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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丁日昌《抚吴公牍》,45/1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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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南海县志》,22/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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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九江儒林乡志》,21/30a。其他事例引见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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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Douglas,Society in China (1894),p.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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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例见:《东莞县志》,68/5b、15a-16a和70/8a、12b、15b;《续修庐州府志》,54/9a和57/2b、4a、6a;《莘县志》,7/29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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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翼城县志》,30/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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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番禺县续志》(1911),22/2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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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 (1945),p.196:“许多社区争端和邻里纠纷,都是在市镇茶馆里通过喝所谓的‘调解茶’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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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例见骆秉章1861年担任川陕总督后所写的《戒讼文》。他生动地描述了打官司带来的灾难性后果,警告所有居民不要打官司。他的文章以两句俗语开头:“饿死不可做贼,气死不可告状。”“守衙役,平地虎。”参见《花县志》,10/34a-b所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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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例如,1801年中举、先后担任江西弋阳和赣县知县的杜宏泰,就以如下方式处理所有诉讼案件:“讼者挟牒至,常委曲譬喻,令归听乡邻居间。必不得已,则立为剖讯,两造无留难。”参见《巴陵县志》,31/6a。黄六鸿在其《福惠全书》11/16a中也记述说:“每岁值乡农播种之时,有司悬牌,大书‘农忙止讼’四字……非有命盗逃人重情,一概不准。此系从来定例。”黄此书作于17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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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陈其元《庸闲斋笔记》,9/15b。引见《中和》月刊第1卷第109页。〔编者按:一士《彝斋漫笔》,《中和》月刊第1卷,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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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丁日昌《抚吴公牍》,20/1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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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江津县志》卷一上,17a,关于在中国西南一乡村发生案件的叙述。这一事例证明一句客家小调:“衙门深似海,弊病大如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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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Daniel Kulp,Country Life (1925),p.323。斜体是原作者所标〔编者按:译本改为着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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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佛山忠义乡志》,17/1b:“旧志有乡禁一门,皆关乡中利弊,由士民请官核定。”参见Daniel Kulp,Country Life,pp.3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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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花县志》,9/2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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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简又文《太平军广西首义史》(1945),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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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南海县志》15/1a。还请参见胡适的大作《四十自述》(1933,第4—5页)。胡适说,只要他父亲要回家(安徽绩溪县)的消息传来,周围20里内的赌馆、鸦片烟馆立马关闭,避免遭到这位长者严厉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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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花县志》,9/2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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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Huc,Chinese Empire (1855),II,pp.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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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18a-27a;《江西通志》,卷首之四,3b;《通州志》(1879),7/25a-26a;《续修庐州府志》,22/2b、26/27b、27/1a、34/11a-12b、36/1b和卷38各页;《邯郸县志》,10/14b;《花县志》,6/6a-b。两江总督刘坤一认为团练非常有用,因而建议清廷以之作为建立清帝国近代军队的基础。参见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27a-28b。根据《清史稿·兵志四》,1a-8b的记述,“乡兵始自雍、乾,旋募旋散,初非经制之师。嘉庆间,平川、楚教匪,乡兵之功始著。道光之季,粤西寇起,各省举办团练,有驻守地方者,有随营征剿者。”曾国藩把团练区分为“团”和“练”,主要是把前者同保甲连在一起,把后者同“勇”连在一起。曾国藩《复刘詹崖》:“团练一事,各省办法不同。……约而言之,不外两端,有团而兼练者,有团而不练者。团而不练者,不敛银钱,不发口粮,仅仅稽查奸细,捆送土匪,即古来保甲之法。团而兼练者,必立营哨,必发口粮,可防本省,可剿外省,即今日官勇之法。”参见曾国藩的《曾文正公书札》,13/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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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续修庐州府志》,49/1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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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澉志补录》(1935),32a-b和7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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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引见刍厂《寄轩杂识》,《中和》月刊1942年第三卷第六期第128—132页。李慈铭《越缦堂日记·孟学斋日记》,甲集首集下,49b,关于这一事例的叙述过于热情。在同书甲集尾,17b,他补充说:“(包)立身本村氓,不识字……其起事也……自言与仙人往来……每出战,立身挺身大呼而前,不持兵,贼见之,辄辟易。……越人皆谓有神助,益附之。然竟破灭。越中故家大族多诛灭无遗类。……乡人颇言其有异志,不以朝廷为念云。”以这种观点来看,包立身并不是一个普通农人,而是具有某些“异端邪说”思想的文盲实践者。他借口反对太平天国,组织军事力量,企图实现自己的秘密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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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例见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22b;《巴陵县志》,19/10b-20b;《靖州乡土志》(1908),1/25a、42a-b、43b、47a;《广州府志》,81/30a、82/5b、16b、18b和134/25b-26a;《郁林州志》,18/1b-73b;《徐州府志》,卷二十二,中之下,9a-b;《滁州志》,卷七之五,3b-4a;《续修庐州府志》,48/2b、53/17a-b和54/8a;《蒙城县志书》,6/4b-15a;《卢龙县志》,19/13a-b;《邯郸县志》,10/35a和44a-b;《莘县志》,7/30a和35b-36a;《郓城县志》,10/3a-b和5b;《江津县志》,3/17a-b和18a;《富顺县志》,12/57b。在一些地区,由于非常需要由乡绅来领导,一些团练的负责人并不一定是有关村社的居民,广西一些“城乡皆设团防(亦即团练)”的地方和一些“绅士人众,可为首领”的地方,即是如此。参见《股匪总录》(1890),1/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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