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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02 [108] 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74/29。于成龙当时是直隶省通州知县,后来在1686年升到了该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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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04 [109] 关于此类的事例,见于下列地方志中:《定州志》(1850),6/1a-b和6/6b 7/48b;《永州府志》(1867),卷四上,50b;《广州府志》,109/5b;《沔阳州志》(1894),卷三《建置》,1a-9a;《仁怀厅志》(1895),4/39a。除了这些地方志外,还有许多地方志也记录了乡约体系变成治安工具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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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06 [110] 引自《江西通志》(1880),卷首之三,24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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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08 [111] 萧一山《清代史》,第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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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10 [112] 《佛山忠义乡志》,3/3b-4。并参见本书第七章对地方防卫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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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12 [113] 《清远县志》,12/21a-b。该县志的资料还证明,1854年发生“红巾贼”作乱,清远知县秘密命令所有绅士加入其所在的“约”,参加团练工作。《广州府志》82/28b和136/15b中也记载了19世纪中叶发生的类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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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14 [114] 曾国藩《曾文正公批牍》,1/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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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16 [115] 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1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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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18 [116] 《博白县志》,7/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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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20 [117] 《洛川县志》(1806年修,1944年重修),12/1b。该县税收仍然是一种独立的制度;关于这一点,“里设里正”的叙述,表明得很清楚。《同官县志》18/1b中说:“在清时,每村有乡约一人;数村合举‘联头’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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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22 [118] 《花县志》(1924),9/22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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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24 [119] Martin C.Yang,Chinese Village,p.173。这种变化,如果不是很早的话,至少也在18世纪在一些地区就开始了。《牧令书辑要》在4/4b中引用了李殿图(1765年进士,曾任福建巡抚)的叙述。李针对地方粮仓和救济工作作了这样的评价:“所有花户姓名,向由乡约开报。”另一种变化也应注意。在四川江津县,有位乡约头人姓马,他沿着长江上游开办了私人信件及货物运输服务。由于他的服务很有效,值得信任,因而到20世纪初年,甚至政府官员也成为他的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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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26 [120] 《清朝文献通考》,76/5553-5567。《户部则例》(1791),118/28b中叙述了这一政策:“耆民年至九十以上,地方官不时存问,或鳏寡无子,及子孙贫不能养赡者,督抚以至州县公同设法恤养,或奏闻动用钱粮,令沾实惠。”100岁以上的长者,经常会得到特殊照顾;证明这一点的事例非常多,我们在这里仅举两例就足够了。王先谦《东华录·雍正》,9/13a(雍正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中记载,礼部建议按照惯例,给予年满118岁的萧均德30两白银的赏赐,并为之修建牌坊。雍正帝认为活到这种年龄的人很不容易,破格赏赐萧均德90两银子。自此之后,凡是年满110岁的长者,可以得到两倍于普通规定数额的赏赐;110岁之上,每增加10岁,这一赏赐数目就要加倍。吴荣光(1773—1843)《吾学录》(1870),3/14a〔编者按:应为3/16a〕,(广西宜山县民)蓝祥在1810年时年龄到了142岁,除了得到200两银子外,还得了五疋缎和六品顶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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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28 [121] 即在1688年、1703年、1709年、1723年、1736年、1751年、1761年、1770年、1779年、1782年、1790年、1796年、1800年、1808年、1819年、1821年和1831年。参见《恩平县志》,13/20a。还请参见《寻甸县志》(1828),12/8a-12a;《翼城县志》(1929)13/1b-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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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30 [122] 《清朝文献通考》,39/5218;《大清十朝圣训·世宗朝》,49/14a-b;王先谦,《东华录·雍正》,9/34b;《泰和县志》(1878),卷首,7b-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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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33 [123] 《翼城县志》,13/1b-2a。所得赏赐的人数并未指明。下列关于得到各种赏赐(大米、丝绸、肉等)的人数,取自The Chinese Repository,IX (1840),p.259(转引自Asiatic Journal,1826):每人所得赏赐的数量和其他细节,没有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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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35 [124] 《大清十朝圣训·世宗朝》,15/1a;《清朝文献通考》,76/5566。这道谕旨是给户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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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37 [125] 用官话来讲,授予这种官衔或品级,叫“皇恩钦赐”。参见Schuyler Cammann,“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ndarin Square,”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VIII (1944),p.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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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39 [126] 这些措施载于《大清会典事例》卷405;《大清十朝圣训·世宗朝》,46/32b-33a和王先谦《东华录·雍正》,9/13a,记载了有关奖赏100岁以上老人的措施。除了活到一定年龄的老人之外,还有一些人也可以得到旌表。这些人包括:(1)乐善好施者;(2)急公好义者;(3)节孝者;(4)累世同居者。参见《大清会典事例》,卷403和卷404。《续修庐州府志》(1885),57/1b-10b在下列标题下概括了尊敬长者的各种措施:(1)邀请出席乡饮酒;(2)指定为农官;(3)恩赐粟帛绢谷;(4)恩赐匾额;(5)恩赐举人及品级官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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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41 [127] 《巴陵县志》,43/1a-2a。根据《寻甸州志》(1828),12/10a-11b的记载,清廷1796年发布的一道上谕规定,年到70岁以上、80岁以上、90岁以上和100岁以上的老人,分别可以得到九品、八品、七品和六品的顶戴。1820年发布的一道上谕,则只是规定70岁以上老人可以得到顶戴,而未指定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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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43 [128] 分别参见《香山县志》〔编者按:应为《香山县志续编》〕,14/1a-b;《番禺县志》,24/22b-28b;《花县志》,9/26b;《九江儒林乡志》,14/18b和17/7b;《莘县志》,8/12a-13b;和《邯郸县志》,1/8b和10/5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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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45 [129] 作为展现皇恩浩荡的一项措施,清廷这一做法开始于1736年;是时有40多名70岁以上的举子在清帝国首都参加科举考试,清廷授予他们不同品级的官衔。随之,这种做法就固定下来,延续到光绪朝。清廷给予这类长者的最高功名是举人,最高官衔是国子监司业。参见《钦定科场条例》(1885),53/1a-3b、6a和53a。在地方志中,因“恩赐”而取得举人头衔的地方士子之名,列在“选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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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47 [130] 《大清会典事例》,168/1a-5a,概括了顺治到光绪时期有关的各种措施。这一做法,虽然是为思想控制服务的,但是看来也有经济意义:为了增加农业产量,鼓励勤劳耕作。雍正帝在1724年发布的一道上谕中,就清楚地说明了奖赏老农制度所包含的经济内涵。他强调必须监督和鼓励耕作以生产更多粮食,并命令各省督抚在各乡挑选一两个勤劳耕作的老农,给予他们丰富的奖励,以鼓励他们进一步努力。参见《清朝文献通考》,3/4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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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49 [131] 《清朝文献通考》,3/4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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