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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Hu Hsien Chin,Common Descent Group,p.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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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南海县志》,4/2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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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恩平县志》,6/1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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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Hu Hsien Chin,Common Descent Group,p.67中所引China Daily News (New York),Feb.8 and 9,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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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Lin Yueh-hwa,The Golden Wing(1947), pp.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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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梁启超,《中国文化史》,第58—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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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大清会典事例》,397/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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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施氏宗谱》(1900)就提供了一个好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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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58/76a。Hu Hsien Chin,Common Descent Group,p.56,概括陈宏谋的观点:“陈宏谋站在朝廷的角度看此问题,列举了一些最严重的犯罪可由族长和房长处理:(1)不孝不悌;(2)抢劫;(3)械斗。首先由房长设法劝说犯罪者改正;如果未成功,再由族长把全族集中到祠堂里,当众劝诫。只有在犯罪者仍然执迷不悟,才送交官府。……还可以进一步鼓励族长仲裁并解决有关土地、坟地买卖方面的温和性争端,平息家庭纷争,如果同某个其他宗族发生争端,代表宗族出面处理。”看来,陈宏谋重视的是宗族的基本特质,并不打算把宗族变成警察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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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参见注123。胡先缙概括的依据见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13/40a。参见同书14/31a-32a。《嘉应州志》15/13a-b中记载了一个事例,有名州县官员利用宗族组织帮助维持地方秩序。这名官员在19世纪50年代制定了一套关于团练的措施,其部分内容如下:“近来子弟不尊父兄,父兄又未能持正……应请饬各乡约长会同该族商议,择公正可为表率者,以为族长。族大者则举一正一副,使约束子弟。……遇族中有争论事情,当以理教导。若敢恃蛮逞刁,即告知乡长,传到公所戒饬。复敢抗违,即送官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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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大清会典事例》,158/1b。然而,梁章钜(1775—1849)《退庵随笔》,7/21b(明显引自《清朝文献通考》19/5031-5032)回忆说,最初设置“族正”时并不打算普遍使用:“查雍正四年,尝有选立族正之例,特因苗疆村堡聚族满百人以上者,保甲或不能遍查,乃选……族长,以稽查匪类。因地制宜,非通行之制也。”按照上面所引《大清会典事例》158/1b中记载,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族正”制度成为全国性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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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正如织田万在《清国行政法分论》第一卷第213页中的正确评论所说:“《户部则例》曰,‘凡聚族而居,丁口众多者,准择族大有品望者一人,立为族正。该族良莠,责令察举。’由此观之,族正也是一种警察机关。……‘族正’的职掌,与‘保正’‘甲长’并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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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大清律例汇辑便览》,25/100a-b,关于“盗贼窝主”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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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姚莹《中复堂全集·东溟文集》,4/13a-1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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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江西通志》,卷首之三,28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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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冯桂芬《显志堂集》,11/23a-2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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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比如,《论语》13/18:“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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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江西通志》卷首之三28a-b,记载了这道上谕,其部分内容如下:“着该抚通饬各属,切实选举公正族长绅士……如有为匪不法,即行捆送究惩。……倘因匪党较多,力难擒送,亦即密禀官司严拿。如有挟私妄诬别情,照例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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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Hu Hsien Chin,Common Descent Group,p.45:“……所有宗族……都竭力在中国最早的历史记载中找出一个较为杰出的人物——有时是一个上古时期的神话人物——作为自己的祖先。湖南的曾氏宗族相信,其血统可以追溯到夏朝的一位王子(该王子的父亲公元前2218—前2168年在位),以及孔子的门徒曾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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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震惊的原因很明显。朱温最初是一个土匪头子,随后向唐王朝投降,并因对唐朝统治者“全忠”而身居高位,权势遮天。907年,他取唐而立,成为短命的后梁(907—923)王朝建立者。《新五代史》在卷一中详细记述了朱温的早期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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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皇清奏议》,55/3b,江西巡辅富德1764年的上奏。〔编者按:《奏禁江西祠宇流弊疏》《复奏查办江西祠谱疏》,55/1a-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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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大清十朝圣训·高宗朝》,264/19b-2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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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佛山忠义乡志》,9/8b-9a,引《续文献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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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13/21b。〔编者按:《禁宗祠恶习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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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皇清奏议》,55/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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