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3105093e+09
1703105093
1703105094 另外,明代每个里邑,还各设申明亭和旌善亭。前者是乡里耆老劝导和仲裁户婚、田土、斗殴纠纷的场所,后者是用来旌表村民善行的。乡里耆老的教化和仲裁,向来贯穿着幼从长、子从父之类的礼法伦常。这对以儒家伦理为立国之本的历代帝制政权,似乎具有加深其文化基础的效用。
1703105095
1703105096 (三)乡里保甲组织在官僚政治中的作用
1703105097
1703105098 柳宗元说:“天下之治,始于里胥,终于天子。”[148]乡里组织与专制皇权,好比是君主官僚政治体制的上下两个端点,中间是庞大的职业官僚队伍。把帝制官府权力直接施之于百姓身上的,经常是乡里保甲组织。乡里保甲虽然均由土著担任,某种情况下具有一定独立性和自治性,但经过王朝统治者的不断改进,职役化的里甲和保甲头目,则基本上成为唯帝制官府马首是瞻的忠实工具,谈不上多少独立性了。在帝制官府权力的贯彻实施过程中,巧妙运用乡里保甲及乡约、乡规,可以完善州县以下的统治网络,从而容易做到逐级控驭,“大小相维,轻重相制,纲举目张”[149],最终使帝制官府统治的社会化在乡里社区范围内得以实现。
1703105099
1703105100
1703105101
1703105102
1703105103 中国古代官僚政治 [:1703103658]
1703105104 中国古代官僚政治 三、部州方镇行省督抚的监临督责
1703105105
1703105106 部州方镇行省督抚,包括两汉魏晋南北朝的部州刺史,唐代的方镇节度使,两宋的路,元代的行省,明清的三司、总督、巡抚。起初,它们多负有朝廷派往各地临时执行军事、监察、征税等方面的使命。后来,一部分演化为固定的地方高级行政建置(如州、路、行省),一部分则被新的中央派出机构所替代。就其使职称谓和实际职能而言,它们乃是在朝廷和地方郡府州县政务执行机关之间,主要发挥代表中央监临督责地方牧民官的特殊设置。不言而喻,部州方镇行省督抚,在历代中央控驭地方机制中又是举足轻重的。
1703105107
1703105108 (一)两汉魏晋南北朝的部州刺史
1703105109
1703105110 秦、西汉,地方实行郡县两级制,中央与地方郡县之间,未曾设代表中央督责地方的组织。汉武帝创建的部州刺史,原系派往地方的监察官,主要负责对所在郡国守相的监察。西汉末,为进一步抑制地方豪强势力,朝廷加重部州刺史的职权,为其配置了固定的掾属,并扩大其选官用人权和监察范围。刺史的秩禄也由六百石升至二千石。到新朝和东汉初,州刺史或称“州牧”,已不再是单纯的监察官,而演变为郡以上的常设行政官府。此时的刺史或州牧,政行两端,“外修军旅,内治民事”[150]。州府的佐贰掾属,相应分为别驾、治中和长史、司马等民政、军事两套班子。一般掾属也可以由刺史自行辟除。由于州刺史或州牧直接号令的对象仍然是郡,而且还有出巡的职司[151],故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州刺史或州牧,可视为代表中央督责郡县的一种特殊设置。不过,州刺史军民兼领后,日渐坐大。其代表中央控制地方的性质逐步退化。相当一部分州牧、刺史,反而发展为与中央抗衡的地方军阀势力。
1703105111
1703105112 (二)唐代的方镇节度使
1703105113
1703105114 唐实行州县两级制,州与秦汉的郡相比,辖区窄,权力小,不可能担负防守疆域的重要任务。唐玄宗时,为便于在边境的征伐和戍守,朝廷在唐初总管、都督的基础上,设置了平卢、范阳、河东、朔方、河西、安西、北庭、陇右、剑南、岭南十个节度使,充当边境地区军队的统帅。后来,节度使常常兼任当地的支度使、营田使,还兼任所在道的监察官采访使、观察使等,旨在筹集军需和协调与所在州县的关系。其结果,节度使集军事、财政、监察诸权于一身,所在州县尽为所属,形成了中央与州县之间带有较强独立性的方镇。
1703105115
1703105116 安史之乱以后,节度使为首的方镇遍及全国,达到四五十个。方镇长官是节度使。官署称为使府或幕府。幕职僚属主要是:佐贰节度副使,掌军籍符伍、号令印信的行军司马,掌兵马钱粮的判官,负责表奏书檄的掌书记,负责推鞫刑狱的推官,负责巡察辖区的巡官,负责参划谋议的参谋等,还有都知兵马使、都押衙、都虞侯等武职衙将。唐玄宗逃往四川途中,为动员全国方镇全力对付安史叛乱,曾下令准许所有节镇自募军队、自调军食、自署官吏[152]。于是,天下方镇大都拥有了任官权、财政权、监察权和军事权。任官权主要指藩镇幕府官员,节度使可自行辟署。财政权即留用本道经费可以自行支配。监察权又指对州县的行政监察和对州县官的任免黜陟。军事权谓方镇可拥有自己管辖的军队。方镇之下的诸州,称支州或支郡。节度使凌驾于所属支州及诸县之上,而且使支州及诸县直接听命于节度使,不直接听命于朝廷,即所谓“制敕不下支郡,刺史不专奏事”[153]。支州行政实权也总于节度使幕职之手。他们或兼任州县判司簿尉,或摄领刺史、县令等职。当然,全国的方镇并不都是同一模式。其中,有些是割据型的(如河朔三镇),有些是防遏型的(如中原诸镇),有些是御边型的(如凤翔、东川、西川),有些是财源型的(如东南诸镇)。前一种方镇,藩帅不由中央任命,而由本镇拥立;赋税不上供中央,而由将士瓜分,基本上保持了自身独立性,与朝廷只维持名义上的臣属关系。后三种方镇,多数实行中央任命镇将,财赋分配,则中央、方镇、属州各占三分之一。总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唐代的方镇节度使是充任统兵征戍和指挥、监督州县的朝廷派出机构。由于军事权、行政权的合一,地方拥有自行支配的重兵,部分方镇节度使得以擅权割据。即便如此,各类型藩镇之间相互制约、平衡、依赖等复杂联系,又是维持唐王朝后期一百余年统治的重要力量[154]。
1703105117
1703105118 (三)两宋的路
1703105119
1703105120 宋初,惩唐末五代藩镇之祸,削夺节度使诸权,使之成为虚衔,而以州县直接听命于朝廷。但天下州县数颇多,朝廷逐一直接控制,似有困难。于是,诸州之上分设十几个路(后来数目渐多,最多达到二十八个)。每路通常置四种官吏:转运使(漕司)、提点刑狱(宪司)、安抚使(帅司)、提举常平(仓司),共同构成了代表中央督责地方州县的特殊设置。转运使脱胎于唐代转运使和监察区“道”,职权相当广泛,主要是:管理一路财赋以供朝廷及州县之需,按察州县,纠劾不法或失职,考核官吏政绩优劣,还兼管刑狱推鞫、边防军机、官缺差注等。提点刑狱主要负责察访本路刑狱、审问囚徒、复查案狱,同时兼掌荐举官员,按察不法,督办经总制钱、封桩钱等。安抚使,掌本路兵政,也兼有监督州县等责,多由路内最重要的州府官担任。南宋前期,安抚使地位上升,成为路之第一长官,统辖一路军事、民政。提举常平,掌管常平义仓、免役、市易、坊场、水利等,又兼有按察、荐举官吏等责[155]。与汉魏州刺史和唐方镇节度使相比,宋代的路具有三个特征:第一,机构不统一,转运使、提点刑狱等四司并列而不相统摄,各行其是。不仅“司分既异,所行不复相照”,而且必须按朝廷的命令,互相监督,“互相察举如法,或庇匿不举,以其罪罪之”[156];第二,职权交叉,多头管事。转运使、提点刑狱、安抚使、提举常平四司各侧重于财政、司法、军事、仓储赈济。同时又在主要职权之外,兼管其他政事,兼管监督州县。尤其是转运使的职司,几乎无所不包。其结果是四司职权交叉,多头管事,每一司的职权都不同程度地被其他三司所分割,都不能独立“总其一”;第三,州对路和朝廷双重隶属,限制了路的作用和地位。两宋的知州有自行奏事之权,州既隶属于路转运使等,又直隶于朝廷。这种双重隶属,既利用路转运使等四司加强了朝廷对州的控制,又反过来限制了转运使等四司的权力,使其不致发展成为与朝廷抗衡的力量[157]。正如范祖禹所云:“自祖宗肇造区夏,刬削藩镇,分天下为十八路,置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收乡长镇将之权悉归于县,收县之权悉归于州,收州之权悉归于监司,收监司之权悉归于朝廷……上下相维,轻重相制,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158]通过路四司并列督责州县的方式,宋廷不仅把地方的财政、军事、司法诸权较多地收归中央,变“外重内轻”为“内重外轻”,而且有效防止了路级官员的擅权坐大,使之始终充任中央统治地方的驯服工具。
1703105121
1703105122 (四)元代的行省
1703105123
1703105124 元代行省,全称行中书省,最早可溯源于魏晋北朝隋及唐初的行尚书台。金朝的行尚书省等设置,对元行省影响更为直接。蒙古灭金后,在燕京设立的燕京行尚书省(蒙古职名“大都行天下诸路也可札鲁忽赤”)以及别失八里、阿母河等处行尚书省,又是元行省的前身。
1703105125
1703105126 元初,行省多是朝廷中书省为某地区的军事征伐而临时派出的机构。灭亡南宋后,元帝国疆域扩大,朝廷直接控制数百个路和直隶州困难较多。于是,元廷相继在陕西、甘肃、四川、云南、湖广、江西、江浙、河南、辽阳、岭北等处设置了中书省的派出机构行中书省。后又将其固定下来,作为朝廷控驭路府州县的得力工具。行省长贰官由皇帝和中书省宰相选任,而且与中书省类似,也由六七名正副官长组成。各行省一般以平章政事二员为长官,下设左丞、右丞各一员,参知政事二员。某些重要行省,平章之上又设左丞相一员。行省僚属编制比较精干,只设郎中、员外郎、都事、掾史、知印、宣使等若干,以及检校所、照磨所、理问所、架阁所、都镇抚司等。行省上承朝廷政令,下统宣慰司、路、府、州、县。除了负责境内赋税征集、刑狱诉讼、官吏迁转、屯田驿站、漕运造作外,佩金虎符的一两名长官还可提调统辖所在军马[159]。在行政、军事方面,行省要分别受中书省、枢密院的节制,重大军政事务必须随时禀报朝廷,平时还要受行御史台为首的监察官的监督。行省长贰须按照朝廷命令互迁镇地,并履行入觐述职等义务。行省军民兼领的权力构成,主要是服务于镇压被征服区域的民众反抗。而行省官员中实行的多名官员群体负责和蒙古、回、汉官杂用等制,又可以互相牵制,避免坐大割据之祸。另外,江淮地区几个行省治所多位于交通干线上,而未必在辖区中心。这也反映了元代行省职司偏重于两方面:聚集境内财富,以供中央之需;调动军力物力,镇遏所辖之地[160]。
1703105127
1703105128 (五)明清的三司巡抚总督
1703105129
1703105130 明初,朱元璋废行中书省,将原行省诸权一分为三,设十三布政使司(藩司)、按察使司(臬司)、都指挥使司(都司)分掌民政、司法、军事。“三司”均为皇帝派驻地方的使职官员,可以直接号令府州。“三司”并立,各司其事,互不统属,彼此牵制。遇到重大政事,“三司”须互相照会,不得独断。有些还要会议上奏,听取皇帝谕旨,或上报中央有关部院核准。由于缺乏总揽全局的机构或官员,常常出现“三司”难以协调,延误事机,指挥不灵等弊病。于是,明中后期不断派遣巡抚和总督等大员掌管一省或数省的军政事务。巡抚、总督起初只是临时差遣,置罢不常。后来,逐步向长驻久任、开府置幕、各省设抚、数省置督的方向发展。巡抚和总督多由廷臣会推,选择较高级朝臣或布政使,带都察院和兵部衔出任,品秩俸禄主要依原有的等级确定。督抚之下均不置副贰,只允许开置幕府,自辟参佐及少量令史、典史办理公务。巡抚大约在景泰、正德时期基本完成了地方化和制度化。其编制逐步划一,多数居各省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挥使之上,成为事实上的各省最高行政长官[161]。巡抚的职责范围主要是:抚循地方、考察官吏、提督军务,即治民、治吏、治军。这三项职责本来是明初各省“三司”的职掌。巡抚定制后,得以便宜行事,具有较大的决策权。“三司”的职权遂向巡抚集中,改变了三司并立、权力分散的省级权力结构。总督更偏重于总制军事,包括领兵权、指挥权及军粮筹措权。总督可奉旨居一省或数省“三司”、总兵之上,统一调集兵力、物力,节制巡抚、总兵,较高效率地处理军政大事,还持有令旗、令牌,操生杀予夺之柄。这样一来,形式上虽仍以“三司”分治省政,但明末,巡抚、总督已成为凌驾于“三司”之上的封疆大吏了。地方权力相对集中于督抚,增强了行政效率和应变能力。同时,各省多常置握重兵的总兵,原有“三司”仍有听命于朝廷和参劾不法巡抚等权力,督抚既统驭“三司”,又受其掣肘。此外,御史巡按的监察以及督抚只给关防,不给正式印信,始终保留差遣形式等,均从不同层次牵制、分割了督抚权力,使之不易形成地方割据[162]。
1703105131
1703105132 清代的直省扩充为十八个。总督、巡抚全面掌管一省或二三省的军政,成为定制。因卫所并入州县,都指挥使司随之撤销,各省保留了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另设提督学政。布政使职权包括:掌管财政赋税,调查户口,宣布朝廷政令,监督及调撤审查道府以下官吏,与督抚谋划省内大政,参与审判户婚田土及其他狱案,管理乡试等。明之布政使实为一省行政长官,清代督抚正式凌驾其上,行政统属权被剥夺殆尽,唯税收田赋成为其核心职权。按察使司是一省最高司法机关,主要负责省内刑名狱案、驿传、大计考察、监督乡试等。提督学政掌省内学校和贡举等事[163]。清代督抚,皆有定员和固定的管辖区域,其封疆大吏性质更为突出。督抚仍带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衔,有些还带兵部尚书、侍郎衔。总督职权可概言为“综治军民,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修饬封疆”,具体是:奏折咨请,制定省例,升调黜免文武官吏,监督文武官吏,节制绿营兵,上奏会计及监督藩库,执行省级终审裁判。巡抚职权与总督略同,地位稍低于总督。不过巡抚作为省内最高行政长官,还负责监督管理关税、厘金、盐政、漕运及监临乡试等[164]。从统属关系看,此时的布政使、按察使也需要听命于总督和巡抚了。清廷对督抚的控制,亦有适当办法,主要是重大政务须奏报皇帝听候批示,省内大员密折上奏制,督抚多用满人和汉军旗人等。因此,清代督抚虽为控制一方的封疆大吏,但很少有尾大不掉和对抗朝廷的。
1703105133
1703105134 总之,部州方镇行省督抚在各代的表现形式、权限及辖区大小不尽相同,但它们多是以代表朝廷监督、控制地方官府为基本使命的。此类官员常常带有的中央政务部门或监察部门的官衔(如唐节度使或带宰相衔,俗称“使相”;明清督抚带正、副都御史,兵部尚书等衔),正反映了他们受朝廷派遣,监治一方的特质。
1703105135
1703105136 在帝制中央集权的条件下,由于疆域广,郡县官府众多,设置部州方镇行省督抚之类的地方督政机构,藉以代表中央督责、控制地方,这对维护国家统一和稳定,防止外重内轻和分裂割据,是十分必要的。但部州方镇行省督抚在执行上述使命过程中的实际效用,常常是利弊相参和比较复杂的。在部州方镇行省督抚派出之初,多属朝廷官员的临时性派遣,品秩权势也不算大,依附于朝廷,秉承朝廷命令行事的特征比较明显。因此,它们无疑会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成为加在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天平上中央一方的砝码。而当部州方镇行省督抚权力扩大,演化为固定的地方最高行政建置时,它们又容易形成更大范围的地方势力,甚至与中央分庭抗礼,从而构成加在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天平上地方方面的砝码。在这个意义上,部州方镇行省督抚常常会违背创设者的初衷,给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和调整,带入互为矛盾的机制[165]。
1703105137
1703105138 纵观历代官府权力在地方的实施,大体是通过部州方镇行省督抚、郡州府县、乡里保甲上下连贯的三个层次完成的。其中郡州府县是地方牧民的基本机构,是官府权力在地方实施的关键所在。离开了郡州府县,帝制官府权力就是空中楼阁和无本之木,也不可能施行于编户齐民之身。乡里保甲则是郡州府县统治编民的直接工具。没有乡里保甲的支撑与协助,郡州府县对民众的治理也会鞭长莫及,粗疏无力。而部州方镇行省督抚又是代表朝廷控制、监督郡州府县的。在帝制中央集权的国度内,它又是维系国家统一,调整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关系的不可缺少的力量。
1703105139
1703105140
1703105141
1703105142
[ 上一页 ]  [ :1.70310509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