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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462 百姓深知官员不可能靠其薪俸过日子,因而原谅、默许我所称为的“非法费”的征收。亦就是凡是有事找衙门解决的人必须交纳一笔能够承受的固定费用。于是很自然,官员们就把这样的制度当成必要之恶,任意敲诈勒索,强迫百姓行贿。因此,腐败与不公充斥着整个帝国。我相信,事实上所有官员都在其薪俸之外勒索钱财;中国人所谓的“好官”和“坏官”之间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前者强迫百姓为正义而付钱,后者则把不公正卖给出钱最多的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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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464 对普通百姓来说非常不幸的是,“好官”(无论他们的行为“好”到什么程度)非常少,坏官的人数很容易超过他们。一些坏官把情况弄得令人难以承受,即使是非常温顺的百姓也会被鼓动加入激烈的示威来反抗他们的恶行;特别是在心怀不满的绅士成员或乡里的“悍民”出面组织、领导暴动时。19世纪,一位中国作者就明确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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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466 夫民即不知礼义,讵不顾身家;即不畏君上,讵不畏法律。自官吏与以万不能堪,其弱者忍之,以就沟壑……桀黠之徒,则哗然起,不惜弃身家,犯法律,以救须臾之死。洎乎事平,终不能歼其类,于是乎民益得窥官之伎俩,而始不甚畏官。……此悍之所自来也。[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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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468 尽管清王朝法令规定,任何官员如果因为无礼,或残暴的举止,而导致绅士或普通百姓的暴动,就会受到惩罚,[102]但是,甚至从清王朝建立初期开始,全国各地就频频爆发民变,州县官员成为普通民众发泄不满的对象。有时,百姓对可恨的官员的示威是以殴辱的形式出现的;1690年代,一位知县描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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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470 近闻有不肖官员离任起行,地方含恨,竟闭门不容放行,且更喧拥市衢,褫夫人之衣而殴及舆从者。[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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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472 在其他时候,民众暴动的目的,并不限于伤害令人憎恨的官员。乾隆帝在1741年发布的一道上谕中就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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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474 本年四月间,福州府属之屏南县典史下乡征粮,乡民竟将典史殴打捆缚。又兴化府属之仙游县告病知县邵成平赴省领咨,有县民李姓因讼事未结,嗔其即行离任,竟于中途截住,肆行辱殴。[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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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476 在一年后的另一道上谕中,乾隆帝说道:“近竟有漳浦民人持刀刺死知县之事。”[105]1870年,浙江某县发生的事例更为血腥,除了知县本人被杀死之外,还祸及其妻子、女儿。[106]虽然这种情况的暴动大概比较少见,但显示了被煽动起来的民众,其行为可能有多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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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478 应该指出的是,暴动者在暴动中并不总是占上风。州县官员利用手中的军事力量,有能力对暴动者进行残酷的镇压。事实上,清政府非常关注此种情况,1878年(光绪四年)发布的一道上谕就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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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480 近来各省往往因诛求百姓,不遂所欲,辄诬指为抗拒,率请派营弹压。武弁志在邀功,妄加剿洗……流弊滋多。[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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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482 光绪帝进一步禁止各省督抚派兵“扰累”。尽管清政府发布这样的禁令,但不止一个事例证明,军事力量仍然是得到直属上司支持的地方官手中有效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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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484 (二)暴动的种类和原因:反敲诈勒索的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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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486 在探讨暴动的一般性质之后,现在开始探讨暴动发生的原因,以对暴动作进一步分析。我们会看到,导致暴动的原因多种多样。1747年(乾隆十二年)的一道上谕清楚地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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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488 据各省奏报,奸民聚众之案,如江南宿迁、山东兰山,皆因求赈;浙江临海,则因求雨;福建上杭,则因抗租;山西安邑、万泉,则因丁粮豁免等事,遂至聚集多人,抗官塞署,放火罢市,肆为不法。[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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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490 这道上谕虽然十分清楚地指出了已知的暴动原因,但忽略了很重要的一点。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州县官在司法上的裁决不公正(不管是宣称的还是真实的),似乎是地方暴动的普遍原因。[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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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492 导致暴动的最频繁以及最重要的原因,是与征税有关的官员敲诈勒索。我们有必要讨论一下这些反抗勒索的暴动。这种类型的暴动,虽然在清王朝建立前就有发生,[110]但是在鸦片战争之后更为普遍。因为在此时,天朝大国的威望第一次受到了严重打击;许多地方都组建了地方军队,这增强了此前手无寸铁的农民向当局挑战的勇气。[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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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494 反敲诈勒索的暴动,同其他类型的暴动一样,其矛头指向地方官员而非清政府本身,但在某种情况下,它们可能会占有极大的比重。一般说来,这些暴动都遵循着类似的模式,包括如下几个步骤:(1)相关人员请求停止地方代理人非法强加的过度税负;(2)上级官员未能减轻他们的痛苦,请愿者逐渐绝望;(3)接连发动不同程度的暴动;(4)以军事行动镇压,或者采取某种妥协办法进行分化,暴动领导者受到惩罚;或者,在特殊情况下,暴动转化为大规模民变的一部分。[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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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496 不过,如果地方居民没有浪费时日向上级官员请愿,而直接诉诸暴力,那么暴动形式就要简单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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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498 前面描述过的“典型暴动”,就是一个关于暴动的绝佳事例。我们还可以再列举几个事例,说明实际爆发的暴动——从形式最简单的到最复杂的——的不同环境。所有这些事例,都发生于1840年代到该世纪末期间,[113]我们按照时间顺序概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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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500 第一个事例发生于1842年浙江秀水县。该暴动因被知县迅速镇压下去而流产。根据地方志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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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502 西乡无赖子虞阿男者,聚众抗租,号召邻圩戽水于田,钉栅于浜,拦截催租进路。……(余)士瑮……购线计擒,不旬日缚而戮诸市。[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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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504 1843年早期发生于湖南耒阳县的暴动,是反对地方官最激烈的运动之一。关于此次暴动的起源,有关记载并不一致。根据一位作者(他同这次暴动并无个人利害关系,因此他的记述可能是公正的)的记述,暴动是这样发生的:当地一名居民采取合法行动,指控知县“浮收”。但是,知县的行为不但未被纠正,指控者反而被判“坐不实”,受到鞭打、坐牢的惩罚。他的乡邻发动暴动,把他解救出来。两个比邻地区的所有村子村民都拒绝交纳任何税。暴动者在两名生员的领导下武装起来并攻击县城。骚乱持续了几个月都没有平息。人们认为,“此事罪在官不在民”。[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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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506 在动荡的1850年代,清帝国一些地方的暴动特别频繁。举例来说,有名监察御史概括江苏省的情形时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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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508 州县浮收激变,多以抗粮滋事为词。……州县收漕,竟有应交一石,浮收至两石之多,并有运米不收,勒折交银,以至民怨沸腾,激成事变,遂有聚众戕官之案。[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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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510 同时代的另一名官员,指出江苏松江府的暴动特别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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