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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881 中国古代官僚政治 [:1703103667]
1703105882 中国古代官僚政治 三、遣官巡察与肃政惩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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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884 (一)以严刑峻法肃政惩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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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886 秦王朝建立后,制定了一系列法规,促使帝制官僚的政务活动走向法律化。《云梦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首先提出,帝制官僚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凡为吏之道,必精絜正直,谨慎坚固,审悉毋私,微密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官吏只有做到“严则毋暴,廉而毋刖……悔过勿重,兹下勿陵,敬上勿犯,听问勿塞,审智民能,善度民力”,才能政治清明,秩序井然。《法律问答》等还规定,对“明法律令”和奉公守职的官吏要奖赏钱物或升官晋爵;对违法犯令、失职、治狱不直者,则要给予赔偿、赀盾甲、偿徭戍、夺爵、免职等惩罚,甚至处以徒刑、死刑。对私自挪用府库钱粮的官吏,要按盗窃论罪。对皇帝下达的命书失敬或废置不行的,也要给予撤职、罚作斥侯等惩处[62]。《为吏之道》《法律问答》等有关条文表明,秦统治者已将韩非“明主治吏不治民”的理论付诸实施,并且把治吏纳入了国家法制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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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888 汉代在制定官吏职制,严明行政法规方面,沿袭秦制而有所发展。当时规定,官吏审判案件故意放纵的要加重处罚;故意误判“不直”的受罚较轻[63]。官吏受赇枉法和监守自盗,都要处以笞以上刑罚。以恐吓胁迫方式索取贿赂者,处罚又比一般受贿为重。总的看来,在实施上述法规,惩办罪官方面,汉代处理也相当严厉。官吏鞫狱失当,度田不实,河堤失修等,即要受到追究,乃至下狱处死[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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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890 唐代是官吏职制律令高度发展的时期。《唐律》第三篇中有关职制的达五十九条之多。这些律条对官吏违制失职、稽缓公事、贪墨枉法等罪行及处置方式,分门别类,胪列叙述,而且,以疏议形式,详加解释。这表明,唐代治吏法网已相当严密,官吏日常政务乃至言行举止,都要受其约束。例如,官吏贡举不当或考课不实,要处以徒刑。刺史、县令私自出境的,杖一百。分番宿卫不到,逾假不归,任官限满不赴,稽缓制书、官文书及施行有违,上书奏事犯讳,府号官称犯讳等,都要分别处以笞刑或杖刑。还开始区分了官吏犯法的“公罪”“私罪”及惩处方法。值得注意的是,《唐律疏议》把官吏犯赃列入了经济性犯罪的“六赃”之内。在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赃等六赃中有四项,即属官吏犯赃。官吏犯赃在《唐律》中不仅罪名明确,条文翔实,界限清楚,而且根据罪行程度量刑等差有序。此外,还保留了官吏犯罪后,可享受的“请”“减”“赎”“官当”等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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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892 在宋代法律总汇《宋刑统》中,有关官吏行为准则的行政立法,也有了较显著的发展。具体条文包括:惩治失职渎职、官吏经商、举官考课不实、官吏贪赃枉法、监守自盗等。其中多数沿袭唐制,也有部分增添和完善,从而使官吏职制的法网更为严密。“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65]。宋廷虽有“不杀士大夫”的惯例,但宋初二帝惩办贪官污吏,也常用重典。如永济县主簿郭颖坐赃一百二十万,弃市。商河县令李瑶受赃被杖杀。其他因贪墨被杀的官吏,不下数十人[66]。显然宋太祖、太宗二帝是将依法惩治贪墨黩货之吏,当作清吏治、责官廉的主要着眼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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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894 明代以峻法严刑整饬吏治,主要侧重有二:一是惩治奸党,二是惩办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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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896 明太祖朱元璋惩于唐宋官僚党争之弊,在《明律》中专门编制了惩治奸党的条款。明确规定:“若有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与此相关的条款还有,为罪官“巧言谏免”者斩;朝臣与宦官近侍勾结交通,“夤缘作弊”者斩;“大臣专擅选用”及私自除授亲戚官职者斩;官吏上言奉承宰执者斩等等[67]。朱元璋如此严厉地对待官僚中的朋党,主要是防备官僚反叛,防备大臣专权和皇帝大权旁落,维护朱姓家天下“万世一系”。据说,胡惟庸、蓝玉谋反案被杀的四五万人中,许多人就是以“擅权植党”“交通奸党”而获罪的。足见,明初在执行惩治奸党律条中,也是相当残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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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898 朱元璋严惩官吏贪赃罪,在《大明律》等法律规定中表现比较突出。如《明律》第一次在《职制》篇中专设《受赃》一节,编入“官员受财”“坐赃致罪”等十一条。其他《户律》《课程》《擅造作》等篇中也含有惩治官吏额外多征、冒支钱粮、监守自盗等条款。处罚赃罪的律条不仅数目较唐宋大有增加,而且有关赃罪的科刑规定也极为严厉。按照《大明律》,官吏以羡余钱粮私自弥补别项亏空,就要以监守自盗论罪[68]。监守盗取仓库钱粮等四十两,即判处死刑。此外,朱元璋亲撰的《大诰》等,也是以惩治官吏赃罪为主要内容的特别刑事法规。《大诰》的效用在于以赃罪案例惩戒百官,更在于法外加刑和以“以诰破律”,充当重绳赃吏的法律依据。《明律》规定,凡不枉法赃罪,均不处以死罪,但《大诰》中官吏不枉法赃罪被杀者很多,甚至不惜使用族诛、凌迟、枭首、刖足、挑筋等残酷刑罚。朱元璋还临时以诏令补充若干赃罪处罚办法。或规定,“凡官吏人等犯枉法赃者,不分南北,俱发北方边卫充军”,或下令:“今后犯赃者,不分轻重皆诛之”[69]。朱元璋重绳官吏贪赃还有其理论根据,那就是“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70]。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重绳赃官的法律得到了切实的执行。郑州知州康伯太等十二人贪污赈灾钱粮,被处死十一人;进士秦升等一百四十一人视察灾情受贿,被杀一百四十人;户部侍郎郭桓贪污巨额粮食案,被杀被惩办的,达数十万人[71]。朱元璋严惩贪官,还能做到不避亲贵,不徇私情,即使是皇亲国戚贪赃,也严惩不贷。驸马欧阳伦贩私茶,被朱元璋加重科罪而赐死。朱元璋的侄儿、永嘉侯朱亮祖在广东受贿枉法,也被鞭死于朝堂[72]。据《草木子》记载,朱元璋还创造了“剥皮实草”的酷刑,惩戒内外诸官。凡犯赃满六十两的官吏,都要被捕至“皮场庙”剥皮。然后装填稻草,制成皮草袋,置于官府公案旁,杀一儆百,迫使后任官吏“居职惴惴,惟恐不能奉法恤民”。朱元璋惩办官吏贪污之严酷,为历史上所罕见。难怪清人连连发出“过严”“太严”的感慨[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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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900 (二)临时遣官巡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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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902 临时遣官巡察,主要指朝廷在正常的监察和行政隶属体系以外,临时派遣“钦差”官员,不定期地巡察各地。这种巡察也是整饬吏治的一种补充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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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904 较早的临时遣官巡察有汉宣帝时十二朝臣“循行”和东汉末“八俊”分巡等。前者的使命主要是“存问鳏寡,览观风俗,察吏治得失,举茂材异伦之士”[74]。后者事在汉顺帝朝。当时,天下官吏贪虐,民不聊生。顺帝诏遣周举、杜乔、周栩、冯羡、栾巴、张纲、郭遵、刘班,“分行天下”,“巡行风俗”,凡刺史、郡守有赃罪者,驿奏劾之。“墨绶以下”官吏,有权便宜收捕按治。据说,此次分巡,周举等八人“劾举贪猾,表荐公清”,声势大振,号为“八俊”[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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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906 唐代“钦差”巡按各地曾经是一项制度。贞观年间,唐太宗就派遣大理卿孙伏伽等人分巡各地黜陟州县吏。最后,经皇帝宰相裁定,二十名良吏受提擢,千余名过失官吏被罢黜,甚至受刑罚[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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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908 元代不定期奉使宣抚,是颇有特色的“钦差”巡察。有元一代,朝廷共派遣奉使宣抚五次。主要使命是体察民间疾苦和官吏贪廉。所委使者佩二品印,多为六部尚书、行省参政、廉访使一级的官员。对所察有罪官吏,五品以下或可“就便处决”,四品以上,奏请发落[77]。仅大德七年一次,就罢黜赃罪官吏一万八千余人,审理冤狱五千余件[78]。元末朝政黑暗,至正五年、十七年两次奉使宣抚,在整饬吏治方面成效甚微,而且奉使官员多半与地方贪官污吏同流合污,鱼肉百姓了[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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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910 明代设十三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等分治天下。但各朝经常派遣大臣分赴各地黜陟地方守令。如永乐中,三次遣大臣数十人分行天下,“逮治”奸贪官吏。正统、景泰年间,仍有大臣执行类似使命。奉使大臣不仅有权黜陟布政使以下官,就连巡抚重臣,也可奏劾[80]。另外,明代巡按御史也有临时巡察的职能。巡按御史临时由皇帝点差,代天子巡狩,“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81]。很显然,这是把临时巡察与分道监察结合起来的一种做法。而后,又很大程度影响了清代。清初,一度实行较典型的巡按制,以“察吏安民”,“澄清吏治”[82]。清中后期,巡按制时废时复,成为与十五道监察御史分道监察并存的一种整饬吏治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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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915 中国古代官僚政治 [:1703103668]
1703105916 中国古代官僚政治 四、道德伦常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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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918 黑格尔曾说,“在中国人那里,道德义务的本身就是法律、规律、命令的规定”[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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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920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及其伦理道德,遂成为王朝专制统治的精神支柱和正统学问。历代王朝的统治者通过学而优则仕的方式,运用儒家经典,培养造就了一批批职业官僚。对官僚来说,儒学伦理道德既是治理天下的经典理论,又是进行个人道德修养的主要规范和凭借。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就道出了儒学以上两方面的功用。官僚们从幼年起,就需要把儒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仁义礼智信”之类的说教,当作立身之本,时时用此来约束自己。“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以孝事君则忠”[84]。这样,他们进入官场之后,儒家的道德伦理,自然也会成为监察、考课及严刑峻法以外的精神上的自我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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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922 正是由于这类伦理道德的节制和陶冶,才使古代官场上出现了一小部分“清官”“循吏”“忠臣”“节士”。诸如包拯、海瑞等,之所以能够不顾个人荣辱安危,或执法如山,严惩豪强,或抨击弊政,指斥皇帝,就是因为他们把儒学的伦理道德看得高于一切,并立志为之献身,就是因为他们用忠君报国和“仁民爱物”的理想,抑制了自身的私欲。似乎可以说,所谓清官、循吏、忠臣、节士等,实际上是帝制官僚政治中儒家道德伦理节制下的产物。没有这种节制,就不会有这批“模范官僚”的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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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924 至于官僚队伍中的大多数人,虽然不会无视现实地一味以道德伦理为准绳,处理国事和私事,可他们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时,也会因接受伦理道德的约束而保持一定限度。他们在道德伦理的精神支配和看得见的物质实惠之间常常可以选择一条中间道路:既不会全然不顾升官发财,也不会利欲熏心搞得过分,为伦理舆论和朝廷法制所不容。在他们干坏事和谋私利之际,儒家道德伦理或许会暗中告诫他们:须有所收敛。就是说,对大多数官僚而言,儒家的道德伦理也是可以部分地发挥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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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926 众所周知,古代官僚统治秩序中法治并不占主导,皇帝和官僚的人治倒是发挥常在作用的因素。儒家的伦理道德节制,不仅在各级官府的正常行政过程中体现出来,而且也可以渗透到监察、考课等整肃机制中去。因为执行监察、考课的也是官僚。他们处理所承担的政务和案件,既要依据国家法律,也要运用自身道德伦理的价值尺度进行判断。况且,他们本身也无法回避在贪与廉、清与浊之间的弃取抉择。所以伦理道德节制虽然是无形的,是不列于国家典制的精神性的东西,但它又贯穿于官僚行政的全过程和整肃机制之中,成为整肃机制正规措施的不可缺少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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