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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在明清时期主要用于重大政事的布告臣民,颁布重大政令。如新皇帝的登极、改元,老皇帝的遗诏,册立皇后、太子,重大庆典后之大赦,普免钱粮等等,皇帝检讨为政缺失,修改大政方针,则下“罪己诏”。面对所有臣民的诏书,都是“布告天下,咸使闻知”。诰,是皇帝对臣下的告诫、训示。《清会典》解释为:“昭垂训行曰诰。”[19]明太祖朱元璋训诫臣民的《大诰》就属此类。赏赐、封赠百官则用制书。行政中,用得最多的是敕、谕、旨等。唐代,皇帝对臣下奏请政务的批示曰敕旨,任免官员、征发兵马、判处流以上罪以及批准动用钱粮等庶务,用“发日敕”,或称“发敕”,发敕经中书、门下省办理,进呈皇帝,经皇帝画敕为批准,然后颁行。清代,皇帝主动对某项政务所作的具体指示,叫“上谕”“敕谕”,多由内阁,后来改由军机处,根据皇帝指示精神拟写,再以皇帝名义颁发。专达某官的机要指示,则由军机大臣面奉皇帝旨意,草拟后由军机处密封,送兵部由驿站直达受命之人,称为“廷寄”,或叫“寄信”“字寄”。皇帝对臣下请示政务的奏章所作的批示,有“批红”“朱批谕旨”,前者是对臣下所上的“题本”的指示,后者是对“奏折”的批示,都是批写于奏章之上,文字用红色,这种朱红色文字,是皇帝旨意的特殊标志。前述诏、诰、制、敕、上谕等等,都是皇帝借手于中枢机构发布、下达;奏折上的“朱批谕旨”,则是皇帝亲笔拟写,直接对官员进行指示。这些文书中,敕谕、上谕、谕旨,是使用最多的文体,是皇权在日常行政、具体政务中的行使和体现。诏、诰等,由于所涉及的事务性质重大,在使用上还要经过一番渲染。如清代的“颁诏”,就有一套隆重的仪式。颁诏时,皇帝亲御太和殿,诏书放于殿中黄案之上。在大乐声中,王公百官行礼,然后由内阁大学士捧诏书授给礼部尚书。礼部官跪接,放于云盘之上,再装入龙亭内,在仪仗导引下,百官跟随,抬至天安门城楼上,将诏书取出恭放于宣诏台。宣诏官颁诏,文武百官、京城耆老齐跪于金水桥前聆听。读毕,再行三跪九叩大礼。然后礼仪官将诏书用彩绳系于“金凤”口中,续到城楼下,礼部官接受,表示承领天降的旨意。再放入龙亭抬到礼部衙门,恭镌誊黄(刊刷),颁行天下。诏下各省,礼部官带诏前往颁布。所经州县,官民跪迎。至省城,督抚率属官备龙亭迎奉诏书,放于衙署大堂诏案,行三跪九叩礼。然后跪伏听宣诏使宣诏。宣诏使以诏授督抚,由各省再刊刷,颁发下属府州县,宣布军民,仪式均与省级相同[20]。这些仪式,在今天看来十分繁琐,但在当时,正是通过这种庄重繁琐的礼仪,来体现“圣旨”的威严与神圣,使皇帝的政令贯彻于帝国天下的每一处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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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诰、谕不仅面对官员,而且下达于乡间的百姓。清代康熙皇帝的《上谕十六条》以及雍正帝据此而阐发的《圣谕广训》,明朝朱元璋自编的《大诰》及“圣谕六言”等,都属此类。这类“圣谕”,是对全国臣民的训诫,宣示对各种危害统治秩序的不法行为的惩治,规定百姓日常行为的准则。明《大诰》颁行天下,“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同时命令各级学校讲授,科举考试也把它列入出题的内容。清帝的《圣谕十六条》《圣谕广训》不仅采取同样措施,而且严令全国遍设讲约所,选举约正,每月朔望,齐集乡民宣讲。宣讲时,还要供奉圣谕牌位,地方官率耆老乡民对它行三跪九叩礼。中央集权制下的皇帝,就是通过这类措施,将他的“圣旨”“纶音”深入到乡间僻壤,力图使所有的被统治者都成为他的忠臣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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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体现皇权、行使皇权的文书制度中,还有一套与之相配合的御玺制度。御玺即皇帝的印信,加盖在以皇帝名义发布的各种文书之上,它是皇权的象征与凭证。汉代蔡邕的《独断》讲:“秦以前,民皆以金玉为印,龙虎纽,唯其所好。然则秦以来,天子独以印称玺,又独以玉,群臣莫敢用也。”各代“正史”的记录也表明,只有皇帝的印才可以玉作质料,以龙形作纽,且专称为玺[21],唐以后称为“宝”。官衙之印或称印,或称“关防”,尺寸也比御玺、宝小。这些规制,既突出皇帝的等级,也可作为圣旨的凭证与标记,如清代官衙之印最大者三寸三分见方,御宝则有五寸二分、四寸四分见方不等,最大者六寸,明显大于官印。皇帝宝玺有多种,各有不同用途。汉唐宋等朝的御玺、宝有六至八颗。明清多至二十多颗,其中诏告臣民,钤用“皇帝之宝”;训谕臣僚,用“制诰之宝”;征调军队,用“皇帝信宝”;颁行赏赐,用“皇帝行宝”;发布檄文以张挞伐,用“讨罪安民之宝”;外交文书,用“敕正万邦之宝”;弘扬文教,用“钦文之玺”……[22]钤用御宝,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御宝收藏于皇宫之内,有专人负责。汉代是内朝的尚符玺郎;唐宋设内、外符宝郎专管,用宝时,“外符宝郎具奏,请内符宝郎御前请宝,印讫,付外符宝郎承受”[23]。清代请用御宝,内阁学士赴乾清门,与管宝太监在黄案上“公同验用”。用讫,由太监捧宝回宫,恭贮原处[24]。没有天子之命,任何人不得擅动御玺。西汉,受武帝遗诏辅政的大司马大将军霍光,可算是位高权重,一次,宫廷出事,霍光恐有变故,想收取御玺,尚符玺郎坚决不予,“光欲夺之,郎按剑曰:‘臣头可得,玺不可得也!’”[25]可见保管制度之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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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皇权的专制与尊严,在御用文书、御玺制度上还有若干法律方面的规定。凡盗窃及伪造御宝者,罪在十恶之列[26]。伪造诏、制及更改增减诏旨内容者,封建法律定有“诈伪律”。唐律规定,“诸诈伪制书及增减者,绞;未施行者,减一等”。明清两朝惩处加重,“凡诈伪制书及增减者,皆斩!未施行者,绞……凡诈传诏旨者,斩”[27]!对于皇帝的圣旨,臣僚只有无条件地服从,非议或不遵行者,都要治罪。西汉景帝下诏征吴王,同时下令:“敢有议诏及不如诏,皆腰斩!”武帝下诏设庙乐,夏侯胜对此有不同意见,大臣们指责他说:“此诏书也。”胜曰:“诏书不可用也。”有人奏劾他“非议诏书”,夏侯胜因此而被下狱[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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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皇权在日常行政中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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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原则上讲,皇帝的权力无所不包、至大无涯。秦始皇称帝后,“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切政务,皇帝都可处理。但皇权的无限性与皇帝个人精力、能力的有限性,又决定他不可能做到事无巨细皆躬亲裁决,只能是抓纲、抓要、抓本,即所谓“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事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而且这些“纲”“要”之事,也是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依靠各个机构、官员的辅助而处理的。皇帝正是通过皇权的这种行使原则、行使方式,来体现其在国家大政中的最高决策权及具体施政中的主导与核心作用,实现其对整个官僚机构在人员、行政方面的控驭。皇权的具体行使主要表现在:议决大政、处理具体政务、对官员的行政进行监控几个方面。这些问题,本书第三章、第六章也要阐述,此处仅从皇权行使的角度略说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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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集臣僚,合议大政。皇帝通过这种方式集臣僚之广议以为参政,最后对政务作出决定,行使其最高决策权。其主要形式,就是历代王朝所举行的“常朝”,它是由皇帝主持,定期举行的高级官员参加的规模较大的“御前会议”。常朝在皇宫之中,原则上应该每日都要举行,但真正做到每日御朝的皇帝很少,清代的康熙皇帝基本能做到这一点。一般多是隔日、隔五日或间隔十日一次。当然,荒政的皇帝往往宣布“免朝”,长时间不见朝臣之事,也不稀见。常朝时,或由皇帝提出议题,令臣下各抒己见,以供皇帝决断。或官员向皇帝面奏政务请求指示,皇帝口降谕旨,或者交大臣们讨论,皇帝拍板,宣示该官员。清代的常朝叫“御门听政”,因在皇宫中的乾清门前举行,故名。御门听政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处理“折本”,即皇帝对臣下所上的奏章未能当时作出批示,而折角为记,在御门时与臣僚一起商讨处理。常朝属于皇帝定期召见群臣的例行会议,还有一种形式是,有重要政务,皇帝随时传令某些大臣进宫议事。如西汉的“内朝议政”;唐代的“延英召对”——在延英殿召集宰相等会议,及翰林学士召对会议;清代皇帝在其寝宫养心殿召见军机大臣、大学士议事等,都属于这种形式。还有的情况是皇帝不召集不亲自主持,而谕令官员集议,会议结果上报皇帝裁决。如汉代的“府议”,唐代的政事堂宰相议政,清代的议政王大臣会议、九卿会议等等。汉代官员在衙署议政,皇帝也常常亲临会场,如丞相府“每有大议,天子车驾亲幸其殿”[29];著名的评定五经异同的石渠阁会议,便是汉宣帝“亲称制临决焉”[30]。皇帝与臣僚合议政务,主要是商议重大事件的处理,或制定大政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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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理具体政务。皇帝不仅把握国家的大政方针,而且还要进行具体政务的处理。这些具体政务的处理,主要通过批答臣下章奏的方式完成。皇帝所批答的章奏,都是各高级衙门重要部门的官员请示政务的报告,如清代,主要是中央部院及地方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将军、总兵官、提督等所上的题本或奏折。所请示之事,也都是较重要的事项或机要政务。在君主专制中央集权体制下,各机关官员在本部门所负责的政务上都有一定的权限规定,超过这个限定,就须向上请示,如多少级以上官员之任免、多少数量军队的调动、多少数额以上钱粮的动支、何种重要工程的兴办、哪一等罪刑以上的判处等等,都要经过皇帝的批准,尽管有时只不过是履行一种手续。另外,有些重要事项出现的新情况,官员不好擅作处理,也要请示。三省制下,臣下汇报之事,经中书省批覆发敕,门下省审核,经皇帝批准画“可”,下发执行。明清时期,官员所上题本,先送到内阁,内阁大学士、学士先在题本上附以“票签”,上边拟写他们的处理意见,称为“票拟”,送交皇帝审批。皇帝同意的“依议”或其他处理意见,都以红笔批写,这道程序叫“批红”,批红或由皇帝亲笔,或由他人按照皇帝的旨意代笔。然后下达有关衙门。有些机要事务的奏章则直达御前,由皇帝亲批,如奏折就属这类。奏折可不经任何衙门,由具奏官员派人直接送到奏事处,由太监转交皇帝,皇帝亲自开拆,在折上批写指示,称为“朱批”,封好后,由送折者带回交具奏官员,按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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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政务的处理上,以下几类尤其为皇帝所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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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任中高级官员。国家行政依靠官员,官员因此而得以有权。皇帝只有掌握官员的任用权,才能体现其对国家权力的主宰,使受命于皇帝的官员对他尽忠尽职。另外,皇帝还可通过对官员的任用,根据官员的才能、专长及与自己的关系,选用于他所认为相宜的部门,实现对官僚机构及其行政的控驭。可是,从中央到地方几万甚至十几万官员,不可能全部由皇帝任用,因而,掌握对较高级官员的任用,就成了皇权在“用人”上抓“要”的手段。汉代,六百石以上的官员,以皇帝的诏书任命或调迁[31];唐代,“庶官五品以上,制敕命之”[32];宋代,凡“拜宰相、枢密使、三公、三少,除开府仪同三司、节度使,加封,加检校官,并用制”[33];元朝,“自一品至五品为宣授,则以制命之”[34]。这些高级官员任用的“用制”“以制命之”,都是用皇帝的制书除授,也即由皇帝任命。清代,中央高级官员及地方某些重要官缺,都要皇帝“亲简”“特简”,大学士、各部长官、地方各省督抚布政使按察使缺出,或由大臣们推举候选人,或由内阁、军机处将符合条件的官员列名,奏请皇帝简用。有些官缺级别不甚高但职务重要,则定为“请旨缺”,由皇帝“特旨简放”[35]。军机大臣主管机要政务,则由皇帝亲自从内阁部院等机构中调用。清代还实行引见制度,中级官员经考核保举某官缺,吏部领该官至皇帝面前,并递该官员的引见单,开列其籍贯、年龄、出身、履历以及引见情由。皇帝览后进行“面试”,把对该官员的印象、评语及任用意见批写于引见单上,由吏部奉旨执行。皇帝既然掌握用人权,就决不容许臣下侵触这种权力。臣下操纵用人,不但容易结党,导致派别斗争,败坏朝纲,而且会使皇权旁落,有可能受制于因专擅选官而势力膨胀的权臣。明清法律规定,任官之权“操之于君上……大臣但当请旨奉行,不得专擅”,“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36]!其他朝也有类似规定。南朝宋武帝时,吏部举张奇为公车令,武帝不同意,另选他人。吏部令史未遵旨而让张就职,皇帝发觉后,吏部尚书被免官,违旨的令史二人被杀弃市[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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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在家天下古代王朝中,军队是国家,也可以说是皇位赖以存在的支柱,因而对于皇帝来说,牢牢地掌握军权尤其是军队的调动使用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是须臾不可放手的。古代,皇帝亲自掌握并使用调兵的信物,有符、羽檄等。符一半由皇帝掌握,另一半交地方官兵将领。发兵时,皇帝将符交领兵者,管兵者之符与之勘合为一,验明无误,才可发兵。羽檄是调兵的凭证文书,汉高祖刘邦说:“吾以羽檄征天下兵”[38],就是指他用这种文书征调全国的军队。宋代“有金字牌急脚递,如古之羽檄也……有军前机速处分,则自御前发下,三省、枢密院莫得与也”[39]。平时,地方管兵将官没有皇帝命令,不得擅自调用手下军队。明清时期甚至规定,“凡将帅部领兵马守御城池及屯驻边镇”所管地方即使出现扰乱统治秩序的反抗活动,也要“先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奏闻恭候圣旨,调遣官军征讨”。若非特别紧急,而不申报上司,或虽已上报而不待回报,“辄于所属擅调军马,及所属擅发与者,各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40]。可见皇帝对军队调动的控制是何等的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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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朝廷纲纪依靠法律的震慑力来维持,因而对于官员贪赃枉法、结党营私、违反政令圣旨等行为的处置,皇帝要亲自插手。这类政治案件,或者由大臣弹劾,皇帝指令法司调查审理,最后奏闻皇帝判处;或者皇帝通过各种途径察觉后,亲自审判定罪。如明朝武宗时逮问并处死大太监刘瑾,嘉靖朝处置严嵩、严世蕃父子;清康熙朝结党的大学士明珠、索额图被罢官,雍正朝打击年羹尧、隆科多等权臣,嘉庆朝将和珅革职抄家下狱等等,都属这类情况。有关贵戚、勋臣、贤臣等的刑事案件,皇帝也握有最终定谳权。这类刑案,法律上有“八议”的规定,“凡应议者犯罪,官司不得擅自勾问,实封奏闻。得旨推问,开具所犯及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41]。皇帝对于百姓死刑案件的判决也相当重视,隋唐以后,死刑定案,都要经过皇帝最后决定。隋文帝时,下“诏诸州,死罪不得便决,悉移大理按覆,事尽,然后上取奏裁”[42]。《唐律疏义》规定,凡是判为死刑的罪犯,“皆三覆奏,讫然,始下决”。须向皇帝覆奏三次,经核定批准,方能执行。清代对死刑审查得更严格,犯死罪者,各地方官无权定案,须上报中央经三法司会审,会审后还要经秋审或朝审(京城案件)众官员合议,然后将应否定死罪,应定哪一等死罪“具题候旨”,听候皇帝最后决定,皇帝获知或察觉有可疑之处,命重新调查、审理,认为处理不当者,当即予以批驳,并详细说明理由,这些事例在《清实录》中有不少记载。最后决定施刑的“予勾”,也要经过皇帝。皇帝如此重视死刑的处理,各案都要亲自审查,目的是准确地打击那些危害统治秩序、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者。同时也说明,在官场中,因官员不尽心政务、胥吏幕僚把持案牍、贪赃受贿而草菅人命、冤屈良民的案件时有发生,皇帝为了维护纲纪、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因冤假错案而导致官民矛盾的激化,不能不对这些事关人命的要案亲自过问,最后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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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举几方面,是指在一般情况下皇帝必须要经手的具体政务。由于皇帝没有具体的职掌规定,所以皇帝处理政务因人而异,有些勤政的皇帝,躬亲庶务,其理政的范围要大大超过以上范围。而那些荒政、怠政的皇帝,即使连上述几项事务也懒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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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官僚行政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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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运作过程中,皇帝需要随时掌握政策实行的得失及百官的行政状况,以纠正政令的偏颇、过错,惩治违反法规的官员,督催官员行政,来维持纲纪,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这一切,皇帝是靠其直接指挥下的监察机构来实现的。历代王朝都设有御使台、都察院之类的监察机关,这些机构,被称作是“天子耳目风纪之司”,主要职掌是:一、“凡朝廷政事得失,民生利弊,以时条上”;二、“纠举百僚”,“纠察内外百司之官邪”[43],对违法、失职、结党营私的官员提出弹劾。监察官员既可以在朝堂之上“面劾”,也可以“封章奏劾”,向皇帝秘密地反映。东汉的御史,皇帝规定其“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宋代,监察官员“绳衍纠谬,自宰臣至百官,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当劾”[44]。皇帝赋予这些官员以特殊的权力,将那些不法官员检举,置于法司审判惩处。有时,皇帝还密派御前侍卫人员等,暗访官员之言行,如明朝的锦衣卫、清代的宫中侍卫,就常负有这种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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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察各衙门行政,也是监察机关的职责之一,如唐朝玄宗时,即命监察御史“分察尚书(省)六司,纠其过失”[45]。清代的部院设有督催所,都察院设有督催所、各道御史,负责督催各衙门承办事件,限期完结,以防积压。另外还设有“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专门负责稽察中央各部院所奉皇帝特交事件的办理情况,以保证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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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还常常派遣官员以“钦差”的身份,去稽察地方,或执行某种特殊的使命,以补皇权鞭长之莫及。如西汉武帝时的刺史,唐代之巡按御史、巡察使,明朝之巡按以及随将帅出征的监军和监察考试、漕运、盐务、仓库、屯田等特别差务等等,这些人直接受命于皇帝,代表皇帝巡察,权力极大,如明代,“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46]。西汉的刺史“奉诏条察州”,重点打击横行于地方的豪强,纠察地方郡守等“不奉诏书”、滥施刑罚、贪赃枉法等行为[47]。集权制下的皇帝,正是通过监察机构及钦差人员,把皇权的触角伸入到中央、地方各机构及其行政环节,实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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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宝《晋纪·论晋武帝革命》史臣曰,天津古籍出版社1989年,3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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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汉书》卷一上《高帝纪第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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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旧唐书》卷二《本纪第二·太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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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宋史》卷一《本纪第一·太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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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清史稿》卷四《本纪四·世祖本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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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汉书》卷七十二《鲍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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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唐会要》卷一《帝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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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汉书》卷一下《高帝纪第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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