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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30 修堤防障之,大者轮广数十里,小者十余里,谓之院。如是者百余区。……院必有长,以统丁夫,主修葺。[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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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32 就像许多其他事例,所需资金部分由受到防洪堤保护的土地摊派,部分来自绅士捐献,部分来自政府拨款。但是在沔阳,绅士独自承担起监督和管理堤堰工程的责任。[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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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34 地方官并不总是采取合作的态度。一些地方官逃避自己的职责,让村民(绅士和平民)自己想办法。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工程都没有官府的帮助或监督,由此就出现了“官圩”和“民圩”的区别。根据一部江西地方志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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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36 所以备水患者……或径数百丈,或周回一二里……迨经倾圮,相缘请帑。官府患帑之弗克给,乃以载诸旧册者为官修之圩,续增者为民修之圩。民修之圩,准其立案,官不勘估,不给帑培修。……故有官圩、民圩之目。[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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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38 显然,南昌县这种官圩和民圩之间的区别在其他地区也存在。[96]不过,圩堤工程中所提到的“民”,同灌溉工程中的一样,都是指“绅士领导下的村民”;即使这种“领导”并未被指明。显然,“民”一词的使用,是从与“官府”或“官”对比的层面而言的;并不是从与特殊地位的人对比的“平民”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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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40 事实很明显,这一点对于资料的正确解释很重要。江西南昌县一条全长4,800丈(大约19,200码)的圩堤,据说是在清王朝统治的最后几年里由“村民自己”修建的。[97]很难想象财产有限、知识缺乏的普通农人不靠乡绅的领导,能完成这一艰巨工程。事实上,无论防洪工程的难易程度如何,农人在其中常常扮演的是从属的角色。地方志中所记载的许多事例,都显示是由退职官员和有头衔之士子来实现这种计划的。[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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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42 从事防洪或灌溉事务的乡绅,并不一定都是正直、诚实的,其中一些人利用情势和个人地位为自己谋取私利。这种绅士之行为不一定都被记载下来,但偶尔会有意无意地被暴露出来。1873年被任命的安徽庐州府知府签发的一件布告,就很能说明这一问题。他让大家清楚了解他的目的在于“禁江坝积弊”,因此要求“各圩绅董”向知府衙门呈交修建计划,并威胁要严办那些利用修建或整修圩堤机会中饱私囊的乡绅。[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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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44 并不是所有村庄都能战胜洪灾。古柏察描述了19世纪中叶浙江省一个地方的村民在洪水面前徒劳的挣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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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46 1849年,我们在浙江省一个笃信基督教的地区停留了6个月。这一期间,先是倾盆大雨从天而降,接着是一个淹没整个乡村地区的洪灾,这个地区看上去就像一个巨大的海洋,树和村子漂浮在海面上。中国人知道洪灾过后是饥荒,收成将毁于一旦,他们展现出惊人的努力和坚忍,与不幸的命运搏斗。他们首先试着在田地周围筑高圩堤,然后竭力排干田地里的水。但是,当他们艰难而辛苦的工作就要成功之时,倾盆大雨再次从天而降,田地再次被淹没在沼泽中。整整3个月,我们亲眼目睹他们不停地努力,一刻也未停下来。……然而,洪灾难以控制,村民们实在是无能为力。这些可怜的受难者在耗尽最后一丝力气之后,发现自己已经处于完全绝望的境地,不得不抛弃他们辛勤耕耘过的田地。他们一群群地聚集起来,背上口袋,背井离乡,到处乞讨。……整个村子都变成了废墟,无数个家庭逃荒到邻近省份寻找生存机会。[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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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48 与农人经济利益有关的另一种类型的活动是守望庄稼。由于庄稼很容易遭贼偷窃和动物毁坏,因而需要保护。在一些乡村地区,村民自发地组织起来,共同守望庄稼。比如,在19世纪河南鹿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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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50 二麦继登,贫家妇女联翩至野拾取滞穗,狡悍者或蹈隙擸取,往往构衅致讼。秋成时,各伍私相戒约,拾穗有禁,其有私放牛马及盗取麦禾者,则严其罚,名曰阑青会。[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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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52 合作守望庄稼,保护了每个农人的利益。但是,组织和领导的任务自然地落到了类似村长的乡村头领(他们大概也有土地)的身上。西方一位学者观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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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54 村民们在长者的领导下参加某些特定的活动。最通常的情况是成立“青苗会”,或称“庄稼保护会”。每个家庭都必须出一定数目的壮劳力,轮流守望快要成熟的庄稼。[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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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56 根据另一位西方学者在19世纪末的研究,所需花费由地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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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58 (青苗会)并不是所有地区都有,而只是……在一些地区才能看到。……如果聘请了一些固定的人(守望庄稼),费用由村民分担,事实上就是地税,数额与土地的多少成正比。[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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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60 在一些地区,偷盗者受到的惩罚非常严厉。19世纪晚期,一名总督上奏说:云南某地,一个倒霉的人摘了邻居家的几个玉米穗,守望者发出警号,抓住了他。“根据村俗,长者开会讨论如何惩罚”,其母亲被迫画押同意判决之后,这个偷窃者被处死了。[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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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62 没有守望组织的村子在偷盗抢劫者面前无能为力,只能依靠官府可能提供的有效保护。陕西省就提供了一个有趣的事例。巡抚陈宏谋在1745年发布的一道命令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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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64 乃闻有一种游棍恶贼,寄宿野庙空窑,乘秋禾方熟未割之时,三五成群,昏夜偷割。竟有每夜偷割至三五亩者。所偷之禾,即左近货卖。亦有一二无田之家窝留此辈,利其得禾转卖分肥者。[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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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66 这显示了庄稼守望组织多么有用。如果我们还记得并不是所有中国乡村都是组织良好的社区,而其中的小村子根本算不上社区,那么,对于前面所说的“并不是所有地区都成立了类似青苗会的保护庄稼组织”的事实,就不会感到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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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68 为了防止众多税吏敲诈勒索及其他邪恶习惯,一般乡村采取了自我保护的措施,帮助或要求村民准备好交税,以便尽量减少被敲诈勒索的机会。江西巡抚在1885年一篇上奏中就汇报了下列有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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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70 查江西从前完纳丁漕,民间向有义图之法,按乡按图,各自设立首士,皆地方公正绅耆公举轮充,且有总催、滚催、户头,各县名目不同,完纳期限不一。严立条规,互相劝勉,届期扫数完清,鲜有违误。[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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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72 该巡抚继续说道,由于战争的影响,上述制度遭到破坏。拖欠者越来越多,粮食税和赋役税越来越少。但是在制度继续得到维持的地方,村民们还能全额地交税;即使在最坏的情况下,也从未低于规定额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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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74 关于上述这种自愿性制度的运作方法,同时期另一名官员的记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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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76 每期轮一甲充当总催,择本甲勤干之人为之,名曰现年。……有现年之图甲,差役不得上门。[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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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78 其他省份也上报了几个类似的事例。1860年代担任江苏巡抚的丁日昌,在一道指示中说,由于当时催收钱粮的方法对“小民”来说十分艰难,因而最好采取武阳县“义图办粮”的方法代理收税。丁日昌在另一个文件中又提到高邮州采用了这个方法。[108]这种方法同上述江西所采取的相比,至少有一点是不同的:它是政府行为的结果,而非地方努力的产物。在广东南海县,一名在1862年被清廷恩赐举人头衔、次年又得到国子监司业头衔的长者,为其图组织内所有甲长修建了一座会馆,作为他们聚会的场所,以及收纳钱粮的地点。结果,“乡中无催科者至”,[109]与江西的自愿制度取得了相同的效果。不过,这只是个人的慷慨行为,而非全体村民集体合作的结果。与此不同的另一种做法,发生于广东南海儒林乡,由宗族承担起反对税吏敲诈勒索、保护纳税者的义务。根据一位地方志修纂者1880年代的记载,由于情况令人难以承受,因而该乡的一些宗族准许宗祠管理者催征收缴各户税款,从而减少衙门代理人敲诈勒索的机会。[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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