条和《圣谕广训》。[39]即使在清政府的眼中并非“愚鲁”的年轻士子,也必须接受圣谕、圣训的教化。1690年,清政府下令所有未取得举人头衔的士子,都必须出席地方教育官员主持的讲约会。凡是违背这些上谕所规定的行为,都要依法受惩。[40]想得到“生员”头衔的人,在参加地方考试时,都必须默写《圣谕广训》的一些内容,以证明他们学过这些重要文件。[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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