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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大清十朝圣训·高宗朝》,264/5b;《大清会典事例》,399/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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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大清会典事例》,399/4a;《大清十朝圣训·高宗朝》,264/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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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大清十朝圣训·高宗朝》,264/10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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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顾炎武《日知录》,23/14a。转引自Hu Hsien Chin,Common Descent Group,p.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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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汪士铎(1802—1889)《汪悔翁乙丙日记》(1936),3/2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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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汪士铎《汪悔翁乙丙日记》,3/19b。还请参见Fei Hsiao-t’ung,Peasantry and Gentry,p.4:“在外地主(absentee landowner)需要政治权力以保护自己。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绅士是好战的——他们必须如此。为了在政治上有力、有影响,绅士组织必须大而且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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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紫阳朱氏重修宗谱》(1867),“宗规”。文中所提到的安徽桐城县衙门公告是应一些族人的请求而发布的。这些族人包括四名生员、七名监生和一名小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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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Lang,Chinese Family,p.173:“1936年,无论谁参观广东或福建,都很容易发现宗族组织仍然在发挥作用。富有村庄……通常受到三种建筑控制,即:宗庙,在这里祭祀宗族祖先;当铺,其收入用于增加宗族财富;碉楼,用于保护富有宗族成员,防止土匪和反叛者入侵。在该两省,五个人中至少有四人属于左右村子的宗族。”在其他经济相对繁荣的地区,情况也是如此。正如本书其他地方所指出的,在经济不怎么发达的地区,宗族就不怎么兴旺了。参见本章注78所引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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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一个显而易见的原因是,由于19世纪中叶社会日益动荡,许多宗族即使没有完全毁灭,也衰落了。浙江嘉兴曹氏宗族就是例子:“呜呼,我宗竟一衰至此耶!溯自……乾隆之际,瘦山(曹焕)、秋渔(曹焜)两公先后卒,门祚渐衰;道光以降,横遭兵革,日益零替。……今所存者……自斑白以至孩提甫逾十人耳。……城中有地名网埭,夙闻里人云,上中下三埭,屋庐栉比,泰半为我曹氏居。今则荒芜弥望无人迹。当时居者虽不能一一实其人,而百数十年来死于贫饿,死于兵革,展转沦落于不可问者,实不知凡几。”参见潘光旦《明清两代嘉兴望族》(1947),第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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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潘光旦《明清两代嘉兴望族》,第116—136页中,列举了他所研究的91个宗族继续存在或繁荣的三大原因:(1)这些宗族祖先是来自其他地区的移民,这一事实表明这些祖先及其后裔聪明,适应环境能力强;(2)这些宗族之间广泛通婚,在此情况下,无论族人拥有什么优秀性格,都有可能得到加强;(3)一些宗族的祖先长寿,这是又一适者生存的象征。看来,潘光旦在于强调遗传特征和优生学;他或许过于夸大了这些因素对宗族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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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佛山忠义乡志》,17/2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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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皇清奏议》,50/9a。正文中所提到的上奏是1756年提出的〔编者按:庄有恭《请定盗卖祀产义田之例以厚风俗疏》〕。我们在这里可以引用两个例子。其一,根据江苏无锡《华氏宗谱》(1894)卷首上,27a的记载,华氏宗族在16世纪初拥有上好良田500亩,其收入用于祭祀、祠堂维修和帮助穷困族人。然而这些土地很快就消失了。1563年,一名绅士成员重新购置32亩祭田,但在大约100年后又消失了。到清王朝统治初期,再次购置70亩祭田,可是又一次失去了。其二,根据江苏溧阳《溧阳南门彭氏宗谱》(1894)2/33a中的记载,用于祭祀“二世祖”的祭田,虽然有500亩,但由于管理不当,很难维持祭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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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例见Hu Hsien Chin,Common Descent Group,Appendix 49,pp.167-168,所引《京口李氏宗谱》。该处祠堂是1637年修建的,其维持费来自祭田,但由于管理不善,“未及百年,后人尽售他姓”。Ch’en Han-seng (陈翰笙),Agrarian Problem (1933),pp.12-13中说:“中国的祭田制度同样瓦解了。……广东、广西、贵州和福建等省区的祭田所占百分比相当高,但被少数收租者所控制。这些收租者因此而成为大地主。”Institute of Pacific Relations,Agrarian China (1939),pp.22-23中说:“众所周知,祭田既不能出售,也不能分割。许多宗族(特别是苏州、常州、常熟和无锡的著名大族)的地契并不是写在纸上,而是刻在砌于宗庙墙中的石碑上……但近年来,各处祭田被秘密卖掉;这只不过再一次证明了,活着的人的活力,要胜过石碑上文字在想象中具有的约束力……无锡河村(Ho-tsun)的曹氏宗族,其祭田数从1930年的1,000亩减少到1933年的300亩;这就是一个例子。另一些事例表明,祭田甚至被分割,因而完全消失。……即使在祭田还未正式分割的宗族,租税收入实质上由很少一部分人控制。”这些学者所描述的祭田衰落趋势,到20世纪进一步加快,不过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这种趋势早在18世纪就已经很明显了。在个别事例下,意志坚决的族人可能挽救族产免于被直接卖掉;广东南海县张氏宗族就是这样。参见《南海县志》,20/8b。在宗族组织总体上处于崩溃的同时,一些宗族却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长时期保持繁荣;江苏吴县范氏宗族就是一个显著事例。《京兆归氏世谱》(1913)4/11b中引用吴锡麒(1746—1818)的话:“吾尝游吴门,登天平山,拜公祠下,所见良田沃壤,阡陌相接,岁时享祀,子孙昭穆咸在,多至数千百人。”同书4/9b中引用阮元(1764—1849)的话:“吴中士大夫建义庄者凡数家,惟范氏最著,自有宋至今七八百年,而守之弗替。”《洞庭王氏家谱》(1911)卷二下,35b中引用王仲鎏的话:“文正(范仲淹)置负郭常稔之田千亩赡其族人……余尝询诸范宗,文正义田今已增至八千余亩。”根据该作者所说,同一地区的蔡氏宗族最初的义田很少,但是由于管理有力,捐献不断,因而不到30年,义田就达到1,500亩。王指的大概是19世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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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Francis L.K.Hsu (徐烺光),Ancestor’s Shadow(1948),p.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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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见注153所引Institute of Pacific Relations,Agrarian China开头的陈述。下列书籍中的记载同样确切:《花县志》,2/28b:“祭田之入名曰蒸尝,世世相守。……其私家自卖之田,地契内亦必声明不是尝业,而买主乃受。”Peter Hoang,“A Practical Treatise on Legal Ownership”,Journal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North China Branch,N.S.,XXIII (1888),p.147:“……宗庙、祖坟还有为慈善目的而捐献并且由宗族共同拥有而且专门用以充实宗族共同基金的土地(祭田);……还有为慈善目的而捐献并且在地方官府登记入册的土地(义田)。……原始所有权是不能买卖的。无论谁违背,都要受惩罚。”清政府还以另一种方式保护宗族土地。江苏布政使在签发给吴县叶氏宗族的文件(日期不详)中说道:“倘有奸徒捏冒诡寄,及不肖子孙私行盗卖,许即执帖首告,按律惩治。”参见《吴中叶氏族谱》(1911),63/90以下。有时,宗族制定特别措施,以区别宗族公共财产和各个家庭私产,在其间划出一条线来。上面提到的叶氏宗族,族人是不能租义田并以佃农身份耕种的。参见同书63/91。淮阴吴氏宗族也有类似规定。参见《吴氏宗谱》(1921),第五册《祠规》。不过,在这种情况下作此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避免因强迫拖欠族人交纳租税而带来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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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有时,一个宗族的所有成员家庭都沦为平民。李慈铭在其《越缦堂日记补》壬集,33a中引用施润章(1619—1683)所写的关于山阴张氏宗族的下列叙述:“山阴张氏为衣冠甲族……今则子孙寥落,皆编农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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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19世纪的西方一位学者以如下言语概括了这一观点:“财富是艰辛积累起来的;同其他国家一样,中国人也认为,无论有多少财产,也保留不过四代。有首通俗诗的意思如下:‘一代辛勤耕耘,舍不得花一分钱;二代养尊处优,穿着宽大的裘衣、缎子;三代卖掉土地,典当房屋;四代衣不遮体,饥饿难熬,无家可归,到处流浪。’”参见Adele Fielde,Corner of Cathay (1894),p.21。中国学者也经常发表相同的论点,比如,《慈利县志》(1896)的修纂者在该书2/5a中记载说,在湖南慈利县第三个图中,张氏宗族、王氏宗族和李氏宗族接连而兴,接连而衰;各个宗族的繁荣“不过三代”。近来一些学者也赞成此观点。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132中说,家族繁荣很少有持续三代或四代的。Hsü,Ancestor’s Shadow,p.305中总结说,杰出的家庭,很少有一时跨越两代以上的。他在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XIV(1949),pp.664-771上发表的论文,也得出同一结论。Karl A.Wittfogel,“Public Office in the Liao Dynasty and the Chinese Examination System,”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X(1947),pp.13-40,指出中国存在着一种趋势,特权家庭的子孙享有特殊的机会。这样的趋势大概有助于维持他们家庭的繁荣。潘光旦《明清两代嘉兴望族》认为,著名宗族的繁荣时期比通常认为的要长。他对孟子所说“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孟子·离娄下》)提出疑问,并引证说明自己的看法。他在第94—96页中叙述了嘉兴91个最著名宗族的情况,概括如下:换句话说,在91个宗族中,繁荣期为4-7代的有49个,8-12代的有32个,14-21代的有10个,平均为8.3代。我们无需在二者之间作出取舍。一些零碎资料表明,19世纪帝国中持续繁荣或家道不坠的宗族相当少;如果从经济繁荣(主要是土地占有情况)角度来看,尤其如此。认为宗族持续繁荣的观点,本身值得怀疑。比如,E.A.Kracke,“Family vs.Merit in Chinese Civil Examinations Under the Empire,”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X,pp.103-123,就质疑家庭背景的影响是否同Witffogel所认为的一样重要。潘光旦的看法也不是结论性的,他本人提到这一事实,在他所研究的嘉兴地区,有六十个不太著名的宗族;在这些宗族的成员中,只有很少人值得一提(亦即地位够重要,值得在地方志中记载下来)。因此,我们自然会认为,这些宗族的繁荣时期不怎么长。根据潘光旦在第107—110页中所给的资料来看,在六十个宗族中有四十个持续不过四代;其中二十六个不过三代。这些数字在某种程度上再一次证明了“昌盛”很少有过四代的流行看法。但是,如同宗族之繁荣取决于其中一些家庭的繁荣一样,一个家庭是否兴旺取决于其领导成员是否突出;如果条件都一样,著名家庭成员的人数越多,这些家庭的兴旺程度越高,有关宗族所得到的繁荣时期就越长。19世纪中国发生的一些因素限制了宗族繁荣的持续时间。财产分割常常有害于家庭兴旺。Fei Hsiao-t’ung,Peasantry and Gentry (1946),p.6中正确指出,“几代之后,大户又一次分离成小户”。还请参见Fielde在 Journal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North China Branch,N.S.,XXIII(1888),p.112上发表的论文。没有财力,虽然并不一定就阻碍了家庭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但常常成为维持兴旺难以克服的困难;关于此点,可以在下列资料中得到说明:叶昌炽《缘督庐日记钞》,6/4a-b;李慈铭《越缦堂日记·籀诗研雅之室日记》,13a和40a;Lin Yüeh-hwa,The Golden Wing(1947),pp.2-3。家庭兴旺的变迁情况直接影响到宗族领导权的变化状况。一旦一度兴旺之家庭所承担的领导权丧失,宗族发展注定要倒退,除非该宗族中其他某个家庭承担起有力的领导。众所周知,这种领导权更替时有发生;这一事实就部分说明了为什么一些宗族的繁荣长达几个世纪,上面提到的吴县范氏宗族就是其中一个显著例子。另一个是浙江绍兴新河王氏宗族;该宗族的族谱保持了长达8个世纪,每个世纪修订一次。参见《绍兴新河王氏族谱》(年代不详)。不过,这并不意味着长时期存在的宗族在较长时期里都一直是兴旺发达的。它们实际上也经历了繁荣、衰落的周期性变迁历史;这种周期性与个人和家庭财富以及总体社会环境难以预测的变化相呼应。家庭财富虽然并不是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常常是直接而又相当重要的因素。正如上一个世纪〔编者按:指19世纪〕的历史所表明,在之前有利于宗族组织发展和存在的历史总环境逐渐消失并为另一种完全不同的环境所取代之时,宗族自己继续存在或复兴的机会就逐渐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宗族没有一户强有力的家庭来领导,就注定要没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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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永州府志》,卷五上,48b。潘光旦《明清两代嘉兴望族》第133—134页中认为,浙江嘉兴清溪沈氏宗族在大约四个世纪的时期里,从第一代到第十一代,宗族人丁损失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包括早夭、未婚、无嗣、移民和失踪等。随着时间推移,族人人数虽然增加了,但损失的百分比也增加了。在18世纪和19世纪期间,亦即到沈氏宗族的第十一世,该宗族族人损失人数超过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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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李慈铭《越缦堂日记·受礼庐日记》下集,76b。有关明代以来的李氏宗族历史,参见他的《越缦堂日记补》,丙集上,48a-49a;辛集下,3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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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李慈铭《越缦堂日记·息荼庵日记》,28a;《桃花圣解庵日记》,丙集,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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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李慈铭《越缦堂日记·荀学斋日记》,庚集下,2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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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参见表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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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然而一个地区之商业繁荣会给宗族性乡村带来新的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或许并不利于以亲属关系为纽带构成的宗族社会。Daniel Kulp,Country Life,pp.30-31指出,近代中国华南一乡村就有这种情况发生:“这样一来,在集市街道上……有15家店铺老板不是来自在凤凰村占控制地位的宗族。……在租店铺经商的老板……和族人自身之间,产生了一种新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纽带不再是血缘,而是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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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编》,21/17a。〔编者按:徐赓陛《复本府条陈积弊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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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Hu Hsien Chin,Common Descent Group,pp.131-132,引《庐江郡何氏大同宗谱》(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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