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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37 上述事例旨在证明这样一种观点:虽然盗匪行为产生的根源在于社会总贫困,但是,如果一个特定地区并不存在什么“奸民”,或者地方上并没有发生什么严重的混乱,而使得农民大众仍然有可能维持他们习惯上的生活方式,那么,盗匪活动是不会猖獗起来的。[170]普通村民通常是遵纪守法的,在情况需要时,他们为了保护自己和家庭,会避免和土匪对抗,[171]或者同邻居一道合力抵抗。[172]然而,在特殊的环境下,一些通常守法的村民也会被引诱(暂时或在相当长的时期里)从事盗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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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39 (二)职业性土匪和偶发性土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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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41 前面的探讨表明,土匪(这种称谓是恰当的)可以分为两类,分别称为职业性土匪和偶发性土匪。他们之间的区别在于:(1)偶发性土匪常常是那些因这样或那样原因而被迫加入土匪集团的乡民,而职业性土匪属于乡村社会中从事职业化掠夺、难以驾驭的分子;(2)一旦被迫加入土匪行列的压力消失,偶发性土匪常常会回到合法的职业中去,而职业性土匪总是经常性或许永久地从事抢劫、偷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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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43 有关职业性土匪的事例很容易找到。其中一个特别有趣的事例发生于19世纪的广东。在该省,土匪“职业化”的程度非常高,俨然成了高度组织化的营利机构,有好几个不同的运作层次。根据当时一位官员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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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45 广属盗贼之害,其源半出于赌徒私枭。然有祖孙父子家世其业者,亦有一村之人出外行劫……于宗祠之前明卖赃物,得财而合姓俵分者。又有土豪巨猾富逾万亿,而盈千累百,发作本钱,分给散贼,自作米饭主者。又有伪置旗箭,散给各村插认,名曰保护村庄,实则一乡之中,讲定规礼,密戒伙党勿犯,因而敛财者。此等大盗,其平时亦与土族酬酢往来。[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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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47 “窝主”在职业性土匪中的角色和地位,不应该被忽视。根据18世纪一位官员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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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50 盗非窝无以存留,贼非钱无以探。……然缉拿窝家尤难于缉拿引线,盖窝家者非不法营兵衙役,即系地棍势豪,保正甲长被其笼络,贪其贿赂,不肯举报;牌邻族正人等畏其凶恶,惧其报复,又不敢首告,至于捕役素与地棍势豪人等通同一气,利其馈送,亦明知故纵。[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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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52 从下列1897年发生于湖南长沙的事例,可以看出“窝主”具有的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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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54 长桥柳祥麟者,庇盗而居其货,家楼房如质库,莫敢何问。侯〔赖承裕〕因事诱至,杖毙狱中。……恶党大集,声言焚市。侯闻立驰往,众不意官至之速,负隅而噪。壮勇直前,擒十三人,余骇窜。由是长浏之交,盗踪顿绝。[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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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56 在中华帝国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职业性土匪一直都存在。他们也常常不断地给政府带来麻烦,不过他们的存在对帝国所造成的实际威胁,不如周期性出现的大量偶发性土匪所造成的那么大。原因不难找到,掠夺性的群体,在中华帝国庞大的人口规模中所占比例很小。即使在最动荡的年月里,帝国也完全没有受到职业性土匪什么威胁。而迄今为止一直爱好和平、遵规守法的农民,一旦因他人强迫或环境逼迫而从事抢劫和攻击活动,“铤而走险”时,现存政权就不得不面临着大多数人口都卷入的严重动荡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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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58 这种可能性在19世纪中叶以前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实际上,18世纪的一些思想家就已经察觉出来了。举例来说,御史梁上国就认为,不愿意成为土匪(即偶发性土匪)的人数远远超过了乐意成为土匪(即职业性土匪)的人数。他在1799年的一道上奏中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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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60 窃料贼匪之众,激于忿怨官吏者十之二,困于衣食冻馁者十之三,出于掳逼驱胁者十之四,其甘心为匪者度不过十之一耳。[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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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62 的确,可以推想得到,在清帝国的社会环境随着自然灾害频繁和行政效能僵化而变坏之时,乡民转变成偶发性土匪的人数越来越多,使得清王朝不可能以任何有效的方法进行处理。19世纪50年代,广西的情形就是这样。根据这一时期一份官方文件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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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64 广西之贼,倏聚倏散,旋抚旋叛。股匪之多,实难数计。良民变而为贼,武弁亦有叛而为贼者。大抵饱则为民,饥则为贼;散则为民,聚则为贼;败则为民,胜则为贼。[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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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66 (三)绅士和地方官员在盗匪活动中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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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68 绅士一般同地方“恶棍”的活动没什么联系,而且似乎在事实上反对后者一些令人讨厌的做法。有关这种反对立场的一个事例,见于一名官员在19世纪初的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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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70 近年以来,每有棍徒借端敛钱,大抵为演剧赛会等事,从中渔利起见。偶有绅衿呈官请禁,或有督抚访闻饬禁,并与绅衿无涉者,棍徒等辄敢聚众拥至绅衿家中,小则打伤什物,大则拆毁房屋,甚有白昼于城市之中连拆十数家者。[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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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72 绅士和土匪——无论是职业性土匪还是偶发性土匪——之间的关系,通常并不怎么密切。他们很容易把强盗当作自己的敌人,并集合他们所能掌握的力量来抵抗他们,保卫自己的家庭和村庄。但是,在特殊的环境下,乡绅也会以各种各样的方式成为土匪的伙伴或朋友。前面已经指出了广东一些绅士家庭同“巨匪”维持着密切的关系。[179]还有其他一些事例,比如发生于山东的例子,也表明乡绅扮演着非常重要的“窝主”角色。根据生活在18世纪最后25年和19世纪前半期之间的一名官员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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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74 〔山〕东省素多盗贼……揆厥由来,实缘东省多窝资之区。……至窝家内有武举冯旃、朱澧江,武生石大恩,并曾任职官之子董五皮,书役周岳峰等。该犯等或系绅衿宦商,或系在官人役,胆敢窝贼分赃,包庇得利,情节尤为可恶。[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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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76 可以想象,这并非独立的事件。前文证明过华南一些宗族在盗匪活动中的形象十分突出,[181]而绅士和宗族组织之间联系十分紧密,我们就有理由认为,一些乡绅是会同土匪狼狈为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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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78 至于地方官员同土匪的关系,很明显完全不同。他们很难变成“窝主”,也难以同强盗和掠夺者维持“密切关系”。但是,他们也以一种十分重要的方式为盗匪活动的产生做出了“贡献”,那就是他们的行政腐败。我们根本没有必要再重述这一事实:由于官员腐败,或多或少直接使乡民处于悲惨的境地,他们充满仇恨,并卷入到冲突、暴动或盗匪活动中去。且不说其他,仅仅是官员玩忽职守,就常常加速盗匪活动的猖獗,形成一个难以控制的困难局面。下面一封曾国藩1853年写给湖南省各州县官员的信,就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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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80 方今之务,莫急于剿办土匪。……或啸聚山谷,纠结党羽。地方官明知之而不敢严办者,其故何哉?盖搜其巢穴,有拒捕之患;畏其伙党,有报复之忧;上宪勘转,有文书之烦;解犯往来,有需索之费。以此数者,踌躇于心,是以隐忍不办,幸其伏而未动,姑相安于无事而已。岂知一旦窃发,辄酿成巨案,劫狱戕官,即此伏而未动之土匪也。[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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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82 更高级的官员也不能免于责难。几年前,曾国藩还在京师时,他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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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784 今春以来,粤盗益复猖獗,西尽泗镇,东极平梧,二千里中,几无一尺净土。推寻本原,何尝不以有司虐用其民,鱼肉日久,激而不复反顾。盖大吏之泄泄于上,而一切废置不问者,非一朝夕之故矣。[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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