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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966 (5)收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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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968 在古代各级政权中,相当部分的官吏不能直接介入征收赋税或经办国家钱粮。对他们来说,贪污通常是以收受贿赂实现的。收受贿赂,在官场上很普遍。而且通常依官职高低尊卑为等差,官做得越大,受贿越容易,数额越大。以明代为例,地方知府知县若遇朝觐、考课、考升等,每人至少要花五六千两银子打点“关节”。当时就有地方官考课之年即为京官“收租之年”的说法。还称“以远臣为近臣府库,又合远近之官为内阁府库”[97]。清代此类现象,仍不乏见。如乾隆年间,河南学政俞鸿图“贿卖童生”得赃银一万三千余两[98]。云南布政使钱度向部下索取贿赂,数额达白银四万四千九百八十两,黄金两千八百两[99]。军机大臣和珅,籍没家资约白银八亿两,估计多数也来自受贿。行贿受贿还表现了一种权力和金钱的交换。贪墨官吏在接受他人贿赂时,自然会利用手中的权力给予报偿,或枉法断狱,或违制鬻官,或给予其他种种便利。元人胡祇遹云:“贿赂公行,则百务紊乱,民冤无诉。”[100]收受贿赂虽不直接侵蚀国家财政,但它对政务的危害却是格外深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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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970 第三,枉法徇私、苛政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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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972 在官场上,枉法徇私与贪污几乎是同步的。本来官僚政治体制本身订有许多行政法规,以作为官僚治政临民的基本依据。然而,许多官僚在处理政务时,并不严格遵循它。尤其是王朝中叶以后枉法徇私愈为严重。例如,清乾嘉时期各省州县财税亏空频繁发生。此弊即与官场枉法徇私有关。地方官铨选升迁,原本有一套考课任期规则。但等候除授新职缺的官员,常需要向主管上司行贿。于是,州县官“有所营求,即有所馈送”。行贿之财,并非出自州县官私囊,多半是直接取于州县府库。接受贿赂的主管部门“既甘其饵”,不仅对行贿州县官盗取官财的做法置若罔闻,还要违心枉法为其美言,升其官职。这样一来,天下“靡然从风”,多数州县财赋难免巨额亏空,大县高达十余万。朝廷三令五申“清查”“奏销”,州县官或“那(挪)新掩旧”,横敛于民,或拖延时日,“辗转相蒙”。数年以后,原州县官多迁居他职,所亏空财税,更无从追征了[101]。这类事例不难说明,官僚所应遵循的国家法制和他们的实际行动,常常是相悖的。二者相悖的缘由,就是官僚升迁晋职和利用权力攫取更多财富的私欲。州县官图己升迁,主管上司好其钱财,二者一拍即合。为了各自的私欲,他们可以把朝廷法纪抛在脑后,进而人为地造成州县财税巨额亏空而又无从追征之弊。其余枉法卖狱的,更是不胜枚举。元代“金华有殴杀人者,吏受赇,以为病死”[102];“富民叶杀人,贿吏以缢闻”[103]。清代有名的江南绝产听赎案,也是官吏上下其手,弄权枉法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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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974 一般说来,某王朝建立之初,多轻刑薄赋,以缓和阶级对抗,恢复发展社会经济。然而,王朝中叶,官府施政往往会变得十分苛刻。以汉武帝朝为例,当时“天下奢侈,官乱民贫,盗贼并起,亡命者众”。朝廷就起用了一大批“勇猛能操切百姓者,以苛暴威服”[104]。周阳由为郡守,“最为暴酷骄恣,所爱者,挠法活之;所憎者,曲法灭之。所居郡,必夷其豪”[105]。宁成为济南郡都尉,治民“如狼牧羊”。后任关都尉,残暴更甚。部民诅咒曰:“宁见乳虎,无直宁成之怒。”[106]义纵“以斩杀束缚为务”,任定襄太守,下车伊始,即诛杀系狱重囚及其宾客昆弟四百人,“郡中不寒而栗”[107]。河内太守王温舒“好杀行威”,捕杀豪猾千余家,“至流血十余里”。后任中尉,又网罗“豪恶”胥吏苛察下民,胁迫百姓相告奸[108]。后世,酷吏苛虐庶民的情况在每个朝代都有程度不同的表现。元朝系蒙古、色目、汉族贵族官僚的联合统治,对百姓的苛虐有增无减。世祖末,江南一带百姓就曾被“官府差拨夫役”折磨得“废弃生理,饥饿病困”,“系颈累累,相望于道”[109]。当时有人赋诗控诉官府刻剥民众:“人生莫作小民身,千种饥寒万苦辛。逃屋银粮幸蠲免,不堪酷吏笔如神。破屋逃亡人未还,征粮县帖下柴关。恩威究竟谁为主?劝课农桑亦厚颜!”[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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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976 第四,朋比林立,党同伐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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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978 秦汉中央集权体制确立以后,士大夫官僚改由朝廷直接任用、管理。从伦理和典制上说,所有的官吏都应编制在严密的金字塔官僚体系内,都应是效忠于皇帝一人的顺臣,而不会有什么其他隶属关系了。事实并不尽然。几乎每一个朝代中、后期,官僚队伍内往往会出现形形色色的朋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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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980 东汉桓帝时,始有尚书周福和河南尹房植各自树立的甘陵南、北部党人。“二家宾客,互相讥揣”,“渐成尤隙”。还留下了“天下规矩房伯武,因师获印周仲进”的歌谣[111]。而后,一批太学生和诸郡生徒出身的士人,耻与阉宦为伍,抗愤横议,“激扬名声”,“品覈公卿,裁量执政”,逐渐形成了以窦武、刘淑、陈蕃等“三君”“八俊”“八顾”为领袖的“党人”[112]。唐德宗朝,宰相杨炎、刘晏等各树党羽,互相倾轧,又开了唐朋党的先河。穆宗至宣宗四十年间,出现了李德裕为首的李党与牛僧孺、李宗闵为首的牛党的争斗。宋代则有主张改革变法的王安石亲党,反对新法的“元祐党人”及洛党、蜀党、朔党等。明代则有“东林党”“阉党”之争。此外,附和追随阉党的士大夫还组成“浙党”“齐党”“楚党”“宣党”“崑党”。清康熙朝,因争储又形成“皇太子党”“皇长子党”“皇四子党”“皇八子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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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982 上述朋党,有些是不满朝政现状而致,如东汉的“党人”和明末“东林党”;有些是因政治见解不同引起的,如北宋的王安石亲党与元裕党人;有些是因仕进途径差异或科场之谊造成的,如唐代的牛李党争;有些则主要是因地域、同乡联系的分野,如宋代的洛、蜀、朔诸党,明代的浙、齐、楚、宣、崑诸党;有些则纯粹为了争权夺利或私人恩怨,如康熙朝的诸皇子党等。然而,朋党营垒一旦形成,就互相攻讦,党同伐异。凡甲党所是者,乙党必以为非。结果,把朝政搅得混乱不堪。每个派别内部,成员之间都有互相关照的义务。私人有困难可以慷慨相助。发生过错,也可以不顾法纪,掩饰庇护。各派系的头目首领更有提携党羽新进的责任。被庇护、被提拔者则会相应地给予报偿或为之效力。朋党之间的攻击,常采取由小到大,“去皮见骨”的策略,即先由小人物出场举劾对方党派的某些小纰,逐步升级,最后触及实质问题和主要政敌[113]。而且往往“树倒猢狲散”,一个派别的首领倒台,其党羽也会受株连,被贬被杀。这样一来,更增加了朋党斗争荣辱与俱,你死我活的残酷性。朋党之争激烈时,朝廷的纲纪法制,都会被践踏无遗。甚至连专门整饬吏治的政绩考课、行政监察等,也会被当作朋党间互相攻击、陷害的工具。不少朋党斗争历时数十年,有的甚至和王朝同归于尽。难怪唐文宗哀叹:“去河北贼非难,去此朋党实难。”[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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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984 朋党还会影响朝廷行政决策的合理性,造成不必要的失误。朋党出现时,朝廷宰相等重要大臣往往是某派别的成员或领袖(如唐武宗时宰相李德裕,唐宣宗朝宰相令狐綯、白敏中),迫于在野敌对派别的压力,在朝同党成员常被一种有高度凝聚力的小集团意识所笼罩。他们在进行政务决策时,常用一致同意和一致对外的姿态出现。当某人出面讲话时,其见解很容易被同集团中的其余人接受。当敌对派别攻击本集团领袖时,还会有一伙保护其领袖不受批评的“精神卫士”出台。或者只求本集团内成员的亲密、忠诚关系,不研究所作决定道义上的后果,甚至害怕、非难、抑制新选择的采用,从而导致智力效能退化,所作决策也常常是逃避现实的,不完善的和失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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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986 朋党作为帝制官僚政治的衍生物,一般并不被儒家名教所容。孔夫子“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115]的垂训,曾使汉唐之际的士大夫对朋党噤若寒蝉,恨之入骨,批判斥责之声不绝于耳。奇怪的是,宋代欧阳修等对朋党进行了新的阐发,认为,小人同利为朋,君子同道为朋,贪利为朋则伪,守道为朋则贞。故“小人无朋,惟君子则有之”[116]。欧阳修试图抛弃对朋党的禁忌,承认朋党的现实存在和合理性,进而以义利等道德标准,把朋党分为“君子之党”和“小人之党”,褒扬前者,贬斥后者。诸如韩琦、王禹偁、苏轼等,也有类似的议论[117]。朋党在两宋士大夫中所引起的重新议论和重新认识,一方面由于理学大潮冲击,儒学经义的重新解释,已成为宋代的时尚。儒家关于朋党的陈说,也会被当作重新解释的对象。再者,宋代朋党之争此起彼伏,连接不断,官僚士大夫大都被卷了进去。在长时间地身临朋党斗争境地的情况下,士大夫们不能不正视和承认朋党,也不能不为自己所卷入的派别寻找道义上的依据。上述“君子之党”“小人之党”的区分,带有随意性,往往流为官僚士大夫攻击异己,吹捧亲信,借以达到政治目的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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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988 下面,我们进一步探讨出现官僚统治秩序周期性破坏的三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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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990 第一,官僚统治秩序的周期性破坏,是该体系内固有矛盾发展和逐渐激化的产物和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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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992 我们认为,秦汉以降君主官僚政治体系内存在三个基本矛盾:行政权力支配一切与官僚机构自我膨胀的矛盾,官僚分职任事与皇帝极端独裁专制的矛盾,皇帝与官僚及官僚队伍内部权力、财产分配的矛盾。新王朝初期,由于君主官僚政治秩序刚刚重建,这三个矛盾虽然存在,但并不突出。而到王朝中期,随着官僚统治秩序的巩固和官僚队伍的扩充,这些矛盾不断显露、尖锐,并且直接诱发前面提及的官僚统治秩序的若干破坏性弊端。所谓行政权力支配一切与官僚机构自我膨胀的矛盾,是指起源于公共权力的君主官僚政治,超越社会的正当需要,无限制地发展自己,达到支配一切,管理一切的地步。而在官僚统治支配社会的过程中,自身又必然会违背原有的统治结构或原则,极度膨胀其组织机构,甚至达到谁也无法控制的地步。这一矛盾的发展,显然是官僚机构重叠,官吏贪墨,苛政虐民的背景之一。所谓官僚分职任事与皇帝极端专制的矛盾,是指官僚体制自上而下地行使权力,统治社会,以官僚分职任事为基本方式。但这种分职任事不能有较大的独立性,必须服从皇帝的极端专制。而专制皇帝控制诸多官僚的基本手段是,强制官僚逐级上报,频繁奏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行事。这又是办事迟缓,行政效率低下的客观原因,也给胥吏弄权,败坏吏治提供了条件和机会。所谓皇帝与官僚及官僚队伍内权力、财产分配的矛盾,既指官僚内部的争权夺利,又指皇帝与官僚对剥削物的分割纠纷。不言而喻,前者当是朋党之争的基本渊薮。由于君主官僚政治条件下的行政权力是攫取经济利益的极便利的手段,皇帝与官僚对权力剥削物的分割纠纷,又成为官僚贪污无处无时不有和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118]。总之,由于上述三个基本矛盾的普遍存在及其在每个王朝中期的发展和激化,官僚统治秩序的周期性破坏,遂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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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994 第二,整肃机制治标不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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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996 前面我们提及官僚统治秩序整肃机制中的考课、监察均有较多局限性。那么,道德伦理节制、严刑峻法、临时巡察等措施有无局限性呢?答案是肯定的。以官僚的道德伦理节制为例,尽管士大夫在做官前都熟读“四书五经”,都受过道德伦理的熏陶,但他们步入官场后就不免要受到个人私欲与伦理道德间冲突的困扰,不免要受到义与利不可两全的困扰。当王朝之初,因国家财力有限,俭朴成风,官僚们的物质欲望和嘴上的伦理道德标准相去不太远。多数人还能接受伦理道德节制的功用,在义和利之间求得暂时的一致或平衡。而当王朝中期以后,统治者挥霍奢侈无度,整个社会普遍视做官为改变原有社会地位和经济占有状况的极好机会。官僚们遂很难原原本本地以伦理道德约束个人私欲。他们中的大多数尽管口头上仍信奉道德伦理,实际上却常在似合法又似非法之间取得一部分额外收入,以补官俸不足和满足自己的消费欲望。少数人更是毫无礼义廉耻,专以搜刮为务[119]。于是,道德伦理节制的实际功用已消亡大半,有时反而充任贪污腐化、争权夺利的遮羞布。由于上述整肃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官僚体制内部的三个基本矛盾,只能对某些弊端发挥抑制性和局部性的效用,其结果必然是治标不治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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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5998 第三,缺乏更科学更有效的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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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6000 以上诸整肃措施有一个共同点,即大都表现为来自皇权的自上而下的机制,其实施过程则是由官僚队伍的部分成员专门或兼职完成的。这类整肃的最大缺陷是官僚体制弊端不能在本地区、本级政权范围内得到解决或抑制,而主要仰赖上司和皇帝的干预。显然,古代君主官僚统治体系内部缺乏更科学、更有效的制约机制,缺乏各级民选议会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缺乏现代社会民众的直接监督。尽管古代整肃吏治的措施曾作过种种改进和完善,但由于这方面的根本缺陷,致使此类整肃不可能遏止官僚统治秩序的周期性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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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6002 [1]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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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6004 [2]《后汉书·百官志》补注引胡广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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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6006 [3]《唐六典》卷二《吏部·考功郎中》;《新唐书》卷四十六《百官志》。
1703106007
1703106008 [4]《宋史》卷一百六十三《职官志三》。
1703106009
1703106010 [5]《金史》卷七十五《百官志一》。
1703106011
1703106012 [6]《明会要》卷四十六《职官十八·考课》。
1703106013
1703106014 [7]《清史稿》卷一百一十一《选举志六·考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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