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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866 [90] 江苏省的讲约员,在1860年代丁日昌担任巡抚期间,多少也可以得到一点报酬。参见丁日昌《抚吴公牍》,44/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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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868 [91] 戴肇辰《学仕录》,7/4a-b。本文所引材料的作者是任启运,1733年考中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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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870 [92] 贺长龄《耐庵奏议存稿》,5/4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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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872 [93] 沈曰霖《粤西琐记》。收入王锡祺编《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七帙,2/18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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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874 [94] 这道劝阻富厚之家不要为了牟利而囤积粮食的上谕,发布于1738年,随后被采纳作为乡约宣讲的补充内容,引见《学政全书》,9/6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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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876 [95] 《大清十朝圣训·宣宗朝》,78/1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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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878 [96]Chinese Repository,XX (1851),p.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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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880 [97]Chinese Repository,XIX (1850),p.568。这一宣言,是反抗领导人在位于清远和英德之间某地打了一次胜仗后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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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882 [98] 汪士铎(1802—1889)《汪悔翁乙丙日记》(1936),2/1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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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884 [99] 《广州府志》(1878),5/10a-b,同治帝引述了监察御史张胜藻的上奏。乡约宣讲制度偶尔也成为地方官员敲诈勒索的借口,举例来说,《牧令书辑要》就在9/2a-b中引述了广东新会县知县王植(1721年进士)的话:“余在新会日……俗最悍。……有生员黄作徵等谋占族人墟地,假建上谕亭为名。余不许。……适藩司萨公升任将去,作徵等隐前情,但以建亭已竣,请行县落成,乘批准,即鸠众强建。”然而,王植还是取得上司的同意终止了这种不法行为。引见《牧令书辑要》,9/2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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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886 [100] 这一内容收集在《随庵徐氏丛书续编》《说郛》和《青照堂丛书》中。参见《宋史》,卷340《吕大防传》;《宋元学案》,卷31;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第3—5章。《吕氏乡约》在序言中提出了一个建议:“苟以为可,愿书其诺。”“约”一词,在这里明显是指“同意”(亦就是“要约”一词所包含的意思),而不是“压制”(亦即“约束”的意思)。这项文献,签名的是吕大忠。但根据宋朝著名哲学家朱熹的看法,它实际上是吕大忠的弟弟吕大钧(1031—1082)写出来的。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38—45页中说,朝鲜的讲约制度,就是模仿《吕氏乡约》而制定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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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888 [101] 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34—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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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890 [102] 方孝孺(1357—1402)《逊志斋集》,卷一,《宗仪》(九篇)的第四篇和第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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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892 [103] 王守仁(1472—1528)《王文成公全书》,卷17《别录九》,《南赣乡约》,第519—523页。主张乡约的其他明朝作者,包括17世纪的刘宗周,他草拟了《刘氏总约》(《刘子全书》,卷17)和《乡书》(《刘子全书》,卷24);陆世仪(1611—1672,刘宗周同时代人),1640年草拟了《治乡三约》(《知学录》);吕新武草拟了《乡甲约》。引自王怡柯《农村自卫研究》,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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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894 [104] 在某种意义上说,王守仁草拟的制度是洪武时代“里”组织的复活。明太祖命令户部把每百家组成一里,作为经济和社会的互助单位。参见《明史》,卷3。王守仁采取由约内共同决定的方法,把里的功能扩大到解决争端、判断是非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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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896 [105] 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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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898 [106] 《佛山忠义乡志》,3/18b;《同官县志》,69/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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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00 [107] 沈曰霖《粤西琐记》,2/18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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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02 [108] 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74/29。于成龙当时是直隶省通州知县,后来在1686年升到了该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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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04 [109] 关于此类的事例,见于下列地方志中:《定州志》(1850),6/1a-b和6/6b 7/48b;《永州府志》(1867),卷四上,50b;《广州府志》,109/5b;《沔阳州志》(1894),卷三《建置》,1a-9a;《仁怀厅志》(1895),4/39a。除了这些地方志外,还有许多地方志也记录了乡约体系变成治安工具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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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06 [110] 引自《江西通志》(1880),卷首之三,24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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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08 [111] 萧一山《清代史》,第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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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10 [112] 《佛山忠义乡志》,3/3b-4。并参见本书第七章对地方防卫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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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12 [113] 《清远县志》,12/21a-b。该县志的资料还证明,1854年发生“红巾贼”作乱,清远知县秘密命令所有绅士加入其所在的“约”,参加团练工作。《广州府志》82/28b和136/15b中也记载了19世纪中叶发生的类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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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14 [114] 曾国藩《曾文正公批牍》,1/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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