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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体系腐败所产生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村民并不把衙门当作可以寻求正义或庇护的地方,而是视为应该尽可能避开的灾难之源。他们认识到,宁可不申冤,也不要冒险到衙门打官司。这正如一句著名的谚语所说:“饿死莫做贼,屈死莫告状。”[15]最终, “不只是政府,就连政府的概念本身”,[16]也变得不受欢迎。事实上,官员在一些村民眼中同强盗或土匪一样令人害怕。一名中国官员1904年夏在去安徽路上所作的下列观察,就可以说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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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在村店卸装。土屋两椽,一炕一桌之外,别无长物。求薪炭油烛,皆不可得。据从者云:村农恐官不给价,虽有旨蓄,亦深讳不敢出。甚矣,民之畏官,去畏盗几何?始作俑者,可诛也。[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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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少有这样的官员受到处罚。因此,面对长期的恶政和普遍的贪腐,清帝国统治时期的村民大体上变得胆怯、缺乏自信,不能捍卫自己的利益,无力对抗地方官吏的敲诈勒索或地方恶棍的压迫,也就不足为奇了。[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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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麻木不仁的性格,就是清王朝愚民政策及伴随着其统治体系而来的环境所造成的。此外,我们不能忽视其他因素的影响。中国乡村普遍贫穷,可能是最重要的原因。为了自己和家庭能够生存下来,村民不得不终生辛勤劳动;这样他们就失去受教育的机会,而教育即使在专制统治下,也能够为村民提供较远大的生活前景和较好的生活环境。清政府和乡绅在乡间创办的各式学堂,都是为特殊目的服务的,而非普及教育的机构。在任何特定的村社,受惠的都是极少的孩童。[19]家长是文盲,不认真看待学校教育。[20]许多证据都证实了19世纪流行的一句话:“富不教,穷不学。”[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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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农民对教育明显没有兴趣的原因,是环境原因而非个人选择。《鹿邑县志》(1896)非常有力地说明了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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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日繁,力田者仅鬻自给,虽有聪颖子弟,亦多不免失学。村塾之师,聚童稚数十人于老屋中……每至登麦刈禾时,辄罢业散去。九月复集,则十仅三四矣。往往修脯不给,复布露而罢。如是者数岁,父兄病其无成,俾改习耕作,或杂操工贾之业。[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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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略同时,西方一位作者在位于黄河北岸的山东省济阳县安家庙村观察到类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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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现,在这个村子,有一百间土房子,一个小旅馆和一所私塾。到私塾读书的只有十个男童,其余男童任其在无知中长大。……有人对我说,如果这些孩子入私塾读书,他们的父母就不得不给老师报酬,而他们是无力拿出钱物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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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应该指出的是,在经济繁荣发达的乡村,受教育的情况要好;在宗族组织强大的地方,宗族学堂为他们的子弟提供了入学的机会。在这样的乡村,可以说“学识一直是主要社会价值,因而成为乡村的理想,成为乡村齐心合力一致努力的目标”。[24]但是在绝大多数乡村,村民们在严峻的经济生存环境下竭力维持生计,因而不得不放弃上学。文盲在中国所占百分比相当高,证明了这个事实。不识字不一定就愚蠢,但肯定使人不善表达情感,再加上贫穷,强化了清帝国的广大乡民普遍麻木和漠不关心的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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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各种因素——长时期的专制统治、普遍的恶政、总体的贫穷和不识字等等——聚集塑造成的母体孕育出来了一种熟悉的生物:坚忍的、冷淡的、温顺的帝国“良民”。[25]统治者虽然并不是刻意地利用所有这些因素来造成这个状况,但是他们借由加强可以左右乡村大众观念的各种力量,使乡民像日常一样反应和行动,清王朝皇帝像以前历朝统治者一样,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必须对中国农民消极驯服性格的形成和演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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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着选择留在他们自己村庄的绅士的帮忙,“良民”的处境稍微好过一点,不那么难以忍受,这样,清王朝统治者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维持了一个相对平静的乡村社会。偶然发生在某些地区的动乱根本不会动摇清王朝的统治。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热爱和平”的乡村大众人数远远超过“铤而走险”的人数;因为虽然有一个乡民愿意成为“土匪”,但有更多的乡民“饿死莫做贼”,或只是继续绝望地过着无助的生活,忍受着悲惨的命运。[26]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想象乡民会团结起来向现存政权挑战,或采取暴力手段以改变自己的处境。尽管基层统治体系存在许多缺点,但清王朝的统治仍然维持了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其部分原因即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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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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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节已概括地解释了“良民”的行为方式及其对清王朝统治的影响。现在,我们要探讨“莠民”的态度和反应。他们的暴力行为,反驳了“中国人有无限的忍耐承受能力”这个未经批判的观点。[27]根据可用资料,我们可以把这种暴力行为分为四类:争斗、暴动、盗匪活动和造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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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研究,将证明下列结论,即:(1)农民大众在习惯上是温顺的,但是其中一些由于环境的压迫而会突然采取暴力行为,以此来说,他们在此时是“良民”,在彼时则是“莠民”;(2)无论在什么时候,乡村中都有少部分人压迫他们的乡邻或给清政府带来麻烦,他们在一定情况下就会引诱或胁迫一些“良民”参加群体暴力;(3)在正常情况下,许多乡绅的利益和清王朝的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其中一些乡绅会煽动普通百姓起来造反,或率领他们违反法律并向现存权威挑战;(4)虽然农民是反叛的主力,但是,只有在选择加入反叛的乡绅成员或“知识分子”的引导或支持下,农民起事才可以长久地发展起来;(5)清王朝基层统治体系毛病很多,腐败丛生,使得农民处境进一步恶化,导致乡村动荡,因此,清王朝要为“莠民”的出现以及乡村统治体系的进一步削弱负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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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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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用“争斗”(feud)一词,是用来描述不同村社之间或不同乡民集团之间所发生的不同程度的公开暴力冲突。[28]在更严重的冲突中,大规模地使用了武器。一些小规模的战争,会演变成长期的斗争,断断续续延续数月或数年之久。这在官方文件中称为“械斗”(手持武器的冲突),在一些南方省区特别普遍,福建、江西、广东和广西几省最为恶名昭彰。[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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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斗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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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斗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在一些情况下,导致血腥械斗的不过是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举例来说,争夺女人,触发了19世纪50年代安徽歙县两个村寨的武装冲突。[30]不过,大多数争斗是由个人之间或集团之间的物质利益冲突而引发的。例如,不同集团之间为争夺举办“迎神赛会”而发生的矛盾,就常常引发冲突;事例之一发生在18世纪中叶的江西。地方恶棍以庆祝新年为名义向每户人家(无论穷富)强取钱财,实际上是为了举行宗教游行和庆典。谁不交钱,谁就会遭到最粗暴的对待。由恶霸组织起来的各个集团彼此相互较量,看谁能呈现最古怪的装扮,能召集到最吵嚷的暴民。在一个集团被指责侵入另一个集团的“领土”时,[31]就容易引发剧烈的暴力冲突。清帝国其他地区,在较晚的时期也可以看到类似的“恶习”。[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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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或许也是最频繁的原因,是有关享用水利或防洪的争端。地方志中记载了许多这样的事例,最后以恣意的杀戮和毁灭收尾。清政府明显认识到水利对于农民生计的重要性,以及因为使用水利而发生争端的可能性,因而设法保护水利,反对抢夺。无论是谁,如果未经批准就从私人修建的水库、水塘或水道引水灌溉自己的土地,就会遭到惩罚。[33]但是,一些贫穷的农民常常因为急需用水,而无力修建属于自己的“水利”工程,故未经同意盗用邻居的水利灌溉田地。此外,即使在灌溉设施并不属私人所有的地区,例如来自自然河流和湖泊的水,也可能因水少而满足不了所有人的需要;干旱季节尤其如此。在受到洪水威胁的地方,问题不是尽可能快地将不需要的水排走,就是修建堤岸以防止洪水淹没田地和农庄。居住在高地的居民,常常采用第一种方法,而居住在低洼地带的居民就采用第二种方法。如果他们各自的村寨坐落在高低不同的地带,村庄的利益就可能发生冲突。坐落在山坡上的村寨排放洪水,肯定就会淹没坐落在山脚附近村子的田地;而后者在特殊情况下修建堤岸,被视为对前者的利益造成了威胁。这些情况很容易引发剧烈的冲突和争斗。直隶清苑县一些村庄的情况,可以视为遭遇类似情况村庄的典型。根据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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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有唐河不能堤,各村皆避水害,趋水利,往往为大械斗。[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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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举出几个具体的事例,会让我们对这个情况有更完整的印象。据记载,广东博罗县一些乡村的农民在1850年代左右为争夺灌溉用水而发生械斗,双方死伤都很惨重。[35]该省另一地区番禺县,为“水利”而发生的斗争断断续续进行了20年。[36]江苏宝应和高邮两县居民据报在1862年发生严重干旱期间,为争夺水源而发生械斗。[37]在湖南道州,每年农历五月和六月庄稼急需用水之时,一旦没有降雨,农民就会因争夺水利而爆发小规模的战争,有时会导致一些参加者死亡。[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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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治洪水问题而争斗的事例,也很容易找到。山东阳谷和莘县的事例就很典型。据地方志记载,阳谷县坐落在一条河流〔译者按:即走陔河上游的一条支流〕的上游地区,希望挖开大坝,放走洪水;而莘县因坐落在下游,则希望保全堤防,防洪抗灾。两县居民之间的争斗,持续了几个世纪。到1880年一名拥有非凡能力的知县到莘县上任后,这个问题才得以圆满解决。[39]1870年代,在湖北沔阳州的几个地方,一些被洪水淹没的村子为了排水,挖开保护其他村子的防洪土坝,由此导致流血冲突。[40]类似的械斗,据报在浙江海宁和海盐两县[41]以及广东南海县也有发生。而南海县的情况在1885年左右变得非常严重,知府不得不采取强制的行动。[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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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族势力比较强大的南方省份,敌对宗族之间的争斗非常普遍。就像一般村子间和村民间的争斗一样,宗族之间的争斗也是由各种各样的原因引发的。有的微不足道,有的很严重。宗族间争斗和村子间争斗的真正区别,主要在于参加者的社会关系。对于后者,械斗者聚集起来只不过是为了一个共同目的;而前者还附带有亲属纽带关系(不管是真正的还是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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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之间冲突的事例已经举过一些了,再举两个就够了。根据一名监察御史1884年关于江西信丰县情况的记载,该县小园村王氏宗族以好斗而出名。哪怕是最微不足道的事,也会纠集上千人,手持武器,在街上毫不犹豫地大打出手。[43]西方一观察者则对1817年在福建乡间发生的一场械斗,作了如下生动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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