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3105713e+09
1703105713
1703105714 [64]《宋名臣奏议》卷七十四,吕公著《上神宗乞致仕官给四分俸钱》。
1703105715
1703105716 [65]《古今图书集成·铨衡典》卷一百零五《不致仕》。
1703105717
1703105718 [66]王士禛《池北偶谈》卷二《官常》。
1703105719
1703105720 [67]《白居易集》卷四十三《江州司马厅记》,转引自张国刚《唐代官制》122页。
1703105721
1703105722 [68]《文献通考》卷六十《宫观官》。
1703105723
1703105724 [69]《宋史》卷一百七十《职官十》。
1703105725
1703105726 [7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十一,熙宁三年五月乙巳。
1703105727
1703105728 [71]《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零八。
1703105729
1703105730 [72]《宋史》卷一百七十《职官十》。
1703105731
1703105732 [73]《旧唐书》卷一百二十九《张延赏传》。
1703105733
1703105734 [74]《新唐书》卷一百八十《李德裕传》。
1703105735
1703105736 [75]见王炎平《关于唐后期三次裁减冗官问题》,载《四川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
1703105737
1703105738
1703105739
1703105740
1703105741 中国古代官僚政治 [:1703103664]
1703105742 中国古代官僚政治 第六章 官僚的考课监察与官场周期性动乱
1703105743
1703105744 权力容易导致腐败,这几乎是一条公理。古代官僚政治作为一种权力形态,也存在吏治混乱、官僚队伍腐败等严重问题。针对这种弊端,古代官僚政治在两千多年的运行、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整肃自身统治秩序的机制。具体内容包括:政绩考课、监察纠劾、严刑峻法惩贪、临时遣使巡察、伦理道德节制等。凭借整肃机制,古代官僚政治就可以在行使权力、主宰社会的同时,不断地克服内部的一些腐败现象。尽管此类整肃有较大的局限性,但它对古代官僚政治的生存与发展,又是须臾不可少的。
1703105745
1703105746
1703105747
1703105748
1703105749 中国古代官僚政治 [:1703103665]
1703105750 中国古代官僚政治 一、政绩考课与官员的奖惩
1703105751
1703105752 考课,又称考绩、考功、考成,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官吏行政业绩进行考察和督课,并给予相应的奖惩。古代考课,虽可上溯至原始社会末期部落联盟首领对各部落首领的考核,但作为一种稳定和经常性机制的政绩考课,还是在战国时期古代官僚政治形成以后逐渐发展完善起来的。古代官僚系统的考课,大体包括考课标准和考课方式两部分内容。
1703105753
1703105754 (一)考课标准
1703105755
1703105756 秦汉至明清的官吏考课标准在道德、才能、劳绩、年龄等方面各有侧重,而且常常根据官吏不同的职务及职事分别制定。总的看来,考课标准大致经历了一个由重道德到重实效,由繁杂到简要的演化过程。
1703105757
1703105758 秦朝《为吏之道》提出的“五善”“五失”,是考课标准以道德为重心的代表。所谓“五善”,“一曰中(忠)信敬上,二曰精(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龚(恭)敬多让”。“五失”则是“夸以迤”“贵以大”“擅裚(制)割”“犯上弗智(知)害”“贱士而贵货贝”[1]。这种以道德操守为考课基本要求的做法,显然重在反映官吏之德,而容易忽视其才能的考察。西汉时,上述标准或尺度开始有了较大改变。地方官“上计”簿记载的主要内容已经成为“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2]。表明汉代官吏考课的标准,已向注重实际业绩方面倾斜。隋唐时期考课标准最大的特点,是融合秦汉考课的侧重面,使道德、才能、功绩三者较好地结合起来。如唐代考课标准“四善”(德、慎、公、勤)、“二十七最”[3]。“四善”主要是道德操守,“二十七最”则是针对各个部门提出的具体要求,实际是体现了才能和功绩。这样,考课标准的具体内容已经是虚实结合,相当完备了。
1703105759
1703105760 唐代官吏考课标准,虽有其翔实完备的长处,可又显得繁杂琐碎。尤其是“二十七最”,简直是罗列诸官职守的流水账,实难令人明其要领。因此,从宋代始考课标准又由繁杂趋于简要。宋代考课标准依不同职官而有很多具体规定。如地方守令有“四善三最”(“四善”完全照搬唐代,“三最”即“狱讼无冤,催科不扰为治事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为劝课之最;屏除奸盗,人获安处,振恤困穷,不致流移为抚养之最”),对“监司”有七事(“举官当否”“劝课农桑,增垦田畴”“户口增损”“兴利除害”“事失案察”“较正刑狱”“盗贼多寡”[4])。说明在因考课对象而制定具体条例方面,宋代仍沿袭唐制,但在每类对象的划分和具体要求方面,又较为简明扼要。这比起唐制似有进步。金代前期实行的“四善”“十七最”,基本模仿唐制,只是将“二十七最”简化为“十七最”。金宣宗以后,“十七最”又进一步简化为“六条”:田野辟,户口增,赋役平,盗贼息,军民和,词讼简[5]。考课标准中较繁琐的内容的大幅度简化,至此已基本完成。
1703105761
1703105762 明代考课类目分为考满、考察。考满沿宋元旧制,旨在作为官吏升秩增俸的依据,即所谓“论一身所历之俸”。故其标准为称职、平常、不称职。考察重在检举“天下内外官”的过失或“不职”。其标准又有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疲、不谨八目[6]。清代考课依京官、地方官两类应考对象分为“京察”和“大计”。考课标准又发展为“四格”“六法”。四格为“才、政、守、年”,用于定期秩俸升降。六法为“不谨、疲软、浮躁、才力不及、年老、有疾”,用于举劾不职[7]。明清时期,尤其是清代考课标准,简明务实。“不在踵袭繁文,多立名色”(康熙语),反映了在考课标准上的新进步。
[ 上一页 ]  [ :1.70310571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