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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49 这一措施虽然可以威慑残酷的地主公然做出暴行,但是并不能免除佃农的沉重负担,无论地主向佃农索取多少租金,佃农也得全额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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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51 事实上,清政府本身常常在强调缴纳田租的义务。举例来说,广东巡抚1732年下令所有佃农必须全额纳租。[77]另一些事例也表明,清政府随时准备帮助地主向佃农收租。据说,19世纪晚期直隶一些地方就盛行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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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53 殷实之家有地数十顷或数百顷,则招佃分种,佃户借为养命之源。倘给租不足其数,辄禀送讯追;或地易主而佃不退地,亦禀送讯究。[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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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55 在19世纪后半期动荡的社会背景之下,清政府更加注意保护地主的利益。由于种种原因,许多佃农拒绝缴纳田租,有时甚至暴力抗租或威胁使用暴力。清政府认为有必要再次出面强调缴纳田租的义务。1854年(咸丰四年),清廷发布一道上谕,其部分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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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57 业田之家,佃户抗不交租……该地方官自应痛加惩办。……至于佃欠业租,既经该业户控告,亦应照例惩办,以儆刁风。[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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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59 这样,清政府将佃农纳租义务提到了同纳税义务相同的法律层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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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61 大地主利用清廷这道命令,强迫佃农竭力履行纳租义务的情况,从一位著名学者关于江苏某地减免税收的叙述中得到间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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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63 尝闻苏州园田,皆在世族……农夫占田寡,而为佣耕。其收租税,亩钱三千以上,有阙乏,即束缚诣吏,榜笞与逋赋等。[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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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65 因此,无论是在言语上还是在行动上,清政府在强调地主全额收租问题上是最为有力、最为明确的。不过,清朝皇帝意识到,地主如果压迫极端贫穷的佃农缴纳田租,或完全漠视佃农的一般痛苦,也是非常危险的,因此偶尔也对其“良民”和“良吏”作一些劝告。比如,雍正帝就在1729年签发的上谕中对“各富户等”作出劝告。他首先解释了土地占有的正确性,然后接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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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67 夫保家之道,奢侈糜费,固非所以善守,而悭吝刻薄,亦非所以自全。……盖凡穷乏之人,既游闲破耗,自困其生,又不知己过,转怀忌于温饱之家。……一遇歉荒,贫民肆行抢夺,先众人而受其害者,皆为富不仁之家也。逮富家被害之后,官法究拟,必将抢夺之穷民置之重典。是富户以敛财而倾其家,贫民以贪利而丧其命。朕为此劝导各富户等,平时当以体恤贫民为念,凡邻里佃户中之贫乏者,或遇年谷歉收,或值青黄不接,皆宜平情通融,切勿坐视其困苦而不为之援手。[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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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69 乾隆帝也作过同样的劝告。他在1738年发布的一道上谕中强调说,富者考虑一下贫者的需要是明智的,警告富者不要为了牟取暴利而集聚谷物或其他粮食。清政府认为这道上谕的内容非常重要,因而随后把它纳入乡约讲习内容之中。[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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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71 值得指出的是,清王朝统治者这些劝诫性的话语,只是要说服而不是命令。清政府从来就认为土地占有是合法的;它给予地主的实际劝告,不但不是损害地主的财产权利,反而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安全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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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73 清王朝统治者这种基本态度在下列情况下更加明显:即使在困难时期,他们也拒绝强迫地主减少一些租金,而只是尝试说服地主把从政府那得到的恩惠分一点给佃农。雍正帝1735年发布的一道上谕就很能说明问题。他宣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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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75 朕临御以来,加惠元元,将雍正十二年以前各省民欠钱粮,悉行宽免。……惟是输纳钱粮,多由业户,则蠲免之典,大概业户邀恩者居多,彼无业穷民,终岁勤动,按产输粮,未被国家之恩。尚非公溥之义。若欲照所蠲之数,履亩除租,绳以官法,则势有不能,徒滋纷扰。然业户受朕惠者,当十捐其五,以分惠佃户亦未为不可。近闻江南已有向义乐输之业户,情愿蠲免佃户之租者,闾阎兴仁让之风,朕实嘉悦。其令所在有司,善为劝谕各业户,酌量宽减彼佃户之租,不必限定分数,使耕作贫民,有余粮以赡妻子。若有素封业户,能善体此意,加惠佃户者,则酌量奖赏之。其不愿者听之,亦不得勉强从事。……若彼刁顽佃户,借此观望迁延,则仍治以抗租之罪。朕视天下业户佃户,皆吾赤子,恩欲其均也。[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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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77 并不只是雍正帝有这个想法。他的父亲康熙帝和儿子乾隆帝,也遵循这一思想。康熙帝在一道未注明日期的上谕中这样建议山东省的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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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79 东省小民,俱依有身家者为之耕种,丰年所得者少,凶年则己身并无田产,有力者流于四方,无力者即转于沟壑。……东省大臣庶僚及有身家者,若能轻减田租,亦各赡养其佃户,不但深有益于穷民,即汝等田地,日后亦不致荒芜。[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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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81 乾隆帝在1748年发布的一道上谕中,首先引述上面康熙帝发布的上谕,然后强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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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83 今朕省方问俗,亲见……岁偶不登,闾阎即无所恃……实缘有身家者不能赡养佃户,以致滋生无策。……转徙既多,则佃种乏人,鞠为茂草,富者不能独耕也。何如有无相资,使农民不肯轻去其乡?……总之,贫固资富之食,富亦资贫之力,不计其食而但资其力,贫民复何所图继?自今该督抚董率群有司实力稽查劝谕,务使晓然于贫富相维之道。[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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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85 乾隆帝还在他1790年八十寿诞发布一道上谕,重复雍正帝1735年所发上谕的内容:地主应该把自己从清政府那里所得好处分出一点给自己的佃农;减少租金,应该在地主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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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87 然而,不应因此就认为乾隆帝准备修改保护地主收租权利的政策。情况远远不是这样。1749年(即发给山东巡抚上谕的第二年),他发布一道上谕,坚决拒绝有关地主应该同其佃农平均分配当年粮食收入、不得追讨历年欠租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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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89 佃民终岁勤动,固宜体恤。……但有田之户,经营产业,纳粮供赋,亦图自赡身家,岂能迫以禁令,俾其推以予人?况佃民多属贫无聊赖……丰收之岁,尚不免凌其田主,抗负租息。今若明降谕旨,令地方大吏出示饬遵,在田主既不能强以必从,而顽佃更得借端抗欠。[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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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91 至此,情况已经非常清楚,清政府对地主和佃农的基本政策是:在法律上全面保护地主占有土地和收租的权利,同时防止无地农民的境况悲惨得难以承受。没有材料可以表明,这一政策在18世纪和19世纪作过任何明显的修改。的确,19世纪的清王朝统治者看来更多地关注农民的悲惨境地,比如,嘉庆帝1814年下令各省官员帮助小地主重新获得土地;又如,道光帝1822年指出,土地抵押限一年赎回是错误的,并对大臣下令准许庶民“听其自便”(照例三年为限),[88]但是一般来说,清王朝政策的基本思想仍然在于保护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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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93 清王朝统治者有充分理由推行此种政策。缴纳赋税的是地主,而此种赋税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是清王朝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保护地主占有土地和收租的权利,也就是间接保护这笔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由于地主所缴赋税来自佃农所缴田租,因而清政府必须给予佃农足够保护,使他们能够继续生产,按时完纳;这对清王朝是有利的。清王朝在救济受到饥荒打击的地区时,特别照顾农民,规定只有农民才可以得到地方粮仓的救济;至于其他居民,虽然也极端悲惨,但是并不能进入领取救济品的名单之内。[89]这一事实表明,清政府考虑“小民”需求,其动机并不完全是人道主义的,而是出于政治维度的考量。地主容易成为清帝国的稳定因素。清王朝统治者毫不怀疑地接受了孟子的观点,认为有“恒产”的人会有“恒心”。[90]因此,给予地主保护,就是一种对自己政权安全的投资。此外,相当多的地主是绅士;用雍正帝的话来说,这些绅士就是“良吏”。清政府更有理由保护绅士作为地主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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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95 然而,这种政策在长期看来有一些缺陷。清政府准许土地占有日益集中,几乎不加以控制;同时又听任无地农户数目日益增加。这样,小农的生活处于崩溃的边缘,清政府也就在无意中降低了自己政权的稳定因素,同时使得越来越多的乡民的处境变得难以忍受。清政府偶尔采取的缓解小农、佃农痛苦的措施,因与大地主的自私利益直接冲突,没有取得什么实质效果。除了少数例外,地主和佃农之间关系非常紧张。无论什么地方,只要经济、社会环境恶化到临界点,或者当乡村经济因灾害而受到严重打击时,既未得到清政府什么利益保护,也未得到清政府信任的小农、佃农,就会因绝望而走上暴力反抗地主,或许也反抗地方官的道路。这样,清王朝的乡村控制体系就会暂时或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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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697 长时期的酝酿最终爆发出来。帝制中国的乡村居民可以忍受相当多的痛苦,直到其中一些人采取极端的措施。在本章余下的篇幅中,我们要描述各地村民所处困境的突出方面,以及他们在这种境遇中的基本行为方式。这就可以呈现出著名的“坚忍的中国人”一词的真相和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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