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096515
1703096516
杨懋春所指出的区别有根有据,可以作为清楚讨论村庄领袖的基础。当然我们没有必要采用他的术语,对他所说的细节照单全收。
1703096517
1703096518
我们的讨论从他所说的通过正式程序而产生的“官方领袖”开始。在他观察研究的地方(山东胶县的一个村庄),那些官方领袖包括“社长”“庄长”“乡约”和“地方”,他们分别承担“村社头人”“村长”“收税员”和“警察”的职责。[12]很明显,后两项是乡约宣讲体系和保甲体系残存的反映。
1703096519
1703096520
早在现代时期到来之前,类似的“乡村领袖”也存在于帝制中国的其他地方。根据17世纪担任知县的黄六鸿的记述,在他任职的州县,有各种各样的乡村头领,其中包括“乡约”“地方”“镇长”“集长”(市场头领)“村长”和“庄头”。所有这些乡村头人,都由有关乡镇、集市或村子的居民推荐,由地方官任命,“与保正之责相表里,俾之协举共事”。[13]在镇长和集长之外,上述两位学者(即杨懋春和黄六鸿)提到的乡村领袖完全一样。黄六鸿虽然没有明讲,但清楚地指出了保甲头人和这些乡村代理人之间的不同,[14]虽然后者同样是“正式的”,也就是说,他们的任命是由地方政府批准的,在其所在乡村扮演政府代理人的角色。除了这些乡村领袖之外,黄六鸿还指出了不能与“保正”混为一谈的“乡长”(保正是保甲头人,与乡长掌管相同的地区)。黄六鸿记述说:“乡别有长,所以管摄钱谷诸事。……盖乡长取乎年高有德而素行服人者充之。”[15]这里的“乡长”约略等于上述山东的社长。
1703096521
1703096522
19世纪的一个事例可资比较。根据1847年初直隶定州知州颁布的一系列规定,每村的“公共事务”由“里正”“乡长”“地方”和“催头”负责推行。这些头人都由村民自己提名,经过知州审查之后,加以指派。“里正总办村中之事”,“乡长”和“地方”负责查探并上报不法行为、犯罪活动与犯罪分子,并同“催头”一起负责征收地税和劳役。[16]这一套组织体系所用术语不尽相同,然而与上述两个事例并无多大区别。
1703096523
1703096524
明恩溥在19世纪最后几年的记述,指出村庄领袖以如下方式为地方政府服务:
1703096525
1703096526
在有关官府的事务中,最主要的是土地管理和粮税征收。……地方官不断要求乡村头人为政府提供运输、招待办公差的官员、筹备修筑河堤的物资、组织整治河堤的工程、巡查官道……及许多类似之劳役。[17]
1703096527
1703096528
然而,村庄领袖并不是只为官府效劳。严格说来,他们负责的事务常常是村社性质的。在一些情况下,他们在其所在村社和地方衙门之间起着行政中介的作用。杨懋春对山东一座乡村所谓“官方领袖”的描述,虽然是以最近的考察为基础,但是也非常清楚地反映了一个世纪前的情况:
1703096529
1703096530
官方领袖最重要的职责是代表村民与当地政府和县政府打交道。政府的命令下达后,县当局就把该县所有“庄长”召集到市镇上去,向他们布置任务。各庄长回到村子后,首先找村中拥有重要地位的“非官方领袖”,讨论执行命令的方法。……
1703096531
1703096532
有时,庄长代表村民就某事向官府提出请求或解释——发生饥荒时,请求官府豁免土地税;遭受土匪威胁时,请求官府加以保护。就邻近村庄而言,庄长代表各自村庄讨论决定村落联防或由这些村庄组成的整个市镇地区共同防御计划;与一两个邻近村庄讨论联合举行戏剧演出或祭祀游行;与邻村发生争执时,代表村民出面。在农闲季节,庄长及其助手积极出面邀请戏班来村连续演出三天;发生旱灾时,他们出面举行宗教求雨活动。在很有必要采取共同行动时,他们也是要负责组织的人,比如对付蝗虫,或解决因冰雹、洪灾和暴风雨造成的的粮食危机。……
1703096533
1703096534
当两家或两族发生争执时,官方领袖尤其庄长是调解人。官方领袖还负责村庄的保卫工作,组织夜间巡逻以防小偷和火灾,组织庄稼看护以防动物或小偷破坏,监管村民以防赌博、吸鸦片和卖淫泛滥。[18]
1703096535
1703096536
看来很清楚,在19世纪及其之前,中国乡村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村庄领袖,他们经过正式程序,由地方提名,有的得到官府任命,有的没有。其中一些村庄领袖是已经崩溃了的保甲、里甲或乡约体系的残留,或与它们有关,因而他们的职责同这些体系的人员实际上是相同的。由于这一原因,也由于这些村庄领袖是地方官在其乡邻推荐基础上任命的,他们实际上就是政府在县以下基层行政组织的代理人,主要是为清王朝统治乡村而服务的。至于另一些村庄领袖虽然同清王朝任何乡村统治体系没有什么特别联系,其成为村庄领袖或许也未经过官府批准,但是,他们有些时候也是以类似头人的方式为地方政府服务的。从这个角度来看,他们也可以被视为基层行政代理人,而不只是村庄领袖。这两种类型的村庄领袖,或者是同时,或者在不同场合,作为其所在乡村的领导人,处理乡村公共事务;或作为其所在村庄的“代表”,与官府打交道,和其他村庄进行联系。以这些资格,他们就具有村庄领袖的特色。但无论以什么资格出现,这两种类型的村庄领袖都同村中那种头面知名人物有区别;后者的领导地位,是村民在日常生活中非正式承认的。
1703096537
1703096538
接下来就准备讨论那些未经官府任命,但其地位被村民普遍承认的村庄领袖。很清楚,官方领袖虽然在一般层面上是村中活动的领袖,但在更大层面上是清政府县以下基层行政代理人,是为官府服务的,因此很难被视为实质的村庄领袖。而非官方领袖或“业余”领袖,其威望和影响并非来自官府,而是其乡邻给予的。了解哪些人可以成为这种领袖,了解他们在村庄生活中扮演什么角色,是很有趣的。
1703096539
1703096540
杨懋春对山东省非官方领袖之描述,很能说明问题:
1703096541
1703096542
每个村庄有些人虽然并不担任公职,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领袖。……其中最著名的是村中长老、为全村履行特殊职责的人和学校教师。……非官方领袖,并不是通过选举或任命产生的,通常与官方领袖迥然不同。……非官方领袖虽然处在幕后,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他们的建议与支持,庄长(官方领袖)及其助手就不可能完成任何任务。乡绅也是主要宗族或家族的首领。如果他们反对某项计划,或甚至只是持消极态度,基层行政就会陷入僵局。一般说来,非官方领袖并不同政府当局直接打交道。有时,区长或县政府邀请他们参与会议,就某一问题听取他们的意见;他们的意见常常影响到政府的决策。[19]
1703096543
1703096544
步济时的简短叙述也很有用:“乡村公共事务中的内部事项,诸如小的法律争端、聘请村塾教师等,都掌握在村中长老手中。他们是村中上了年纪的宗族领袖,充当庄长的顾问。”[20]
1703096545
1703096546
葛学溥(Daniel H.Kulp)认为,民国时期,华南有三种类型的非官方领袖,即“长者”[21]“学者”“天生的领袖”。关于第一种类型,他写道:
1703096547
1703096548
他们虽然不是村中年龄最大的,但其地位却是最高的。他们来自于人数多、势力发展快、经济实力雄厚的宗族。……这些头发灰白的长者,其威望和影响是自然产生的,很容易在村中占据领导和支配的地位。
1703096549
1703096550
第二种类型的领袖,“其地位的获得是靠其天生的能力和后天的成就。由于学术成就和在国家政府等级体系中的仕途成就是紧密相关的社会价值,因而他们向来是受到尊敬的”。
1703096551
1703096552
第三种类型“天生的领袖”,是指“那些纯粹依靠个人品德和聪明才智而赢得个人地位的人。……(不过)他们作为乡村领导人的地位,得到了正式承认”。[22]
1703096553
1703096554
明恩溥的研究并不十分精确,但是也指出了19世纪的实际情况:“在挑选方法非常宽松的地区……乡村头人并不会被正式地选出或罢免。他们是通过一种自然选择而‘降落’到(或者爬上)他们的位置的。”[23]
1703096555
1703096556
一般说来,非官方领袖比起或多或少要依靠政府支持的“官方领袖”来说,得到乡邻更多的信任,也受到地方官更礼貌的对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是其所在村子自己的领袖,对公共事务的影响,比经过正式程序产生的领袖要大得多。杨懋春对现代中国的研究,也反映了19世纪的大致情况:
1703096557
1703096558
非官方领袖同官方领袖分享一些功能。……在调解家庭或宗族之间的冲突时,前者扮演的角色比庄长要重要;他们更受到尊敬,因而更有影响力。……前者和后者之间的关系,毫无疑问是上下级(supraordinate-subordinate)关系。过去情况如此,目前大部分仍然如此。在公共事务中,官方领袖做实际工作,而非官方领袖则指导他们。一般说来,官方领袖是绅士和族长的工作人员,甚至只是他们的通信员。乡长(官方领袖)及其助手接到政府的命令后,在未与有影响的非官方领袖商量之前,是不能作出任何决定的;而且在这种会商中,官方领袖通常被要求完全不说话。……习惯上,县长或其秘书对乡绅、村塾教师和大宗族族长这些非官方领袖很尊敬,而对官方领袖却摆出上司架子。[24]
1703096559
1703096560
非官方领袖的支配性影响,是来自他们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威望,而非任何形式的政府任命。他们不是其乡邻选出的,正如他们也不是政府官员委任的一样。非官方领袖常常出自乡绅,而官方领袖却来自于社会背景较低的阶层。[25]由于大多数村民实际上并无选举或罢免这两种领袖的权力,只有在一个非常宽泛的意义上,中国村庄才能说是民主的。
1703096561
1703096562
官方领袖履行职责是有金钱报酬的(无论是假定的还是真正的),或被容许可以“压榨”村民;如果这种敲诈勒索并不怎么明显,受害人也不太多,那么有关各方是会默许的。卫三畏在1880年代所写的著作中观察到,广州附近乡村的一位头人,“其报酬是其乡邻付给的”。黄埔村(Whampoa)村民共有8,000人,付给“长者”300美元报酬。[26]杨懋春描述了现代山东一座村庄的做法:
1703096563
1703096564
庄长及其主要助手从他们的服务中获得的报偿是钱财、招待或礼物。以前,庄长及其他乡村领袖没有报酬。开支由公共资金支出,公职人员收取佣金,代替固定薪水。例如,如果实际开支是10元,那么他们就收12元,差额归自己所有。只要金额不大,村民就不会有异议。[27]
[
上一页 ]
[ :1.70309651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