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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4990 为了给赋役征发提供可靠的依据并控制百姓人身,县衙还具体实施国家的户籍制度,严格进行户籍管理。秦汉至隋唐,户籍制经常与占田制、均田制等国家干预土地占有的体制相联系,户籍制在县衙运作中的重要性可想而知。即使唐宋以降不抑兼并,舍丁税地,县衙对户籍的管制也未见放松。如明实行黄册制,十年一编造[80],知县必须亲自审查,盖印上报。百姓进入州县户籍后,就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县官登录的户口数增加,赋役征发对象随之增多,县官政绩也会增色生辉。在登录户口的基础上,县衙常负责依财产情况将民户划定户等,造成“赋役册”,以便依户等高下征发赋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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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4992 ⑤救荒赈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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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4994 救荒赈济,又称荒政,大体包括蠲免田粮,举办常平仓、义仓,放粮赈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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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4996 蠲免田粮,指诸县遇灾荒,经朝廷批准,免除或部分免除赋税。据说,唐代农户收获减产七成,即租庸调全部蠲免。后世对蠲免控制渐严。通常诸县受灾,县官须呈报,州府初审,户部批准。在州府蠲免租税甚薄的情况下,知县据实力争,犹可全部蠲免[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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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4998 不少朝代,州县均设常平仓和义仓。但其储集数量有限,有时还被挪作他用,或改充正税,故在县级政权荒政中作用不大。因朝廷关于官仓管理的制度相当严格,县官开仓放粮赈饥,必须事先请示上级,乃至朝廷。偶尔有个别县令,如东汉赢县令韩韶自称“长活沟壑之人,而以此伏罪,含笑入地矣”,擅自开仓赈济。比较幸运的是,郡守某慕其名德,不加追究,韩韶没有因此获罪[82]。绝大多数县官则不敢贸然开官仓赈灾。由于全国千余个县距京师遥远,公文往来最快也得十天半月。县官无权开仓赈济的结果,常常是朝廷批文送下,百姓已饿殍遍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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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00 赈灾或计口授粮,或设粥厂散粥。粥厂树有“奉宪赈粥”的黄旗,官到鸣鼓散粥,饥民荷飘盆鱼贯而进,得粥而食。官去撤厂平灶[81]。粥厂散粥,对众多饥民好似杯水车薪,只能维持一小部分人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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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02 ⑥县学和童生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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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04 “治国以教化为先,教化以学校为本”。历代统治者多把县级学校当作县政和基层教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学之设,始于汉代辰阳县令宋均创建的辰阳学校。唐宋时期,县学设置成为制度,普遍推行全国,且开始执行一定数额的学生纳入官府名籍的廪养制[83]。明清,县学进一步发展。每县都有二十名左右的“廪生”,可享受官府长年供给的米面、鱼肉。还设有教谕、训导等学官[84]。教谕、训导或用副榜举人,或以县丞、主簿改充。清初,教谕、训导尚未入流品。后来,“隆重师儒”,分别升至正八、从八品,而与县丞等官埒[85]。由于县学系国家储才、育才和准备科举之地,县官“兴养立教”[86],须给予县学财政支持和行政保障,督促生员潜心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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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06 起初,县衙不举办正规的科举考试,只负责贡举前报考者学业情况的初步考核,确定其应试资格,然后向府州推荐。明清时期,县官开始主持童生试的第一道考试。当时,士子无论长幼未入学者,皆称“童生”。经过“童生试”才能成为廪养“生员”,才能享受“免其丁粮,厚其廪膳”,“各衙门官以礼相待”的殊遇。“童生试”实乃读书人进身的第一阶。“童生试”分为县试、府试、院试(学政主持)三级。清代县试由知县亲自主持和出题。应试“童生”者事先向县衙礼房报名,填写姓名、家世、履历,还应持有本县廪生的保结。县试分五场,科目有四书文、帖诗、经文、律赋等。考取前列者,还要提考于县大堂,由知县面试或面谈。县官考完后,造册申送知府或直隶州。县试合格的童生,即可参加更高一级的府试[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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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08 (2)县官选用、考课及其在地方政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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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10 县官出身,起初或由胥吏,或由文士受荐。唐宋以后率多科举入仕的进士、举人,还有少数来自捐纳和恩荫。通常,按所辖人口、赋税,诸县分为若干等第。政事也有繁剧、简单之别。县官品秩随之略有差异。明初始“一齐其品”,而以才优者任政事繁剧的大县,才不及者任政事简单的小县[88]。唐宋以后,县官一般三年为一个任期。少数有善政得民心的县官,任满改迁他职之际,部民“诣阙乞留”,或可被特许进秩长期留任。如明东阿知县贝秉彝即留任该县二十一年,最后卒于任内[89]。县官任期内要受朝廷和上司的考课。政绩卓著的,或可升任京师郎官和郡守,或可加级回任候升。政绩殿后者,就要降级受罚。西汉县官考课“上计”,每年秋冬举行,由所属郡守负责[90]。其后,除府、州官外,朝廷吏部或御史等监察官也过问县官的考课。县官触犯朝廷法规,又要受革职、降职、罚俸等处分。明代知县坐事犯法,还有罚役京师,役满复官的。有的受罚知县竟让部民多次代其服役。县官与郡州府等上级衙门的关系,也值得注意。汉代县令虽系郡守的下属,然往往能“自行其意,不为上官所夺”,如茂陵县令萧育抗扶风郡守等事[91]。汉以后,县官征税和廪给孤贫等,一仰州府命令行事[92]。抗拒州、府上司的现象比较少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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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12 县官是基层亲民官,为“社稷民人”之所寄。他们的统治情况,直接关系到百姓的生存养息和天下的治乱安危。历代王朝对县级政权和县官任用的重视程度不同,国家吏治和政局也会受到严重影响。晋、唐、宋三代,比较注意扭转重京官,轻县令的偏向,实行不任县令不得提升京师清要官“台郎给舍”等规则。尤其是宋代,还多放京官为知县。这种情况下,县官之缺或会受到士大夫青睐,县官人选也会比较精良[93]。这或许是开元、乾道之际吏治较好的一个重要原因。相反,北齐县令“多用厮滥,至于士流,耻居百里,五代选令必皆鄙猥之人”。其结果又是“天下之邑,率皆不治”,甚者“诛求刻剥,猥迹万状”[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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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14 (五)郡州府县官府与缙绅势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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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16 缙绅,又称乡绅、绅士。广义上的缙绅,指离职退休居乡的官僚和未做官而有进士、举人、监生、秀才等功名或出身的读书人、士大夫。这些人历代均享有免除丁徭杂役之类的特权。明清时期,缙绅在法律上还受到诉讼不被拘押,轻罪许纳赎等优待[95]。缙绅在地方上有很强的势力,而且不同于秦汉与有司对立的地方豪强。缙绅都是官僚队伍的原有成员和准成员,和地方郡州府县官实乃同类。从总体上看,官与绅有着共同的利益、好恶和志趣,人事上也存在这样那样的联系。虽然,地方官与绅士间或发生一些矛盾,但双方共同的利益,又使他们常常相互勾结,相互利用和相互依靠。尤其是隋唐以后,州府县官任期、避籍等规则逐渐严格,在所辖区无甚根基。外籍地方官到任后与本地缙绅的关系,就成为地方官行政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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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18 地方郡州府县官与缙绅的勾结,似可上溯至东汉党祸。当时以太学生为主体的士大夫(党人),横议国政,激扬名声。党人之中有郡县长令,如河南尹李膺等,但更多的是未入仕的士大夫。不少地方官又是由乡里士大夫品评显名,获取官职的。一些士大夫和他们所敬重的郡守县令过从近密。有的还亲自充其僚属为之效力。高伦任颍川郡守,士人陈寔充郡功曹。因“外署”阉宦荐吏,自获乡论之谴,而为高伦开脱。高伦去职,“郡中士大夫送至轮氏传舍”[96]。赢县令韩韶病卒,同郡文士李膺、陈寔、杜密、荀淑等为韩立碑颂德[97]。陈寔等名士又介入乡闾的平理争讼,还留下了“宁为刑罚所加,不为陈君所短”的美谈[98]。足见,缙绅势力在东汉地方郡县行政中的作用已相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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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20 隋唐科举制实行后,缙绅与官场的联系更为稳定和密切。休致去职的旧官吏在朝廷内外余威犹存,旧部尚多,也难免有重新出山的机会。而那些已有进士、举人、秀才等功名者,日后常常会步入仕途,飞黄腾达。因此地方州府县官对缙绅总是另眼相看的。新任州府县官一到职,经常要首先拜访乡居的缙绅,听取他们对地方行政的高见,取得他们的谅解和支持。遇到大事,州府县官又会召集居乡官僚等缙绅咨询得失。在某些缙绅势力较重的情况下,州府县官常无“专决之政”,很难摆脱缙绅的左右。不少地方官“专意结合士绅,保其一日之利”[99],其结果几乎成为缙绅的监印者[100]。像海瑞那样强迫家居阁老徐玠归还民田,“按问其家无少贷”[101],只能是个别古怪模范官僚的作为。较多的史实表明,地方州府县官过多地伤害了缙绅的利益,缙绅常会联名或通过同乡、“同年”的京官,将与其对立的州府县官参劾、罢职。如明扬州守刘铎忤邑绅倪文焕,被矫旨逮问;龙岩知县邓藩锡“以权绅意”,左调嵊县[102]。明清之际,秀才生员或成为地方一霸,“开赌局,交衙蠹”,殴打粮差,诉讼夺产,常由他们出头露面[103]。就连清乾隆年间安村的秀才郎某,也能以察验灾情不实为理由,鼓动民众打坏县太爷的官轿[104]。清廷对缙绅过多干预地方政务的行为,已有所重视,曾下令禁止缙绅荐官,并规定离职官吏须即时还乡,不得过问政事;地方大员可密折劾奏不法缙绅。但地方官在许多政务上仍常请缙绅运筹划策当参谋[105]。另一方面,缙绅也需要利用州府县官手中的权力,维护自己的利益。诸如诡寄赋税、兼并田产、欺男霸女、起灭词讼等,都是缙绅与地方官勾结而演出的一幕幕丑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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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22 缙绅还充当协同地方官维持统治秩序和教化万民的得力助手。缙绅为“衣冠之倡,士林之表”[106],多在家乡地方有一定的声望。又兼,缙绅在本宗族处于尊贵地位,对其乡党族人驱使指挥如奴隶,他们常常是乡党族人与官府打交道的代言人。官府统治百姓很难超越当地缙绅。他们或以言行开导族党,使乡风大变,或凭礼教约束百姓,使奸盗屏息。在家庙祭祀、孝道婚丧等礼节习俗和风化传播方面,缙绅也因其得天独厚的优势,而成为地方教化的楷模。如北宋关中吕氏,祖父官宦,兄弟进士登第,孝悌同居,“冠昏丧祭,一本于古”。还为乡约,规劝邻里,导善惩恶[107]。一旦发生反叛起义,出于维护身家利益和道统纲常,绝大多数缙绅也会积极协同地方官弹压剿灭[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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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24 从总体上看,历代郡州府县与缙绅之间的关系以互相勾结和利用为主,间有一定摩擦或冲突。缙绅势力始终充任了郡州府县官府得力的政治支柱。二者的上述联系,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古代地方官府施政中官绅合一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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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26 (六)郡州府县官府与宗族势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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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28 按照一般原理,血缘权力的崩溃是国家产生的前提。古代中国是一个传统宗法社会,国家权力始终与宗法关系绞在一起,难解难分。在社会基层,相当多的人都生活在因血缘关系组合的宗族群体内。作为“编户齐民”,既为官府行政权力所控制,又须受族长的管束和族规族约的限制。地方官在“亲民”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和宗族势力长期保持既相维系又相冲突的两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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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30 古代宗族,以周代为盛。商周宗法关系,曾经是政治等级和分封制度的重要依据。战国秦汉宗族势力渐受压抑而有所衰落。魏晋南北朝,宗族势力重新抬头。五代以后,宗族组织元气大伤,但仍然以建祠堂,置族田,修家谱等新方式,在部分范围内复兴和延续。郡州府县官府在不同时期与宗族组织(或势力)的关系也略有差别。秦汉中央集权的郡县制普遍推行初期,累世同居同财的宗族在地方上势力较大,而且常常充当郡县官府施政的对立面,阻碍郡县权力的实施。故如前所述,当时的郡县官都把抑制豪门强宗作为一项重要职司。魏晋南北朝时期,宗族重新上升为社会单位,个人难以离族而独立。以宗族和乡里关系结合起来的“坞壁”又大量存在。此时,郡县官自然对宗族强豪势力纵容多于干预了。明清时期,统治者有时又偏重于利用宗族共同体对百姓进行统治,并竭力把宗族组织纳入官府的轨道。较常用的手法是,在宗族内由官府委任“族正”及“家长”,由他们充任州县官与强宗大族间的联系人,或者把族长当作官方承认的乡村管理人,代表官府行事。官府通过扶植族权,从宗族组织内尽力获取对官府的各种支持:第一,惩恶扬善,维持地方治安。不少宗族以族规约束群众。“族有孝友以纯善可称者,家长颂之,合族奖之,其有为不悛之徒,家长诫之,合族苦言劝之,或决杖三十儆之,不改则令送官重处之”[109];第二,以族正、家长、“公亲”,调解族内婚田争执等民事纠纷;第三,以宗族共同体祠堂所属的祠产,赈济赡养本族鳏寡孤独,避免其流离失所或转化为社会对立面;第四,组织宗族武装,团结丁壮,自保乡井,防范盗贼。这样,宗族的组织和权力,实际发挥了完善州县官府,支持国家政权的效能。不过,即使明清时期,族权膨胀也容易破坏国家法制,地方州府县官府与宗族间也存在某些矛盾。有的豪强大族称霸乡里,侵吞小民;有的漏租逃役,不纳官粮;有的逞强械斗,窝盗举兵,扰乱治安。因此,州县官府在扶植宗族权力的同时,对一些违法乱纪的强宗大族也要打击。一般地说,在某一新王朝建立初,官权较强,宗族共同体大多是自相约束,不敢逾制犯上。到某王朝中后期,官府机构因其自身腐败,权威减弱。强宗大族因人丁繁衍和族人做官等,反而容易势力坐大,或频繁对抗地方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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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32 总之,在宗法制的古代社会,地方官府与宗族势力的关系,常常关乎国家兴亡。官府能较好控制族权,二者就能上下相维,相得益彰。倘若族权发展偏离官方轨道,官府的统治便容易发生动摇[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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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34 另外,战国以来,亲贵合一,家国相通的宗法制,虽然在政治体制上多被君主官僚政治所取代,但观念上的宗法制仍然大量被保留在古代行政管理中。最典型的表现不外是:父权制观念被引入行政领域,借助父权加强皇帝和官吏的行政权。在皇帝被称为“君父”的同时,州县地方官又被称为百姓的“父母官”。“就像皇帝通常被尊为全国的君父一样,皇帝的每一个官吏也都在他所管辖地区内被看作是这种父权的代表”[111]。于是,本来是“衣食父母”的民众与公共权力执行者官僚之间的关系被扭曲了。官吏役使、管制、惩罚百姓,遂成天经地义的事。百姓对官吏政令的不满或违抗,则被视为悖逆天理,不守本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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