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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辍耕录》卷五《人命至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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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清仁宗实录》嘉庆二十二年十月;《清高宗实录》乾隆十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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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新唐书》卷一百七十四《牛僧孺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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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宋会要·食货志四之十九、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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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明史》卷二百四十《叶向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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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丁之方《清代的公文制度及其演变》,《史林》198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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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养吉斋丛录》卷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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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明史》卷一百三十九《茹太素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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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明史》卷二百四十《叶向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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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清容居士集》卷二十三《送刘习卿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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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僚政治 第八章 胥吏、幕僚与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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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胥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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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王朝中,虽有政府官员布列中央地方,在各级衙署中行使其职权,但大量的日常琐细事务的具体处理,又是靠为数众多的吏员来完成的。这些人虽不属于官,但却实际执行着政府的职能,没有他们的辅助,各级官员在行政中就寸步难行,他们被认为是“为政所必不可少者”[1],“上自公卿下至守令,总不能出此辈圈,刑名簿书出其手,典故宪令出其手,甚至于兵枢政要、迟速进退无不出其手。一刻无此辈,则宰相亦束手矣”[2]!吏是各级政府机构佥选或雇用的公职人员,有额设编制及一整套管理规制,其数量大大超过额设官员。唐代玄宗朝,中央与地方官共一万八千八百零五名,而胥吏杂任则三十四万多人[3],官与吏之比为1:18;宋代的胥吏数量更庞大,真宗咸平年间减省天下冗吏,一次就裁汰十九万多人[4];清代,中央及地方各衙署中,胥吏“多者动以千计,少者不下数百”[5]。从他们的实际作用及其规制、数量来看,这些人已成为整个官僚行政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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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胥吏的名目、职掌与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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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官与吏的区别不甚严格,吏也可算作是低级小官。魏晋以后,官吏的选用定以品级,九品以上便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官,称为流内;九品以下就成了后来所说的吏,属于流外了。由于门阀制的盛行,担任吏职的人员主要来自庶族平民,为士人所不齿。科举制以后,流内官主要由科考选拔的优等士子充当,这些人都是取得了出身资格、有一定身份的人,胥吏所从事的杂职,更成了那些读书做官者不屑而为的低贱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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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吏的职差琐杂,名目也繁多。唐代在中央衙门中有:令史、府史、掌固、赞者、典谒、亭长、司驭、门仆、门事、主杖、监门直长、亲事、帐内等;地方各衙署中有:佐史、司户、录事、仓督、典狱、执刀、白直、市令、市丞、津史等等。宋代的胥吏名目更多,如孔目、曹司、押司、令史、书吏、贴书、堂后官、录事、守当官、公人、主事、都事、主书、提点、书令史、胥佐、胥长、书手、乡书手、贴司、供事、堂吏、典库等等。明清时期,笼统的称呼有:令史、书吏、司吏、供事、堂书、书役、经承、攒典、典吏、书办、房书等,按照不同的职差,还可分出具体的特定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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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吏按其职差性质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专供奔走驱使的胥役,负责催征赋役,查管市场、关卡,保管钱粮物库,缉捕、看管、押解犯人,衙门内外站堂、看门、通报、传唤,上下衙门及乡里之传送文移、联系,以及跟随长官等等;二是文职吏员,在各衙署内收发公文、查核档册、誊录文件、造报册簿账目、收贮档案等。明清时期,地方州县衙门里有所谓“三班六房”,三班为皂班、壮班、快班,就是属于前者,其中有皂隶、门子、典狱、快手、马快、步快、弓兵、禁卒、粮差、番役等。六房谓吏房、户房、礼房、兵房、刑房、工房,是按中央六部的分工形式,分房管理各类事务,各房书吏分别称为吏书、户书、礼书、兵书、刑书、工书,属于文吏,诸如本衙门及下属衙门官员花名、履历等人事册簿之造报;辖区内户口、田亩、税课之登记造册,钱粮之奏销,承办田房税契;旌表孝子、节妇,学校教务,礼仪杂务;本衙门三班人员、丁差马夫及辖内驿站各类事务;词讼录供、审验证单之缮拟、律例档案之查找,协理各种刑案以及保甲造册;境内工程、造办各种用项之开销、匠户册之勘造等等,都由这些文吏经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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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吏的职务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曾带有“役”的性质,明中期以前,曾采取佥充的形式,如宋朝,即“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侯、拣、搯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6]。这些人都是按派役的制度,根据其户等而轮充服役。明代规定,“凡佥充吏役,例于农民、身家无过、年三十以下、能书者选用”。明初,是按其户之职业性质、丁之多寡佥派:正军户,五丁以上佥一丁充吏,四丁不许;水马驿站、贴军、杂役、养马等项人户,四丁以上佥一丁,三丁不许;民户,两丁识字,可佥一丁[7]。明代还有“谪充”为吏的规定,即将府州县学生员及监生中的低等生,长期举试不第者,“罚为吏”,或将犯罪的官员罚充为承差的典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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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吏中的文吏,需要一定的文化知识,所以要经过考核选拔。宋代,考选中央机关文吏一般经过两道程序,先由选用衙门考试,合格后,送御史台复试,复试合格,成为正式职吏。考试内容主要是验人才、试书札两项,由于各部门吏人职责不同,工作性质及工作要求也不一样,因而各部门考试又侧重于该部门专业。正因为吏人的专业化性质,所以在入役之前多经过一阶段这方面知识的“习学”[8]。明朝实行纳银充吏制,“民家子弟,初在本处纳银充吏,谓之农民。巡按考其刑名、行移、写字……考称者,照纳银司、府、州、县令典等项,挨次参充。不中者降参着役”[9]。可见文吏在当时已成平民竞相谋求的一种职业,政府因而借机收费,实际就是交钱买职。清初沿袭“旧例,书吏承充按纳银数多寡,分送各衙门办事”。康熙年间停纳银,改为招募。凡通晓律例、工于写算者,赴所在衙门报名。报名时须持有同乡书吏及亲族邻里的保结,证明确属身家清白、无犯罪行为,并非顶替冒考,并非重役,再经当地衙署核对其籍贯、年龄等无误,然后参加考试,择文理明通者录用。被选中者不能马上充任,须要等待上届吏员退职缺出,才能顶补。按规定,吏员任职五年,就必须退役,由待缺者顶补。官府这样规定,是“因该书吏等充役有年,熟悉衙门事务,易启勾通贿属之弊”[10],所以必须不断地募用新吏。为防止吏员冒滥,各衙门都定有额缺。清代,中央的内阁设六十二名、翰林院十六名、宗人府十四名,六部中以户部最多,共二百零五名,最少的兵部也有六十五名;地方机构中,督、抚衙门定二三十名左右,府、州、县衙门一般在十几名至二十几名。以上经制额缺实际并不敷用,雍正朝的巡抚田文镜就曾给皇帝上过一道奏折,陈述其衙署内所用书吏已超过定额十倍有余,因“事务殷繁,尚苦赶办不及”[11]。因而各衙门无不大量雇用额外吏人,如“贴写”“稿工”“帮役”等等,以致实际所用书吏大大超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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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吏的俸禄待遇如何,各代制度不一,总的说来,其俸给不仅微薄,而且不固定。如唐代,中央机关中的文吏,“月俸一百四十,食料三十”[12],每月一百七十文,而最低级的九品官,月俸也有一千五百文[13],吏人仅及其九分之一。宋代吏人“素无常禄”,且“增损不常”[14]。明初,中央衙门的文吏最高者给米两石左右,此后又有所减少。清代,虽规定“按季给以工食银两”,但“屡经裁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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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对任役的吏员也定有考核制度。明代是三年考核一次,供职勤勉没有过失者,可转入较高一级的衙门任役。经三次考核,优等者可授以出身,取得做官的资格。清代规定任满五年后,经考核无过,可参加考试,按成绩录用为官,无论考取与否,都被勒令回籍,入选者在家候缺,落选者即被黜退,不许再次应募考取书吏。文吏虽可入仕,但朝廷严格限制这些人进入中级以上官僚阶层(元代除外)。唐代规定,流外吏员不得任清要官。明代初期,尚有吏人入选较高品秩官员者,此后“吏员崇者止于七品……非保荐不得为州郡”[16]。清代最高者授以正八品,乾隆以后又压至从九品。书吏待遇微薄,升迁前途黯淡,因而他们的唯一追求就是唯利是图,在自己有限的役期内,利用职任之便设法谋取实惠,这是导致胥吏擅权败坏吏治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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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胥吏擅权及其对封建吏治的败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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