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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帝特别向农人提出劝告。他以如下激励的言辞要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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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因天时偶歉,而轻弃田园,勿慕奇赢倍利,而辄改故业。……公私输用而外,羡余无几,而日积月累,以至身家饶裕,子孙世守,则利赖无穷。(圣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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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劝告所有人都必须节俭,为各种灾难预作准备;奢侈浪费会让人们在灾害之年陷于无助,“弱者饿殍沟壑,强者作慝犯刑”(圣训5)。不过,人人都必须慷慨地纳税;不向自己的政府提供财政支持,完全是忘恩负义的行为。雍正帝以如下的语言劝告所有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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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试思庙堂之上,所日夜忧劳者,在于民事,水溢则为堤防,旱魃则为虔祷,蝗蝻则为扑灭,幸不成灾,则尔享其利,不幸成灾,则又为之蠲租,为之赈济。如此而为民者,尚忍逋赋以误国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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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雍正帝极力使用和蔼的语言,但在说到这里时他就像一个严厉的父亲——一个从未忘记自己目的、从不相信子民所作贡献的父亲。浏览《圣谕广训》中直接处理防止犯罪和维持统治秩序的部分时,就会发现许多地方,甚至连言语也不温和。冒犯法律和官府命令的人都要遭到惩罚;保甲(乡村保安制度)必须加强,使得“贼盗无所容身”。所有人都被警告不要轻信政府明令禁止的“异端”。他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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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回邪慝,窜伏其中,树党结盟,夜聚晓散,干名犯义,惑世诬民,及一旦发觉,征捕株连,身陷囹圄,累及妻子,教主已为罪魁,福缘且为祸本。如白莲、闻香等教,皆前车之鉴也。(圣训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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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代皇帝还不时发布乡约宣讲的补充内容,显示出他们对帝国安全的重视。除了几个相反的事例——特别是1713年[21]、1746年[22]和1891年[23]的上谕——之外,清朝政府的兴趣很明显在于加强宣传这些圣谕圣训中与维持秩序及服从法律有关的内容。因此在1737年下令,每次讲约会结束时,必须对帝国的主要法典法规条款进行解释;各省官员要刊印法规手册,向所有大小乡村散发。[24]清廷的另一道命令,规定乡约宣讲员要提醒听众注意一些法律条规,指出如果任何人违背了圣谕的训令,就会触犯这些法条。1739年,禁止结仇、斗殴的法规成为讲约的补充材料。[25]1744年,清廷指示各省督抚应就“各地方风俗所易犯、法律所必惩者,淳恳明切,刊刷告示”,包括抢劫、强奸、掘坟盗墓和各种形式的谋杀;要指导讲约员警告听众不要做下这些犯罪行为。[26]1777年,清廷重申了这道命令,命令各省的提刑按察使负责将相关条例刊刻告示。[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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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形式的犯罪活动引起了乡约宣讲的注意。自清朝立国以来,它就意识到秘密社会和非法宗教组织所带来的危险。无论《圣谕》第七条规定要回避的“异端”一词留下什么模糊空间,雍正帝都把它消除了。他在《圣谕广训》中向大众说,所谓“异端”,是指白莲教、闻香教、天主教的教义。随着破坏性宗教团体的威胁更加严重,这条圣训也就受到更多的注意。1758年,清政府命令讲约员在通常的讲演之外,还要补充说明处理“邪教”案件的法规。[28]同年,清廷采纳了一项建议,刊印关于处理异端和邪教的法规,并向各地居民散发。[29]1839年,道光帝同意一些省级官员的请求,指示翰林院准备一份阐述《圣谕》第七条的韵文,并散发到所有乡村。[30]咸丰帝为“教匪”的猖獗所震惊,希望以反宣传的手段来铲除“异端”的影响,于是亲自手抄了《四言韵文》,刻在石碑上,并把拓本向所有乡村学堂散发。10年之后(1861年),由于太平天国起义之乱尚未平定,咸丰帝命令各省官员利用乡绅和士子来为乡约体系服务,特别选派生员分赴城镇、乡村讲解《四言韵文》,以求达到“家喻户晓”。[31]一直到1877年,清政府还在不厌其烦地强调,讲解圣谕、圣训仍然是防止“邪教”狂潮最适用的措施。[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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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讲体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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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所有臣民都服从其专制统治,清朝统治者设法用官方儒学基本概念来彻底教化他们。虽然清政府没有认真地想要通过普及教育来根除文盲,但却费尽心机,努力使乡约宣讲成为全国性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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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讲约的主要目的在于教化“无知乡人”,[33]但是各个社会阶层、各个民族的人都有机会参加听讲。这一制度很快就在全国推行开来。1686年,清廷规定所有军营的武官和士兵都必须阐述自己对康熙《圣谕》十六条的心得体会。[34]1729年,在准许广东船民定居在岸上之时,清政府就下令要为他们任命一定数量的约正,并从受尊敬又有学问的年长生员中选任。[35]对于生活在四川省的番人(少数民族),规定要特别设置“讲约所”向他们解释《圣谕》十六条、整饬地方利弊的文告和律例;至于语言障碍,可以利用翻译的帮助来克服。[36]1797年,清廷把乡约宣讲制度发展到陕西和甘肃的回民(穆斯林)[37]、广西的苗民中[38]。在各族群中最有特权的旗人可以不参加半月一次的讲约会,但必须熟读《六谕》《圣谕》十六条和《圣谕广训》。[39]即使在清政府的眼中并非“愚鲁”的年轻士子,也必须接受圣谕、圣训的教化。1690年,清政府下令所有未取得举人头衔的士子,都必须出席地方教育官员主持的讲约会。凡是违背这些上谕所规定的行为,都要依法受惩。[40]想得到“生员”头衔的人,在参加地方考试时,都必须默写《圣谕广训》的一些内容,以证明他们学过这些重要文件。[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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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讲体系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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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讲体系取得一定程度的成功,要归功于一些地方官员的积极支持。他们有的为皇家文件撰写通俗的注解,有的努力坚持半月一次的讲约会。例如,范鋐写了《六谕衍义》,以日常用语来解释清世祖颁布的《六谕》。[42]在康熙帝的《圣谕》颁布11年后,安徽繁昌县知县梁延年刊印了一本名叫《圣谕像解》的著作,其中包含了大约250幅关于历史上著名人物的图画说明,作为《圣谕》中所昭示美德的正面或反面的例证。每条圣谕的下面,都有一长段“半文半白”的说明。[43]1679年,浙江巡抚编纂了一本《圣谕直解》;清廷下令刊印该书,并向所有乡村散发。[44]《圣谕广训》同样得到了官员们的注意。陕西盐运使王又朴编纂了《圣谕广训直解》,用华北方言对《圣谕广训》作了解释。[45]该书得到了许多官员的称赞。比如,韩崶就将其作为其辖下的广东省乡约宣讲的课本,他说“环而听者争先恐后”。[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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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方官员认真推行乡约体系,帮助扩大了圣谕的影响。17世纪一位很有经验的知县黄六鸿就规定,在他治理下的县区,“一村一族,每月吉日讲读”。为了促进这件事,他修改了选择讲约员的方法,他并不另外指派乡约,而是以村子和宗族的头人来负责,并给予他们自由选择助手的权力。[47]1678年到1700年担任直隶巡抚的于成龙〔编者按:于成龙于1680至1681年间任直隶巡抚。据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中华书局1980 年版,参见第三章注47正文中的编者按〕,强调乡约宣讲体系的教育地位,致力于让它有效运作起来。[48]18世纪中叶担任陕西同官县知县的一名官员,劝说乡绅参加半月一次的讲约会。[49]1785年,福康安担任陕甘总督时,要求两省的所有居民,无论是穆斯林还是汉人,都必须参加半月举行一次的讲约。[50]大约10年后,湖南省宁远县知县相信自己复兴乡约的努力,在提高居民的伦理道德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51]19世纪中叶担任河南陈州教谕的一名官员,与乡绅一起参加讲约,以此提高乡约宣讲体系的推行效果。[52]一直到1896年,陕西靖边县知县上报说,由于他坚持举行半月一次的讲约会,因而“边陲穷黎,咸沐浴于列圣教泽之中”。[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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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以南各省官员也作了类似的努力。湖南华容县知县意识到原来的讲约员失去了威望,因而在1812年(嘉庆十七年)邀请县城和乡村中享有声誉的士子和平民来担任约正之职。[54]安徽蒙城县各任知县都按时主持每月的讲约会,每一次讲解《圣谕》十六条中的一两条以及一两条清朝法律法规;这种做法一直坚持到19世纪中叶。[55]丁日昌在担任江苏巡抚时,对推行乡约讲习体系非常努力。为了确信其管辖下的所有州县官员都认真履行教化庶民的职责,他在1868年发布一项指示,要求他们每月向他汇报半月一次的讲约情况;通过这项工作表现出来的勤勉程度,来决定他们的考绩。[56]此外,丁日昌还指示各州县的教育官员定期检查乡村中举行讲约会的情况。[57]他规定,讲约员为有给职,每5天讲约一次,而不是原来规定的半月一次。[58]几年后,同省的一名知县廖伦,在自己的任上开创性地修建了“圣谕亭”,作为宣传圣谕圣训的场所。[59]1872年(同治十一年)受命署理浙江桐乡县知县的李春和,挑选一些生员来讲解《圣谕》,让乡约重新恢复了活力。[60]广东巡抚阮元在1831年下令,除了由通常的讲约员宣传圣谕圣训之外,所有巡检都必须亲临调度半月一次的讲约。[61]广东高州府知府黄安涛在1825年制定出一系列措施,以指导下属。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措施有:(1)每位州县城的主要官员,在两名讲约员的帮助下,用当地话讲解《圣谕广训》的内容,以保证听者能完全听懂;(2)每位巡检,在4名讲约员的帮助下,每月要在集市作3次类似的讲解。[62]曾经担任四川綦江署理知县,后来先后担任新津和江津知县的宋灏,偶然想出了一个办法,挑选“声音清亮者”,站在大路边宣讲《圣谕》十六条。[63]18世纪30年代后期担任广西博白县知县的南宫秀,任命了一名以“端方”著称的生员担任约正,主持半月一次的讲约,“以训乡里”。[64]1838年到1841年在任的黔阳知县(贵州),由于非常有效地主持了乡约讲习体系,“愚氓咸知感劝”,举止言行都符合规范。[65]黎平府的官员指导讲约会的方法有几分独创性。他们以里长来负责讲约,相信他们因此会“收保甲全效也”。[66]这些里长用简单的语言,向集中在各个乡村集市上的乡人,讲解《圣谕》,并选择性地讲解清朝的法律法规。随着锣鼓声起,赶集的乡人聚集在临时用几张桌子搭起来的讲台周围,“不许喧哗吵杂”,恭敬地听讲;完毕后再开始做生意。[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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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例子中,绅士们也加入进来。广东13个乡村地区的绅士,1777年捐资修建了一间大众集会的场所——“公所”。公所里面“供奉”一册《圣谕》,老少乡人都聚集在这里听讲。[68]南海县许多富绅1871年捐资修建了“善堂”;这个慈善组织除了准许穷家子弟免费入学读书和从事慈善活动之外,还定期举办《圣谕》宣讲。[69]忠义乡是佛山一个富庶的地区〔编者按:忠义乡即为佛山,参见原志凡例〕,有好几个善堂;其中一个叫“万善堂”,是当地乡绅共同捐资修建的,用来从事宣讲《圣谕》和实践儒家的伦理道德规范的活动。[70]在花县,一名退职官员建立了同安乡约,并建造了一间房屋作为半月一次讲约的场所。[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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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约讲习体系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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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朝统治者看来,乡约作为教化庶民的工具,无疑取得了一些期望得到的效果。如果讲约员讲演时措辞巧妙,或能够给听者留下真诚或热情的深刻印象,那么《圣谕》《圣训》华丽的陈腔烂调,也会变得有具体的意义,打动一般农民的心弦。地方志就记载了一个事例,可以表明乡约宣讲能够达到怎样的效果。江伯立是广东阳江县田畔村的农民,有5个儿子。他没有什么财产,家庭条件艰苦,迫使年轻一代要跟父母分开过生活。其第五子叫江中业,继承了家业,家中仍然赤贫如洗。转变发生在嘉庆五年(1800年)八月十五日,江中业参加了本村的一次讲约会。讲约者讲述了《圣谕广训》里江州陈氏宗族的故事。陈氏宗族一些成员靠诚实劳作而致富,并使700名族人能够生活在一起。这个年轻的农民被这个故事深深感动了,自言自语说:“吾独不克为陈氏乎?”从这天起,他更加努力劳动,累积了相当的财富,可以聚集并供养所有族人。[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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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例表明,讲约员依靠自己个人的能力和热情,也可以对自己邻居产生确有成效的道德影响。陈桂(1698年的贡生,其父是秀才)在其本村担任约正达10多年之久,“奖进善类,教导闾里,率皆向化,无有争讼”;方殿锦,1710年的贡生,非常正直诚实,“主乡约三十余年,四邻辑睦。有无赖数辈横行乡曲,殿锦反复劝勉,卒致改行”[73];李兆年,在科举考试中失败而捐得官位的士子,主持乡约宣讲有条不紊,非常有效,因而“里巷少争端”[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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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帝国的历史环境下,乡约宣讲体系是一项引人注意的思想控制工具;或许,它是唯一把官方儒学的影响深深刻印在广大乡人的脑海中的方法。[75]但是,同其他清朝乡村统治制度一样,乡约宣讲体系也并未取得统治者所期望的效果。相对于每个声称它运作得很好的事例(如上文所引述),都有许多个反例存在。尽管两边的官员都有可能言过其实,但有关乡约宣讲体系运作方面的不利陈述占了压倒性的多数,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其运作效果令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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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官员及一些皇帝总是抱怨说,讲约会有流于形式的趋势。19世纪的西方观察家很明显没有理由夸大乡约的优点或缺点,他们也未发现讲约体系是一项有效工具。古柏察就在1850年的著作中,承认“这个做法,如果得到认真推行,那么它就是一项值得称赞的、有用的体系”,但他同时又认为,“就其现在的情况来看,它不过是一具空架子”。他继续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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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在各县地区都指定一地作为官员教化人民的场所;这种场所称为“上谕亭”。……但在规定举行讲约的日期里,官员不过是走进来,抽袋烟,喝杯茶,然后就走出去了。[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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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旅行家威廉·盖洛(W.E.Geil)在20世纪初期认为,“官员讲读圣谕圣训的制度,已经堕落成‘无关痛痒的无用之物’”。[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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