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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521 [208] 《皇清奏议续编》,4/28b,江西巡抚秦承恩1805年的上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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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523 [209] 《皇清奏议续编》,4/2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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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525 [210] 举例来说,在19世纪最初25年里,据说江西一些地区习惯上的粮食借贷利率为15%到20%;随后在湖南,已超过50%。参见《江西通志》,卷首之三,16b;《巴陵县志》,15/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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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527 [211] 有关“借贷会”的名称,西方学者有种种称呼:“互助会”(Mutual aid clubs),见Daniel Kulp,Country Life,p.189;“借贷会”(loan club),见John Gray,China,II,p.84;“贷款会”(money loan association),见China Review,V,p.405;“借贷团”(loan association),见Adele Fielde,Pagoda Shadows,p.133;“借钱会”(money lending club),见Doolittle,Social Life,II,p.149;“互贷会”(Mutual loan society),见Gorst,China,p.117。中国现代学者费孝通在《江村经济》第267页中提出了另外一个名字“经济互助会”。这种组织的成立程序,各不相同,称为“做会”“打会”“请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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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529 [212] Adele Fielde,Pagoda shadows,pp.113-115。并参见James D.Ball,Things Chinese (1904),pp.63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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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531 [213] 《巴陵县志》,52/3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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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533 [214]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p.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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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535 [215] Kulp,Country Life,p.199。至少在一些地区,丧葬会一直延续到最近时期。一位在太平洋关系学会供职的学者1932年对山东一些乡村作了调查研究,发现:“按照中国的习惯,子孙为哀悼去世的父母要穿粗布衣,戴白布冠。主办丧事的会,因而有多种多样的名称,比如‘麻冠会’‘白会’等等。这种会的最初起源及历史从未得到明确记载,村民客观上的需要促成了它们的出现。比如在劳动力紧缺的农忙时节寻求外力的帮助、面对巨大花费时平衡收支——这些需求最终从丧葬会的建立中得到满足。有大量成年男子双亲健在的村子,几乎都会成立一个诸如‘孝敬父母会’(Filial Mourning Headdress Society)的组织。”Agrarian China,pp.205-206.如果认为只有农人才依靠丧葬会的帮助,那就搞错了。财产有限的文人士子有时也寻求这种会的帮助,叶昌炽(1849—1917)就记述了这样的例子。他在其《缘督庐日记钞》中(1910年上海蟫隐庐刊,2/25b,光绪己卯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记载说,1879年亦即他作为举人生活在江苏常州家乡时,成立了一个“儒门助丧会”,其运作方式如下:“集总十人,每总募散十人,非名列胶庠者不与。如遇寒士身故,或祖父母、父母、妻子等丧,无力敛葬者,准助一会,共钱二十二千文(总散一百十人,每人收二百文)。幼殇者助钱五千五百文(每人收五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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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537 [216] 绅士未居住在自己家乡时,或许是通过非绅士的助手来影响家乡,从他们居住的城镇或城市指挥后者。近代山东就是这种情况。据说在该省,“被称之为‘大户’的绅士,仍然对所有邻近地区发挥着影响”。参见Institute of Pacific Relations,Agrarian China,p.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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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539 [217] 《定州志》,1/3a〔译者按:应为19/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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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541 [218] 除了参考前面注64—98所引资料外,还请参见:《花县志》,9/27a;《佛山忠义乡志》,7/12-15a;《九江儒林乡志》,4/69a-74a;《灵山县志》,4/51a-b;《严州府志》,5/13b-25a;《富顺县志》,3/58b和60a-70a;《衡州府志》(1875),9/4a-19b;《新宁县志》(1893),17/30a-34b;《巴陵县志》,11/3a-9b;《沔阳州志》,卷三《建置》,74a;《镇南州志略》,3/25b-27a;《莘县志》,卷八《艺文上》,28a-29b和30a-b;《天津府志》,2/22b-36b;《蒙城县志》,2/13a;《续修庐州府志》,53/11a、12b和41a;《徐州府志》,卷七各页;《容县志》,8/8a-10b。在其他地方志中也可以看到有关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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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543 [219] 《广州府志》在135/26b中提供了一个发生在19世纪的绝妙事例。广东香山县一名担任过知县、退职在家的举人,先后向知县和布政使请求,终于阻止了负责税收的衙门走卒所进行的敲诈勒索。一个地方如果没有一名有影响的绅士,那么在官府压迫面前就无能为力。李慈铭在其《越缦堂日记·荀学斋日记》,乙集下,47b,光绪七年元月二十三日,叙述了湖北武昌府以前的一个守门人充当老河口镇炮队管带时,听任士兵抢劫村民。一名村民带着铜钱经过老河口镇时就被士兵抢走。愤怒的居民聚集在管带官署前,要求把钱归还给那位村民。而管带不但不惩罚抢劫士兵,反而向上司谎称民变。老河口镇没有拥有头衔的士子文人,也没有拥有官品的绅士,唯一著名人物是一名生员及其在邻省当小官的父亲。居民们起草请愿书,由那名生员及其父亲领衔,提交给知府。最后的结局是,湖广总督李瀚章下令镇压,居民们惨遭不幸。有关乡绅为自己家乡提供保护的其他事例,可以参见《东莞县志》。该地方志在67/6b-7a中记述说,有名进士成功地设法废除了官府对烧香的征税;在68/14b-15a中记述,另一名进士请求清政府取消不再生产庄稼的田地的土地税。还请参见《徐州府志》卷二十二,中之下,20a-b,在两名士子影响下取消了与河岸整个工程有关的一项非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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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545 [220] John Scarth,Twelve Years in China (1860),p.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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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547 [221] Fei Hsiao-t’ung,Peasantry and Gentry (1946),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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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549 [222] 赵翼《廿二史札记》(1877),34/14a-1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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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551 [223] 《清史稿》,7/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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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553 [224] 《大清十朝圣训·高宗朝》,265/8b(乾隆十二年八月甲子)。这道上谕所提到的雍正帝所采取措施,见于1725年清廷所发布的一道上谕:“在籍之乡绅衿监,倘有不安本分,陵虐良民,不畏官吏,恣行暴悍者,或即行惩治,或具本参奏。”参见《大清十朝圣训·世宗朝》,26/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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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555 [225] 例见《东莞县志》,100/19b-21b;《恩平县志》,7/1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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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557 [226] 参见第四章关于绅士和税收制度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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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559 [227] 例见《清史稿》482/15a,直隶蠡县的生员遭到富有恶棍的欺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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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561 [228] 《南海县志》,26/9b;《番禺县志》,12/11b-1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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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563 [229] 《南海县志》,14/6b-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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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565 [230] 《佛山忠义乡志》,14/1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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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567 [231] 《江西通志》,卷首之二,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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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569 [232] 王怡柯《农村自卫研究》,第83页。引《山东军兴纪略》,卷二十二上,1863年到1865年担任两江总督的毛鸿宾的上奏。〔编者按:引文是《山东军兴纪略》的编者案语,并非毛鸿宾的上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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