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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695 乡绅经常为其乡邻设法提供桥梁、道路、渡船的服务。方志中记载了很多这方面的事例。例如,广东花县一位白手起家、亦商亦官的人,就捐资3,000多两银子,修建一条石板路,从他的村子延伸到最近的集市;这条石板路在1893年完成。[66]无数个事例记载乡绅造桥、摆渡的“义行”。[67]在一些地区,归功于乡绅的桥梁数量相当大。[68]这些工程是乡绅靠自己个人能力完成的,而不是在他们领导下由乡邻集体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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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697 村民们经常在乡间大路旁适宜的地方修建茶亭,为行人提供方便。施美夫爵士1845年9月造访浙江宁波城外一座乡村时,观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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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699 每隔三四英里,就有一座茶亭。行人可以在此休息,享受由富者和好施者提供的免费茶水。……捐资修建茶亭的人所得的回报是,生前受人尊敬,死后享受荣耀。[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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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01 类似的建筑,在清帝国几乎所有地方都能看到,尤其是南方省份。例如,坐落在广东南海县佛山镇的“乐善茶亭”,建造于1871年,可能就是该繁荣城镇的“士商”(士子和商人)修建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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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03 在村民所承担的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是同“水利”(灌溉)和防洪有关的工程。前者主要是通过修理沟渠或水道、池塘、水库和堤堰表现出来,后者主要是通过整理圩堤或河堤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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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05 清政府虽然并不负责整修乡村中的灌溉渠道或堤堰,但鼓励私人整修,对他们因整修而得到的“水利”给予法律保护。如果未经所有者允许就从他们的水库、池塘或沟渠取水,就是犯罪,要受到惩罚。[71]尽管清政府竭力鼓励,或给予保护,但是,各地乡村进行的地方灌溉工程有极大的区别。在一些地区,尤其是北方省份,村民对灌溉事业相当冷淡。18世纪一位陕西巡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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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07 若能就近疏引,筑堰开渠,到处可行水利。无如司事者意计所在,既不与民瘼相关,小民心知其利,又复道谋筑室,不溃于成。即向来本有渠道地方,亦多废而不举。[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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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09 据说,该省某县,在一名心地善良的知县于1872年提议修建水利工程以前,村民享受不到任何水利。[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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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12 而在其他地区,村民对整修灌溉工程非常积极。在直隶、安徽、江苏、广东和江西等省,各种各样的水利工程很明显都是由有关地方的村民发起并修建的,而且一直保留到最近。[74]其中一些工程还十分宏伟。广东东莞县的“水南新”是1901年由村民集资修建的,长1,100多丈(大约4,400码),可以灌溉700多亩农田。每人捐资多少,与其得到灌溉的土地量成正比。[75]在同省的另一村,包括地主和佃户在内的村民自己对较小的沟渠进行修理。[76]安徽巢县的村民,“私力”挖池塘,灌溉耕地。[77]在广西融县,居住在宝江和浪溪江沿岸的农人,用树木、石头筑陂,导引江水灌溉自己的农田;[78]在贺县,居住在临江沿岸的居民,“塞坝灌田,一邑禾谷多半产此”。[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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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14 有时,村民成立较为正式的组织,以承担整修和管理水利工程。在19世纪晚期的山西翼城县,村民设置了一些“渠长”,由他们负责管理灌溉事务。[80]在广东花县,村民成立了“陂水会”,由其管理一条可以灌溉6,000多亩耕地的陂塘。一部地方志描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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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16 素有陂水会董辖,每遇大水,随决随修,按照受灌荫之田,收租为修筑工役之需,以所占额米多少占水分多少。近年象山村江浩然、江汝楠提倡大加修筑,力劝陂会份内田主,按照额米多少捐金,由江临庄、江日新、江云藻等经营,董其成,每额米一石捐银一千四百元。……其修筑采用新法,悉以红毛泥构结,费达万金。[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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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18 在清王朝崩溃之后,这个“陂水会”还继续存在了一段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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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20 可以肯定的是,灌溉工程(特别是设立组织负责的灌溉工程)是由地主举办的。一些举办者很可能来自绅士家庭或势力大的家族。上引资料中所提到的人物,虽然其社会地位并没有得到说明,但是很明显来自一个家族。另一些事例也表明,灌溉工程毫无疑问是由绅士领导完成的。在直隶邯郸县,许多水闸都是在16世纪和17世纪期间某个时期修建的。其中一个水闸叫罗城头闸,可以灌溉15个村子村民耕种的8,000多亩土地。在“绅耆”李国安的指导整修下,这个水闸可以增加灌溉20,600亩的耕地。[82]在广东花县,有一名商人(1870年左右被赏给五品官衔),据说在退职以后负责发起修建一组水闸,给他的村子带来了丰富的水利。[83]1805年的进士邓应熊(他随后在河南省担任知县)在他东莞家乡的村子提议并完成了对一条沟渠的重修。[84]在一些情况下,即使提议者是地方官员,工程常常也是由乡绅完成的。没有乡绅的合作,官府提议是得不到实行的。因此,安徽合肥知县发现,要想有效地完成修造一系列水库,就很有必要“躬至乡村,与绅士、耆老议”。[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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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22 乡绅对水利非常热心的理由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大多数(虽然不是所有)乡绅都是地主,他们很清楚保证租种其土地的农人丰收的重要性。实际耕种土地的农民也懂得灌溉的重要性,但由于他们没有威望、财富或知识,自然不得不让乡绅扮演领导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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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24 防洪事务的基本情况也是一样,虽然清政府在其中的角色要突出些。在一些地区,尤其在华北,为了防洪,村民将其村落建在适宜地点;1882年,英国一些官员指出:“拥有400间房屋和4,000名居民的王徐庄子,坐落在一个高出周围地区5英尺的土岗上。这显然是为了保护村子免受该地区可能发生的洪水的侵害。”[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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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26 村民经常采用的防洪方法,是修建圩堤或河堤。如果需要紧急整修,可能就由有关的村社来承担。19世纪一位西方学者就指出:“一旦洪灾就要降临,村长指挥村民轮班工作,用手边可以取得的各种泥土建造防洪堤。”[87]但是一般说来,地方政府的介入是必不可少的,实际上,许多圩堤都是由村民和地方政府共同修建和维持的。在广东佛山镇乡村地区,虽然圩堤是由村民自己负责整修的,但至于规模较大的防洪工程,则必须在当地政府的帮助下才能完成。[88]政府会拨款给村子用于修建防洪工程,资金通常由乡绅保管;1886年广东花县修建的一座圩堤,就是这样。[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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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28 的确,许多防洪工程得以完成,正是由于官绅合作。1820年,广东南海县3名地位较高的绅士捐资75,000两银子,配合该省当局所拨的80,000两银子用于整修、加固一道重要防洪堤。[90]1879年,该县知县签发文件批准一名绅士的建议,规定对每亩土地征收2两银子(其中60%由地主出,40%由佃户出),用于修建一道防洪堤,保护两个村子免受洪水袭击。这道堤防后来被洪水毁坏了,知县又批准一名举人的请求,对每亩土地征收1两银子(其中70%由地主出,30%由佃户出)进行整修。[91]在直隶正定县,县衙门于1873年决定在漕马口修建一道堤防。这一工程的修建对一个村子不利,在当地一名生员的领导下,经过适当调整后得以成功完成;在知县“分派委员绅士”的监督下,其他堤防也同时修建完成。[92]另一种令人感兴趣的官绅合作事例,发生于湖北沔阳州。在那里,防洪堤把大小不同的地方围起来,当地称为“院”〔编者按:今通常写作“垸”〕。按照地方志的记载,由于这种地方一般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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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30 修堤防障之,大者轮广数十里,小者十余里,谓之院。如是者百余区。……院必有长,以统丁夫,主修葺。[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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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32 就像许多其他事例,所需资金部分由受到防洪堤保护的土地摊派,部分来自绅士捐献,部分来自政府拨款。但是在沔阳,绅士独自承担起监督和管理堤堰工程的责任。[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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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34 地方官并不总是采取合作的态度。一些地方官逃避自己的职责,让村民(绅士和平民)自己想办法。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工程都没有官府的帮助或监督,由此就出现了“官圩”和“民圩”的区别。根据一部江西地方志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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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36 所以备水患者……或径数百丈,或周回一二里……迨经倾圮,相缘请帑。官府患帑之弗克给,乃以载诸旧册者为官修之圩,续增者为民修之圩。民修之圩,准其立案,官不勘估,不给帑培修。……故有官圩、民圩之目。[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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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38 显然,南昌县这种官圩和民圩之间的区别在其他地区也存在。[96]不过,圩堤工程中所提到的“民”,同灌溉工程中的一样,都是指“绅士领导下的村民”;即使这种“领导”并未被指明。显然,“民”一词的使用,是从与“官府”或“官”对比的层面而言的;并不是从与特殊地位的人对比的“平民”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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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40 事实很明显,这一点对于资料的正确解释很重要。江西南昌县一条全长4,800丈(大约19,200码)的圩堤,据说是在清王朝统治的最后几年里由“村民自己”修建的。[97]很难想象财产有限、知识缺乏的普通农人不靠乡绅的领导,能完成这一艰巨工程。事实上,无论防洪工程的难易程度如何,农人在其中常常扮演的是从属的角色。地方志中所记载的许多事例,都显示是由退职官员和有头衔之士子来实现这种计划的。[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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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42 从事防洪或灌溉事务的乡绅,并不一定都是正直、诚实的,其中一些人利用情势和个人地位为自己谋取私利。这种绅士之行为不一定都被记载下来,但偶尔会有意无意地被暴露出来。1873年被任命的安徽庐州府知府签发的一件布告,就很能说明这一问题。他让大家清楚了解他的目的在于“禁江坝积弊”,因此要求“各圩绅董”向知府衙门呈交修建计划,并威胁要严办那些利用修建或整修圩堤机会中饱私囊的乡绅。[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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