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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210 [260] 《清朝续文献通考》,100/8598。清政府和一些高级官员也持这种观点。比如,1817年(嘉庆二十二年)的一道上谕说道:“各省教官……滥膺讲席,并有素取束脩,身不到馆者。”另一道上谕是1822年(道光二年)发布的,指出书院负责人素质变化极大,其中一部分“院长并不到馆……且有并非科第出身之人,居是席”。《同官县志》22/3b中引述了清廷指示各省当局改善书院所处局面的命令,其中包括1733年(雍正十一年)、1822年(道光二年)和1853年(咸丰三年)的一系列上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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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212 [261] 《香山县志》(1873)6/25b-29a中指出,广东香山县有17个书院,其中5个是官绅合办,8个是地方官办的,其余4个是乡绅独办的。几乎所有的地方志都列出各该地区书院的名称,有时还对其运作情况作了描述。其事例可以参见:《天津府志》,卷35;《延庆州志》,4/31b-39b;《扬州府志》(1810),卷19;《灵山县志》,10/149a-151a;《江津县志》,8/11b-13a;《铜仁府志》,卷十四;《镇南州志略》(1892),3/16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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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214 [262] 比如,坐落在河沙堡村的继志书院就是村人王必恭在同治年间创办的。参见《邯郸县志》,9/4b〔译者按:应为5a〕。坐落在四川江津县城8里之外的桂林书院是杨维翰1833年创办的。参见《江津县志》,8/11b。一些著名书院分布在风景优美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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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216 [263] 如《广州府志》在72/12b-13a中说,应元书院1869年从布政使那里得到18,589两银子的补助,另一书院得到10,800两的补助。大约4,389两用来修建院房;其余交给商人,他们保证每月付10%的利息。另外布政使衙门每年还提供一笔2,760两的银子,用于支付书院负责人和监督书院管理之绅士的报酬,补助在书院学习之学生,以及支付其他花费。广东南海县的西湖书院,得到过许多捐资,其中包括1860年代早期乡绅捐助的20,000两。参见《南海县志》,14/15b。直隶蔚州之文蔚书院,是知州佟湘年〔译者按:应为靳荣藩〕于1775年建立的,它拥有1,600亩土地和21栋房屋。前者每年有75石租税收入,后者每年有300,000文铜钱的房租收入,每年生息收入为658,000文铜钱。参见《蔚州志》,7/17a-b〔编者按:应为19a〕。陕西同官县的颍阳书院1858年从一监生手中得到3,000石粮食的捐助,卖出后得到3,000,000文铜钱。顺便提一下,该书院在1907年改为颍阳小学堂。参见《同官县志》,22/3a。书院负责人的薪水多少变化极大。钟山书院(是曾国藩在攻占太平天国占领的南京后恢复的)的院首每年的收入为980两。参见《续纂江宁府志》,5/7a。陕西靖边县心诚书院的院首每年薪水为60,000文铜钱,并得到6,000文的“节礼”,总数不到70两。参见《靖边县志》,2/3b-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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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218 [264] 《清朝续文献通考》,100/8593。这些督抚包括浙江巡抚廖寿丰、陕西巡抚魏光焘和湖南巡抚俞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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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220 [265] 就是贲南书院,坐落在广东番禺县。该书院是何若瑶率领绅士创办的,并得到清政府的批准。参见《广州府志》,66/27b。在咸丰时期受到客家起义严重影响的广东省恩平县,1862年修建了两所书院。五福书院是由居住在方圆10里的乡村所有住户共同合作修建的,它除了有一栋校舍之外,还有一座由城墙保护的“堡”和一所用于纪念“阵亡勇丁”的义勇祠。升平书院坐落在另一村,其情况类似。参见《恩平县志》,6/1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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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222 [266] 《学政全书》,64/1a。关于社学的历史先例可以直接追溯到明代。根据《剡源乡志》(1916)6/7a-b记载,元世祖规定每“社”由50户乡户组成,设社长一人,负责将合适的耕作、种桑方法传授给社内居民。元代的社,并不包括社学。明朝建立之后,明太祖规定每50户组成一社,并雇请一位学识卓著、品德优秀的生员负责教授社内年轻人。还请参见《佛山县志》,5/10a;柳诒徵《中国文化史》第二章,第174页和247页认为,社学在元代就已经出现了。不过,这一观点有待检验。在《元史》中,无论是《食货志》还是《选举志》,均未提到社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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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224 [267] 《学政全书》,64/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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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226 [268] 《清朝文献通考》在69/5489中收录的1670年(康熙九年)清政府颁布的一道命令;《同官县志》22/4a记载的1713年(康熙五十二年)发布的一道上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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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228 [269] 《大清会典事例》,396/1a-2b。《清朝文献通考》虽然也收录了同一文件,但是没有笔者所引前两句。关于顺治九年颁布的法律,可以参见本章注释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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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230 [270] 《大清会典事例》396/2b中指出,清廷1736年命令贵州教育当局“遵照雍正元年定例”设置社学。次年,清廷又重申了这道命令,并补充说创办资金可以从有关总督有权处置的普通税收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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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232 [271] 《学政全书》,64/1b-5b;《大清会典事例》,396/1a-2a;《清朝文献通考》,69/5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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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234 [272] 《学政全书》,64/3a;《大清会典事例》,396/2a-3a;《清朝文献通考》,69/5492、70/5502和72/5523。《湖南通志》在9/15b中引述了1848年(道光二十八年)〔译者按:原文误为嘉庆二十八年〕的一篇上奏,其部分内容是:“据查,苗地设学,以教其子弟。嘉庆十五年间,又设义学二十余所,以扩大其教育。数十年来,苗家子弟……多刻苦攻读。”〔编者按:原文并未在《湖南通志》中找到,此处据英文直译。又按,光绪《凤凰厅志》卷五《屯防上》,64a:“嗣于嘉庆十五年,添设二十馆,以期广为训迪,数十年来,各苗生童,父教其子,兄课其弟,多能自行劝学。”应是上述引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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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236 [273] 《大清会典事例》,396/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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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238 [274] 《学政全书》,64/6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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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240 [275] 清政府编纂的《学政全书》并未对社学、义学作出区别,好像它们同属一个体系。织田万在《清国行政法分论》第三卷第5页中强调,“社学是由乡村创办维持的;而义学是绅士与普通百姓捐资创办的。”这一看法并不符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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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242 [276] 举例来说,《严州府志》6/13a-b说,在地方上,义学“旧称社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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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244 [277] 《黎平府志》,卷四上,115b。修纂者还补充说:“各乡离城远近不一,岂能尽人负笈来城,故于巨乡大堡,另立社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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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246 [278] 《清朝文献通考》,69/5493,康熙五十四年发布的一道上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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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248 [279] 《学政全书》,64/7a。该上谕注明日期为乾隆五年〔编者按:应为乾隆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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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250 [280] 有关清政府授权在贵州省“城乡”均设置义学的命令,参见《学政全书》,64/7a〔编者按:应为73/6b-7b〕。《牧令书辑要》6/25b-27b引陈宏谋的文告〔编者按:《通查义学租田馆舍檄》〕,他也下令城乡均要设置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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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252 [281] 《确山县志》,14/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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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254 [282] 《清远县志》,4/30b-3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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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256 [283] 《广州府志》,15/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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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258 [284] 《花县志》,5/2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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