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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24/7a-b。〔编者按:《通饬滥举乡饮檄》,乾隆十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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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皇清奏议》,53/13a,李因培在1762(乾隆二十七年)的上奏〔编者按:《请严乡饮滥举并定服色疏》〕。还请参见该书48/19a-b中陕西布政使张若震1753年的上奏〔编者按:《请严乡饮报部之例疏》,乾隆十八年〕。他说,乡饮酒制度运作的主要困难在于:(1)程序不规范,即酒礼间隔举行日期不定,客人人数不定;(2)邀请了不配受到邀请的人,有些犯过罪;(3)地方官把酒礼视作“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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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学政全书》,8/2b。并参见《东莞县志》在25/6a中收录的礼部1737年(乾隆二年)发布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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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睢州志》,61/24b-25b,提供了一个早期发生的事例,说有名进士总是拒绝出席乡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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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郁林州志》(1894),序,1/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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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皇清奏议》,53/14a,浙江学政李因培1762年的上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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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学政全书》,8/5a,1762年(乾隆二十七年)发布的指示;《博白县志》在13/9a中也记载了该指示。看来,清政府没有明政府那么严格保持官员和普通人之间的区别。参见《明史》卷56《礼志十》,10a。1379年(洪武十二年),明政府发布命令,规定内外官致仕居乡,若筵宴,则设别席,不许坐于无官者之下,与异姓无官者相见,不须答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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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在一些地区,要送礼物给客人。比如,《滁州志》卷二之四,17b,就在乡饮酒经费中,列出了“礼钱”(6两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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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学政全书》,8/2a,清政府1723年(雍正元年)发布的一道命令。《郓城县志》在4/19a-b中也收录了这道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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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南昌县志》,11/18a;《巴陵县志》,14/11b;《正定县志》(1875),17/24a;《祥符县志》,8/17a;《延庆州志》(1880),3/31a;《蔚州志》(1877),7/5a;《浑源州志》(1880),2/9b;《蒙城县志》,4/6b;《博白县志》,6/19a;《长宁县志》,8/10a;《莘县志》,3/13b;《滕县志》,4/10b;《同官县志》,16/4a;《洛川县志》,14/7a,引1806年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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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巴陵县志》,14/11b;《南昌县志》,11/1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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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祥符县志》,8/1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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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容县志》(1897),9/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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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东莞县志》,25/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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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靖边县志》,3/7b。还请参见《博白县志》,13/4b,收录了清政府1753年(乾隆十八年)发布的一项指示;《镇雄州志》(1887),2/53a,说1838年之前,镇雄州从未举行过乡饮酒。在一些地区,由于乡饮酒推行得相当少,因而成为稀奇之物,居民看到时,更多的是好奇,而不是有兴趣。参见汪辉祖在《病榻梦痕录》(下)12b中,叙述乾隆五十三年初的情况。〔编者按:该书卷下:五十三年戊申,五十九岁,正月,公堂行乡饮酒礼。县久未举行,观者如堵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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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东莞县志》,25/8a,修纂者的评论。不过该修纂者可能强调过度了。《香山县志》〔1873〕在11/98b-99b中记载说,嘉庆时期,应邀出席乡饮酒礼的客人总数为20,道光时期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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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13/17a,1742年(乾隆七年)签发的官府公文。《皇清奏议》,48/19a-b,收录了张若震1753年的上奏,说地方官们极为不关心乡饮酒礼。黄六鸿在其《福惠全书》3/23a中认为,本来,清廷设置的乡饮酒礼,给人印象深刻,但是17世纪盛行同乡饮酒有关的非法行为,大大损害了这一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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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南昌县志》,24/3a-1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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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兴安县志》,10/26b-2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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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香山县志》(1873),11/98b-99b。还请参见《澉水新志》,8/71b;《鹤庆州志》,7/24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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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容县志》,19/23a。1763年后,就不再举行乡饮酒典礼了。很有可能,自该地方志在9/9a记载说经费不知什么时候被正式取消以后,乡饮酒制度就终止推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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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严州府志》(1883),17/46a-5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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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昭平县志》(1932),3/35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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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东莞县志》,25/7a〔译者按:应为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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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佛山忠义乡志》,5/11a、10/3a-b和11/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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