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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780 明代外察中,州县以月申报政绩,府上下其考,年终汇报布政使司,三年造册上报朝廷。京察中,四品以上皇帝亲裁,五品以下吏部主察,都察院复核[16],也可以归属于逐级考核,朝廷总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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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782 (2)上计评议,考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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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784 上计,指战国官僚政治形成时期出现的考核政绩的办法之一。起初的上计,剖木券为左右两半,书赋税收入额于券上。年终,官吏持左券奏上其政绩,国君持右券进行考核。秦汉以后,官吏考课虽不再使用剖券,可依然持“计簿”定期上计。此时的“上计”,多以汇报和评议相结合。如汉代郡守所遣上计吏到京汇报本郡政绩后,要公开接受朝廷列侯等官的审查,回答其关于年景、盗贼等方面的质询,还要听取朝廷的某些政令指示[17]。唐代的上计评议方式有了新的发展。无论是中央诸司官和地方州县官的考课,长官对属下官吏的政绩进行评审,初拟优劣等级后,都要征求本人意见,当众宣读公布[18]。可见,在唐代初考步骤中,集众评议的因素增多了。初考基础上的校考,则多采用校考官、监考官、考功郎中、员外郎等会同审阅考簿,复查初考等第,然后在尚书省的京官和地方朝集使会议上宣布考核结果[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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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786 在评议考校鉴定的过程中,监察官的介入引人注目。早在西汉丞相或三公总揽百官考课之际,御史监察官就可以“察计薄,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毋相乱”[20]。表明西汉朝廷考校鉴定百官政绩时,已加入了监察官按虚实、察真伪的程序。这无疑可以减少考校、鉴定过程中的某些失误。元代肃政廉访使等官,也“体覆”地方路府州县官的考殿最[21]。明清的“京察”“外察”“大计”,主要由吏部掌管,但都察院也经常参与对过失官吏的惩办和黜退[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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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788 (3)严明等第,惩恶扬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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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790 历代考课的结果,大都是由政绩上下等级表现出来的。而且,政绩等级规定也有一个由粗略到翔实的演化过程。两汉魏晋,无论中央或地方,大多以考殿最为主,即确定政绩最佳者和最差者。如两汉颍川郡守黄霸、东来郡守韩延寿、丹阳郡守李忠,考课“为天下第一”而升官[23]。直到元代,考殿最仍不时出现。然而,唐代考课等级已比较严明详实。当时依据流内官“四善”“二十七最”的考课标准,将应考者的善、最情况结合起来,评定为九等,即一最四善为上上,一最三善为上中,一最二善为上下,无最二善为中上……[24]。唐考课九等虽有其优点,但等第过多过细,一般人多为中上,很少染指上三等,收不到劝励官吏的功效。明代考课始由九等简化为三等,即称职、平常、不称职[25]。这样就可以获得考课易行,考者可达的双重效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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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792 历代还根据考课优劣进行奖惩。奖惩形式最常见的是,行文或口头褒奖、官职升降、俸禄增减、赏赐金银、赐爵封侯等。如唐代考课为中上者,可进一等,“加禄一季”,“中下以上每退一等,夺禄一季”[26]。明代考课奖惩,注意将职务繁简、称职与否、有无过失结合起来考核,而定升降奖惩[27],有相当的合理性。明太祖在奖惩考课各等官吏上,还有自己的创造。他不仅严格规定,考课三等官吏中,“称职者升,平常者复职,不称职者降,贪污者付法司罪之”[28],还借布政使、知府朝觐之机,命其称职者入宴赐坐,平常者宴而不坐,不称职者“不预宴,序立于门”,以示扬善惩恶[29]。据说,明弘治六年考课中,一次罢黜官吏达两千五百余名,致使朝野震惊,“守令畏法,洁己爱民”,“吏治澄清者百余年”[30]。由是观之,在运用考课督责官吏方面,恩威并施,是可以发挥一定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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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794 (三)考课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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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796 首先,考课作为一种行政督责,是古代官僚政治良好秩序的保证。西汉谷永说:“治天下者尊贤考功则治,简贤违功则乱……,考功实以定德……则抱功修职之吏无蔽伤之忧,比周邪伪之徒不得即工,小人日销,俊艾日隆。”[31]考课实际上是运用国家法制,以奖惩为手段,强制官吏尽忠守职,行善戒恶,提高效率。它可以对官吏发挥督促、约束、鞭策激励的效用。作为一种定期和比较全面的考察,又可以在行政系统内发挥澄清吏治、减少腐败的常在功能。谷永把官吏考课与天下治乱联系起来,不是没有道理。考课行之有效,吏治就会比较好。反之,吏治就会败坏得不堪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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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798 其次,考课与行政予夺相结合,构成了行政隶属和指挥机能的维系力。古代官吏考课多是在各行政系统内由上而下进行。虽然它是按照朝廷颁布的标准条例对官吏的考课,但其本身造成了上司对属下臧否或黜陟的权力和机会。因而,考课和行政号令相辅,能够强化上司的权威和属下的服从。而这种强化,正是古代官僚机器以上驭下、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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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800 古代政绩考课存在明显的局限性或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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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802 第一,就考课标准条例而言,空泛的、道德性的内容较多,具体的功效性的较少。这样,容易使受考官避实就虚,影响考课质量。另一方面,过分重视政治、道德标准,以此压倒或取代功能标准,又会使官吏谨小慎微,只讲究个人道德修养,不敢在行政上建功立业,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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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804 第二,政绩考课和叙用升迁有时脱节。虽然不少朝代是把政绩考课优劣当作官吏升迁叙用的重要依据,可也有一些朝代,如宋代的“磨勘”,主要看重任职时间。官吏任职,不求有功,只要无大错,任期届满,就可以升迁。后一种做法,实际上是将考课变为一种丧失活力和实际内容的形式,破坏了考课的应有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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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806 第三,由于官场自身腐败,考课常常走过场和流于形式。例如,西汉郡国上计考课,只是派上计吏持“计簿”接受考课。有些郡守专门选用佞巧胥吏充当此任,通过他们谎报政绩,欺骗朝廷,逃避上司的课责[32]。当时就有“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漫,以避其课”的说法[33]。有时,上下级间也常进行考课时的金钱人情交易。经过这种交易,考课自然不会反映真实情况,而只能上下蒙蔽,掩盖吏治败坏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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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808 第四,由于官吏上下其手,或从印象出发,考课常常带有随意性,而与客观情况相背离。《太平广记》讲的一个故事,很有典型意义。唐高宗时,度支尚书卢永庆负责内外官考课。一位漕运官督运粮食遇风浪,亏失原额。起初,卢永庆判之为“监运失粮,考中下”。见该官神态自若,毫无怨言,卢即改判为“非力所及,考中中”。后见该官“既无喜容,亦无愧词”,卢又改判为“宠辱不惊,可中上”。负责考课的官员可以因自身的一时直觉,随意评判考课的等级,又可以在短时间内多次变动等级。足见,此种由某些官员印象臆断的考课,是无公正准确可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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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814 中国古代官僚政治 二、行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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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816 行政监察,通常是来自行政系统以外的,对官吏遵守国家法纪情况的监视和督察。它是比考课作用更大的一种吏治整肃措施。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进行严密的监察,乃是中国古代官僚体制高度成熟和实行自我调节的突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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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818 (一)监察制度沿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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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820 (1)秦汉魏晋南北朝监察制度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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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822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的。此制度形成的基本标志,即是中央专门监察机构的出现和地方监察体系的初具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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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824 秦以前虽有带御史等职衔的官吏兼掌监察,但专门负责监察的机构尚未出现。秦设御史大夫掌管监察,且为丞相之副。西汉承秦制,与丞相府并为“二府”的御史府,除继续承担保管“图籍秘书”“受公卿奏事”等任务外,职司已偏重于“举劾按章”和“外督部刺史”[34]。此乃朝廷专门监察机构的滥觞。成帝以后,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不再掌管监察。以御史中丞为首的兰台御史继续充任监察专官。因办公处设宫中,故有“宪台”之称[35],亦即后来的御史台。魏晋始,御史台脱离太府卿系统,成为完全独立的朝廷监察机构。此时,御史台多半设于宫中,在皇帝的直接控制下行使监察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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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826 秦代郡级政权设监御史监察郡政。汉废郡监御史。郡守以下的督邮等,仍负责属部的监察。汉武帝置十三部州刺史,在御史台(兰台)的节制下,以“六条问事”监察诸郡国[36]。又设司隶校尉,监察京官和京畿属郡官吏。州刺史和司隶校尉的创设,表明地方监察体制已初具规模,对后世地方监察也颇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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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828 (2)隋唐宋元监察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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