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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356 [333] 王仁堪《王苏州遗书》,3/13a。可以预料到,武生更为频繁违背清朝规定。例见《南海县志》,14/22a-b;《广州府志》,129/23a。两江总督沈葆桢在1878年的上奏中建议取消武生考试。他首先说武生对清朝的统治无益,接着写道:“而无事家居者,往往恃顶戴为护符,以武断乡曲。盖名虽为士,实则游民。……故以不守卧碑注劣者,文生少而武生多,则又非徒无用也。”参见葛士浚的《皇朝经世文续编》,54/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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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358 [334] 《大清会典事例》,383/3b,康熙十二年发布的一道上谕。这一行为的历史同科举考试制度本身一样久。参见赵翼的《陔余丛考·棘闱》中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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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360 [335] 《清朝文献通考》,70/5505,雍正十二年发布的一道上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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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362 [336] 《南海县志》,14/19b-20a;《大清会典事例》,383/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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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364 [337] 《大清会典事例》,330/4b,咸丰元年发布的一道上谕。《东莞县志》也引述了这道上谕,26/9b。还请参见《南海县志》,14/14a;该处记载,奉天府士子的行为举止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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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366 [338] 《清朝文献通考》,69/5487,顺治十年发布的一道上谕。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19世纪。参见本章注释330所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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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368 [339] 《清朝文献通考》,70/5501,雍正七年所采取的一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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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370 [340] 《学政全书》,7/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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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372 [341] 《学政全书》,7/1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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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374 [342] 《学政全书》,7/15a-1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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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376 [343] 《兴安县志》,卷首,13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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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378 [344] 《清朝文献通考》,72/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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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380 [345] 《清朝文献通考》,71/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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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382 [346] 《学政全书》,7/1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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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384 [347] 《学政全书》,7/16b,引自1742年(乾隆七年)两江总督德沛的一篇上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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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386 [348] 《学政全书》,7/20b-2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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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388 [349] 《清史稿》,494/18b。《平桂纪略》在1/15a-16a中记载说,廪生侯尔宇和武举张凤冈(两人均为广西兴安县南乡人)在1853年胁众作乱,最后加入太平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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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390 [350] George Smith,A Narrative of an Exploratory Visit to Each of the Consular Cities of China(1847),pp.251-252。有关到县城参加县试的士子发动小规模的暴动,以反抗衙门吏胥的非法行为,可以参见《花县志》(1924),2/2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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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392 [351] 《学政全书》,16/2a-3a。还请参见Chung-li Chang,Chinese Grentry,pp.182-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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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394 [352] 《大清会典事例》,卷34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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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396 [353] 例见《大清会典事例》383/7b-8a中所收录的1835年(道光十五年)发布的一道上谕;黄六鸿在《福惠全书》24/20a中叙述的17世纪一个观点。E.A.Kracke,“Family Versus Merit in Chinese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s under the Empire,”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 X (September 1947),pp.103-123,也可以参考。《南海县志》在26/26a中记录了一个叫作“围姓”的稀奇古怪的非法活动,即一种类似西方国家赛马或在选举中对候选人下赌的赌博活动。素有文名者因“禁蟹”而得不到他们所应得到之荣誉;而平庸、无名之文人却玩弄“扛鸡”手段,在主考官欺骗手段的帮助之下通过了考试。〔编者按:《南海县志》卷二十六言之甚详:科场舞弊直省时有所闻,吾粤自围姓盛行,其弊滋甚。……小试则有禁蟹、扛鸡之目,其弊盖出于枪手为之。枪手百十为群,随棚冒考,先取二三小姓无交者,自行投票,同党约定入场,遇有此姓即为捉刀,不索值。倘此姓获隽,则投买之票可得头彩,此为扛鸡。其素有文名,人所争买者,有贿止其进场,或计污其试卷,更有勾通阅卷者压抑之,使不得售,此为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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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398 [354] 比如贵州湄潭县有这种事例:“公议入籍,定规分上中下三户,上户置产银一千两以上者,出银一百两,如产业加倍者,亦倍之。中户置产银五百两以上者,出银六十两……如查实在贫窘者,以二十两止。”参见《湄潭县志》3/19a-b。入籍考生都必须捐资来培补学宫,以此证明他们是合格的。每人捐资多少,根据入籍考生财富情况而定。参见《永宁州续志》(1894),5/32a-b。参加考试所需花费,常常远远超过贫困人家的经济承担能力,其事例可以参见《清远县志》(1880),5/28a-30b;《湄潭县志》(1899),3/20a-21b;《永宁州续志》,5/28a-30b;《同官县志》(1944),22/1a。贫困人家的读书人,经常得到宗族的经济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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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400 [355] 王又朴的话,引见Legge,China Review,VI,231。〔编者按:中译据鱼返善雄编《汉文化语康熙皇帝遗训》,页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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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402 [356] 《广州府志》在5/5b-6a中所引;《东莞县志》,35/12b-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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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404 [357] 丁日昌《抚吴公牍》,20/6a和33/10a。根据《广州府志》132/15a中的记载,早在18世纪到来之时,地方教育官员就开始腐败。到19世纪最后几十年,腐败情况几乎发展到清帝国的每一个角落。参见《南海县志》,14/13a;《同官县志》,22/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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