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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守劝农桑赈灾荒,旨在保证国家财赋的稳定来源。其本身又体现地方行政权力对居民经济生活的管束或组织。这种管束或组织,使百姓安于田亩,不趋末,不犯上,王朝政权就可以长治久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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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力行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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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有个重要传统:统治者竭力教化万民,化一风俗,试图将百姓的全部社会生活纳入官僚政治的轨道。郡和郡守在教化方面发挥的作用十分显著。西汉颍川郡守黄霸“力行教化”,曾拟定包括劝善防奸、农桑畜养、节用殖财等内容的条教,颁行郡内,还设置父老、师帅、伍长督促实施[12]。有的郡守严禁婚丧奢靡,对郡县官吏子弟游手好闲者,常加申斥,严重的还置之于法,以此扬善惩恶[13]。郡守行教化,还包括兴办地方学校,作育人才“以明人伦”。西汉景帝、武帝时,蜀郡太守文翁,“修起学官于成都市中”,招收属县子弟就学,免除其徭役。学业优良的,补郡县属吏。一般的,回乡充任“孝弟力田”。在文翁的表率下,西汉中后期各郡相继设立学校[14]。文翁创办蜀郡“学官”,是地方郡县官学的开始。它使地方教育事业也被纳入了官僚政治,专门为化民成俗和培养官吏、孝悌及力田之士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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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行教化,也涉及整饬民众风俗,东汉时,会稽郡“俗多淫祀,好卜筮”,百姓常以耕牛祭神。自食牛肉,不以牛肉祭神的,临终前,要受学牛鸣之类的惩罚。太守第五伦到任,移文属县,严禁妄杀耕牛祭神,违者受罚,巫祝以鬼神恐吓百姓的,一律治罪[15]。淫祀固然愚昧不足取,但运用行政手段强制化一风俗,也暴露了地方官僚政治的野蛮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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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摧豪缉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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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刚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地方豪强势力一直是官府权力的障碍和官府摧折、打击的对象。郡和郡守,更是把抑制豪强作为自己政务的重要部分。《汉官》所云“检举郡奸”,“诛讨暴残”,就反映了郡守这方面的职责。史称,有些郡守下车伊始,即先诛豪猾“首恶”[16]。他们对豪强极严酷。豪民犯小罪,往往罚其本人到官厩切草,完不成规定数额,要受笞责。个别豪民甚至会因苦痛难熬而自杀。为制服豪强,有的郡守逐县置簿册记载奸邪罪名。一旦发现吏民放纵,就公布罪状簿册,并依此罪状簿收捕各县豪强,鞫按其罪。严重的,可以置之于死地。拘捕时间,多选在每岁秋冬课吏大会和郡守出巡属县之际,以收杀一儆百,豪民奸吏“恐惧改行自新”的效果[17]。郡守摧治豪强,或使用权术驾驭。赵广汉为颍川太守,先诛郡中原、褚两姓“首恶”,使郡中“震栗”。后来,赵郡守发觉,郡中豪强“相与为婚姻”,属吏多结朋党,盘根错节,甚难控制。于是,赵任用部分豪强为“受记”小吏,发现罪过,即加惩罚。又故意泄漏“受记”的话语,鼓励豪民子弟互相告讦,终使“奸党散落”,“结为仇雠”。赵郡守却乘机安插耳目,树立权威,进而“壹切治理,威名流闻”[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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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盗贼是郡守考殿最的内容之一。所部盗贼窃发,郡守常召县长吏,指示捕治方略[19]。通常,对付盗贼,郡守们多用武力缉捕。少数采取宽缓之策也获成功,且为史家所称道。汉宣帝时,龚遂新任渤海郡守,先奏请皇帝许其“一切便宜从事”。而后,移文各县,罢捕盗官吏,宣布:为盗贼者还田亩持锄钓,一概不问。藉此,平息了部民反叛[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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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讼断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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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讼断辟”,作为郡守职责是明文写入《汉官》等史书的。据说,每年秋冬,郡守都派遣吏员到属县“案讯诸囚,平其罪法”[21]。前面提到,郡守整治游手好闲的官吏子弟,惩办不法巫祝,摧抑豪强时常用的论罪,置之于法等手段,也表现了郡守在所部“决讼断辟”的权力。郡守处理刑罚时,死刑等重罪,一般需要奏请朝廷,但此程序属于例行公事。朝廷对郡守上奏的死刑,大多报可[22]。在获得特许或事属非常的情况下,郡守也可行使生杀予夺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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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督察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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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魏晋,地方实行郡统县体制,督察属县政务,也是郡守不可推卸的职责。每年春季,郡守都要巡行各属县,视察农桑、民政[23]。巡行时,常携功曹等吏员考阅属县胥吏。秋冬,还要举行“课吏大会”,课责所属官吏,论其殿最。郡守之下,常设督邮若干,分部专门检举县令等官的违法失职等[24]。对“部县亭长有受人酒礼”等“细微之愆”,督邮也要“案考之”[25]。所察县令政绩,督邮要向郡守汇报。郡守为核实有关情况,或“自出案行”[26]。如前所述,在整饬风俗、劝课农桑、捕盗摧豪等方面,郡守也常常对县级官府直接指挥。《汉书》卷八十三《薛宣传》云,薛宣任左冯翊郡守,“始高陵令(阳)[杨]湛、栎阳令谢游皆贪猾不逊,持郡短长,前二千石数案不能竟。及宣视事,诣府谒,宣设酒饭与相对,接待甚备。已而阴求其罪臧,具得所受取……。而栎阳令游自以大儒有名,轻宣。宣独移书显责之曰:‘告栎阳令:吏民言令治行烦苛,适罚作使千人以上;贼取钱财数十万,给为非法;卖买听任富吏,贾数不可知。证验以明白,欲遣吏考案,恐负举者,耻辱儒士,故使掾平镌令。孔子曰:陈力就列,不能者止。令详思之,方调守。’游得檄,亦解印绶去”。郡守到任,县令有拜谒的义务,对郡守不恭不敬,要被怪罪。郡守接受吏民投状检举县令不法事后,有权核查真伪,获其罪臧,证验明白,以书信公开责备县令,而且使用的是以尊对卑,居高临下的告示口吻。郡守还有权派遣郡吏依法“考案”县令的罪过,或者晓以利害,软硬兼施,敦促县令认罪辞官。有些场合还以“如律令”为词,强制县令按其指示办事[27]。由是观之,西汉郡守之下的属县县令,虽然身份上是朝廷命官,而非郡守的仆从,但郡守对它的行政统属权和奖惩予夺权是相当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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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举辟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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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魏晋,官吏选任和升迁,主要凭举荐。郡守二千石在举辟官吏方面,责任非轻。郡守举荐包括:向朝廷举荐中高级官员和辟署属吏两部分。前者是朝廷下达的固定任务。如举孝廉,即按郡内人口比例,每二十万举一人[28]。被荐举者入仕后可以位至公卿[29]。政绩突出而有治名,郡守就会获“知人”的美誉[30]。被荐举者政绩不佳,郡守也会因“举吏不实”受牵连,乃至获罪免官[31]。后者是郡守自行荐举郡府僚佐属吏。其中,二百石以上,多由郡守推荐人选,朝廷予以批准或任命,如丞、长史等。百石以下者,完全由郡守自行“召署”,如诸吏史书佐等[32]。郡守辟署属吏,或与抑制豪强结合进行。如东汉蜀郡守第五伦,见当地“人吏富实,掾史家赀多至千石”,遂将“丰赡”者全部遣还,另选“孤贫志行之人”充当曹任[33]。郡守自行“召署”的属吏与郡守之间的关系,或类似战国时的主君与门客,郡守常礼遇属吏,“好恶与同之”;属吏则效忠郡守,不得负心背叛[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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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兼领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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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西汉,郡一级政权的军事由郡尉(都尉)专门负责。但郡尉只负责典领地方兵马,发兵权由皇帝亲自掌握。为防止郡尉专兵权,皇帝发兵的凭据虎符等又是颁发给郡守的。这样,郡守在掌行政的同时,也要过问些兵马事。当时郡守被称为“郡将”,郡尉则称为副将[35]。东汉初,郡尉之职撤销。至西晋,郡守多另加将军号[36]。于是,郡守得以正式兼领境内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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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守与朝廷的关系,也是个引人注目的问题。朝廷对郡一级政权和郡守极为重视。郡守委任,有“拜”之称。或有尚书令、尚书仆射出为郡守,或有郡守入为三公九卿[37]。郡的财政经费一般由中央从本郡财赋收入中拨给,由郡守支配[38]。还能额外支配郡内的杂调及公田、山泽之利。由于郡守权重,汉武帝以后州刺史以六条问事监察地方官,又主要以郡守为对象。当时规定,每岁末郡守须遣吏到京师“上计”,报告政务[39]。郡守因所部水潦,或坐事犯法,常被免职,甚至会被逮捕入廷尉狱拘拷[40]。郡守“车服器物”奢侈僭越,还会招来杀身之祸[41]。郡守犯重罪,其家属、门生等都要受株连[42]。足见,秦汉魏晋,郡守一直是朝廷控制地方的主要着眼点。相对而言,郡守比起后世的知州、知府,权力既广且重,表现了一定的独立行政倾向。另一方面,朝廷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较有效地将郡守置于中央的管束之下。东汉末和西晋末,拥兵割据反叛的主要是刺史和宗王身份的都督等史实,既反映了州刺史权势膨胀,郡守式微的动向,也说明秦汉魏晋朝廷对郡守的控驭,总体上是比较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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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唐以后的州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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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以前的州,是地方监察区划和督责郡县的朝廷派出机关。隋唐以后,废郡存州,州又成为相当于郡而辖境略小的地方政务官署。唐代州分大、中、小三等。宋元以后,又有直隶州和相当于县的散州。州之长官,唐为刺史,宋以后称知州。其下,还有一批分司莅事的僚佐。如唐之州衙有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诸参军,分掌庶政。唐、宋两代,州在地方统治秩序中的地位很重要。李世民说:“永惟治人之本,莫重刺史。”[43]陈子昂也说:“国家兴衰,在此职也。”[44]元明清时期,由于路、行省督抚制相继问世,州的地位和作用大不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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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以后州的各项职责与秦汉魏晋的郡类似,大体也包括劝农桑、行教化、理狱讼、捕盗贼若干方面。如宋李若谷知滑州夜督兵筑河堤,知寿州调豪右塞芍陂堤[45];明永乐时,东平知州李湘督民垦辟所属五县荒地,“公私皆实,遇歉岁,恃以无困”[46],皆系州官劝农桑修水利之职能。唐初虔州刺史崔义玄亲将兵上阵平定陈硕贞叛乱[47];宋李若谷知潭州,擒杀洞庭湖贼,知并州,以三人联保并坐法制服盗贼罪者[48]……此系州官捕盗职能。在司法方面,宋代州衙已实行审与判分离,即司理参军“讼狱勘鞫”,司法参军“议法断刑”[49]。宋徽宗又规定,州官须亲自审判案件,不得尽委属官,否则要处以徒二年的罪罚。此外,惩于五代州将滥杀,宋代诸州重狱审定权,也收归朝廷了[50]。与秦汉魏晋郡守比较,唐以后州官荐举官吏之权基本废止,对九品(以下)僚佐的辟除,也须报吏部审批[51]。随着唐以后地方行政制度逐步完善,州官在婚田、赋役、赈济等方面的管理作用进一步规范化。如唐高宗时,洛州豪右占田逾制,刺史贾敦颐据均田法籍没三千余顷,“以给贫乏”[52]。宋代州县灾荒蠲税、入籴赈济、折纳增减、廪给孤贫等事,都由州官裁决,或由州官奏请朝廷[53]。中唐以后,还实行地方租税三分法,州级政权也可以占有地方租税的三分之一[54]。这又是州级政权在地方财赋使用、占有方面制度化的表现。遗憾的是,宋元以后州级政权三分之一的地方财赋占有不复存在,以致州官在境内修圩田所用募工粮米,都要申报朝廷拨给。所拨数额,有时还会受到路转运使的抑夺侵蚀[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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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宋元明清的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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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明清的府,与直隶州的地位相近,只是府所辖县和民户较多,品秩也比直隶州稍高。府之长官为知府,通常为正四品。府掌“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教养百姓”[56],本身也是“牧民之官”。同时,府又负责属吏政绩考课申报,诏敕例令的承受转下,约束节制所属州县政事,并给予政令指导[57]。清代还规定所属州县官等违制犯科,其上司知府也要受牵连。在这个意义上,府又是宋元明清朝廷进一步控制散州和县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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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历代县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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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春秋至今,县始终是地方基本行政单位。县的长官为县令或知县,两汉秩禄千石至六百石,后秩七品左右。县官位卑秩微,但历代王朝对百姓的统治主要是通过县级政权来实行的。所谓“六部之事系于一人”,就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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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县政具有六个特征:第一,官方权力的诸方面,均经县官施之于民,故有“亲民官”之称;第二,融家长制于县级行政权力之中。县令(知县)俗称为“父母官”;第三,行政强制与伦理教化相结合;第四,司法与行政合一;第五,以师爷胥吏为辅佐,以乡里保甲为爪牙;第六,县官与缙绅势力互相勾结。这里,我们重点谈谈县级政权的构成、职司和权力行使,县官的选用、考课及其在地方政治中的地位等。其他问题(如与宗法制的关系、与缙绅勾结、师爷胥吏、乡里保甲等),将放在后面几个章节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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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政权的构成、职司和权力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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