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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还根据考课优劣进行奖惩。奖惩形式最常见的是,行文或口头褒奖、官职升降、俸禄增减、赏赐金银、赐爵封侯等。如唐代考课为中上者,可进一等,“加禄一季”,“中下以上每退一等,夺禄一季”[26]。明代考课奖惩,注意将职务繁简、称职与否、有无过失结合起来考核,而定升降奖惩[27],有相当的合理性。明太祖在奖惩考课各等官吏上,还有自己的创造。他不仅严格规定,考课三等官吏中,“称职者升,平常者复职,不称职者降,贪污者付法司罪之”[28],还借布政使、知府朝觐之机,命其称职者入宴赐坐,平常者宴而不坐,不称职者“不预宴,序立于门”,以示扬善惩恶[29]。据说,明弘治六年考课中,一次罢黜官吏达两千五百余名,致使朝野震惊,“守令畏法,洁己爱民”,“吏治澄清者百余年”[30]。由是观之,在运用考课督责官吏方面,恩威并施,是可以发挥一定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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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课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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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考课作为一种行政督责,是古代官僚政治良好秩序的保证。西汉谷永说:“治天下者尊贤考功则治,简贤违功则乱……,考功实以定德……则抱功修职之吏无蔽伤之忧,比周邪伪之徒不得即工,小人日销,俊艾日隆。”[31]考课实际上是运用国家法制,以奖惩为手段,强制官吏尽忠守职,行善戒恶,提高效率。它可以对官吏发挥督促、约束、鞭策激励的效用。作为一种定期和比较全面的考察,又可以在行政系统内发挥澄清吏治、减少腐败的常在功能。谷永把官吏考课与天下治乱联系起来,不是没有道理。考课行之有效,吏治就会比较好。反之,吏治就会败坏得不堪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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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考课与行政予夺相结合,构成了行政隶属和指挥机能的维系力。古代官吏考课多是在各行政系统内由上而下进行。虽然它是按照朝廷颁布的标准条例对官吏的考课,但其本身造成了上司对属下臧否或黜陟的权力和机会。因而,考课和行政号令相辅,能够强化上司的权威和属下的服从。而这种强化,正是古代官僚机器以上驭下、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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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政绩考课存在明显的局限性或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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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就考课标准条例而言,空泛的、道德性的内容较多,具体的功效性的较少。这样,容易使受考官避实就虚,影响考课质量。另一方面,过分重视政治、道德标准,以此压倒或取代功能标准,又会使官吏谨小慎微,只讲究个人道德修养,不敢在行政上建功立业,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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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政绩考课和叙用升迁有时脱节。虽然不少朝代是把政绩考课优劣当作官吏升迁叙用的重要依据,可也有一些朝代,如宋代的“磨勘”,主要看重任职时间。官吏任职,不求有功,只要无大错,任期届满,就可以升迁。后一种做法,实际上是将考课变为一种丧失活力和实际内容的形式,破坏了考课的应有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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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由于官场自身腐败,考课常常走过场和流于形式。例如,西汉郡国上计考课,只是派上计吏持“计簿”接受考课。有些郡守专门选用佞巧胥吏充当此任,通过他们谎报政绩,欺骗朝廷,逃避上司的课责[32]。当时就有“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漫,以避其课”的说法[33]。有时,上下级间也常进行考课时的金钱人情交易。经过这种交易,考课自然不会反映真实情况,而只能上下蒙蔽,掩盖吏治败坏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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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由于官吏上下其手,或从印象出发,考课常常带有随意性,而与客观情况相背离。《太平广记》讲的一个故事,很有典型意义。唐高宗时,度支尚书卢永庆负责内外官考课。一位漕运官督运粮食遇风浪,亏失原额。起初,卢永庆判之为“监运失粮,考中下”。见该官神态自若,毫无怨言,卢即改判为“非力所及,考中中”。后见该官“既无喜容,亦无愧词”,卢又改判为“宠辱不惊,可中上”。负责考课的官员可以因自身的一时直觉,随意评判考课的等级,又可以在短时间内多次变动等级。足见,此种由某些官员印象臆断的考课,是无公正准确可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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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僚政治 二、行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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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通常是来自行政系统以外的,对官吏遵守国家法纪情况的监视和督察。它是比考课作用更大的一种吏治整肃措施。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进行严密的监察,乃是中国古代官僚体制高度成熟和实行自我调节的突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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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察制度沿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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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汉魏晋南北朝监察制度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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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的。此制度形成的基本标志,即是中央专门监察机构的出现和地方监察体系的初具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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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以前虽有带御史等职衔的官吏兼掌监察,但专门负责监察的机构尚未出现。秦设御史大夫掌管监察,且为丞相之副。西汉承秦制,与丞相府并为“二府”的御史府,除继续承担保管“图籍秘书”“受公卿奏事”等任务外,职司已偏重于“举劾按章”和“外督部刺史”[34]。此乃朝廷专门监察机构的滥觞。成帝以后,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不再掌管监察。以御史中丞为首的兰台御史继续充任监察专官。因办公处设宫中,故有“宪台”之称[35],亦即后来的御史台。魏晋始,御史台脱离太府卿系统,成为完全独立的朝廷监察机构。此时,御史台多半设于宫中,在皇帝的直接控制下行使监察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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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郡级政权设监御史监察郡政。汉废郡监御史。郡守以下的督邮等,仍负责属部的监察。汉武帝置十三部州刺史,在御史台(兰台)的节制下,以“六条问事”监察诸郡国[36]。又设司隶校尉,监察京官和京畿属郡官吏。州刺史和司隶校尉的创设,表明地方监察体制已初具规模,对后世地方监察也颇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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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隋唐宋元监察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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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宋元时期,监察制度有了突出的进步和发展。主要表现是:中央与地方监察机构的健全,内部分工比较细密,监察活动规范化和制度化,监察方式不断改进等。唐宋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内分设台院、殿院、察院三个组织。台院所隶侍御史,掌中央各部门官吏的纠弹及要案推鞫。殿院所隶殿中侍御史,掌纠察朝仪。察院所隶监察御史,掌分察百僚,巡按州县[37]。三院御史分工合作,各有侧重,从组织建置上为监察职能的广泛实施提供了良好条件。宋代中央监察体制还有一个“台谏合一”的重要变动,即从前专门给皇帝进谏议政的谏议官,脱离了中书、门下二省,独立组成谏院。其职司也由谏议转向对宰执百官的纠察。自此,御史台为首的监察官队伍更为庞大,监察职司之外又兼有建言的功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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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地方监察也逐步走向网络化和制度化。唐初,基于地方州县两级行政设置,在州之上分设十道监察区,命监察御史等分巡各道州县。中唐以后,朝廷派员分巡逐渐固定化,按察使、采访使、黜陟使、观察使等,相继成为各道的专职监察官。后来,十道演化为十五道。采访使、观察使等也有了固定的驻所和判官等属僚[38]。唐后期地方分道监察体制,虽因节度使多兼观察使等酿成藩镇之祸而被破坏,但它对元明清产生了较深的影响。宋代惩唐节度使兼握地方监察权,实行他官兼领的多重监察制,即把路对州县的监察权一分为四,由转运使、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安抚使分掌。此外,州之通判,又负责“监州”“按县”[39]。不过,宋代的做法,分散了地方监察权,反而容易引起互相推诿和监察机能的弱化。元代依据行省行政建置和军民兼治等实际情况,强化了地方监察网络,建立了江南、陕西二行御史台和二十二道肃政廉访使司。无论是行御史台还是廉访使司,都有固定的监察区划、治所、具体职司及管理规则,从而在地方监察系统化、制度化方面大大前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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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清监察制度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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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通过都察院之下六科给事中和十三道(后改十五道)监察御史的科道设置、监察制度更为系统化,更能与中央、地方行政权力结构及运行情况相适应。明初,御史台易名都察院,其职司、权限与宋元无大变化。但在内部组织和官吏设置上,裁去了侍御史、殿中侍御史,而以监察御史负责十三道的地方监察。又仿照唐监察御史分察六部的旧例[40],设六科给事中,分别掌管六部百司政务稽查。清代大体沿袭明制。稍有不同的是,监察御史由十三道改为十五道,其职司除主要负责本道监察,还兼理中央各部门的纠察。六科给事中则正式归属都察院节制[41]。与隋唐宋元监察体制比较,明清都察院科道制,设置有所减缩,监察官队伍比较简约精干,大体与中央六部执政和地方十三布政使司行政系统相适应。而且分工比较明确,各司其职,容易克服机构冗杂,互相扯皮的弱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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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察的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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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以降的行政监察,主要从如下四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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