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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52 合作守望庄稼,保护了每个农人的利益。但是,组织和领导的任务自然地落到了类似村长的乡村头领(他们大概也有土地)的身上。西方一位学者观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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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54 村民们在长者的领导下参加某些特定的活动。最通常的情况是成立“青苗会”,或称“庄稼保护会”。每个家庭都必须出一定数目的壮劳力,轮流守望快要成熟的庄稼。[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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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56 根据另一位西方学者在19世纪末的研究,所需花费由地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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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58 (青苗会)并不是所有地区都有,而只是……在一些地区才能看到。……如果聘请了一些固定的人(守望庄稼),费用由村民分担,事实上就是地税,数额与土地的多少成正比。[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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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60 在一些地区,偷盗者受到的惩罚非常严厉。19世纪晚期,一名总督上奏说:云南某地,一个倒霉的人摘了邻居家的几个玉米穗,守望者发出警号,抓住了他。“根据村俗,长者开会讨论如何惩罚”,其母亲被迫画押同意判决之后,这个偷窃者被处死了。[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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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62 没有守望组织的村子在偷盗抢劫者面前无能为力,只能依靠官府可能提供的有效保护。陕西省就提供了一个有趣的事例。巡抚陈宏谋在1745年发布的一道命令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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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64 乃闻有一种游棍恶贼,寄宿野庙空窑,乘秋禾方熟未割之时,三五成群,昏夜偷割。竟有每夜偷割至三五亩者。所偷之禾,即左近货卖。亦有一二无田之家窝留此辈,利其得禾转卖分肥者。[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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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66 这显示了庄稼守望组织多么有用。如果我们还记得并不是所有中国乡村都是组织良好的社区,而其中的小村子根本算不上社区,那么,对于前面所说的“并不是所有地区都成立了类似青苗会的保护庄稼组织”的事实,就不会感到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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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68 为了防止众多税吏敲诈勒索及其他邪恶习惯,一般乡村采取了自我保护的措施,帮助或要求村民准备好交税,以便尽量减少被敲诈勒索的机会。江西巡抚在1885年一篇上奏中就汇报了下列有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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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70 查江西从前完纳丁漕,民间向有义图之法,按乡按图,各自设立首士,皆地方公正绅耆公举轮充,且有总催、滚催、户头,各县名目不同,完纳期限不一。严立条规,互相劝勉,届期扫数完清,鲜有违误。[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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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72 该巡抚继续说道,由于战争的影响,上述制度遭到破坏。拖欠者越来越多,粮食税和赋役税越来越少。但是在制度继续得到维持的地方,村民们还能全额地交税;即使在最坏的情况下,也从未低于规定额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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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74 关于上述这种自愿性制度的运作方法,同时期另一名官员的记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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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76 每期轮一甲充当总催,择本甲勤干之人为之,名曰现年。……有现年之图甲,差役不得上门。[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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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78 其他省份也上报了几个类似的事例。1860年代担任江苏巡抚的丁日昌,在一道指示中说,由于当时催收钱粮的方法对“小民”来说十分艰难,因而最好采取武阳县“义图办粮”的方法代理收税。丁日昌在另一个文件中又提到高邮州采用了这个方法。[108]这种方法同上述江西所采取的相比,至少有一点是不同的:它是政府行为的结果,而非地方努力的产物。在广东南海县,一名在1862年被清廷恩赐举人头衔、次年又得到国子监司业头衔的长者,为其图组织内所有甲长修建了一座会馆,作为他们聚会的场所,以及收纳钱粮的地点。结果,“乡中无催科者至”,[109]与江西的自愿制度取得了相同的效果。不过,这只是个人的慷慨行为,而非全体村民集体合作的结果。与此不同的另一种做法,发生于广东南海儒林乡,由宗族承担起反对税吏敲诈勒索、保护纳税者的义务。根据一位地方志修纂者1880年代的记载,由于情况令人难以承受,因而该乡的一些宗族准许宗祠管理者催征收缴各户税款,从而减少衙门代理人敲诈勒索的机会。[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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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80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645]
1703096781 与地方秩序相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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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83 在中国乡村,保甲头领作为清政府的代理人,承担起侦探犯罪活动、防止不良分子藏匿在乡邻的职责,除了他们之外,许多村子都有自己的头领,村民依靠他们维持一定程度上的和平和秩序。在某种程度上,这些乡村头领履行的是地方官的职责,特别是解决乡间争端,防止村民的言行举止脱轨,在社会动荡期间组织所在村社反抗土匪的抢劫。道格拉斯(Robert K.Douglas)在19世纪最后几年观察指出,本来应该由地方官承担的“大量的事务”,落到了“他那没有官职的伙伴”——村庄领袖——的肩上。[111]虽然“大量的”一词含有对乡村领袖角色的高估,但他的看法是相当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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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85 解决地方争端是这些乡村头领的职能之一。没有什么正式的组织为解决地方争端而设,不过通常每个村庄适合担任仲裁工作的人,都是被村民认可的。这些人通常以正直、公正和思维敏捷而著称。他们可能属于有财产、有地位的家庭;或者如同华南许多地方一样,他们是宗族的族长。虽然绅士地位并不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但是谁拥有学识,谁就明显拥有优势。[112]在一些乡村,由村长之类的头领充当仲裁人。[113]无论仲裁者的个人条件和地位如何,他们的仲裁一般都得到争论双方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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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87 仲裁的范围,小到解决村民之间的小争吵,大到解决宗族之间的暴力冲突。下面是韩兆琪(1878年取得贡生身份)成功化解广东番禺县一个村子宗族内部宿怨的一个好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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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89 古坝韩姓同宗也,分东西两大房。两大房为争潼道门楼……酿成械斗,乡人奔避,族法无从制止。官示亦不能禁遏。正绅三五人以宗谊请回乡调处,兆琪不避艰险,亲临斗境,和容正论,调护两方,悉降心相从。[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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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91 一般说来,这种情况并不怎么引人注意。许多村民争端和邻里争吵,都是在村子或乡镇茶房里解决的:争端双方、仲裁者和旁观者都聚集在茶房,仲裁者首先听取双方理由,然后作出仲裁。如果没有其他处罚,那么被判决无理的一方要支付所有在场人的茶钱。[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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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93 在乡下,打官司通常要花很多钱财,而且很麻烦,有时候无论对被告或原告来说都是毁灭性的打击,[116]在衙门外解决对双方都最为有利。心地善良的地方官员就常常说最好不要打官司,并将诉讼双方发送回各村,由其乡邻仲裁解决。[117]充满感激的村民就会提供帮助给有效率的仲裁者作为回报;就像下面这位明显有文学天分而没有财力的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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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95 新昌俞君焕模,贫士也,道光己亥科乡试,俞欲往而窘于资,因忆及往年曾为某村息讼事,姑往干谒。至则村人欢迎,争为设馔,赠以二十余金。……赴杭……入试闱……竟得解元。[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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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97 然而,并不是所有仲裁都很有效。一般说来,非常严重的争端不能诉诸仲裁。关涉“人命”的案件,一般由衙门解决,即使并没有发生什么犯罪(谋害或谋杀)也是如此。因此,被牵涉进去的村民就经常受到衙门走卒或乡间恶棍的敲诈勒索。19世纪,发生在南方一个村子的媳妇自杀案件,就毁灭了一个富裕之家。[119]此外,只要诉讼案件是“讼棍”以及那些与他们狼狈为奸者的收入来源,仲裁就永远取代不了由衙门进行的审判。[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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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799 或许,村民所遭受的最大不幸是仲裁并不总是公平、公正。下列对华南一座村子情况的描述就反映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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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801 在凤凰村,仲裁并不总是不偏不倚地进行的。该村发生的许多事例都表明大家族或房能够误导仲裁或让它流产,而村长又被他们左右。如果被害一方所属家族已经没落,或者没有近亲,而他的财力和学识都有限,那么,他就很难向有强大家族支持的冒犯一方完全讨回公道。如果被害方坚持要求讨回公道,村长或许会给予,而有势力之家族成员则会采取各种各样间接手段,无休止地折磨被害方,直至使之屈服。[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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