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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3889 在具体政务的处理上,以下几类尤其为皇帝所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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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3891 选任中高级官员。国家行政依靠官员,官员因此而得以有权。皇帝只有掌握官员的任用权,才能体现其对国家权力的主宰,使受命于皇帝的官员对他尽忠尽职。另外,皇帝还可通过对官员的任用,根据官员的才能、专长及与自己的关系,选用于他所认为相宜的部门,实现对官僚机构及其行政的控驭。可是,从中央到地方几万甚至十几万官员,不可能全部由皇帝任用,因而,掌握对较高级官员的任用,就成了皇权在“用人”上抓“要”的手段。汉代,六百石以上的官员,以皇帝的诏书任命或调迁[31];唐代,“庶官五品以上,制敕命之”[32];宋代,凡“拜宰相、枢密使、三公、三少,除开府仪同三司、节度使,加封,加检校官,并用制”[33];元朝,“自一品至五品为宣授,则以制命之”[34]。这些高级官员任用的“用制”“以制命之”,都是用皇帝的制书除授,也即由皇帝任命。清代,中央高级官员及地方某些重要官缺,都要皇帝“亲简”“特简”,大学士、各部长官、地方各省督抚布政使按察使缺出,或由大臣们推举候选人,或由内阁、军机处将符合条件的官员列名,奏请皇帝简用。有些官缺级别不甚高但职务重要,则定为“请旨缺”,由皇帝“特旨简放”[35]。军机大臣主管机要政务,则由皇帝亲自从内阁部院等机构中调用。清代还实行引见制度,中级官员经考核保举某官缺,吏部领该官至皇帝面前,并递该官员的引见单,开列其籍贯、年龄、出身、履历以及引见情由。皇帝览后进行“面试”,把对该官员的印象、评语及任用意见批写于引见单上,由吏部奉旨执行。皇帝既然掌握用人权,就决不容许臣下侵触这种权力。臣下操纵用人,不但容易结党,导致派别斗争,败坏朝纲,而且会使皇权旁落,有可能受制于因专擅选官而势力膨胀的权臣。明清法律规定,任官之权“操之于君上……大臣但当请旨奉行,不得专擅”,“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36]!其他朝也有类似规定。南朝宋武帝时,吏部举张奇为公车令,武帝不同意,另选他人。吏部令史未遵旨而让张就职,皇帝发觉后,吏部尚书被免官,违旨的令史二人被杀弃市[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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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3893 军队。在家天下古代王朝中,军队是国家,也可以说是皇位赖以存在的支柱,因而对于皇帝来说,牢牢地掌握军权尤其是军队的调动使用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是须臾不可放手的。古代,皇帝亲自掌握并使用调兵的信物,有符、羽檄等。符一半由皇帝掌握,另一半交地方官兵将领。发兵时,皇帝将符交领兵者,管兵者之符与之勘合为一,验明无误,才可发兵。羽檄是调兵的凭证文书,汉高祖刘邦说:“吾以羽檄征天下兵”[38],就是指他用这种文书征调全国的军队。宋代“有金字牌急脚递,如古之羽檄也……有军前机速处分,则自御前发下,三省、枢密院莫得与也”[39]。平时,地方管兵将官没有皇帝命令,不得擅自调用手下军队。明清时期甚至规定,“凡将帅部领兵马守御城池及屯驻边镇”所管地方即使出现扰乱统治秩序的反抗活动,也要“先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奏闻恭候圣旨,调遣官军征讨”。若非特别紧急,而不申报上司,或虽已上报而不待回报,“辄于所属擅调军马,及所属擅发与者,各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40]。可见皇帝对军队调动的控制是何等的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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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3895 司法。朝廷纲纪依靠法律的震慑力来维持,因而对于官员贪赃枉法、结党营私、违反政令圣旨等行为的处置,皇帝要亲自插手。这类政治案件,或者由大臣弹劾,皇帝指令法司调查审理,最后奏闻皇帝判处;或者皇帝通过各种途径察觉后,亲自审判定罪。如明朝武宗时逮问并处死大太监刘瑾,嘉靖朝处置严嵩、严世蕃父子;清康熙朝结党的大学士明珠、索额图被罢官,雍正朝打击年羹尧、隆科多等权臣,嘉庆朝将和珅革职抄家下狱等等,都属这类情况。有关贵戚、勋臣、贤臣等的刑事案件,皇帝也握有最终定谳权。这类刑案,法律上有“八议”的规定,“凡应议者犯罪,官司不得擅自勾问,实封奏闻。得旨推问,开具所犯及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41]。皇帝对于百姓死刑案件的判决也相当重视,隋唐以后,死刑定案,都要经过皇帝最后决定。隋文帝时,下“诏诸州,死罪不得便决,悉移大理按覆,事尽,然后上取奏裁”[42]。《唐律疏义》规定,凡是判为死刑的罪犯,“皆三覆奏,讫然,始下决”。须向皇帝覆奏三次,经核定批准,方能执行。清代对死刑审查得更严格,犯死罪者,各地方官无权定案,须上报中央经三法司会审,会审后还要经秋审或朝审(京城案件)众官员合议,然后将应否定死罪,应定哪一等死罪“具题候旨”,听候皇帝最后决定,皇帝获知或察觉有可疑之处,命重新调查、审理,认为处理不当者,当即予以批驳,并详细说明理由,这些事例在《清实录》中有不少记载。最后决定施刑的“予勾”,也要经过皇帝。皇帝如此重视死刑的处理,各案都要亲自审查,目的是准确地打击那些危害统治秩序、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者。同时也说明,在官场中,因官员不尽心政务、胥吏幕僚把持案牍、贪赃受贿而草菅人命、冤屈良民的案件时有发生,皇帝为了维护纲纪、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因冤假错案而导致官民矛盾的激化,不能不对这些事关人命的要案亲自过问,最后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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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3897 以上所举几方面,是指在一般情况下皇帝必须要经手的具体政务。由于皇帝没有具体的职掌规定,所以皇帝处理政务因人而异,有些勤政的皇帝,躬亲庶务,其理政的范围要大大超过以上范围。而那些荒政、怠政的皇帝,即使连上述几项事务也懒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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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3899 (三)对官僚行政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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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3901 行政运作过程中,皇帝需要随时掌握政策实行的得失及百官的行政状况,以纠正政令的偏颇、过错,惩治违反法规的官员,督催官员行政,来维持纲纪,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这一切,皇帝是靠其直接指挥下的监察机构来实现的。历代王朝都设有御使台、都察院之类的监察机关,这些机构,被称作是“天子耳目风纪之司”,主要职掌是:一、“凡朝廷政事得失,民生利弊,以时条上”;二、“纠举百僚”,“纠察内外百司之官邪”[43],对违法、失职、结党营私的官员提出弹劾。监察官员既可以在朝堂之上“面劾”,也可以“封章奏劾”,向皇帝秘密地反映。东汉的御史,皇帝规定其“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宋代,监察官员“绳衍纠谬,自宰臣至百官,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当劾”[44]。皇帝赋予这些官员以特殊的权力,将那些不法官员检举,置于法司审判惩处。有时,皇帝还密派御前侍卫人员等,暗访官员之言行,如明朝的锦衣卫、清代的宫中侍卫,就常负有这种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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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3903 稽察各衙门行政,也是监察机关的职责之一,如唐朝玄宗时,即命监察御史“分察尚书(省)六司,纠其过失”[45]。清代的部院设有督催所,都察院设有督催所、各道御史,负责督催各衙门承办事件,限期完结,以防积压。另外还设有“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专门负责稽察中央各部院所奉皇帝特交事件的办理情况,以保证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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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3905 皇帝还常常派遣官员以“钦差”的身份,去稽察地方,或执行某种特殊的使命,以补皇权鞭长之莫及。如西汉武帝时的刺史,唐代之巡按御史、巡察使,明朝之巡按以及随将帅出征的监军和监察考试、漕运、盐务、仓库、屯田等特别差务等等,这些人直接受命于皇帝,代表皇帝巡察,权力极大,如明代,“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46]。西汉的刺史“奉诏条察州”,重点打击横行于地方的豪强,纠察地方郡守等“不奉诏书”、滥施刑罚、贪赃枉法等行为[47]。集权制下的皇帝,正是通过监察机构及钦差人员,把皇权的触角伸入到中央、地方各机构及其行政环节,实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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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3907 [1]干宝《晋纪·论晋武帝革命》史臣曰,天津古籍出版社1989年,3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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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3909 [2]《汉书》卷一上《高帝纪第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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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3911 [3]《旧唐书》卷二《本纪第二·太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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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3913 [4]《宋史》卷一《本纪第一·太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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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3915 [5]《清史稿》卷四《本纪四·世祖本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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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3917 [6]《汉书》卷七十二《鲍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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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3919 [7]《唐会要》卷一《帝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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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3921 [8]《汉书》卷一下《高帝纪第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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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3923 [9]《西汉会要》卷十五《朝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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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3925 [10]《吕氏春秋》卷二十三《直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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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3927 [11]《日知录》卷二十八《拜稽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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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3929 [12][13]《历代职官表》卷三;王曾《笔录》;《宋人轶事汇编》卷一《太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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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3931 [14][15]《清高宗实录》卷一百三十一,乾隆五年十一月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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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3933 [16]礼亲王昭梿《啸亭杂录》卷十《刘武进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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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3935 [17]《汉书》卷一下《高帝纪第一下》注,如淳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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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3937 [18]以上见《唐六典》卷九《中书令》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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