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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心态并不单是由清代的统治政策造成的,清代的行政体系本身的特点也是原因之一。权力集中的原则,阻止了一般行政效率的发展,特别是一个有效率的地方行政体系。首先,任何地方官员都无法拥有足够的自主权力以恰当地履行所规定的职责。特别是州县官员,必须在朝廷法律、上司官员加在他们身上的有无数限制的狭窄范围内行事。地方文官,不能在自己居住省区内任职,在同一职位上也不能连续任职太多年。清王朝之所以采取这些以及其他类似的措施,目的就在于防止地方权力或影响中心的形成。在一定范围内,这些措施为权力集中的形成起了很大作用,但在同时,它们阻碍了有效的地方行政的发展,而且实际上鼓励地方官员把他们的个人利益置于其治理下居民的利益之上。这一情况众所周知,不用赘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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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王朝加诸州县官员身上不明确且庞杂的责任,又进一步破坏了地方行政的品质。很明显,这是对行使某种程度权力的官员进行有效限制政策的一部分。赋予地方官员重叠的职责,让他们彼此互相监视,并为任何错误负连带责任;清王朝统治者借此期望能防止地方官员获取过大的权力,或者与朝廷作对。然而,地方官员学会了尽可能逃避责任、避免承担风险的为官之道。结果是,许多对地方居民有利而该做的事情,都被他们抛诸脑后。甚至连司法行政方面惩恶扬善这种起码的职责,都因为州县官员一味地逃避而被忽略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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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相当普遍的官吏腐败,导致地方行政更加令人失望。腐败的一些根基存在于帝国体制本身。众所周知,官员所得薪俸很少。[7]“让人吃不饱的薪俸”实质上迫使官员必须“榨取”人民。[8]州县官员的开销很大。除了个人和家庭日常花费之外,他还要支付“幕友”(私人秘书,俗称“师爷”)、“长随”(长时期跟随的随从)、“家人”(帮助官员执行衙门日常事务的仆人)等私人聘请人员的报酬。[9]为了使公务处理更容易些,得到理想的职位,或者延长留职时间,他必须定期向上司衙门的幕僚、衙役和其他人员送“礼”。他必须自己筹措旅费到任所上任;而该任所可能相当远。如果恰好是首次任职,他必须自己购置官服。许多州县官员在任职之初,财务上十分窘迫。情况所迫,他们不得不靠借贷以获取必要的资金;而那些高利贷者非常乐意借给他们钱。在这些债权者中,有的是他们在省城或府城里的上司的随从。为了保证自己的借贷得到归还,有些债权人会充当他们的仆从跟着去上任,从而为自己谋得好处,可以收取贿赂、敲诈钱财,或收下他们名义上的主人所设法给予他们的任何东西。[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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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纳[11]可能比低薪俸更容易导致官吏腐败。这种做法清初就有,但到咸丰年间才变得十分普遍,因为频繁的军事行动把国库耗尽,正项钱粮已经满足不了紧急需要。在清帝国许多地方,捐纳带来的祸患十分明显;甚至在1850年代社会大动荡之前,就引起了清政府的关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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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吏治败坏常伴随着另一种不幸的发展,即衙门的佐杂群体——书吏、衙差、随从——肆无忌惮的敲诈勒索。这些走卒根本不晓礼义,因而比起最腐败的地方官来说更为无耻,还要残酷。他们的暴行连篇累牍,无须赘笔。[13]最重要的是,一般州县官员并没有经过职务培训,他在任职地区完全是陌生人,再加上任期短,他无法了解当地的需求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他对清王朝律令运作的细节并不了解,对辖区的行政和司法事务也很少拥有相关知识。他很可能不会说当地方言,甚至完全听不懂。结果,他必然只能依靠上述吏胥执行日常公务,以及与当地居民打交道。[14]这样就落入自己下属的掌握,他会觉得同下属勾结合谋会比较明智或有利可图,而不是坚持诚实、正直,阻止下属的企图。偶尔,也有几个特别有能力或有经验的州县官员能够控制他们的吏胥,但这种官员少得可怜,对整体情况完全不能产生任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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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体系腐败所产生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村民并不把衙门当作可以寻求正义或庇护的地方,而是视为应该尽可能避开的灾难之源。他们认识到,宁可不申冤,也不要冒险到衙门打官司。这正如一句著名的谚语所说:“饿死莫做贼,屈死莫告状。”[15]最终, “不只是政府,就连政府的概念本身”,[16]也变得不受欢迎。事实上,官员在一些村民眼中同强盗或土匪一样令人害怕。一名中国官员1904年夏在去安徽路上所作的下列观察,就可以说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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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在村店卸装。土屋两椽,一炕一桌之外,别无长物。求薪炭油烛,皆不可得。据从者云:村农恐官不给价,虽有旨蓄,亦深讳不敢出。甚矣,民之畏官,去畏盗几何?始作俑者,可诛也。[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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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少有这样的官员受到处罚。因此,面对长期的恶政和普遍的贪腐,清帝国统治时期的村民大体上变得胆怯、缺乏自信,不能捍卫自己的利益,无力对抗地方官吏的敲诈勒索或地方恶棍的压迫,也就不足为奇了。[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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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麻木不仁的性格,就是清王朝愚民政策及伴随着其统治体系而来的环境所造成的。此外,我们不能忽视其他因素的影响。中国乡村普遍贫穷,可能是最重要的原因。为了自己和家庭能够生存下来,村民不得不终生辛勤劳动;这样他们就失去受教育的机会,而教育即使在专制统治下,也能够为村民提供较远大的生活前景和较好的生活环境。清政府和乡绅在乡间创办的各式学堂,都是为特殊目的服务的,而非普及教育的机构。在任何特定的村社,受惠的都是极少的孩童。[19]家长是文盲,不认真看待学校教育。[20]许多证据都证实了19世纪流行的一句话:“富不教,穷不学。”[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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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农民对教育明显没有兴趣的原因,是环境原因而非个人选择。《鹿邑县志》(1896)非常有力地说明了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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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日繁,力田者仅鬻自给,虽有聪颖子弟,亦多不免失学。村塾之师,聚童稚数十人于老屋中……每至登麦刈禾时,辄罢业散去。九月复集,则十仅三四矣。往往修脯不给,复布露而罢。如是者数岁,父兄病其无成,俾改习耕作,或杂操工贾之业。[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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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略同时,西方一位作者在位于黄河北岸的山东省济阳县安家庙村观察到类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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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现,在这个村子,有一百间土房子,一个小旅馆和一所私塾。到私塾读书的只有十个男童,其余男童任其在无知中长大。……有人对我说,如果这些孩子入私塾读书,他们的父母就不得不给老师报酬,而他们是无力拿出钱物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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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应该指出的是,在经济繁荣发达的乡村,受教育的情况要好;在宗族组织强大的地方,宗族学堂为他们的子弟提供了入学的机会。在这样的乡村,可以说“学识一直是主要社会价值,因而成为乡村的理想,成为乡村齐心合力一致努力的目标”。[24]但是在绝大多数乡村,村民们在严峻的经济生存环境下竭力维持生计,因而不得不放弃上学。文盲在中国所占百分比相当高,证明了这个事实。不识字不一定就愚蠢,但肯定使人不善表达情感,再加上贫穷,强化了清帝国的广大乡民普遍麻木和漠不关心的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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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各种因素——长时期的专制统治、普遍的恶政、总体的贫穷和不识字等等——聚集塑造成的母体孕育出来了一种熟悉的生物:坚忍的、冷淡的、温顺的帝国“良民”。[25]统治者虽然并不是刻意地利用所有这些因素来造成这个状况,但是他们借由加强可以左右乡村大众观念的各种力量,使乡民像日常一样反应和行动,清王朝皇帝像以前历朝统治者一样,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必须对中国农民消极驯服性格的形成和演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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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着选择留在他们自己村庄的绅士的帮忙,“良民”的处境稍微好过一点,不那么难以忍受,这样,清王朝统治者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维持了一个相对平静的乡村社会。偶然发生在某些地区的动乱根本不会动摇清王朝的统治。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热爱和平”的乡村大众人数远远超过“铤而走险”的人数;因为虽然有一个乡民愿意成为“土匪”,但有更多的乡民“饿死莫做贼”,或只是继续绝望地过着无助的生活,忍受着悲惨的命运。[26]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想象乡民会团结起来向现存政权挑战,或采取暴力手段以改变自己的处境。尽管基层统治体系存在许多缺点,但清王朝的统治仍然维持了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其部分原因即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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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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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节已概括地解释了“良民”的行为方式及其对清王朝统治的影响。现在,我们要探讨“莠民”的态度和反应。他们的暴力行为,反驳了“中国人有无限的忍耐承受能力”这个未经批判的观点。[27]根据可用资料,我们可以把这种暴力行为分为四类:争斗、暴动、盗匪活动和造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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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研究,将证明下列结论,即:(1)农民大众在习惯上是温顺的,但是其中一些由于环境的压迫而会突然采取暴力行为,以此来说,他们在此时是“良民”,在彼时则是“莠民”;(2)无论在什么时候,乡村中都有少部分人压迫他们的乡邻或给清政府带来麻烦,他们在一定情况下就会引诱或胁迫一些“良民”参加群体暴力;(3)在正常情况下,许多乡绅的利益和清王朝的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其中一些乡绅会煽动普通百姓起来造反,或率领他们违反法律并向现存权威挑战;(4)虽然农民是反叛的主力,但是,只有在选择加入反叛的乡绅成员或“知识分子”的引导或支持下,农民起事才可以长久地发展起来;(5)清王朝基层统治体系毛病很多,腐败丛生,使得农民处境进一步恶化,导致乡村动荡,因此,清王朝要为“莠民”的出现以及乡村统治体系的进一步削弱负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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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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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用“争斗”(feud)一词,是用来描述不同村社之间或不同乡民集团之间所发生的不同程度的公开暴力冲突。[28]在更严重的冲突中,大规模地使用了武器。一些小规模的战争,会演变成长期的斗争,断断续续延续数月或数年之久。这在官方文件中称为“械斗”(手持武器的冲突),在一些南方省区特别普遍,福建、江西、广东和广西几省最为恶名昭彰。[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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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斗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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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斗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在一些情况下,导致血腥械斗的不过是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举例来说,争夺女人,触发了19世纪50年代安徽歙县两个村寨的武装冲突。[30]不过,大多数争斗是由个人之间或集团之间的物质利益冲突而引发的。例如,不同集团之间为争夺举办“迎神赛会”而发生的矛盾,就常常引发冲突;事例之一发生在18世纪中叶的江西。地方恶棍以庆祝新年为名义向每户人家(无论穷富)强取钱财,实际上是为了举行宗教游行和庆典。谁不交钱,谁就会遭到最粗暴的对待。由恶霸组织起来的各个集团彼此相互较量,看谁能呈现最古怪的装扮,能召集到最吵嚷的暴民。在一个集团被指责侵入另一个集团的“领土”时,[31]就容易引发剧烈的暴力冲突。清帝国其他地区,在较晚的时期也可以看到类似的“恶习”。[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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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或许也是最频繁的原因,是有关享用水利或防洪的争端。地方志中记载了许多这样的事例,最后以恣意的杀戮和毁灭收尾。清政府明显认识到水利对于农民生计的重要性,以及因为使用水利而发生争端的可能性,因而设法保护水利,反对抢夺。无论是谁,如果未经批准就从私人修建的水库、水塘或水道引水灌溉自己的土地,就会遭到惩罚。[33]但是,一些贫穷的农民常常因为急需用水,而无力修建属于自己的“水利”工程,故未经同意盗用邻居的水利灌溉田地。此外,即使在灌溉设施并不属私人所有的地区,例如来自自然河流和湖泊的水,也可能因水少而满足不了所有人的需要;干旱季节尤其如此。在受到洪水威胁的地方,问题不是尽可能快地将不需要的水排走,就是修建堤岸以防止洪水淹没田地和农庄。居住在高地的居民,常常采用第一种方法,而居住在低洼地带的居民就采用第二种方法。如果他们各自的村寨坐落在高低不同的地带,村庄的利益就可能发生冲突。坐落在山坡上的村寨排放洪水,肯定就会淹没坐落在山脚附近村子的田地;而后者在特殊情况下修建堤岸,被视为对前者的利益造成了威胁。这些情况很容易引发剧烈的冲突和争斗。直隶清苑县一些村庄的情况,可以视为遭遇类似情况村庄的典型。根据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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