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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我们提及官僚统治秩序整肃机制中的考课、监察均有较多局限性。那么,道德伦理节制、严刑峻法、临时巡察等措施有无局限性呢?答案是肯定的。以官僚的道德伦理节制为例,尽管士大夫在做官前都熟读“四书五经”,都受过道德伦理的熏陶,但他们步入官场后就不免要受到个人私欲与伦理道德间冲突的困扰,不免要受到义与利不可两全的困扰。当王朝之初,因国家财力有限,俭朴成风,官僚们的物质欲望和嘴上的伦理道德标准相去不太远。多数人还能接受伦理道德节制的功用,在义和利之间求得暂时的一致或平衡。而当王朝中期以后,统治者挥霍奢侈无度,整个社会普遍视做官为改变原有社会地位和经济占有状况的极好机会。官僚们遂很难原原本本地以伦理道德约束个人私欲。他们中的大多数尽管口头上仍信奉道德伦理,实际上却常在似合法又似非法之间取得一部分额外收入,以补官俸不足和满足自己的消费欲望。少数人更是毫无礼义廉耻,专以搜刮为务[119]。于是,道德伦理节制的实际功用已消亡大半,有时反而充任贪污腐化、争权夺利的遮羞布。由于上述整肃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官僚体制内部的三个基本矛盾,只能对某些弊端发挥抑制性和局部性的效用,其结果必然是治标不治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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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缺乏更科学更有效的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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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诸整肃措施有一个共同点,即大都表现为来自皇权的自上而下的机制,其实施过程则是由官僚队伍的部分成员专门或兼职完成的。这类整肃的最大缺陷是官僚体制弊端不能在本地区、本级政权范围内得到解决或抑制,而主要仰赖上司和皇帝的干预。显然,古代君主官僚统治体系内部缺乏更科学、更有效的制约机制,缺乏各级民选议会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缺乏现代社会民众的直接监督。尽管古代整肃吏治的措施曾作过种种改进和完善,但由于这方面的根本缺陷,致使此类整肃不可能遏止官僚统治秩序的周期性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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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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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后汉书·百官志》补注引胡广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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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唐六典》卷二《吏部·考功郎中》;《新唐书》卷四十六《百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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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宋史》卷一百六十三《职官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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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史》卷七十五《百官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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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明会要》卷四十六《职官十八·考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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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清史稿》卷一百一十一《选举志六·考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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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三国志·魏书》卷六十六《崔亮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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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汉书》卷四十二《张苍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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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后汉书·百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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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汉书》卷七十四《丙吉传》;《东汉会要》卷十九《职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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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新唐书》卷四十六《百官志一》;《容斋四笔》卷七《考课之法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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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唐会要》卷八十一《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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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张国刚《唐代官制》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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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宋史》卷一百六十三《职官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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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明会要》卷四十六《职官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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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汉官旧仪》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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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新唐书》卷四十六《百官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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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李超刚等《中国古代官吏制度浅论》181页,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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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汉书》卷八《宣帝纪》黄龙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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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元史》卷十八《成宗纪一》元贞元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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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明史》卷七十一《选举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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