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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10 县官出身,起初或由胥吏,或由文士受荐。唐宋以后率多科举入仕的进士、举人,还有少数来自捐纳和恩荫。通常,按所辖人口、赋税,诸县分为若干等第。政事也有繁剧、简单之别。县官品秩随之略有差异。明初始“一齐其品”,而以才优者任政事繁剧的大县,才不及者任政事简单的小县[88]。唐宋以后,县官一般三年为一个任期。少数有善政得民心的县官,任满改迁他职之际,部民“诣阙乞留”,或可被特许进秩长期留任。如明东阿知县贝秉彝即留任该县二十一年,最后卒于任内[89]。县官任期内要受朝廷和上司的考课。政绩卓著的,或可升任京师郎官和郡守,或可加级回任候升。政绩殿后者,就要降级受罚。西汉县官考课“上计”,每年秋冬举行,由所属郡守负责[90]。其后,除府、州官外,朝廷吏部或御史等监察官也过问县官的考课。县官触犯朝廷法规,又要受革职、降职、罚俸等处分。明代知县坐事犯法,还有罚役京师,役满复官的。有的受罚知县竟让部民多次代其服役。县官与郡州府等上级衙门的关系,也值得注意。汉代县令虽系郡守的下属,然往往能“自行其意,不为上官所夺”,如茂陵县令萧育抗扶风郡守等事[91]。汉以后,县官征税和廪给孤贫等,一仰州府命令行事[92]。抗拒州、府上司的现象比较少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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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12 县官是基层亲民官,为“社稷民人”之所寄。他们的统治情况,直接关系到百姓的生存养息和天下的治乱安危。历代王朝对县级政权和县官任用的重视程度不同,国家吏治和政局也会受到严重影响。晋、唐、宋三代,比较注意扭转重京官,轻县令的偏向,实行不任县令不得提升京师清要官“台郎给舍”等规则。尤其是宋代,还多放京官为知县。这种情况下,县官之缺或会受到士大夫青睐,县官人选也会比较精良[93]。这或许是开元、乾道之际吏治较好的一个重要原因。相反,北齐县令“多用厮滥,至于士流,耻居百里,五代选令必皆鄙猥之人”。其结果又是“天下之邑,率皆不治”,甚者“诛求刻剥,猥迹万状”[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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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14 (五)郡州府县官府与缙绅势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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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16 缙绅,又称乡绅、绅士。广义上的缙绅,指离职退休居乡的官僚和未做官而有进士、举人、监生、秀才等功名或出身的读书人、士大夫。这些人历代均享有免除丁徭杂役之类的特权。明清时期,缙绅在法律上还受到诉讼不被拘押,轻罪许纳赎等优待[95]。缙绅在地方上有很强的势力,而且不同于秦汉与有司对立的地方豪强。缙绅都是官僚队伍的原有成员和准成员,和地方郡州府县官实乃同类。从总体上看,官与绅有着共同的利益、好恶和志趣,人事上也存在这样那样的联系。虽然,地方官与绅士间或发生一些矛盾,但双方共同的利益,又使他们常常相互勾结,相互利用和相互依靠。尤其是隋唐以后,州府县官任期、避籍等规则逐渐严格,在所辖区无甚根基。外籍地方官到任后与本地缙绅的关系,就成为地方官行政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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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18 地方郡州府县官与缙绅的勾结,似可上溯至东汉党祸。当时以太学生为主体的士大夫(党人),横议国政,激扬名声。党人之中有郡县长令,如河南尹李膺等,但更多的是未入仕的士大夫。不少地方官又是由乡里士大夫品评显名,获取官职的。一些士大夫和他们所敬重的郡守县令过从近密。有的还亲自充其僚属为之效力。高伦任颍川郡守,士人陈寔充郡功曹。因“外署”阉宦荐吏,自获乡论之谴,而为高伦开脱。高伦去职,“郡中士大夫送至轮氏传舍”[96]。赢县令韩韶病卒,同郡文士李膺、陈寔、杜密、荀淑等为韩立碑颂德[97]。陈寔等名士又介入乡闾的平理争讼,还留下了“宁为刑罚所加,不为陈君所短”的美谈[98]。足见,缙绅势力在东汉地方郡县行政中的作用已相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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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20 隋唐科举制实行后,缙绅与官场的联系更为稳定和密切。休致去职的旧官吏在朝廷内外余威犹存,旧部尚多,也难免有重新出山的机会。而那些已有进士、举人、秀才等功名者,日后常常会步入仕途,飞黄腾达。因此地方州府县官对缙绅总是另眼相看的。新任州府县官一到职,经常要首先拜访乡居的缙绅,听取他们对地方行政的高见,取得他们的谅解和支持。遇到大事,州府县官又会召集居乡官僚等缙绅咨询得失。在某些缙绅势力较重的情况下,州府县官常无“专决之政”,很难摆脱缙绅的左右。不少地方官“专意结合士绅,保其一日之利”[99],其结果几乎成为缙绅的监印者[100]。像海瑞那样强迫家居阁老徐玠归还民田,“按问其家无少贷”[101],只能是个别古怪模范官僚的作为。较多的史实表明,地方州府县官过多地伤害了缙绅的利益,缙绅常会联名或通过同乡、“同年”的京官,将与其对立的州府县官参劾、罢职。如明扬州守刘铎忤邑绅倪文焕,被矫旨逮问;龙岩知县邓藩锡“以权绅意”,左调嵊县[102]。明清之际,秀才生员或成为地方一霸,“开赌局,交衙蠹”,殴打粮差,诉讼夺产,常由他们出头露面[103]。就连清乾隆年间安村的秀才郎某,也能以察验灾情不实为理由,鼓动民众打坏县太爷的官轿[104]。清廷对缙绅过多干预地方政务的行为,已有所重视,曾下令禁止缙绅荐官,并规定离职官吏须即时还乡,不得过问政事;地方大员可密折劾奏不法缙绅。但地方官在许多政务上仍常请缙绅运筹划策当参谋[105]。另一方面,缙绅也需要利用州府县官手中的权力,维护自己的利益。诸如诡寄赋税、兼并田产、欺男霸女、起灭词讼等,都是缙绅与地方官勾结而演出的一幕幕丑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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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22 缙绅还充当协同地方官维持统治秩序和教化万民的得力助手。缙绅为“衣冠之倡,士林之表”[106],多在家乡地方有一定的声望。又兼,缙绅在本宗族处于尊贵地位,对其乡党族人驱使指挥如奴隶,他们常常是乡党族人与官府打交道的代言人。官府统治百姓很难超越当地缙绅。他们或以言行开导族党,使乡风大变,或凭礼教约束百姓,使奸盗屏息。在家庙祭祀、孝道婚丧等礼节习俗和风化传播方面,缙绅也因其得天独厚的优势,而成为地方教化的楷模。如北宋关中吕氏,祖父官宦,兄弟进士登第,孝悌同居,“冠昏丧祭,一本于古”。还为乡约,规劝邻里,导善惩恶[107]。一旦发生反叛起义,出于维护身家利益和道统纲常,绝大多数缙绅也会积极协同地方官弹压剿灭[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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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24 从总体上看,历代郡州府县与缙绅之间的关系以互相勾结和利用为主,间有一定摩擦或冲突。缙绅势力始终充任了郡州府县官府得力的政治支柱。二者的上述联系,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古代地方官府施政中官绅合一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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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26 (六)郡州府县官府与宗族势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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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28 按照一般原理,血缘权力的崩溃是国家产生的前提。古代中国是一个传统宗法社会,国家权力始终与宗法关系绞在一起,难解难分。在社会基层,相当多的人都生活在因血缘关系组合的宗族群体内。作为“编户齐民”,既为官府行政权力所控制,又须受族长的管束和族规族约的限制。地方官在“亲民”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和宗族势力长期保持既相维系又相冲突的两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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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30 古代宗族,以周代为盛。商周宗法关系,曾经是政治等级和分封制度的重要依据。战国秦汉宗族势力渐受压抑而有所衰落。魏晋南北朝,宗族势力重新抬头。五代以后,宗族组织元气大伤,但仍然以建祠堂,置族田,修家谱等新方式,在部分范围内复兴和延续。郡州府县官府在不同时期与宗族组织(或势力)的关系也略有差别。秦汉中央集权的郡县制普遍推行初期,累世同居同财的宗族在地方上势力较大,而且常常充当郡县官府施政的对立面,阻碍郡县权力的实施。故如前所述,当时的郡县官都把抑制豪门强宗作为一项重要职司。魏晋南北朝时期,宗族重新上升为社会单位,个人难以离族而独立。以宗族和乡里关系结合起来的“坞壁”又大量存在。此时,郡县官自然对宗族强豪势力纵容多于干预了。明清时期,统治者有时又偏重于利用宗族共同体对百姓进行统治,并竭力把宗族组织纳入官府的轨道。较常用的手法是,在宗族内由官府委任“族正”及“家长”,由他们充任州县官与强宗大族间的联系人,或者把族长当作官方承认的乡村管理人,代表官府行事。官府通过扶植族权,从宗族组织内尽力获取对官府的各种支持:第一,惩恶扬善,维持地方治安。不少宗族以族规约束群众。“族有孝友以纯善可称者,家长颂之,合族奖之,其有为不悛之徒,家长诫之,合族苦言劝之,或决杖三十儆之,不改则令送官重处之”[109];第二,以族正、家长、“公亲”,调解族内婚田争执等民事纠纷;第三,以宗族共同体祠堂所属的祠产,赈济赡养本族鳏寡孤独,避免其流离失所或转化为社会对立面;第四,组织宗族武装,团结丁壮,自保乡井,防范盗贼。这样,宗族的组织和权力,实际发挥了完善州县官府,支持国家政权的效能。不过,即使明清时期,族权膨胀也容易破坏国家法制,地方州府县官府与宗族间也存在某些矛盾。有的豪强大族称霸乡里,侵吞小民;有的漏租逃役,不纳官粮;有的逞强械斗,窝盗举兵,扰乱治安。因此,州县官府在扶植宗族权力的同时,对一些违法乱纪的强宗大族也要打击。一般地说,在某一新王朝建立初,官权较强,宗族共同体大多是自相约束,不敢逾制犯上。到某王朝中后期,官府机构因其自身腐败,权威减弱。强宗大族因人丁繁衍和族人做官等,反而容易势力坐大,或频繁对抗地方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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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32 总之,在宗法制的古代社会,地方官府与宗族势力的关系,常常关乎国家兴亡。官府能较好控制族权,二者就能上下相维,相得益彰。倘若族权发展偏离官方轨道,官府的统治便容易发生动摇[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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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34 另外,战国以来,亲贵合一,家国相通的宗法制,虽然在政治体制上多被君主官僚政治所取代,但观念上的宗法制仍然大量被保留在古代行政管理中。最典型的表现不外是:父权制观念被引入行政领域,借助父权加强皇帝和官吏的行政权。在皇帝被称为“君父”的同时,州县地方官又被称为百姓的“父母官”。“就像皇帝通常被尊为全国的君父一样,皇帝的每一个官吏也都在他所管辖地区内被看作是这种父权的代表”[111]。于是,本来是“衣食父母”的民众与公共权力执行者官僚之间的关系被扭曲了。官吏役使、管制、惩罚百姓,遂成天经地义的事。百姓对官吏政令的不满或违抗,则被视为悖逆天理,不守本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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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39 中国古代官僚政治 [:1703103657]
1703105040 中国古代官僚政治 二、乡里保甲组织及行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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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42 乡里保甲,既是古代基层行政组织,又是地域性社区的基本单位。古代地方官府在州县以下的行政管理,自然会通过和利用乡里保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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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44 (一)建置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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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46 “乡”与“里”,虽然可以追溯到商周,但作为县以下基层行政组织的乡里,却是在秦朝统一以后才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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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48 秦汉县以下的基层组织,分为乡、亭、里三级。《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说:“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近年,一些学者的研究表明:乡、亭应是并列的。大体上农村十里一乡,城市十里一亭。乡三老掌教化,通常选取“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者充任。乡三老之上,又设县三老、郡三老。三老无秩俸,却能免除“徭戍”。三老所担负的敦教化、劝农桑,很受朝廷重视。平时三老可以“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112],也可以上书皇帝,陈述政见。乡之正官为啬夫。啬夫或由郡府任命,百石秩禄,有印绶;或为县所置,俸仅斗石,无印绶。啬夫负责行政管理、司法和赋税徭役征发。有的还因“平徭赋,理怨结,得人欢心”,逐步升到县令、郡守或九卿[113]。游徼则系县派往各乡掌管捕盗。亭长由县任命,负责“求捕盗贼”及制科令,劝生业等。里以下又设里什伍的连坐告密组织。里有里魁,掌一百户,“什主十家,伍主五家”[114]。乡、亭、里所担负的伦理教化、司法、税务、治安管理等多种职能说明,乡、亭、里作为古代官僚政治的基层组织,秦汉时期已比较成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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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50 魏晋南北朝,民户多半被世家大族控制。隶属于官府的乡里组织有所削弱。但各个王朝仍维持一些乡里建置。如西晋以五百户为乡,置啬夫,百户为里,设里吏[115]。南朝宋及齐、梁、陈政权,则追袭秦汉乡亭里什伍制,置伍长、什长、里魁、亭长,各主其事。乡官增加乡佐一职,“以乡佐、有秩,主赋税,三老主教化,啬夫主争讼,游徼主奸非”[116]。北魏初推行宗主督护制,以适应豪强地主荫占户口的情况。孝文帝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又以三长制相辅,即以邻、里、党编制均田户,五家为一邻,五邻为一里,五里为一党。邻、里、党三长负责检查户籍和征发赋役。三长之立,旨在“课有常准,赋有常分,包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117]。然而,执行过程中,租调数量不足或规格不合,三长要受牵连。百户内三长占四分之一,赋役皆免,又有“羊少狼多”“苦乐不均”等弊[118]。北齐稍改魏制,以十家为邻比,五十家为闾,百家为族党。一百户内,族党、闾正、邻长三长减至十四人[119]。北周又改设“族党里闾正长”,“各得一乡之选,以相监统”[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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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52 隋京畿设保、闾、族三级,京畿以外则有里(相当于闾)、党(相当于族)组织[121]。值得注意的是,隋文帝一度停废乡官,乡官所行使的司法职能,也因“乡官判事,为其里闾亲识,剖断不平”[122],而被中止。唐代又有乡、里、邻、保的设置。四家为邻,五邻为保,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唐初,每乡置乡长、乡佐,旋废去。乡仅设无具体职掌的耆老。里置里正,“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城郭设坊,置坊正;郊野设村,置村正,均“掌坊门管钥”和“督察奸非”。里正和坊正,由县司选取“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并免其课役”。邻保被置于里正所辖的百户之内,主要发挥“以相禁约”的作用[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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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54 北宋实行里正、户长、耆长制。里正、户长主管征催赋役,耆长负责防盗和维持治安,并参与推排户等[124]。城郭分为厢或隅,其下设坊,置坊正,负责征税。神宗时,废坊正,以二三十户编一甲,设甲头,轮流征税。此时,乡长之权,“悉归于县”[125],里正、户长、耆长及甲头,变为一种差役,多选乡村第一、二等户充役,不再是乡级行政权力的拥有者。这是乡里组织性质方面的一大变化。至于王安石变法中一度推行的保甲制,主要是一种组织民间武装和防盗缉盗的措施,有时也兼领放贷青苗钱和收税[126]。南宋,乡村一般改行乡都保甲制。保正副行使原耆长的职司,大保长行使原户长的职司。还以都下设保,保内设甲,每五家为一甲,用甲头催税[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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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56 元代,农村设乡都,城市置隅坊。为适应恢复发展农业生产的需要,增添了专职劝农的社。一般情况下,乡都设里正,村社设主首和社长。隅设隅长,坊设坊长。里正负责“催办钱粮”,主首“供应杂事”[128]。坊正、隅正重在维持治安。里正、主首等仍属差役性质,通常以有一定田产者充任。元制,五十家立一社,“令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为社长”,免除本人杂役,专务劝农桑。社长监督社众,举办义仓和学校等公益事务。后来,乡都里正往往通过社长统计户口,征发赋役[129]。有些社长“并不益民,止助贪污官府,鸠敛钱物,侵剥细民”[130]。显然,社长间或介入了劝农桑以外的乡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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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058 明代前期仍行里甲制。一百一十户立一里,里长由十户丁多者轮流担任,任期一年。其余一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户。里长“管摄一里之事”[131],具体职责包括“追征钱粮,勾摄公事”,“祭祀鬼神”,登录户口,征输差役,调解民讼[132]。明后期和清代虽仍有里甲制遗存,但主要实行保甲制。十户一牌,设牌头。十牌一甲,设甲长。十甲一保,设保长。主要用于缉盗[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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