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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466 [154]参阅张国刚《唐代藩镇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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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468 [155]《宋史》卷一百六十七《职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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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470 [156]《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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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472 [157]姜汉椿《北宋转运使路略论》,《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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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474 [158]《范太史集》卷二十二《转对条上四事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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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476 [159]《元史》卷九十一《百官志七》;卷九十八《兵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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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478 [160]王颋《行省制度浅谈》,《文史知识》198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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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480 [161]王鏊《震泽长语摘抄》,《纪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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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482 [162]罗冬阳《明代的督抚制度》,《东北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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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484 [163]《清史稿》卷一百一十六《职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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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486 [164]赵希鼎《清代各省的政治制度》,《历史研究》198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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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488 [165]参阅林绍明《我国古代省级建置之演变》,《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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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490 [166]《日知录》卷九《守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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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496 中国古代官僚政治 第五章 官员的选用黜退及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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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498 国家机器在其运转过程中,需要对行政人员不断地更替,老病、劣质的官员需要免退,代之以新的成员。这一切需要在国家机器运转过程中不断地进行。对官僚队伍的这种管理,或可称之为“更新”。官员的更新,主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是官僚队伍的质量。这里所说的质量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官员的行政能力,即所谓“才”,以及关系到官僚队伍生机的官员的年龄问题;一是官员的禀性操行,即古代所说的“贤”,或称之为“德”。这两方面,关乎国家的统治效能与吏治的好坏。第二,官员的数量。量少,不能满足实际行政需要;量大,则造成官僚机构膨胀,成员冗滥,不仅影响行政效率,而且加重政府财政负担。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古代形成了一系列制度与措施,主要可归结为选任与黜职退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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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504 中国古代官僚政治 一、官员的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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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506 官僚机构在其行政运作的过程中,新成员的不断纳入是一个重要问题,只有不断地“纳新”,才能吐故,以保证官僚队伍的素质、官僚政体的生命力。这一程序,就是官员的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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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508 (一)选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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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510 官员的选举方式繁多,主要不外以下数种:察举征辟、科举、世荫、捐纳、流外入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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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512 察举征辟制主要实行于秦汉至隋以前。所谓察举,是指中央的三公九卿、地方的郡守等高级官员,根据他们的考察,把所发现的品德高尚、才能突出的平民或低级官吏推荐给朝廷,授以官职或安排更重要更高级的职位;征辟,是指皇帝或官府之长官,直接聘请人做官,作为自己行政中的辅助者。其中由皇帝征召又称“征”,官府长官请人到衙署任职充任僚属叫“辟”。当时,在职官员荐举人才,是其职责中的重要内容。汉武帝曾明确强调,在位官员如果“不能进贤者,退”,“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1]。汉代,中央官员按其职位,规定每年应荐举的名额。三公,举茂才各一人,廉吏各二人;光禄,岁举茂才四行各一人,察廉吏三人;中二千石岁察廉吏各一人;廷尉、大司农各二人;将兵将军岁察廉吏各二人;监察御史、司隶、州牧岁举茂才各一人[2]。地方上,按郡国人数的多少决定荐举孝廉的名额,二十万人口的,每年举一人;四十万者举二人;六十万举三人,以此递进。不满二十万的,两年推举一人;不满十万人的,三年举一人[3]。有时,皇帝还责成派往地方的钦差借督察政务之便,察举人才。如汉宣帝元康四年(前62)遣朝官十二人巡行天下,观览风俗,察吏治得失,另一项重要任务,便是“举茂才异伦之士”[4]。被察举者,经考核后授以相应官职;被征辟者,一般是直接授职。在察举制中,官员察举的重要依据之一,是所谓的“乡闾评议”,即乡间的名士清议对本乡有声望人物的褒贬臧否。曹魏之时,值丧乱之后,士人流移,为保证这种方法的实行并把它进一步制度化,实行九品中正制,由朝廷任命大中正官到各州主持品评,其下各郡也各设由本地人充任的中正官,负责本地士人之品评。中正官根据本乡人对人物品德、才能的议论,再参酌其家世,将可荐者定为九个品级上报,中央据此授以相应的官职。九品中正制是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对汉代察举制的一种发展,主要实行于魏晋南北朝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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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514 科举制。科举制是隋唐以后至清末所实行的选官方法,它在我国封建社会的选举制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不仅实行的时间长,而且是当时尤其是宋以后官僚队伍纳新的主要途径。关于科举之制,各种论著多有述及,且本章下节在论述选举法与官员素质的关系时,将涉及这一制度的具体内容,为避免重复,此处不作赘述。科举,是通过分科考试,对取得一定资格如举人、进士等的士人授予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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