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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995 村民们尽可能更多地在他们阶层中发展会员。他们约定,无论谁遇到土匪(不论大小)来抢劫,相互之间必须立即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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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997 ……老牛会成立后不久,其所在地区的土匪就不见了,或者说被震慑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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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999 ……老牛会迅速而“血淋淋”地处决土匪,引起邻近乡镇的谈论。被杀土匪的亲属向衙门哭诉,大声地要求向“刽子手”——他们是这样称呼老牛会的——讨还血债。老牛会忠于自己的誓约,集体回答并驳斥对他们的所有指控。……这项审讯移送到了在北京的刑部。刑部判决同意老牛会的做法,那些因玩忽职守而导致所有这些混乱的地方官遭到流放。虽然如此,清政府认为最好将老牛会置于官府控制之下,并承认其合法地位:对会章进行修改,规定每个成员都必须佩带知县分发的官勇标志,“老牛会”更名为“太平社”。我们在1844年离开这个地区到西藏去之时,该会就称为“太平社”。[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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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001 在结束这部分讨论之前,探讨下面这个有关村际组织的事例,应该是很有趣的。这个村际组织是由一些富庶村子合作成立的。这些村子坐落在赣江西岸,是江西庐陵县的一个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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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003 根据地方志的记载,这些村子在1844年成立一个“公所”,负责处理共同关心的事务。该公所起草了自己的行动规则,大致以两项计划为中心,即“义庄”和“宾兴”。其经费由每村各户捐资提供。只有那些按照规定数额(每户均为5,000文铜钱)出资的人户,才能够享受公所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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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005 最初,“义庄”和“宾兴”是分开进行的。1855年到1856年间,义庄存粮完全耗尽,很长一段时间都未补充新粮。一直到1876年,才由各家各户根据能力捐粮补充。义庄管理者,由有关各村从以诚实、正直著称的生员中选出担任。每年岁末,管理者和“首事”一起对义庄存粮进行清点。当年负责义庄的首事,必须待在粮仓里,按月汇报粮仓检查情况。人口记录必须准备好,一旦发生饥荒,就可以“公正公平地”对需要救济之人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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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007 “宾兴”是24位拥有头衔的士子于1845年发起的。是年,庐陵城里修建了一座祠堂,用于纪念“乡贤”;还在省城里修建了一个旅馆,供参加考试的士子下榻。宾兴办公场所设在其中一个村子,管理者有4名,由大家从贡生以上的士子中选出;每年,这4名管理者要提交整个年度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清单。还要采取抽签办法,从生员中选出两名留在省城里,负责管理旅馆。凡是来自这些村子的士子都可以得到补贴;而通过考试或者得到官位的人,都可以得到特别的奖励。当地到省城参加考试的士子,交纳2,000文的“登记费”,就可以在这个旅馆下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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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009 这些村子的年度祭祀仪式,是在乡贤祠里举行的,由通过省试的士子主持。那些最初捐5,000文铜钱或者随后捐100两银子作为存粮基金的人户,以及成员中有官员或士子的家庭,都可以派代表参加。[202]这种村际组织或许非常独特,但它反映了乡绅控制村社组织活动可能达到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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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011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648]
1703097012 村民的合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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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014 并不拥有任何特别地位或特权的村民所进行的合作性活动应与上面讨论的区别开来,因为无论是在范围方面或是推动者的社会背景、社会身份方面,它们都是不同的。一般说来,即使并没有成立正式的组织,“乡村活动”都是在村社基础上进行的,对全村所有居民都有影响,即使这种影响的程度不一,方式不一。而且,由于乡村活动一般都是由乡绅创办或主持的,因而是全村适用的,即使大多数村民都未参加。庙宇建筑、沟渠整修、地方防御等等,都是如此。即使就庄稼守望这种仅仅对地主和耕种者直接有利的乡村活动来说,全村居民都必须遵守由“阑青会”或“青苗会”制定的“规则”,因此都受到了负面的影响。而另一方面,村民的“合作活动”适用范围就没有这么广。一些村民所进行的合作活动,是服务于自己的某种特殊需要。一般说来,这种活动从未扩及全村,甚至也不想把没有这种需要的其他乡邻包括进来。总而言之,这种合作性活动是一些村民私下进行而非全村社从事的;此外,参加者几乎都是财产有限、地位低下的普通百姓,他们迫于环境而不得不倾尽全力或尽其所有以达到某种有限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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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016 有关这种村民合作性活动的资料非常缺乏,农民很少进行这种活动,因而地方志修纂者对此并不重视。不过,我们可以根据中西方学者的研究进行探讨,对他们所观察到的三种类型的合作性活动作简略描述。[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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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018 第一种类型的合作性活动是“香会”,或称“烧香会”。我们在本书前面的探讨中已经看到,许多中国人都相信宇宙中存在着某种看不见的力量,它能够带来好运,也会降灾。因此,许多中国人即使没有什么钱财,也要设法从事各种各样的迷信活动,毫不吝啬。[204]乡村庙宇和宗教仪式——常常属于乡绅领导全村社合作努力的产物——虽然也满足了村民们的一些一般需要,但是并未解决他们的全部需要。村民们经常认为在遥远地方飘荡的神灵,由于某种原因,其力量比在乡村神龛里供养的神灵要大;对这些村民来说,到某个或多个“圣地”进香,是一种功德最大的宗教活动。然而,离家到“圣地”进香,不但旅程所需时间较多,而且其花费也不是单个村民有限的财力所能承担的。因此,为了达到进香的目的,一些村民自己就在一起成立“香会”或“山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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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020 江西南昌县某些村民成立的香会组织,就是一个极好的事例。为了凑足资金到某个被视为特别神圣的庙宇去烧香,这些村民组织了“朝仙会”。每个成员捐出钱来作为公共资金;当钱足够时,成员们就花许多时间,费许多精力,制订进香计划。他们八月初一起程,十几人到几十人,一批批向目的地出发。每批都有一人充当“香头”,负责带领队伍;任命另一人为“香尾”,负责押后。每批人都打着一面红旗帜,上面写着“万寿进香”。在一百天里,这些进香客每天都奔波在路上。[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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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022 “山会”的一个事例,见之于山东。该省某地一些没有足够资金的村民,为了能够到一个“圣地”去烧香,自己成立了一个组织,在当地称为“山会”。该会每个成员按月捐出一点钱来交给负责人保管;该负责人通常把这笔公共资金借贷出去生息。快满三年时,钱凑足了,成员们组织在一起,出发去进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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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024 在一些乡村,成立“山会”的目的并不在于筹集资金到遥远地方去进香,而是要在本地创办一些宗教活动,其中包括感恩仪式中举行的戏剧表演。在这种情况下,香会为了同“行山会”相区别,一般称为“坐山会”。[206]有时,旅行者活动的范围非常广泛,引起清王朝当局的警觉,因而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禁止“越境烧香”的措施。[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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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026 第二种合作性活动,实际上就是经济合作。中国乡村经济环境十分险恶,即使是诚实而勤劳的农民也常常被迫借贷;有时,这种借贷以粮食作担保。[208]许多事例都表明,有点土地的农民被迫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209]对于借者来说,利息非常高,他们虽然因借到一点钱而稍解燃眉之急,但是这种借贷犹如饮鸩止渴。[210]普通百姓要想存钱积累资金,真是十分困难。如果所需超出了日常情况,就不得不靠借贷来解决。事实上,中国各地村民、市民都自然地成立了一种组织,十分艰难的家庭就可以依靠这种组织来解决困难,同时避免高利贷的勒索。当然,倘若他们可以找到足够的朋友或亲戚来帮助渡过难关,就另当别论。这种组织就是“借贷会”;在清帝国各个地方,其名称和形式各不相同。[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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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028 19世纪的一位西方学者对借贷会情况作了如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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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030 这个借贷会是临时的,自愿的。……领导成立的是其会长。……至于成立原因,可能是为了购买一块地、一副棺材,或娶一位媳妇,也可能是开店铺、还债或打官司。某人因需要一笔钱,去找朋友帮助,了解谁愿意加入借贷会。他告诉大家,谁愿意加入,各人应分担多少,什么时候交纳。然后,他邀请所有愿意加入借贷会的成员到家中,招待他们吃晚饭;每个成员都捐出一份钱来交给主人。大家商定在一个月,或半年,或某段时期后,除了会长以外,每个成员就下一次借贷进行竞争,谁出价最高,谁就得到借贷。……然后每个成员就向这名出价最高者捐出一笔钱,其数目同之前捐给会长的相当。按照这样的方式,借贷继续滚动,还未得到借贷的成员可以继续竞争。……得到过一次借贷的成员,享受不到利息;最后一次得到借贷的某成员,不付利息(以竞价的形式)给他人。[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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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032 第三种类型的合作性活动,虽然实际上是经济互助组织的变种,但是由有关当事人为解决丧葬花费问题而组织的。和借贷会类似,丧葬会虽然也有各种各样的名字和形式,但毫无例外是财产有限的村民合作成立的。按1891年版《巴陵县志》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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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034 贫户治丧多有会曰孝义会,其法先约家有老亲者十人,定醵钱若干,遇丧则开之,故变起仓卒,亦稍克成礼。[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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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036 一位西方观察者在19世纪最后几年里也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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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038 至于丧葬会,其成立原因相同,种类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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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040 有时,丧葬会的每个家庭每月要交100文钱的捐款作为公积金。遇上父母(或更老一辈人)去世,交钱的家庭就有权动用公积金的钱,一般可以拿到6,000文。如果公积金不足以支付其成员们办丧事的花费,那么丧葬会就会向其成员加收一笔特殊会费以弥补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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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042 另一种形式的互助……如下:对那些看着父母一天天衰老的人来说,他们很清楚,不知哪一天就要为父母办丧事,而凑够办事的钱十分困难。于是一个人会邀请另一些人结伙,称作“请会”。遇到有成员的父亲或母亲去世,每个成员都有责任捐出一定数目的钱。[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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